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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基降解材料及制品项目收回国有土地预公告

索引号 640202090/2025-00038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4-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实施生物基降解材料及制品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收回国有土地公告

一、拟收回土地范围

收回土地位于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贺兰山路以西、金龙街以南

二、征收目的

收回土地作为生物基降解材料及制品项目用地,规划土地用途为市政公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三)款规定允许征收土地情形。

三、土地现状

1.土地权属:本次拟收回土地为大武口区长胜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2.土地面积:总面积39979(其中一期项目占地28535,二期项目占地11444),59.97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3.主要地类:林地、草地(以现场调查确认地类为准

四、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大政规发〔20212规定的标准执行。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通〔20231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五、公告期限

公告期限自2025430日至2025516

六、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由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长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土地现状调查时间自202556日至2025516,调查内容包括拟收回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面积、数量等信息,调查结果应由权利人、长胜街道办事处共同确认,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互告知,并予以配合。

七、其他事宜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被收回土地范围内抢种、抢栽的青苗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2.公告发布后,将组织对拟收回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青苗、附着物权属、地类、规格和数量等进行调查确认,拟被收回土地权属人以及其青苗、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应予以配合。

3.在拟收回土地范围内,对土地或青苗、地上附着物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凭有关合法权属证件或其他合法资料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或长胜街道办事处申请权属纠纷处理。

4.相关偿方案、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待土地现状调查完成后,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依据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区自然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方案并公告。

特此公告。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54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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