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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告知单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2日 来源:区民政局
一、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资格条件
1.持有大武口区户口且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扣减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3.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符合相关规定。其中,申请低保的家庭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总额,人均应不超过当地36个月城乡低保标准之和。
三、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四、家庭收入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
(二)家庭经营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收入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动和收入和不动产收入,例:储蓄存款利息、分红等;
(四)转移性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捐赠收入、出售财物收入等;
(五)偶然所得;
(六)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按照申请人申请低保待遇前12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当月前12个月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刚性支出是指在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医疗、就学、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必需性基本支出。
五、家庭财产包括:
(一)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及需要记入认定范围的其他货币财产;
(二)机动车辆、船舶;
(三)房屋、债权、经营性实体或股份,专利,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四)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
(五)其他财产。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不符合享受低保条件;
(一)家庭成员名下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和大型农机具的;
(二)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三)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四)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总计达到两套及以上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除外);
(五)具备劳动能力但无故闲置承包土地的;
(六)拥有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七、申报材料
(一)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在校学生户口已迁出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学籍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收入证明;
(三)申请人为残疾人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应当出具残疾证或者医院的诊断证明;
(四)夫妻离婚的应当提交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证和调解书;
(五)申请人为遗属的应当提交遗属证明及领取费用明细;
(六)个人书面申请;
(七)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八)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
(九)外地迁移人员需开具户口所在地的土地、房屋、社保及在当地是否享受低保等有关情况的证明。
八、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有效资料到街道办事民生服务中心申请;民生服务中心将本人基本情况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2、街道办事处(镇)与社区共同入户调查及召开评审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街道办理处(镇)审核、审批,符合条件的进行了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书面进行告之;
4、区民政局在政府网站将拟保障对象进行公示;
5.由区民政局通过银行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九、承诺时限
35工作日
十、监督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民政局307办公室0952-2668002
监督电话:民政局办公室0952-203596
通讯地址: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