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鼓励产业链供应链招商激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97/2025-00002 | 文号 | 石大政办发〔2025〕10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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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商务投促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商务投促局 |
区直各相关部门,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单位:
现将《大武口区鼓励产业链供应链招商激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鼓励产业链供应链招商激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经济稳定增长,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市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招商引资的牵引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全区产业链供需链集群式发展,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发〔202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激励对象
本办法的激励对象,是指围绕“3+1”产业(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特色轻工),以辖区在产企业为依托,以延链、补链、强链为目的招引上下游投资项目,以及提供原发性线索,全程参与线索谈判并起到实质性作用,推动项目落地的法人单位、社会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辖区企业、招商中介机构、商 (协)会机构等)和自然人。与项目投资方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总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除外;公职人员除外。
第二条 激励范围
凡申请激励的引荐项目须符合自治区、市招商引资企业建设项目相关规定要求,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自治区、市产业发展政策以及环保、安全、节能生产等要求;
(二)针对“3+1”产业(新材料、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特色轻工)的上下游延链、补链、强链项目。
第三条 激励政策
(一)奖金激励(仅针对法人单位、社会组织)
1.对于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新材料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入库额的2‰予以奖励;
2.对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装备制造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入库额的2‰予以奖励;
3.对于投资40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入库额的3‰予以奖励;
4.对于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特色轻工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入库额的3‰予以奖励;
奖励金额以引进项目纳入区统计局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标准认定,同一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上限为50万元,仅奖励1次,同一引荐方引进多个项目,奖励资金予以叠加,不设上限。
(二)政策激励
1.就业补贴政策。对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激励企业,按规定申请发放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一次性扩岗补助、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等;
2.资金补助政策。对符合相关条件的激励企业,指导申报自治区工业企业贷款贴息、科技金融补助、科技创新券等补助资金;
3.其他激励政策。对大武口区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本地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招商大使,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大武口区人才公寓、子女入学等人才优待政策。
(三)荣誉激励
对大武口区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可聘为政府招商大使,并享受以下荣誉待遇:
1.由区政府颁发招商大使聘书,并通过本地媒体对其招商先进事迹进行宣传报道;
2.应邀参加招商引资活动,定期获得大武口区重点产业规划、投资指南、招商项目、政策汇编等信息;
3.以特邀嘉宾身份参加区级重大节庆活动。
第四条 认定程序
(一)奖金激励认定
1.申请。符合激励条件的本地企业或招商引资专业机构、中介以及商(协)会等,在项目完成建设、投产并依法依规向区统计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相关资料后,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申请激励资金,并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大武口区招商引资项目激励申请表》;
(2)引荐方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
(3)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公司章程以及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控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凭证:企业向区统计局报送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以及相关发票,工程进度单等验证材料,并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验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其他材料。如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项目引荐方应予以提供;
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
2.审核。成立以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分管招商引资的副区长为组长,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统计局、区商务和投促局、石嘴山高新区经发局、投促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组员的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对招引项目进行评审并核算拟激励的资金,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
3.公示。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激励对象相关情况以及拟激励金额等情况在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信访举报件,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影响激励情形的,取消激励资格。
4.拨付。评审结果经公示并无相关信访举报情形后,激励资金由区财政局拨付至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兑现。在发出激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在领取激励资金后,项目引荐方应按规定自行缴纳相关税费。
(二)政策激励和荣誉激励认定
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区委人才办公室、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教育局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并落实。
第五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激励资金、违规享受有关政策的机构组织或个人,将追回激励资金,取消相关政策,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明确或与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1年。若执行期间遇国家、自治区、市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调整的,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调整并执行。申报激励时本办法试行期届满,但在本办法试行期内项目开工建设并达到项目引荐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激励。
附件:大武口区招商引资项目激励申请表
附件
大武口区招商引资项目激励申请表
一、引荐方情况 | ||||
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及 电话 | ||||
二、引荐项目情况 | ||||
公司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注册地址 | ||||
注册日期 | 注册资本金 | |||
投资者名称 | 自治区域外投资者股份占比 | |||
固定资产 投资额 | ||||
企业确认意见 | 签字(盖章): | |||
三、激励金额及兑付 | ||||
认定激励金额 | 合计: 大写: | |||
银行账户信息 | 户名: | |||
开户行: | ||||
银行账号: | ||||
引荐方 意见 |
项目引荐方充分知晓《大武口区鼓励产业链供应链招商激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均真实有效,请予以审核。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格一式四份,引荐方、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