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计划
索引号 | 640202081/2025-0001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2-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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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计划
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增强安全监管检查工作的计划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安全生产状况和本局监管执法力量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法定职责,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突出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有效消除事故隐患,进一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确保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下达指标范围之内。
二、主要任务
按照自治区、市安全监管分级分类有关规定,根据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以及执法车辆、技术装备配备和执法经费情况,重点抓好自治区、市执法计划之外的重点企业,以及安全生产
条件较差、规章制度不落实、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单位及群众举报的相关单位,专项整治、联合执法和重点时期全区安全大检查确定的检查单位。
三、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目前,区应急管理局应有正式编制人数21人(行政编制9人,局属事业编制12人),现有在编在册人员16人(行政编制7人,事业编制9人)。根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低于在册行政执法人数的80%计算”的规定,现确定我局在册具备行政执法资格人员7人,列入2025年监督检查计划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确定为6人,占总执法人数的85.7%。
(二)工作日确定
1.总法定工作日: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2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宁政办发〔2024〕54号),总法定工作日=(全年总天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执法人员数量。
2025年法定工作日:(365-104-15)×6=1476天(全年总天数365天、双休日104天、全年法定节假日15天、执法人员6人)。
2.其他执法工作日:测算确定为532个工作日
测算依据为近三年的实际统计平均工作日或预计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安委会成员单位督查。计划94工作日(安委会成员单位数47×1×2=94);
(2)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评估。计划63个工作日(预计起数3起×调查工作日7日×执法人员数3人×处理工作日1日=3×7×3×1=63);
(3)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计划52工作日(按照2024年度13件信访举报办理情况,13×2×2=52);
(4)配合上级安全监管执法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25个工作日(参照2024年度配合安全执法情况);
(5)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计划50个工作日(参考2024年培训数据);
(6)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巡视巡查、督查检查问题的跟踪整改。
国务院安委办组织危化品专家指导服务计划20个工作日(每年度服务指导2次,每次5日,每日2人参加,2×5×2=20);
自治区“四防”督察组、市级督察组督查反馈问题督促整改计划104个工作日(2024年度检查辖区企业52家,每次1日,每日2人参加,52×1×2=104);
冶金、粉尘涉爆、危化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计划74个工作日(按照37家企业计算,每次1日,每天2人参加,37×1×2=74);
(7)完成区委、政府、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等。计划50个工作日(参考2024年度长胜煤炭集中区专项整治及潮湖村废旧物资专项整治、西环路汽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日);
合计:94+63+52+25+50+20+104+74+50=532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测算确定为516个工作日
测算依据为近三年的实际统计平均工作日和预计工作日
(1)参加上级应急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活动。计划42个工作日(参加人数6人,参与天数7天,参与次数1次,6×7×1=42);
(2)参加全区学习、培训、考核、会议。计划30个工作日(参加人数6人,参与天数5天,参与次数1次,6×5=30);
(3)检查指导镇(街道)、各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监管工作。计划90个工作日(按照年度监督检查单位45家,每次1日,每日2人参加,45×1×2=90);
(4)参加行业主管部门宣传活动。计划60个工作日(按照全区30个宣传月、周、日以及专场文艺演出,2个工作日,30×2=60);
(5)参加党群活动。计划60个工作日(参加人数6人,参与天数10天,参与次数1次,6x10×1=60);
(6)病假、事假等。计划18个工作日(参加人数6人,请假天数3天,次数1次,6x3×1=18);
(7)值班值守。值班为24小时应急值守,预计全年按照值班36次估算(参加人数6人,参与值班次数36次,每次1人,6x36×1=216)。
合计:42+30+90+60+60+18+216=516个工作日。
4.监督检查工作日:是指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日。其数额=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1476-(532+516)=428天。
四、重点监督检查执法安排328个工作日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煤矿企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监督检查执法安排92个工作日。
对2家化工(含油库)企业按每年检查4次,每次1个工作日,监管人员4名,安排48个工作日(2×4×1×4=32);
15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抽取加油站11家)按每年检查1次,每次1个工作日,监管人员4名,安排60个工作日(15×1×1×4=60);
2.涉及重点监管煤矿企业监督检查执法安排16个工作日。
1家煤矿企业按每年检查4次,每次1个工作日,监管人员4名,安排16个工作日(1×4×1×4=16);
3.涉及重点监管工贸企业监督检查执法安排168个工作日。对全区28家重点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按每家每年检查1次,每次2个工作日,每次3名监管人员,安排168个工作日(28×1×2×3=168);
4.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企业监督检查执法安排32个工作日。对1家(上年度)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按每家企业每年检查4次,每次2个工作日,监管人员4名,安排32个工作日(1×4×2×4=32);
5.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监督检查执法安排20个工作日。对10家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开展监督检查,按每家每年检查1次,每次1个工作日,监管人员2名,安排20个工作日(10×1×1×2=20)。
合计:92+16+168+32+20=328个工作日。
五、一般监督检查执法安排100个工作日
1.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执法安排40个工作日。对全区无储存场所危化经营企业开展一般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抽取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10家,抽取企业每年检查1次,每次2个工作日,每次随机抽取2名监管人员,安排40个工作日。
2.其他工贸企业监督检查执法安排60个工作日。对其它工贸企业开展一般监督检查,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随机抽取10家其它工贸企业,抽取企业每年检查1次,每次2个工作日,每次随机抽取3名监管人员,安排60个工作日。
六、执法检查主要内容
依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重点检查内容为:
(一)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三)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四)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六)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七)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九)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十)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十二)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三)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四)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十六)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十七)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八)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九)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七、组织实施与考核
(一)本年度行政执法计划经局党委会议研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承担的职能职责,严格按计划执行,确保执法计划的严肃性。
(二)各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全面落实执法计划。
(三)建立完善执法台帐,记录执法时间、对象、检查内容等情况,并制定月度执法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统计表,将排查出的隐患列入清单,每月底对本月的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汇总统计、逐项销号。每月工作记录和执法文书要统一装订成册。
(四)若因上级工作部署和其他不可预见情况等因素,计划需进行重大调整与变更时,需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附件1: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附件2:一般检查企业名单
附件1
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57家)
一、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17家)
1.宁夏盈氟金和科技有限公司
2.中石油石嘴山油库
3.石嘴山市宏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
4.宁夏西北奔牛集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5.宁夏兴灿化工有限公司
6.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销售分公司飞跃桥加油气站
7.宁夏德美斯现代物流有限公司德美斯油气站
8.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年限石嘴山销售分公司世纪大道加油站
9.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销售分公司诚信加油(气)站
10.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销售分公司石炭井加油站
11.宁夏宝塔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福兴达加油站
12.石嘴山市西北石化加油站
13.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石油分公司隆湖加油站
14.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石油分公司大武口常进加油站
15.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石油分公司运祥加油站
16.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嘴山石油分公司永进加油站
17.石嘴山市星亚西北加油站
二、重点监管煤矿企业(1家)
1.宁夏金麒泰煤业有限公司
三、重点监管工贸企业(28家)
1.宁夏天地奔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2.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3.中色(宁夏)东方集团有限公司特种材料分公司
4.宁夏天地西北煤机有限公司
5.埃肯铸造(中国)有限公司
6.宁夏兰湖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7.宁夏维尔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8.埃肯碳素(中国)有限公司
9.宁夏中坚实业有限公司
10.宁夏中节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11.石嘴山市鸿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2.宁夏旺达凯碳基新材料有限公司
13.宁夏碳谷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宁夏海力电子有限公司
15.宁夏大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16.石嘴山市汇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17.石嘴山市文军机械加工厂
18.宁夏炭基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19.石嘴山市新宇兰山电碳有限公司
20.宁夏恒达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1.宁夏金鼎炭素有限公司
22.宁夏旭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3.宁夏鼎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4.宁夏钜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5.宁夏星凯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6.宁夏金晶科技有限公司
27.石嘴山市万利煤制品有限公司
28.宁夏信友锻造有限公司
四、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企业(1家)
1.宁夏广盛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户(10家)
1.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虹盛烟花爆竹经营部
2.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思萌鞭炮店
3.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鸣烟花爆竹经销部
4.石嘴山市大武口郑鑫烟花爆竹经销部
5.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凤丽烟花爆竹店
6.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晨丹烟花爆竹专卖店
7.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宋成烟花爆竹销售中心
8.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提提烟花爆竹店
9.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陈艳种植园
10.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福锦烟花爆竹经销部
附件2
一般检查企业名单
(共20家)
一、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无储存场所)企业(10家)
1.宁夏液空气体有限公司
2.宁夏佳铂汭商贸有限公司
3.宁夏鑫聚源化工有限公司
4.宁夏盛义丰能源有限公司
5.宁夏嘉瑞兴工贸有限公司
6.石嘴山市金得顺气体有限公司
7.宁夏磐石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8.宁夏宝乐化工有限公司
9.石嘴山市骏翔化工有限公司
10.宁夏昌顺隆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二、其它工贸企业(10家)
1.石嘴山市开盛碳素有限公司
2.石嘴山市鑫博宁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3.宁夏昊洁活性炭有限公司
4.宁夏辉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5.宁夏星辰新材料有限公司
6.宁夏鑫宝鑫碳素有限公司
7.宁夏银玻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8.华夏鼎慧(宁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9.宁夏肯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宁夏瑞傲兰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