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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临时救助申请告知单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2日 来源:区民政局
一、项目名称
临时救助
二、受理条件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下列家庭或者个人,在经过各类保险报销、赔付、医疗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可以申请获得临时救助,具体申请救助条件:
1.因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或者慢性疾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低保家庭或个人;
2.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矿难、溺水等突发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低保家庭或个人;
3.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个人;
4.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经救助、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家庭或个人。
三、申报材料
1.大武口区城乡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注:一式两份要求街道办事处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盖章);
2.临时救助申请书(注:一式两份);
3.被救助人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注:一式两份,非本地户籍的提供本人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救助人石嘴山银行卡账号复印件;
5.重大疾病救助出具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医疗费用相关证明;
6.教育救助出具学费缴纳相关证明、学生证复印件;
7.其他意外事故证明材料一份;(注:车祸的提供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火灾的提供消防出警相关资料)。
四、办理流程
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大武口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提出,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收到救助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先行受理,事后按规定补齐手续。申请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突发性特殊困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公示期限不少于七日。公示无异议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并通过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审批发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承诺时限
25个工作日
六、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民政局低保中心(307室)0952-2668002
监督电话:民政局办公室(305室)0952-2035962
通讯地址: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