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81/2025-00008 | 文号 | 石大政办发〔2024〕46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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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
区直各部门、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单位:
《大武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自治区、石嘴山市和区委、政府工作部署建立健全大武口区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时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当毗邻县(区)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区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1.5 预案体系
大武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由《大武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武口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大武口区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大武口区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成员单位部门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镇(街道)应急预案或行动方案组成。本预案衔接自治区、石嘴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区本级各类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2 基本情况及灾害风险
2.1 基本情况
大武口区是石嘴山市委、市政府所在地,位于素有“塞上江南”之称的宁夏平原北部,东临滔滔黄河水,西依巍巍贺兰山,地处我国南北地震带北段,冬寒长,夏热短,冬春防火、夏秋防汛、四季防地质灾害。辖区总面积948.84平方公里,总人口29.86万人。现辖星海镇、10个街道办事处、53个社区居委会和12个行政村,是石嘴山市政治、经济、文化、商贸和信息中心。
2.2 灾害风险
本预案中灾害风险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易发生暴雨、暴雪、干旱、寒潮、霜冻、大风、高温、大雾、霾、沙尘暴、强对流天气、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盐渍化农业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3.1大武口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大武口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作为区自然灾害救助指挥协调机构,统筹指导全区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涉及人员变动,由继任领导继续履行职责,预案不因人员职务变动再重新修订)
主 任: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主任:区人民政府各副区长
3.2大武口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共同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电话及传真:0952-2015578,值班电话及传真:0952-2015578。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的工作沟通;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组织指导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3.3 成员单位
成员: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教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区审计局、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农指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星海镇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青山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街道办事处、长城街道办事处、长胜街道办事处、长兴街道办事处、石炭井街道办事处、白芨沟街道办事处、锦林街道办事处、沟口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
(二)研究审议大武口区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点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监督实施,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三)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
(四)组织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统筹加强重特大和重大自然灾害防范预警处置信息共享;
(五)统筹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受灾群众救助工作,做好群众生活保障,维护群众生产、生活稳定;
(六)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考核,开展督查检查,实施挂牌督办、约谈、警示通报、督促整改等工作措施;
(八)建立健全正向激励机制,对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表彰和奖励;
(九)完成区委、政府交办的其他防灾减灾救灾事项。
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办公室: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区政府办公室: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市党委及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并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负责协调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对接工作,负责区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灾害事故信息、重要紧急情况、敏感信息等;传达落实区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负责紧急情况下突发事件信息、文字材料工作起草审核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知识普及和公益动员;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协调灾害现场媒体采访报道活动,统筹涉灾报道口径和规范;统筹协调指导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等。
区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引导志愿服务力量在受灾地区党委、政府及党组织统一调度下,科学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区委网信办:密切监管监测防灾减灾救灾网络舆情,建立舆情通报制度,发现敏感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工作等。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指导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协调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提出安排相关物资储备和动用的建议;在应急状态期间,组织实施粮油价格监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
区教育局:指导协调受灾区域及时提供教学保障条件,尽快恢复教学秩序;提供受灾地区学校校舍及配套设施信息,协调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将校舍和配套设施用于受灾人员安置;配合灾区恢复重建因灾损毁校舍,确保安全;根据需要提供应急避难场所服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通信保障等工作。
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组织指导警力调配,警戒灾区人员转移的空心村庄、集中安置点、医疗救助点等重点部位、重要场所,防止人为干扰破坏、群众财物丢失和转移群众回流,维护治安秩序;组织调派警力紧急疏散转移群众,解救被困人员,保障受灾人员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统计伤亡人员、鉴定死者身份、查明死因,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保存和妥善处理等相关工作。
区民政局: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救助活动;组织指导社工队伍和志愿者理性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指导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的转运、处置工作;按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实施临时救助。
区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相关场所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防灾减灾救灾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对受灾区域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森林草原、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及时共享、会商研判和发布预警信息;组织森林草原、地质专家参与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灾害发生类型、成因和规模;组织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开展监测评估,提出防范次生灾害、应急防治措施和人员转移安置建议。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贫困群众危房改造、农村高烈度设防地区内群众唯一住房不能满足当地抗震设防目标安全等工程建设,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学校、医院、居民住房、基础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的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进行巡查;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人员和救援物资;组织开展城市内涝排涝等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人员紧急转移、安置救助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组织开展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防控应对工作;及时调拨本级救灾备荒种子,指导农民采取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恢复措施;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救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开展农作物灾情统计工作,及时共享,参与灾情会商;组织开展日常水情旱情监测,做好洪水调度预报,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依据灾害预警预报,指导商超提前组织充足的耐储蔬菜、肉品等货源,做好生活必需品产销对接,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满足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区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及时组织开展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医疗救援、卫生防疫、疾病防控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设置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卫生应急信息报送工作,协助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负责文物保护单位、文化场馆、旅游景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文化和旅游行业自然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
区审计局:加强对防灾减灾救灾政策法规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负责对各部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和承担相关部门委托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发生事故灾害后,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负责灾区救灾物资和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监督检查。
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协调、指挥、调度消防救援队伍参与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扑救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向相关部门通报预报预警信息;及时与上级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必要时提供遥感影像图;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灭火、重大干旱灾害和人工影响天气服务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工作。
3.4工作组
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现场指挥部可设立相关工作组。根据灾害现场实际,各工作组可适当调整。
(1)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区融媒体中心、受灾镇街等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等事宜。
(2)灾害信息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受灾镇街等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与各工作组之间的联系,做好灾害的预测、预报、监测和灾情的收集、上报和评估等工作。
(3)抢险救灾组
组长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武部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区教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卫生健康局、受灾镇街等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的紧急抢救、搜救和抢险物资的供给工作。
(4)转移安置组
组长单位:受灾镇、街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等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配合受灾镇街开展灾民和财产的转移安置、生活救助、伤病人员的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等工作。
(5)设施抢修组
组长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综合执法局等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公路、桥梁、水利、电力、通讯、供水、供暖、供气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抢修。
(6)社会治安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交警大队等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
(7)专家组
组长单位: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气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设立专家组,对大武口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本区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4 灾害救助准备
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等要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相关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洪水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和农业生物灾害及干旱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自然资源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和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城市内涝预警信息和地震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协调各相关部门前置救灾物资,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协调联动,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区委、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5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成员单位负有接到灾情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通报情况的责任,各级灾害信息员应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和报告灾情。主灾主责部门及各受灾乡镇或街道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区应急管理局依托自治区、石嘴山市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做好灾情统计报送、核查评估等工作。
5.1 灾情信息报告
灾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核报,各成员单位可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镇(街道)和各村居灾害信息员应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统一上报。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方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
5.2 灾情报告流程
(1)初报。各相关部门(单位)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委、政府以及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在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灾害事件同时应及时向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通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要第一时间向区委、政府以及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2)续报。灾情稳定前,区应急管理局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市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应立即向区委、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3)核报。灾情稳定后,区有关成员单位、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应在3日内全面核定、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向区委、政府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灾情评估核定。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主灾主责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职责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5.3 灾情会商与信息发布
5.3.1区应急管理局及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要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5.3.2区应急管理局通过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5.3.3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及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自然资源和区应急管理局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5.3.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5.3.5对于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5.3.6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委会、各行政村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或方案、准则,针对较大以上自然灾害过程、年度灾情等,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
5.4灾情信息发布
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要组织区主灾主责部门及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做好灾情信息发布工作。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区融媒体中心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等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6 应急响应
6.1 响应等级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大武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
6.2四级响应
6.2.1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20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5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缺水等生活困难,需要政府救助 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6.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
6.2.3 响应措施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根据实际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签发应急响应文件,调度成员单位、受灾镇或街道做好救灾救助准备、处置情况。视情决定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根据受灾镇或街道请求调动区级救灾物资装备等工作。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传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令,调度各成员单位、受灾镇或街道做好救灾救助准备;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根据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和有关职责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密切关注灾情发展变化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信息,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灾情稳定后,指导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3)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受灾镇或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三级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80间或20户以上,10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全区农业人口7%以上;
(5)区委和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签发,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文件印发。
6.3.3响应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根据实际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签发应急响应文件,调度成员单位、受灾镇或街道做好救灾救助准备、处置情况,根据受灾镇或街道请求调动区级救灾物资装备等工作。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传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令,调度各成员单位、受灾镇或街道做好救灾救助准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措施和有关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按照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领导安排,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视情调动区本级救灾物资装备,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受灾镇或街道做好启动响应、救灾救助等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密切关注灾情发展变化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区委、区政府及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信息,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受灾镇或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4二级响应
6.4.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5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7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300户以上、1400间或4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0%以上。
(5)区委和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签发,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文件印发。
6.4.3响应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根据实际需要在区应急指挥部坐镇指挥,签发应急响应文件,调度成员单位、受灾镇街做好救灾救助准备、处置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受灾地区,根据受灾镇街请求调动区级救灾物资装备等工作。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传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令,调度各成员单位、受灾镇街做好救灾救助准备;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措施和有关情况,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协调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视情调动区级救灾物资装备,指导相关成员单位、受灾镇或街道做好启动响应、救灾救助等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密切关注灾情发展变化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委、区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信息,汇总统计上报灾情,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3)成员单位:区委社会工作部,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受灾乡镇或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5一级响应
6.5.1启动条件
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各类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和失踪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7000人以上16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400间或45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当地农业人口15%以上,或地市级10%以上。
(5)区委和政府认为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6.5.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分析研判,根据研判结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签发,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文件印发。
6.5.3响应措施
(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坐镇指挥,按照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应急管理局安排部署协调做好各项灾害救助工作。
(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治区、市、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指令,做好各项工作。组织协调全区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全面灾害救助工作。
(3)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委社会工作部,区教育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红十字会、区消防救援大队及受灾乡镇或街道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石嘴山军分区、武警石嘴山支队根据大武口区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6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区气象、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的,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各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管理局向相关各受灾镇或街道通报,所涉及的受灾镇或街道要根据本级预案启动标准及时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6.7响应终止程序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7 灾后救助
7.1 生活救助
7.1.1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7.1.2对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7.1.3根据受灾地区镇(街道)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1.4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7.2 恢复重建
7.2.1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7.2.2 恢复重建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7.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7.2.4对启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7.2.5根据受灾地区镇(街道)资金申请以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区财政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7.2.6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及责任相关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区应急管理局。
7.2.7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地方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3 冬春救助
7.3.1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区委、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
7.3.2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评估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核实有关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
7.3.3 受灾地镇政府(街道办)应在每年10月中旬统计、评估本辖区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3.4 根据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就灾情评估情况和需救助人员规模,提出救灾资金需求申请,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程序申请自治区、市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7.3.5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应在摸清底数、核实灾情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流程,严格执行“户报、村评、乡审、区定”工作规程,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将救助资金发放至受灾群众。
7.3.6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受灾地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救灾物资。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受灾镇或街道申请,视情调拨区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8 保障措施
8.1 资金保障
8.1.1 区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8.1.2 区财政局每年综合考虑主灾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主灾主责部门要履行自然灾害救灾救助主体责任,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8.1.3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健全区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救灾工作进度,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
8.2 物资保障
8.2.1按照合理规划、资源整合的原则,建设全区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建立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点)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各类应急避灾、疏散场所也应当储备与安置规模相匹配的救灾物资。
8.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
8.2.3 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8.3 通信和信息保障
8.3.1建立救灾通信网络,保障信息畅通,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8.3.2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政府与社会力量间的灾情共享机制。
8.4 装备和设施保障
8.4.1 区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8.4.2 各镇(街道)应当配备齐全救灾设备和装备,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后勤保障;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8.4.3灾情发生后,区委、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8.5 人力资源保障
8.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8.5.2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包括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工信、卫生健康、气象、地震、测绘、林草、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8.5.3 区应急管理局要落实灾害信息员注册登记和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灾害信息员。
8.6 社会动员保障
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做好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推广使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8.7 科技保障
8.7.1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等单位充分应用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和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8.7.2 区教育局、区科技局要支持和鼓励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8.7.3 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防灾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
8.8 宣传和培训
8.8.1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和防灾减灾救灾科普体验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区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科普基地、网络平台等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8.8.2受灾地区主灾主责部门要组织开展各级党委和政府派出机构负责人防灾减灾救灾培训;区应急管理局要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进行隐患排查、灾情报送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培训;区委社会工作部及其他社会组织管理部门对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防灾减灾培训。
9 附则
9.1 责任与奖惩
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
9.2.1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9.2.2 主灾主责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9.3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9.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2023年6月28日印发的《大武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大政办发〔2023〕2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