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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星海镇 养老护理院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7月01日 来源: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星海镇

养老护理院运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大武口区养老事业高质量发展,做好大武口区星海镇养老护理院项目的运行管理,现将《大武口区星海镇养老护理院运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71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星海镇养老护理院运行实施方案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大武口区争取中央及自治区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大武口区星海镇养老护理院项目,积极探索医养结合、公建民营的养老模式,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充分发挥普惠性和公益性作用,实现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我区养老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概况

大武口区星海镇养老护理院项目是争取自治区下达中央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建设的社会福利养老项目,该项目所有权属于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民政局)。项目位于星海镇经七路以西、纬五路以南(星海小学对面),项目建设计划总投资6340万元,占地总面积1916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6721平米,设置总床位350张,主要建有综合及后勤楼1栋、养护单元楼3栋,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项目于20206月份建设完成,二期项目正在组织建设中,计划于20218月份完成。

二、总体要求

本方案所称公建民营是指由政府按照养老机构建设标准出资兴建,按照国有资产交易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可采用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益)。实施公建民营后,养老护理院的所有权为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为监管责任主体。运营方在大武口区民政局的指导下,按照管办分离的工作原则,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运营方必须优先满足大武口区辖区内特困供养对象入住需求,同时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

三、承办运营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或备案的养老或医疗管理、服务团队。

3.具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所有方只提供运营场所及部分设施设备,后期装修、养老服务及办公等运营所需全部设施设备均由运营方购置。

4.最近3年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且不存在侵害养老院养老人员权益的情形。

5.投标方不得挂靠投标,中标后不得转让、转包、转租。

(二)准入标准

1.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主要用于保障运营方在合同期内正常履行合同所规定的条款和入住人员的基本权益,以及国有资产完整性。运营方应在确认中标资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大武口区民政局缴纳100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合同生效后,如运营方在合同期内不能正常履约、存在侵害养老人员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期未满一年,运营方未经申请单方停止运营的,或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因运营方管理不当造成入住人员伤亡或国有资产损坏、流失,运营方无法按期支付或赔偿的,大武口区民政局可从履约保证金中预先支付和赔偿,产生扣减费用运营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补齐。运营方因特殊情况使用履约保证金,需提交书面申请并于6个月内予以补齐。协议期结束且双方交接完毕,运营方撤离并确认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后,剩余保证金无息退还。

2.运营方自中标公示期结束后一年内按照不低于300万进行注资,资金用于机构内部功能改善、设施设备配置及公共环境美化,逾期未按要求注资并提供佐证材料的,单方面违约放弃运营或存在不正常履约行为的,已投入资产不予退还。合同期满停止运营,运营方运营期间添附于护理院及场地上的装修、装饰、树木绿化以及其他不可移动、拆卸的设施设备等均无偿归属所有权方所有。

3.运营方自签订运营合同之日起1年内在养老服务中心内设立医疗卫生场所(在未设立完备前运营的,应就近向医疗机构购买医疗服务,签订服务协议,确保医疗服务到位)。

(三)运营方责权

1.与所有权方签订运营合同(协议)并严格遵守。

2.履行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养老服务需求的义务,还应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示范引领、实训培训、品牌推广等职能。

3.运营方在保障所属行政区域内特困供养、建档立卡户内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特殊保障人群,优抚对象、劳动模范等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可将空余床位面向社会老年人开放。

4.运营方可利用自身资源及服务优势,辐射周边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

5.运营方负责合同期内养老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和改造更新,承担养老机构发生的运营成本。

6.运营方在正式运营前,应向所属民政部门申请备案,并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相应证照齐全,确保管理规范、账目清楚。

7.运营方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经济、安全等法律责任。

8.运营方必须确保养老机构的公益性,未经有关部门书面审批不得从事养老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处置养老机构资产,不得将养老机构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活动。

9.运营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和以老年人经济状况、身体状况评估为重点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四、优惠扶持政策及监管要求

1.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试行)》(宁民规发〔20194号)有关要求,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但不可享受一次性床位开办补助政策。

2.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收住对象的不同,由运营方和所有权方协商确定。入住人员属于政府兜底保障对象的,由民政部门和运营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属于社会老人的,由运营方根据委托协议等合理收费,并面向社会公开公示收费标准。

3.所有权方与运营方签署的运营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其中前3年可免收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费,所有权方应将合同文本报自治区民政厅、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备案。期限届满前,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方可继续运营。考核不合格,可按照协议约定内容,退出运营。

4.允许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在运营养老机构期间通过管理与服务,获得政府支付的运营补贴和其他合法的养老服务收入,但运营收益应优先用于养老机构日常设施设备维护、扩大建设和管理服务能力的改进。

5.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取标准,每年以养老机构固定资产(不包括养老机构内部设施设备)投资额1%为上限,根据投资规模、市场收益及收住对象等因素合理确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6.所有权方要强化风险意识,增强养老机构抗风险能力。所有权方可根据投资规模、基本养老服务对象接收数量、承租年限、经营回报、运营方初期投入等因素测算,向运营方收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造成养老人员侵害的垫付赔偿以及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出现上述情况,所有权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未出现上述情况,所有权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予以退还。

7.合同期内运营良好、社会反响较好、且有意续签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方,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签申请,在同等的招标条件下可优先续签;合同期未满,运营方需退出时,须提前3个月向所有权方提交终止合同申请,经所有权方发布招标公告且招标结束,妥善解决院内老人日常服务后,所有权方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产、财务等进行审计。符合有关要求的,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做好资产和账目交接。否则双方合同终止时间自动延期,直至所有权方招标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切实履行项目运行监督管理等职责,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区民政局要牵头履行业务监管职能,加强行业规范、业务指导、信息发布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监管和招标工作。

(二)强化监管督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护理院运营方资产和运营的监管。在承办运营之前,对护理院的全部资产进行清产核资、造册登记,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区民政局牵头,联合区直相关部门每年要对护理院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养老、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公众评价等内容开展考核。经考核合格,承办运营方可继续运营,考核不合格,可按照协议约定内容,退出运营。

(三)加强服务创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积极发挥养老服务机构辐射示范作用,开展居家社区老人生活照料、护理人员教育培训、职业认证等外延服务,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不断提高老年人及其子女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大武口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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