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索引号 | 640202074/2024-00008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5-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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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市场监管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切实保障在校师生校园食品安全,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按照区食药安委办等五部门关于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有关要求,持续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承包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案件查办处置校园食品安全问题,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嘉合幼儿园有限公司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案
2024年3月19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嘉合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商资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大武口区新民幼儿园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1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新民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大武口区永康幼儿园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1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永康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采购的豆制品、粉条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大武口区向日葵幼儿园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1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向日葵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采购的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宁夏理工学院南苑一楼学生食堂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2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理工学院南苑一楼学生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食堂采购的拉面剂未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石嘴山市英华中学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2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石嘴山市英华中学学生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学校食堂所购进的豆制品未如实记录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大武口区宏德幼儿园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2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宏德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在2024年3月15日购进的小公鸡未记录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宁夏福满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5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宁夏卫生健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食堂(宁夏福满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食堂购进的食品原料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大武口区幼儿园星海分园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6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幼儿园星海分园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购进的食品原料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大武口区隆湖六站幼儿园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7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隆湖六站幼儿园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购进的食品原料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一、大武口区东街幼儿园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8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东街幼儿园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购进的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二、大武口区禹新幼儿园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8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禹新幼儿园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购进的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三、大武口区舍予圆幼儿园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9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舍予圆幼儿园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购进的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四、大武口区恒大品格绿洲幼儿园有限公司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3月29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恒大品格绿洲幼儿园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食堂购进的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五、大武口区锦林幼儿园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4月17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大武口区锦林幼儿园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现场对该幼儿园食堂清洗消毒餐饮具开展ATP快速检测,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