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41/2025-00005 | 文号 | 石大政办发〔2025〕16号 | 生成日期 | 2025-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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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文旅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文体旅广电局 |
区直各部门,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相关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非物质文化遗产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大武口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武口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系统性保护、活态化传承、创新性发展,推动非遗产品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大武口区级及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及其传承人、传承基地、保护单位、非遗工坊和大武口文创企业、创始人。
第三条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方针,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协同保护机制。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四条 支持非遗工坊、非遗传承人、大武口特色文创产品规模化、产业化发展,鼓励加强产品销售,通过线上+线下、个性化定制等方式开展营销宣传,对正规渠道销售本地非遗产品、文创产品的商家或企业,依据其年度销售额给予相应奖励。本年度销售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销售额4%的奖励;销售额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给予销售额3%的奖励;销售额在1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给予销售额2%的奖励。同一项目依据“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奖励资金额度;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五条 鼓励支持非遗传承人开展本领域非遗培训,积极动员承接大武口区外非遗爱好者、传承人来大武口区培训,参训人员在50人以上,且在大武口区住宿2晚及以上的,每承办一次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
第六条 鼓励基于大武口文化元素开展文创产品研发,在省部级及以上文创比赛中获前三名的,省部级给予2000元奖励,省部级以上给予5000元奖励;推广并批量生产销售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经批准拨付奖励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全额收回奖励资金,同时自发现问题起取消该单位及个人年内申报资格。
第八条 申报单位及个人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取消申报资格,本年度不享受奖励资金。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5月5日。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自治区、石嘴山市相关政策存在重复或不一致,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武口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