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镇(街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28/2023-00080 | 文号 | 石大政办发〔2023〕47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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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财政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财政局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镇(街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大政办发〔2023〕47号
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单位:
现将《大武口区镇(街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镇(街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街道)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社区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和机制
第三条 镇(街道办)是大武口区一级预算单位,负责本镇(街道)及所属村、社区财务的管理、监督、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村委会和社区财务均采取报账制,所有收支均由镇(街道)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科学编制预算。镇(街道)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要求,坚持“保重点、控一般、促统筹、提绩效”原则,科学安排预算资金,保障基本民生,规范财政供给。镇(街道)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应坚持先基本后项目,先重点后一般,区分轻重缓急,统筹结余结转存量资金,合理规范编制预算,确保人员支出和正常运转经费预算安排,确保重点民生支出预算安排。
第六条 强化预算执行。镇(街道)应当通过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实施严格的指标控制、核算管理和事后监管。健全预算执行机制,强化预算约束,无预算不支出。
第七条 实行预决算公开。镇(街道)应当对本单位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镇(街道)全部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所有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一体化进行管理。
第九条 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坚持拨款按预算、用款按计划、支出按标准、审批按程序,正确行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作用。财政资金必须按规定的支出用途,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不得将资金转入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第十条 镇(街道)财务支出应当执行“五不直接分管”制度。限额以上的支出需经集体研究决定。镇(街道)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镇(街道)要加强基本支出、货物服务采购及基本建设等支出的管理。
(一)基本支出: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以及镇(街道)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因公出差、外出培训等公务活动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就餐费,以及小型物品的购置等支出,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经办人应及时凭有效报销单据,公务卡刷卡凭证,按规定程序审核报销。
(二)货物、服务类采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基本建设类支出: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行立项审批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财务决算制等。严禁将基本建设项目转嫁给村委会或社区实施。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实行专账核算。不准挪用、截留,要及时结算支付项目资金,不准拖欠形成新的债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镇(街道)的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应当严格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合理使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大武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石大财发〔2020〕82号)《大武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石大政办发 〔2023〕11号)等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四条 镇(街道)新配置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进行,需经政府采购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五条 镇(街道)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资产,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镇(街道)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各项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着力提高财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要加强对镇(街道)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