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公办幼儿园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31/2025-00048 | 文号 | 石大政办发〔2024〕47号 | 生成日期 | 2024-1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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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区直各部门,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单位:
《大武口区公办幼儿园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公办幼儿园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管理幼儿园编外聘用人员,充分调动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幼儿园聘用保教人员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宁教基〔2023〕197 号),结合大武口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幼儿园聘用人员,是指大武口区公办幼儿园聘用的从事学前教育的编外工作人员。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三条 大武口区公办幼儿园聘用人员设置管理岗、保教岗、后勤保障岗三类岗位。
管理岗。管理岗设园长、副园长、保教主任、办公室主任、后勤主任等,须具有中等幼儿教育或中等师范教育毕业及以上学历,持有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书,且具备从事幼教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教岗。保教岗设主班教师、配班教师和保育员,主班教师、配班教师须具有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持有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书;保育员须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且持有保育员资格证书。
后勤保障岗。后勤保障岗设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食堂管理员、炊事人员、保安、保洁等岗位,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须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且持有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岗位配备标准及方式
第四条 配备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为1:5至1:7,保教人员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为1:7至1:9。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保教人员(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后勤保障人员。聘用人员数量不能大于教育局核定的幼儿园教职工人员职数。
(一)管理岗人员配备。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1名;6-9个班的幼儿园配备副园长1名,10个班及以上的幼儿园配备副园长2名;5个班及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保教主任1名、后勤主任1名,6-12个班的幼儿园配备办公室主任1名、保教主任1名、后勤主任1名。
(二)保教岗人员配备。保教人员按班级配备,每班配备2名专任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配备3名专任教师。
(三)后勤保障岗人员配备。
卫生保健人员:每托收150名幼儿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
财务人员:每所幼儿园配备财务人员1名;
食堂管理员:每所幼儿园配备食堂管理员1名;
炊事人员:每所幼儿园按照1:50比例配备适宜的炊事人员;
保洁人员:幼儿园师生人数300人以下的配备保洁人员1名,300人以上的配备保洁人员2名;
保安人员:幼儿园师生人数100人以下的,配备保安人员不少于 1名,100-500人的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少于2名。保安人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
第五条 配备方式。公办幼儿园副园长由区教育局统一聘任;办公室主任、保教主任、后勤主任由幼儿园按照教育部2013年1月颁发《幼儿园配备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聘任,报区教育局备案;教师、保育员、后勤保障人员(卫生保健人员、财务人员、食堂管理员、炊事人员、门卫、保洁等)由幼儿园按照《标准》自行聘用,报区教育局备案;保安人员由教育局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筹安排,幼儿园不得自行招聘无证保安人员。
第四章 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第六条 幼儿园依法依规为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定薪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具体按照国家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及大武口区有关政策执行。聘用人员经费来源为自治区、石嘴山市拨付款项以及本级财政投入。
第七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幼儿园聘用保教人员待遇保障工作的通知》(宁教基〔2023〕197 号)第二条“各地公办幼儿园聘用的保教人员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4〕1 号)第二条“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每人每月提高到2050元”,即每人月平均工资不低于4100元。
第八条 幼儿园聘用人员聘期内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部分从本人工资中扣除,由所在幼儿园负责办理参保、缴费等具体事宜。
第九条 聘用人员试用期只发放基本工资,试用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十条 经确认符合聘用的人员,入职时签订劳动合同,相关权利义务由幼儿园与聘用人员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十一条 对于在合同期内不能胜任幼儿园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的、违反幼儿园各项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经协商可以不续签合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根据最低工资水平,由大武口区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适时提出幼儿园聘用人员工资待遇具体调整意见。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大武口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如自治区、石嘴山市出台相关政策,根据上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