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44/2024-00004 | 文号 | 石大政办发〔2024〕11号 | 生成日期 | 2024-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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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机关后勤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机关后勤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大政办发〔2024〕11号
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地各有关单位:
《大武口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武口区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源消耗定额预算是指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为深化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推动公共机构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公共机构能耗水平科学合理开展预算编制及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大武口区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开展能源消耗定额预算管理,各公共机构开展能源消耗定额预算及执行。
第四条大武口区财政部门是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预算的编制主体,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配合财政部门编制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预算。
第五条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预算的核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能源消耗定额预算的编制、汇总及执行工作。
第二章预算核算
第六条执行能耗定额预算能源消耗定额预算的公共机构主要涵盖行政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包括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五大机关、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七条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能源消耗定额预算科目主要涵盖日常公用经费中的水电费、取暖费等与能源消耗相关的经费项目。
第八条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对对公共机构能耗能源资源消费数据现场核实,确保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及能耗指标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依据核实结果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公共机构用能水平,并计算公共机构下一年度能耗预算额度,形成初审结论。
第九条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初审结论,,酌情联合财政部门对公共机构进行现场核查。需现场核查的公共机构主要包括:用能水平与历史年度用能水平偏差较大的公共机构;各种原因未上报统计数据对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不完整的公共机构;自查结果与初审结果偏差较大的公共机构。
第十条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初审结论和现场核查结论,与确定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充分沟通其能耗定额指标、能耗定额预算能源消耗定额预算额度等信息。沟通后仍对结论有异议的公共机构应采取书面方式向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建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酌情决定是否采纳依据实际情况给予确定。
第十一条未报送本年度能耗统计数据的公共机构不编制下年度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预算。
第十二一条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初审结论、现场核查结论和沟通情况,形成公共机构下年度能耗定额预算能源消耗定额预算建议,汇总后报送财政部门。
第三章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预算建议。
第十四二条财政部门分年度编制本辖区范围内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能源消耗定额预算,根据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报送的公共机构下年度能耗定额预算能源消耗定额预算建议及上年度能耗经费执行情况确定(编制)本年度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能源消耗定额预算。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审核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建议。
第十四条未报送本年度能耗统计数据的公共机构不拨付(编制)下年度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对同一地点集中办公且统一支付能源费用的公共机构作为合并部门下达(编制)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能源消耗定额预算。
第十六条能耗定额预算能源消耗定额预算草案形成后,同财政部门的部门预算同编制,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财政部门在法定时限内批复公共机构能耗定额预算。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审计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预算,及时拨付财政预算资金,有效保障公共机构各项能源消费的资金需求。
第十八条公共机构按照财政预算的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变用途。公共机构能源消费资金若有结余,财政部门依法将结余资金收回。
第十九条因能源价格及市场波动导致公共机构能源消费预期成本支出超出年度能源消耗定额预算的,公共机构应当报经同级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动态调整预算。
第二十条存在新建、合并、撤销等情况的公共机构应在下年度能源消耗定额预算编制前,及时向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说明,经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后,提出能源消耗定额预算建议。
第二十一条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预算执行情况应纳入年度同级预算审计。
第五章节能奖惩
第二十二条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时,按照年度节约目标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及对能源消费管理工作突出的公共机构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共机构用能水平和预算执行情况,经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评估认定:年底预算执行节约资金大于3000元及以上的给予节约资金100%的财政资金奖励;年底预算执行节约资金小于3000元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用能水平处于基准值以下的公共机构,若连续处于同一水平档次两年以上,只奖励前两年,鼓励提升用能水平,提高档次;对用能水平下降的公共机构,经核定无误后,公共机构主管部门将结果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能耗预算时按每下降一个档次扣减当年能耗预算指标的10%。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