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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镇(街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2028/2023-00080 文号 石大政办发〔2023〕47号 生成日期 2023-09-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财政局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镇(街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大政办发〔202347


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单位:

现将《大武口区镇(街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镇(街道)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镇(街道)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村、社区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职责和机制

(街道大武口区一级预算单位,负责(街道)及所属村、社区财务的管理、监督、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会和社区财务均采取报账制,所有收支(街道)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科学编制预算。镇(街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文件要求,坚持保重点、控一般、促统筹、提绩效原则,科学安排预算资金,保障基本民生,规范财政供给。(街道)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应坚持先基本后项目,先重点后一般,区分轻重缓急,统筹结余结转存量资金,合理规范编制预算,确保人员支出和正常运转经费预算安排,确保重点民生支出预算安排。

强化预算执行。镇(街道)通过预算控制指标、指标控制计划、计划控制支出,实施严格的指标控制、核算管理和事后监管。健全预算执行机制,强化预算约束,无预算不支出。

第七条实行预决算公开。镇(街道)应当对本单位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街道)全部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收入应当上缴国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所有财政性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一体化进行管理。

(街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坚持拨款按预算用款按计划支出按标准审批按程序正确行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作用。财政资金必须按规定的支出用途,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不得将资金转入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

(街道)财务支出应当执行五不直接分管制度。限额以上的支出需经集体研究决定(街道)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十一  (街道)加强基本支出、货物服务采购及基本建设等支出的管理。

(一)基本支出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相关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以及镇(街道)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因公出差、外出培训等公务活动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餐费,以及小型物品的购置等支出,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经办人应及时凭有效报销单据,公务卡刷卡凭证,按规定程序审核报销。

(二)货物、服务类采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

(三)基本建设类支出: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履行立项审批制、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财务决算制等。严禁将基本建设项目转嫁给村委会或社区实施

十二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实行专账核算。不准挪用、截留,要及时结算支付项目资金,不准拖欠形成新的债务。

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街道)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应当严格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合理使用、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大武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石大财发〔202082号)大武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石大政办发 202311号)等规定,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十四(街道)配置资产应严格按照资产配置标准和程序进行,需经政府采购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十五(街道)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应当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资产,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及时录入管理信息系统。

章 监督管理

十六(街道)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本办法各项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着力提高财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七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加强对镇(街道)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章 附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2

十九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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