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24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 /2023-00623 | 文号 | 石大政办发〔2023〕35号 | 生成日期 | 2023-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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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24部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大政办发〔2023〕35号
区直各部门、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大武口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大武口区地震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大武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粮食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燃气应急抢险预案》《大武口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大武口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武口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大武口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校园突发事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治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广大师生生命与财产安全,确保校园教学秩序正常,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教育系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石嘴山市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属各级各类学校应对各类突然发生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影响教体系统乃至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的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规范、科技支撑,预防为主、科学施救的原则。
1.5分级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或影响教体系统乃至社会稳定的紧急事件。
1.5.1分级。按照突发事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级别的划分由各专项应急预案按国家有关标准分类确定。
1.5.2分类。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机理和发生过程,校园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六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大风、暴雨(雪)、雷电、冰雹、高温、寒潮、大雾、霾等气象灾害,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森林火灾、地震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在校内发生的火灾、建筑物倒塌、拥挤踩踏、溺水、中毒、触电等重大安全事故;大型群体活动公共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水、电、煤、气、油等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次生的环境污染等事故;师生外出实习、参观、考察、研学等集体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校车及校内重大交通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涉及校园的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卫生和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学校师生员工健康与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发生在校园或与校园直接相关、影响国家或地方政治及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秩序的群体性事件、恐怖袭击事件、治安刑事案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其他因素造成的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
(5)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利用校园网络发送有害信息,进行反动、色情、迷信等宣传活动;窃取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保密信息,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事件;各种破坏校园网络安全运行的事件。
(6)教育考试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考试机构)及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类国家和自治区、市级教育考试,在命题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评卷组织管理等环节出现的试卷(答卷)安全保密事件,考试实施中出现的群体舞弊、阻碍考试等突发事件,以及网络有害信息等影响考试及社会稳定的其他突发事件。
1.6预案体系
大武口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由《大武口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预案、行动方案及学校应急预案或方案等组成。本预案衔接自治区、市及区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区政府预设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区校园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1 区校园应急指挥部领导
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大武口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2区校园应急指挥部成员
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总工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大武口公安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红十字会、区供电公司、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2.1.3区校园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批示、安排部署和工作要求;
(2)组织指挥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区级有关单位参与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
(4)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一级部门请示报告,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5)负责启动和终止相关应急响应。
如遇区校园应急指挥部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区安委会组织协调解决。
2.2工作机构
大武口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教育体育局分管副局长、大武口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及时主动向指挥部报送校园突发事件工作开展情况及重要事项、突发事件、险情灾情应对措施等情况,按照指挥部统一安排部署,发挥好部门的专业优势、衔接好“防”与“救”的责任链条,确保责任链条无缝对接,形成整体合力。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区委、区政府及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对接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校园突发事件信息、文字材料起草审核工作。
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物资、资金调拨情况;查处事件处置全过程中渎职行为和违纪案件。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配合指挥部和有关成员单位做好校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开展突发事件知识公益宣传;指导有关成员单位做好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指导做好媒体应对及新闻发布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校园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管控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维护职工正当权利,协助做好伤亡职工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做好需救助人群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校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协助做好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发布和管理工作;组织、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分析和统计;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及其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广泛普及有关安全和应急救援知识;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协调做好电信、移动、联通三家公司应对校园突发事件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设备,确保通信信息畅通。
区民政局:负责校园突发事件后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人员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法律服务资源,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校园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和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与校园突发事件有关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校园突发事件所在区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对可能出现的极端自然灾害情况进行预判,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指导做好校园突发事件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及灾区人员、物资转移运输工作。承担道路交通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区文化旅游广电局: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校园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校园突发事件区域疾病防治工作;负责现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和卫生防疫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协调调动有关队伍、装备、资源参与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对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校园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学校活动期间流动商贩的管理和会场周边整治等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校园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及遇险人员搜救和转移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需要开展事发地现场应急气象观测、气象灾害调查等服务保障,并提出应对气象灾害防范对策。
大武口公安分局:负责大型教育体育活动的审核批准工作;负责维护校园突发事件现场及校园周边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负责调查、处置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危及师生安全的治安事件。
大武口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负责调查、处置校车交通事故及涉及师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在校园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发生的程度分别对所管辖的各涉及路段实行交通管制,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负责校园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及时向校园应急指挥部报告相关环境信息,协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承担相关部门委托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指导、协调校园突发事件中涉及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协调特种设备专家制定设备抢修方案;参与校园突发事件调查并协调开展承压特种设备的技术鉴定。
区红十字会:调集救援队伍、筹集救援物资、发动红十字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护和救助工作;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参与校园突发事件后的恢复重建。
区供电公司:负责在校园突发事件发生时,提供电力应急保障,指导执行单位做好现场线路连接及用电管理。
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校园突发事件区域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前做好预审和风险研判,及时启动应急队伍,做好本辖区处置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或区校园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2.4专项工作组
在启动应急响应时,区校园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多个工作组,分组开展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增补,按照区校园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工作。应急响应期间,各工作组实行24小时值班。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政府办公室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供电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做好校园突发事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交通、电力、通信、物资、器材、生活保障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大武口公安分局。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校园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调配;收集汇总相关信息,组织技术研判,组织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和遇险遇难人员搜救工作。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红十字会。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调配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医疗卫生资源;组织协调校园突发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为现场救援人员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气象局、大武口公安分局、区供电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提供应急行动所需的人员安置、资金、食宿、运输、通信、气象、物资供应、人力投入、设备设施等保障服务;对因事故影响转移安置人员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5)社会稳定组
牵头单位:大武口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大武口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校园突发事件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暴力事件紧急处置、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等工作;协调化解突发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教育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大武口公安分局。
职 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校园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发布应急救援进度、应急处置情况,积极引导舆论。
(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应急管理局、大武口公安分局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工作职责:负责突发灾情后困难群众救助及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并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等相关善后处置。
(8)专家指导组
牵头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成员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及有关部门。
工作职责:负责根据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调集人才库中的有关专家加入专家指导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灾情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
(1)各学校要加强校园突发事件的监测、预防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师生安全防范能力。
(2)各学校要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风险隐患排查信息数据库,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控;对排查出的每一个隐患都要明确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同时做好防范、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重大隐患和一些影响大、师生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要立即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
(3)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指导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进一步完善校园突发事件监测、预防制度,切实落实责任。
3.2预警
3.2.1确定预警级别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依托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组织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突发事件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级别;或根据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级别执行。
3.2.2发布预警信息
根据分析评估的结果,或有关主管部门发布预警信息的要求,按有关规定立即以适宜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和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事态发展、咨询电话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手机、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个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内的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2.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应当根据情况和分类分级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进一步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与师生员工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以及可能受到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4)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6)报请区委、区政府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校舍、教学设备以及交通、通信、水电燃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或波及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防止发生次生、衍生危害;
(9)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4解除预警警报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应当按有关规定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4应急信息处置
建立畅通的信息传输渠道和严格的信息上报机制,完善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4.1应急信息报送原则
(1)迅速:发生突发事件的学校,应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发学校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的2小时书面报告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全面准确、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缓报。对突发事件或灾情一时无法核实的突发事件,要先进行初报(具备“何时、何地、何事”三要素即可初报),并迅速核实,及时报告后续情况。
(3)直报:各类校园突发事件信息一般采用分级报送的原则。发生突发事件,各学校要立即电话直报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节假日报区教育体育局值班室)。
(4)续报:学校发生突发事件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续报情况。
4.2应急信息报送机制
(1)紧急电话报告系统
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报告指挥部总指挥。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指挥部意见,将重大、重要信息迅速报告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市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委办公室和区政府办公室。
(2)紧急书面报送系统
校园突发事件执行电话报告后,接报单位、接报人应当立即书面正式报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编发信息专报,分别报告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市校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
4.3应急信息报送内容
(1)初报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含时间、地点、规模、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等现场情况,对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威胁程度以及事件发展趋势等。
(2)跟报信息:应包括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事发学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拟采取的措施。
(3)续报信息:应包括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事件发展状态跟踪、处置过程和结果;在事件处置结束后,报送事件的评估结果与处置总结以及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4.4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经区政府授权,由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发布校园事故信息。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故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处理进展情况等。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全区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3)各学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校园突发事件信息。
5 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
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及事发学校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报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校园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
6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6.1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教育部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石嘴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石嘴山市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教体系统实际及对学校教学产生的影响,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从低至高划分为四个等级:
6.1.1一般(Ⅳ级)事件
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轻微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轻微影响的自然灾害。
6.1.2较大(Ⅲ级)事件
指对个体和财产造成一定损害,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的自然灾害。
6.1.3重大(Ⅱ级)事件
指对学校的人员和财产造成较大损害,对学校的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自然灾害。
6.1.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指学校所在区域内的人员和财产遭受重大损害,对本地区的教学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
6.2应急处置措施
6.2.1预报后的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主要包括:
(1)根据区政府或指挥部统一部署,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预案的执行情况。
(2)根据区政府或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发布躲避通知,必要时组织避灾疏散。
(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灾情监测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保护工作。
(5)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
(6)防止自然灾害谣传或误传,不信谣、不传谣,避免发生衍生灾害,保持社会安定。
6.2.2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破坏性自然灾害发生后,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教体系统的应急工作。并根据灾害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1)Ⅲ、Ⅳ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后学校先期处置和协助处置:学校立即向区校园应急指挥部报告灾情信息;根据灾害类型和程度,结合学校实际,采取停课、延迟放学或者疏散到避难场所等措施,积极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害情况,立即组织应急队伍、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及时、有效、稳妥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扩大;采取必要安全的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及时组织受威胁师生员工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及师生员工心理疏导;在区校园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按照灾情和学校预案开展救灾处置工作。
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在灾害应急期内,及时向区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视灾区情况对灾区进行支援。
(2)Ⅱ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学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同时,必须在区校园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全力以赴、妥善处置,了解汇总灾情情况,及时上报。
(3)Ⅰ级事件的应急响应:
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和学校应急工作组立即启动,在区政府的领导下,在Ⅱ级事件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全力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2.3灾害后应急措施
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和学校在区应急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灾及自救、互救,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如下工作: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2)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协助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协助有关部门向灾区学校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
(3)校园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恢复被毁坏的校园道路和有关设施;协助电信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校园通信设施,保障通信畅通;协助电力主管部门恢复校园内被破坏电力设施和系统功能等,保证受灾学校的用电供应。
(4)粮食食品物资供应:协助有关部门调运食品与物资,保障灾区师生员工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5)灾民安置:协助民政、应急等部门调配救济物品,做好灾区师生员工转移和安置工作。
(6)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
(7)消防:协助消防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校园内火灾发生和火灾的扩大蔓延。
(8)次生及衍生灾害防御:协助有关部门对区校园内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部位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衍生灾害的发生;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稳定师生员工情绪。
(9)灾害损失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调查和评估。
(10)应急资金:区教体局财务室做好应急资金拨款准备。
(11)接受外援:协助民政等部门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提供的紧急救援。
(12)宣传报道:按照规定及时向师生员工发布灾情等有关信息。协助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灾情,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及捐款总金额。
6.2.4善后与恢复
校园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立即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受灾学校正常秩序。
(1)救助伤亡人员。做好在灾害事件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件中伤亡人员进行抚恤和补偿,对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全面检查安全。全面检查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补救、防范,避免继发性事故发生。
(3)总结经验教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害事件调查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而导致继发性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1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教体系统的实际情况,将校园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按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
7.1.1一般事件(Ⅳ级)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1.2较大事件(Ⅲ级)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1.3重大事件(Ⅱ级)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1.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2应急处置措施
7.2.1学校响应
学校突发事故,要立即启动响应应急预案,学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好人员疏散,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报告,并采取以下几条或全部措施:
(1)采取紧急安全措施,避免继发性危害发生。
(2)及时组织解救受困人员,抢救伤病员。采取果断措施组织人员疏散和封锁现场,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解决好师生员工等受灾人员的安全转移和居住困难问题。
(4)迅速通知受伤人员亲属,及时向师生和亲属通报有关情况,确保师生和亲属情绪稳定。
(5)发现肇事者或直接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
(6)要保护好事故现场,有效控制肇事人,寻找人证、物证。
(7)协助公安部门及时查明事故情况。
(8)涉及外籍师生的,要尽快按规定报告各级外事部门。
(9)所有灾难事故发生后,要妥善处置,不得激化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和演化。
7.2.2善后与恢复
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应急任务和生命救护活动结束后,应立即设立恢复中心,工作重点立即从应急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及时开展补救工作,积极做好善后与恢复工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到:
(1)救助受伤人员。做好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助工作。对在事故中伤亡人员进行抚恤和补偿,对家属进行慰问,对有各种保险的伤亡人员要帮助联系保险公司赔付。
(2)全面检查安全。及时全面检查各项设施设备安全性能,检查安全管理漏洞,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避免事故再次发生。
(3)查明事故原因。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事故案件侦破调查工作。
(4)总结经验教训。要引以为鉴,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对因玩忽职守、渎职等原因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事发学校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处理结果上报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关注安全状况。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对各学校危房及其改造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控,关注校园及周边安全状况,及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协助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治。
(6)加强安全教育。加强师生日常防灾、避灾知识教育,增强师生自防、自救、自我保护能力。
8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8.1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教体系统实际,将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
8.1.1一般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5)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青少年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校园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8.1.2较大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辖区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不良反应。
(5)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6)发生在学校的经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3重大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自治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自治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校园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辖区以外的学校。
(5)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7)发生在学校经自治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新冠肺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株、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1.5学校周边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在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和市场监管、卫健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8.2应急响应
8.2.1应急响应方式
(1)事发学校应急响应方式: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2)教育行政部门应急响应方式:发生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区校园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
8.2.2一般(Ⅳ级)应急响应
(1)学校的应急响应: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①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②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③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或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④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⑤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中小学生或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⑥积极配合卫生疾病控制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⑦按照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和区卫生健康局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⑧在学校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2)教育行政部门的应急响应:接到学校报告后,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应立即赶赴事发学校了解情况并组织实施以下应急措施:
①协助学校做好对中毒或患病人员的救治工作,或到医院看望中毒或患病人员。
②对学校必须采取的各项应急措施进行检查核实。
③协调和帮助学校解决事件处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困难。
④根据事件性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指导学校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
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要求,向区政府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
⑥协助学校做好家长思想工作,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家长及学校师生员工情绪,维护学校教学秩序等。
⑦协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8.2.3较大(Ⅲ级)应急响应
除按照Ⅳ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有伤亡人员的,协助学校做好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还应按照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8.2.4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应急响应
除按照Ⅲ级校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区校园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实行24小时值班和每日“零报告”制度,主要领导赴事件发学校指导并协助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3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认真调查落实,追究行政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2)根据事件性质,做好善后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伤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3)加强宣传教育,整改卫生隐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4)彻底清扫消毒,恢复正常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图书馆、阅览室、学生宿舍、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尽快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9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9.1等级确认与划分
按照《国家大规模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根据校园群体性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和紧迫的程度、形成的规模、影响的范围、行为方式激烈的程度、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
9.1.1一般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1)事件处于单个事件状态,可能出现连锁反应并引起人员聚集,群体性事端呈萌芽状态,社会影响和关注程度不高。
(2)单个校园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少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出现影响校园稳定的苗头性信息。
(3)事件处于可控范围,师生情绪平稳,学校秩序正常。
(4)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一般对待的事件。
9.1.2较大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校园内单个突发事件形成群体性反应,存在过激行为,事态有扩大趋势,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2)事件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社会关注程度较高,引起新闻媒体和网络反应。
(3)单个突发事件已引起师生广泛关注,师生中出现明显过激言论,网上出现串联和煽动性信息。
(4)发生在学校内的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事件对学校教学秩序产生一定影响。
(6)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事件对待的事件。
9.1.3重大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师生手机短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
(2)事件的社会影响大,社会关注程度高,引起新闻媒体和网络普遍反应。
(3)发生在学校内的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或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冲突、械斗等群体性事件。
(4)校内发生的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3人及以上、10人下受伤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等刑事案件。
(5)事件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较大影响,存在明显过激行为,师生反应强烈。
(6)学校出现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7)学校已经出现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严重的危害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事件对待的事件。
9.1.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1)事件影响恶劣,社会高度关注,新闻媒体和网络普遍报道和传播,师生情绪出现连锁反应。
(2)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3)聚集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发生大规模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发生在学校内的500人以上的,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冲突、械斗等群体性事件。
(5)校内发生的造成3人及以上死亡,或10人及以上受伤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入危险物质等重大刑事案件。
(6)事件对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甚至瘫痪,师生反应十分强烈。
(7)事件政治影响恶劣,威胁国家安全,影响国家国际形象,破坏民族安定团结等。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事件对待的事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理,不受上述标准限制。要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动态调整事件级别,不断调整应急措施和方案,加大应急处置力度,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时效性。
9.2应急响应
9.2.1一般事件(Ⅳ级)的响应
一般事件(Ⅳ级)由事发学校按照本学校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将情况上报区校园应急指挥部。
9.2.2较大事件(Ⅲ级)的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在Ⅳ级响应基础上,区校园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指导事发学校开展处置工作;随时关注并掌握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教育厅、市教体局、区委、区政府。
9.2.3重大事件(Ⅱ级)的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区校园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Ⅱ级响应,组成应急工作组及时深入事发学校,指挥、敦促和调查,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有效处置,控制事态。
(1)在事发学校聚集区成立现场指挥部,区教育体育局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负责现场指挥,处置群体性聚集事件;派出工作人员在敏感区域分别成立工作点,及时防范和处置随时可能出现的群体性聚集事件。
(2)事发学校广大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要深入学生班级、宿舍,面对面地做好学生的教育疏导工作。
(3)及时通报相关单位、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响应措施;派出督导组,全面督察相关学校和相关单位开展工作的情况。
(4)会同区委宣传部做好新闻报道和新闻管理工作。
(5)会同大武口公安分局等部门开展形势会商,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做好学生一旦出校游行的路线划定和外围控制准备。
(6)提请公安部门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别有用心、蓄意破坏、危及公共安全的人员进行严格控制和监视。
9.2.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响应
(1)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区校园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Ⅰ级响应,指导学校开展处置工作,及时上报教育厅、市政府、市教体局、区委、区政府。
(2)密切跟踪和掌握事态发展,综合分析事件起因,对事件进行及时、准确的定性。学校特大群体性事件引发连锁反应,必要时,可由区教育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区委、区政府,启动大武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社会安全类事件报道要严格审批。会同区委宣传部做好新闻报道和新闻管理工作,有力引导舆论,把握主动权,坚决防止炒作。区委网信办按照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原则,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信息的管理,坚决封堵有害信息和行动性信息。
(4)对于学生群体性事件,要组织各级党团组织和广大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骨干坚守在第一线,开展教育疏导工作,稳定学生情绪,缓和矛盾冲突,为尽快平息事件创造条件。重点做好群体性事件中带头人员的工作,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果断带离现场。加强有关调查取证和资料留存工作。
(5)对于已经形成游行的,配合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全力进行疏导控制,劝返回校内。对于一时难以控制的,游行线路要全力避免其经过敏感区域和学校,防止学生出现过激的违法行为;在游行活动的最终聚集区,要组织充足力量全力做好学生的劝返、接回工作。
(6)对于造成校内师生严重伤亡和严重干扰学校正常秩序的事件,要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救助伤员,抢救人员生命,安抚师生心理,稳定师生情绪,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7)对于已经出现连锁反应的事件,要通报、敦促本地区学校各自做好工作,切断学校之间的串联,化面为点,化整为零,逐个处置。
(8)对师生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国家处置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执行。
9.3善后与恢复
事发学校在后期处置工作中的重点是尽快查清引发事件的根本原因,妥善解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实质问题,尽可能满足师生合理要求,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恢复校内正常秩序。
(1)属于国际、国内重大热点问题或有关国家、民族情感等敏感问题引发的校园政治性群体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通过形势报告会、座谈会、讲座等形式,加强正确的引导和教育,组织师生学习中央有关文件,开展法治教育,保护师生爱国热情和民族情感,抵制错误思潮,引导师生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上来。
(2)属于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造成意外事故及人员伤亡而引发的校园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对在事故中伤亡的师生进行抚恤和补偿,对受害者家属进行慰问;在区校园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积极配合公安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清理整治,切实解决校园及周边存在的交通、治安等隐患问题,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3)属于校内体制改革中涉及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校园群体性事件,后期处置工作重点是:及时帮助解决师生的困难和问题,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落实;对要求合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师生遵纪守法,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和方式反映问题。
(4)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加强跟踪督查。事件结束后,区校园应急指挥部要督促学校提出进一步改进的方法和措施,巩固稳定局面,防止反弹。学校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认真总结,反思引发事件产生的原因和问题,对事件处理中的经验、不足和教训加以总结分析,并报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进行汇总整理,起草总结分析报告,经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
10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0.1等级确认与划分
参照《教育部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事件分级规定,结合我区教体系统实际,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
10.1.1一般网络安全事件(Ⅳ级)
对我区教体系统安全稳定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10.1.2较大网络安全事件(Ⅲ级)
(1)县级以上教育专网或一个高校校园网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上网。
(2)县级以上重要信息系统(网站)遭受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明显影响系统效率,业务处理能力受到较大影响。
(3)网络病毒在多学校广泛传播。
(4)重要信息系统(网站)的数据发生丢失或被窃取、篡改。
(5)其它对教体系统网络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构成较大威胁,造成较大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10.1.3重大网络安全事件(Ⅱ级)
(1)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统一运行的核心业务系统(网站)长时间中断,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市级重要信息系统(网站)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统一运行的核心业务系统(网站)以及市级重要信息系统(网站)重要敏感信息或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对我区教体系统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构成严重威胁。
(2)网络病毒跨区域大面积爆发。
(3)其它对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10.1.4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Ⅰ级)
(1)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统一运行的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网站)遭受特别严重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或重要敏感信息或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对全市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2)网络病毒跨区域大面积爆发,并严重影响我区网络安全。
(3)其它对教体系统网络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10.2应急响应
10.2.1一般事件(Ⅳ级)的响应
事件发生学校按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10.2.2较大事件(Ⅲ级)的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的Ⅲ级响应,由区校园应急指挥部确定并发布,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0.2.3重大事件(Ⅱ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响应
(1)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成立应急工作组,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认真分析对本区教体系统产生的影响,研究提出处置建议,部署推进区应急指挥部处置决策的落实,会同区委宣传部做好应急管理新闻宣传工作。
(2)区委网信办和大武口公安分局采取各种技术措施、管控手段,最大限度阻止和控制事态蔓延;根据事件发生原因,制定解决方案,备份数据、保护设备、排查隐患;对业务连续性要求高的受破坏网络与信息系统及时组织恢复;处置中需要技术及工作支持的,商请市网络安全及应急相关部门给予支持;必要时深入现场协调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3)大武口公安分局对人为破坏活动开展溯源追踪和取证工作。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
11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1.1等级确认与划分
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特指教育系统组织的各类国家、省、市教育考试中,在命题组织管理,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考试实施,评卷组织管理等环节出现泄密的事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普通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以及普通高中、中职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教育部门组织的其他大型考试。
根据教育考试特点,教育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
11.1.1一般事件(Ⅳ级)
在本区内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
11.1.2较大事件(Ⅲ级)
本区教育考试中心在运送试答卷时因交通、火灾等事故或因看管不严而导致丢失、烧毁1袋以上试答卷(含答题卡)的事件。
11.1.3重大事件(Ⅱ级)
在本区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较广。
11.1.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在本区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广。
11.2应急响应
11.2.1事件等级确认主体
国务院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确认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国考)突发事件等级,自治区级联席会议确认全区组织的教育考试突发事件等级。
11.2.2确认程序
发生在大武口区的国考或省考事件由大武口区招委会做出初步判断并上报,由区级联席会议确认突发事件等级并上报。
11.2.3 Ⅳ级和Ⅲ级事件响应
(1)迅速掌握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上级考试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
(2)联系大武口公安分局,由大武口公安分局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的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并将相关网站信息通知区校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案侦查,及时破案。
(3)报自治区、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由其协调电信部门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与泄密有关的信息在互联网散布,发现或得知有关网站发出此类信息立即将其封闭;根据工作需要,采取有效手段,控制其它各种通讯工具的通讯范围,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大武口公安分局和区委、区政府。
(4)联合区委宣传部,采取有效手段,防止新闻媒体对泄密有关情况进行报道和炒作。
(5)案件侦破前,对有关新闻报道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归口管理。
(6)考前没有破案,但确信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经国务院部际协调组办公室批准,考试可以如期举行。
(7)考前破案,取消有关考生的考试资格;录取前破案,取消有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在录取工作结束后破案的,开除所涉及人员学籍。
11.2.4重大事件(Ⅱ级)的响应
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已发现试题泄露,初步判断窃密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较广,采取的处置措施同Ⅰ级。
11.2.5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响应
(1)迅速掌握情况,第一时间上报上级考试机构及上级主管部门。
(2)协调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派出有关技术专家帮助我区公安机关及时破案。
(3)根据上级部署,宣布当地国家教育统一考试(或中考、学考)延期举行,做好对考生及社会的解释、安抚、善后等工作,同时,做好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各项考前准备工作。
(4)按照自治区级协调指挥部批准的统一口径进行正面报道,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考生、考生家长对延期考试的决定给予充分理解,对不服从大局、擅自或恶意炒作的新闻媒体进行处理。
11.2.6其它突发事件的响应
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类的突发事件影响考试工作的,按照有关预案并结合考试工作特点确定处置方案。
12监督管理
12.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教育体育局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属有关单位和各学校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或完善本单位、本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区教育体育局备案。
区教育体育局办公室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应急预案的修订以及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12.2宣传培训
区教育体育局、各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特点,通过培训、课堂教学、校园电视、广播、网络、专栏、黑板报、宣传手册、专题讲座、安全展览、文艺演出等形式与途径,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12.3预案演练
区教育体育局、各学校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应急疏散演练指南》要求,组织师生员工对相应预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演练,提供逃生避险和应急反应能力。并根据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预案。
13 附则
13.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结合大武口区校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示意图使用。
13.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3.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负面影响。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大型群众性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举行的各级各类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
1.3.1大型体育赛事
大型体育赛事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市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大武口区举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单场参赛运动员达到200人以上或观众达到1000人以上)的国际性、全国性、全区性及全市、大武口区综合、单项体育比赛活动。
1.3.2大型群众体育活动
大型群众体育活动是指经国家体育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市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大武口区举办的旨在推动全民健身、促进全民体质提高,参与群众达到一定规模(观众、参与者数量达到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1.4工作原则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应当遵循居安思危、科学前瞻、以人为本、高效实用的指导方针;坚持整体考虑、统一指挥,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协作、规范有序、资源统筹、信息共享、反应迅速的工作机制。
2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是应对全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2.1.1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领导
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大武口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1.2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总工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气象局、大武口公安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红十字会、区供电公司、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2.1.3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负责领导、指挥、组织本级和监督检查系统内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及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任务;研究、解决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处置进展情况,统一部署新闻报道、信息发布、接待采访等事项。
2.2工作机构
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教育体育局,区教育体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和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教育体育局分管副局长、大武口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区委、区政府及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与各成员单位的对接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大型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信息、文字材料的起草审核工作。
区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应对大型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的物资、资金调拨情况;查处事件处置全过程中渎职行为和违纪案件。
区委宣传部:负责根据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安排开展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及处置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维护职工正当权益,协助做好伤亡职工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供电公司确保事故救援过程照明用电保障,提供必要的发电设施设备。
区教育体育局:做好大型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现场信息、事故情况,及时与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进行沟通;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组织事故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救援等工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协调做好电信、移动、联通三家公司应对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设备,确保通信信息畅通;依据滞留人员及受灾情况,指导有关地区和部门提前组织做好生活必需品产销对接,确保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区民政局:负责突发灾害困难群众救助及临时生活救助工作,并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等相关善后处置;组织指导社工队伍和志愿者理性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协调法律服务资源,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资金保障和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的安排、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有关善后处置工作,对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安全事故造成的有关人员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待遇。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大型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所在区域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对可能出现的极端自然灾害情况进行预判,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救援人员的运送;做好滞留人员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文化旅游广电局: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做好校园安全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突发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医疗保障,协调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对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康复及心理健康干预;统计、通报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情况;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伤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群众提供医疗保障服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大型赛事活动及群众体育活动现场安全情况,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组织、协调、调集相关资源,负责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故开展应急救援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的情况和信息。
区综合执法局:加强对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举办地周边商业服务单位、商贩的转移和监管。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协调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事故现场救援,提出具体救援措施和方案。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大武口公安分局:负责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的审核批准工作;在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在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负责在大型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事件发生的程度分别对事发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确保事发地应急救援通道便捷畅通。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负责大型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及时向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相关环境信息,协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妥善处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承担相关部门委托对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医疗的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指导、协调大型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中涉及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和事故调查工作;协调特种设备专家制定设备抢修方案;参与大型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调查并协调开展承压特种设备的技术鉴定。
区红十字会:调集救援队伍、筹集救援物资、发动红十字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护和救助工作;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参与大型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后恢复重建。
区供电公司:负责在大型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发生时,提供电力应急保障,指导组委会做好现场线路连接及用电管理。
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及时报告事故信息,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为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处理突发事件提供配合和保障。
本预案中未规定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区委、区人民政府或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2.4运行管理机构
举办大型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的场所(单位),成立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运行管理机构,即赛事组织委员会或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
主要职责:负责活动应急工作预案的制定、预防预警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信息的上传下达和发布,调查、分析突发事件原因,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整合有利资源,协调工作进程,配合现场指挥机构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5专项工作组
为切实提升应急救援效率和协调协作机制,成立多个工作组,分组开展突发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增补,按照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教育体育局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大武口公安分局及有关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现场指挥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做好现场取证、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负责被困人员、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后勤保障等。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大武口公安分局、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工作,根据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做好应急处置。
(3)安全管控组
牵头单位:大武口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大武交警大队、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紧急疏散、撤离;加强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红十字会、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调配辖区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设立临时医疗点为救援人员、受伤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区气象局、区公安分局、区供电公司、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事故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供应;车辆调配;为抢险人员提供生活和休息场所保障;与相关电力、通讯等企业保持联络,确保事故救援现场电力供应,救援通信畅通;提供应急救援气象服务;抢险物资的存放和保管。
(6)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教育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
工作职责:负责协调新闻单位报道突发事件信息,统一对外发布事件进展情况,做好现场媒体管理,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提出应对建议。
(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区总工会、区教育体育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应急管理局、大武口公安分局。
工作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6专家指导组
建立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处置措施建议,参与审查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现场技术鉴定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审批登记
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实行严格审批登记。
3.1.2安全保障
组委会下设安全保卫部,在组委会授权下,具体履行安全保卫职责,负责制定和部署安保方案、应急预案,落实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措施。
3.1.3信息员
大型体育赛事或群众体育活动应根据自身特点,在治安、保卫、消防、交通、气象、公共卫生、场地设施安全等方面分别确定专职信息工作人员,信息员负责相应领域内预警信息的采集和汇报。
3.1.4信息采集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具有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大、人流密集等特点,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要具有信息采集的能力和条件,建立并完善预警信息工作网络和信息采集工作制度。
3.1.5信息分析与风险分类
根据活动特点、规模、规格及风险程度(即: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及负面影响),确定和发布预警信息类别。体育主管部门、活动主办和承办单位、公共体育场所负责大型体育赛事或群众体育活动的信息采集、整理、归类并传递到活动组委会,组委会集中相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确认。预警信息原则上分为五类:
一类(特别重大的体育活动):如综合性运动会、涉外重大体育比赛或人员密集、规模庞大的群众体育活动的相关信息。
二类(重大的体育活动):涉及使用枪支、弹药、危险化学物品和高危环境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信息。
三类(较大的体育活动):具有一定规模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活动的相关信息。
四类(一般性体育活动):规模较小的体育活动,如非热点项目单项比赛或人员活动相对分散的群众健身活动的相关信息。
五类(关联信息):在区外、境外举办的有可能对我区造成重要影响的大型体育赛事或群众体育活动的有关信息。
3.1.6信息报送
预警信息按应急工作组织程序逐级汇报,报送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真实,保障应急工作信息在应急体系和指挥机构中正常运转,对重要的突发事件情况信息要随时报告,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接报后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行动方案
组委会认真履行应急工作职责,按照本预案工作原则和要求,督促参赛组织单位和体育场馆落实安全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赛区公安、卫生、教体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3.2.2行动重点
防范大规模观众骚乱、人员踩踏伤亡、爆炸、火灾和建筑物倒塌,是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预防与应急工作的重点。
3.2.3场所设施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的场地、建筑、通道、设施环境必须符合国家公安、消防、卫生部门有关安全要求,优先保障人员紧急疏散、抢险和救援工作的应急需要。
3.2.4协调运行
根据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性质及特点,组委会组织协调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对各项应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保障应急人员到位、措施有力、救援物资充足。
3.3预警支持系统
组委会要重视和加强安全预防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尽可能地运用先进技术,建立快捷通畅的通讯网络,使信息的采集、传送、反馈和确认等程序简捷迅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本预案适用范围,按可能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和危害程度分级(即:事件的性质、规模、态势、行为方式、激烈程度、危害和需采取的应对措施),由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
(1)一般(Ⅳ级)事件:出现人员受伤、被困或数十人食物中毒等事件。
(2)较大(Ⅲ级)事件:出现群体性事件、人员伤亡或食物中毒等较大事件。
(3)重大(Ⅱ级)事件: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多人伤亡,或枪支、弹药遗失和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等重大事件。
(4)特别重大(Ⅰ级)事件:出现大规模密集人员踩踏伤亡,或爆炸、火灾、体育场馆倒塌,或恐怖分子袭击、绑架人质等特别重大事件。
4.1.2响应程序
大型体育赛事和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程序,按逐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各级响应要做到组织严密、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稳妥处置。
4.1.3分级响应
(1)一般事件(Ⅳ级)的响应
一般事件(Ⅳ级)由组委会按照本活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同时将情况上报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
(2)较大事件(Ⅲ级)的响应
较大事件(Ⅲ级)发生后,在Ⅳ级响应基础上,组委会在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随时关注并掌握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市教体局、区委、区政府。
(3)重大事件(Ⅱ级)的响应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应急工作组及时深入事发地点,指挥、敦促和调查,采取措施,化解矛盾,有效处置,控制事态的蔓延和扩大。
(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的响应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启动Ⅰ级响应,指导组委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密切跟踪和掌握事态发展,综合分析事件起因,对事件进行及时、准确地定性,会同区委宣传部做好新闻报道和新闻管理工作,有力引导舆论,把握主动权,坚决防止炒作。按照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原则,与区委网信办等部门沟通,加强网络和手机短信信息的管理,坚决封堵有害信息和行动性信息。
4.2信息报告
4.2.1常规信息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或体育场馆在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时,要明确常规信息、现场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传输渠道和要求,以及信息分析共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突发事件发生后,组委会要立即向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指挥部接到信息并核实后,如遇较大以上或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要立即报区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相关部门。
4.2.2涉外信息
突发事件导致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境外人员或对境外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组委会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在24小时内向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机构(包括派队参赛的单位或协会)进行通报。如需要国际救援,须按有关国际规定进行。
4.3指挥和控制
4.3.1统一指挥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与控制工作要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的原则,认真执行报告、请示制度和预案确定的决策程序,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工作任务,确定负责人。现场指挥工作要扁平化,减少环节,指令准确无误,组织行动迅速,应急处置科学有序。
4.3.2现场指挥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以属地为主,举办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的场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领导为应急负责人。发生突发事件,应急负责人须向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请示指挥部授权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
4.4医疗卫生
在举办规模大、周期长、参加人数多的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前,组委会要主动与当地卫生部门联系,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落实医疗卫生具体措施,在突发事件时,快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处理,保障活动期间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4.5安全防护
4.5.1危险目标与危险区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中突发公共事件时,组委会要在第一时间内快速反应,准确判断事件性质,确定危险目标和区域,划分危险区和安全区,迅速设立隔离区(带),部署和实施应急保障方案,采取果断安全措施,对在危险区域的人员及重要物资进行紧急施救。
4.5.2群众人身安全
处置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首先要保证群众的人身安全。按照预案规定的安全方式、方法、路线疏散现场群众,安排专人指挥和引导,积极维护和保障现场秩序。对身处危险区域的人员须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实施救援的同时要注意掌握现场人员情况,及时清点人数,防止贻误。
4.5.3应急人员安全
按照应急预案任务分工,应急工作人员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程序,服从现场指挥调度,有组织、有秩序地开展工作,避免或减少应急工作人员出现伤亡事故。在有火灾、爆炸或毒害性危险的现场环境区域,须有安全保护措施,应急工作人员配备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应达到防火、防爆、防毒、防化安全要求。
4.6社会力量动员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社会力量的参与,应根据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决定。按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进行动员,明确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工作的范围、方式和任务。
4.7应急结束
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应确定事件结束的指标,符合结束指标时,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工作结束,积极恢复事发地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组委会应根据事件特点确定善后工作程序,成立善后工作小组。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善后工作小组专职处理人员安置与补偿、污染物的清理、社会救助物资的管理与监督、应急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等善后工作事项。
5.2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调查与检测、损失与影响和应急处置效果的评估工作是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既定程序。组委会负责调查评估的组织机构在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依据公安、司法勘查认定和专业部门技术鉴定,综合事件的起因、发生及终止情况,做出客观、真实、全面的调查评估报告。
5.3总结报告
组委会应在应急工作结束后综合各方面的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全面查清事件起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并上报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组委会应配备通讯器材设备(电脑、电话、传真机、网络宽带、步话机等),备用通讯方式为移动通信设备。
建立完备的应急工作组织机构、指挥系统、通讯系统等相关资料,内容包括:组委会组织机构名单、值班联系电话,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及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主要项目管理机构应急咨询服务电话,体育场馆简介、平面布置图示、重要基础设施分布简图,人员疏散和逃生路线、安全导向标志,消防设施配置图,相邻环境、周边地区单位、住宅、体育场馆附近交通道路图示等。
公布通讯方式,应急工作通讯簿应配发给每个组织机构和指挥层次,其中安全保卫负责人的通讯方式要印在赛事活动的秩序册上或在体育场馆的明显位置公布。
6.2基础保障
组委会应与财政、电力、供水等保障部门协调确定应急工作基础保障方案,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备的资金和物质保障。应急工作所需资金须列入体育赛事活动经费预算。主办、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的部门(单位)须明确和落实应急工作专项保障资金,建立严格的应急保障金使用管理制度,保障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3救援保障
组委会应与财政、公安、卫生、交通、消防等部门协调确定救援工作保障方案,根据不同类型突发事件的特点确定所需的人员、设备、物品及交通运输工具,落实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和应急处置保障措施。
6.4宣传培训和演练
组委会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和宣传接警电话、相关部门应用法律法规、防险避灾和自救互救常识等信息。根据常见和可能突发的事件性质特点,组委会应确定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地事前演练,提高成员单位间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应急处置技能和整体作战水平。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体育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大武口区大型体育赛事及群众体育活动的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场所根据本预案确定的原则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分专项制定具体详细的应急预案,要注意了解突发事件的新种类、新变化、新特点以及应急措施的新技术、新方法等,并能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
7.2名词解释:以上、以下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3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有效应对;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快速高效、依法处置。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领域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地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携巨款潜逃或者金融机构突发被盗、被抢事件。
(3)因负面舆情等形成的突发债权人恐慌挤兑事件。
(4)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普遍发生故障或者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突遭病毒侵袭或黑客入侵。
(5)金融机构发生大面积支付危机。
(6)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本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7)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单独应对,需要公安、武警配合处置的押运突发事件。
(8)因辖区电力生产事故、通信线路事故等对金融机构的机房、业务信息系统以及正常经营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威胁的金融突发事件。
(9)股市剧烈波动导致投资者采取极端行为或者区内法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突发特大诈骗案件。
(10)上市公司暂停或终止上市引发的突发事件。
(11)因金融领域信访举报人维权引发的大规模集体上访事件。
(12)其他引发金融风险的突发事件等。
1.5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依据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生产生活影响范围、危害大小、严重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Ⅳ级(一般)、III级(较大)、II级(重大)、I级(特别重大)。确定金融突发事件等级应当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1.5.1 Ⅳ级(一般)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我区能独立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不需要进行县(区)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所涉及金融机构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1.5.2 Ⅲ级(较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自治区主(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我市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1.5.3 Ⅱ级(重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自治区主(监)管部门或所涉及我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1.5.4 Ι级(特别重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Ι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外市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Ι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指挥机构
成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区应急局、区信访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及金融要素市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的建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响应程序。
(2)指挥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对金融突发事件实施处置。
(3)确定本预案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恢复正常经营秩序,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分析研究金融安全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2 工作机构
成立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建议,界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报请启动本预案或终止应急响应。
(2)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3)协调调动相关地方资源,配合行业主(监)管部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
(4)根据事态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答复口径,开展舆情引导和新闻发布工作。
(5)完成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全区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全面宣传报道。要发动和引导风险机构所在镇政府(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组织当好宣传员,做好宣传解释。
(2)区委政法委:配合依法协调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根据涉事地方(部门)提供的线索,协调外省、区(市)及各市、县(区)做好相关线索核查和人员稳控工作。
(3)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指导涉事地方(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和处置工作。
(4)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部门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涉嫌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协助维护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的治安秩序;配合做好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
(5)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在权限范围内,根据风险机构实际受损程度,适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税费优惠政策建议。负责联系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根据通报的信息对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流动性支持,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预案,负责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职责权限,做好现金供应和资金清算工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支持,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负责联系石嘴山银保监分局,交流有关涉金融领域风险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的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
(6)区应急局:负责统筹协调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指导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引发的危及地区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7)区信访局:协调涉及金融突发事件方面信访问题的接待工作,做好信访人的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引导信访人依法逐级信访。
(8)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和辖区金融要素市场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应急处置工作的联动作用,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配合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参与评估各部门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
2.4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区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5 专家组
建立由区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区政协社会治理委员会、法院、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财政局、区应急局、区信访局、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石嘴山银保监分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组成的专家组,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工作,提出政策措施建议,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3 监测、预警、报告
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金融行业(领域)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预警及报告制度。做好预警平台信息、行业部门信息、网格报送信息、群众举报信息、金融机构资金监测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对异常数据,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组织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上报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3.1 监测
(1)区人民政府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监测系统,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逐步实现监测的信息化、科学化。重要信息及时报送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2)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石嘴山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协调,重点监测、预防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的金融风险。
(3)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之间加强信息沟通。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石嘴山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及时向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本系统内的重大、特别重大金融风险情况,必要时抄送其他成员单位。
(4)各金融机构在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指导和帮助下,按照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本机构的金融突发事件监测体系。
3.2 预警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1)确定预警级别。有关部门接到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事件类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县(区)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的发布要发挥各级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作用,通过各种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员以及敬老院、学校、医院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方式通知。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馈接收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各行业主(监)管部门预置应急资源,并按照分级标准依法采取转移疏散人群、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等相关措施。
(4)解除预警警报。突发事件风险解除后,发布预警的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5)区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对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各自领域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3 报告
(1)金融突发事件事发机构(单位)要立即向相应的行业主(监)管部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区人民政府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问题,都应当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2)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报送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在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及时上报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必要时,上报市有关部门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发生Ⅲ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报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区委和区人民政府报告,特殊情况立即报告。
(4)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如尚未完全掌握有关情况,可先报初步情况,随后跟踪报告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等级对应设定。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调整。
4.1.1 Ⅳ级响应
Ⅳ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突发事件事发机构(单位)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启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后将情况上报自治区、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1.2 Ⅲ级响应
Ⅲ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突发事件事发机构(单位)立即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同时上报市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启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报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配合做好处置保障。
4.1.3 Ⅱ级响应
Ⅱ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根据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同时报送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启动Ⅱ级响应,区人民政府应迅速成立处置指挥机构,配合金融突发事件事发机构(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4.1.4 Ι级响应
Ⅰ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各成员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委、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在其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调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处置。
4.2 先期处置
(1)突发金融事件发生时,金融突发事件事发机构(单位)对突发事件的性质作出判断,并将事件的事由、性质、特点等有关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处置结果及时报告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对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如需市级监管部门、跨县区协助的,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3)对系统性突发金融事件,由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实施处置,如需市主(监)管部门或跨县区协助的,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4)涉及全国性的金融风险事件,区人民政府在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局面的同时,按照本预案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快速上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3 处置决策
(1)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接到金融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向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并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紧急研究,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等级、严重程度、发展趋势等情况向市、自治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
(2)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认为突发事件性质严重必须召开应急处置会议的,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快速组织召集会议。会议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形成的原因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3)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的,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会议形成的意见和决定进行逐一落实,并按照工作部署上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4)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处置意见和所要采取的措施等。
4.4 决策程序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获悉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后,由办公室主任报告指挥部指挥长,并根据预警级别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长接到报告后,根据预警级别决定是否召开风险处置紧急会议,并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议。
成员单位接到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后,应按时参加会议,并按照统一部署参与处置工作。
当确定启动预案时,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有关单位进行处置,必要时,可依法征用相关物资,请求其他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
4.5 指挥协调
正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在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导下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的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处置。
4.6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按照中国人民上级行有关规定,通过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流动性再贷款、动用存款准备金等工具对符合条件的风险机构提供流动支持。做好发放管理和贷后使用监督。
(3)对需要采取撤销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投资人等的宣传、教育、解释、说服工作,由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负责。
4.7 信息共享
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监管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涉及金融稳定评估的各部门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机制。
4.8 新闻发布
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言统一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发言人接受各类新闻媒体采访,发言和接受采访内容要报请上级机构审定同意。
4.9 响应调整与终止
随着金融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的进展,行业主(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及时提出调整建议。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领导职责的政府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并向上级机构汇报总结。
5 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按照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有关单位及区政府负责落实。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的具体处置方式,由各分类预案做出详细规定。
5.2 调查评估
(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告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
(2)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3)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进行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队伍由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后续处置队伍。
6.2 应急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6.3 安全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工作场所采取安全性和保密性措施,确保有关人身安全和保密安全。
6.4 交通运输保障
金融突发事件事发机构(单位)安排和保持一定的运输工具,必要时从成员单位调配。
6.5 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各相关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日常运作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所需的各项保障,包括通信的畅通、文电的高效传递、计算机设备的正常运转、核心数据的异地备份、网络的保证和专家队伍的支撑等。
6.6 后勤保障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督促发生突发事件单位建立后勤服务,为前线处置工作人员提供物资保障。
6.7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维持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护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6.8 完善规定
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当梳理有关法律法规,提出逐步解决目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制度盲点及障碍的措施,制定相关规定,为金融应急工作提供全面的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每2年开展一次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实战演练,并向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报告演练情况。
7.2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次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要对本预案进行重新评估,以利改进工作。
7.3 预案报备
大武口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将本预案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7.4 宣传、培训
(1)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体系、金融产品、金融服务及金融突发事件的认识和了解,增强公众的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2)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培训,熟悉和掌握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7.5 奖惩与检查审计
区审计局对处置所动用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人民银行石嘴山市中心支行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对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行为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 附件
(1)本预案由大武口区财政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金融风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8﹞10号)同时废止。
大武口区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的城市供热突发事件,以“预防为主,预案在先,处理有序,反应迅速”为原则,提高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及供热企业对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的快速应急处置能力,及时、高效地开展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供热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区城市供热运行安全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供热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辖区内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因供热弃供弃管、供热设施设备、供热管网及附件故障,供热用煤、水、电等原材料短缺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供热生产、运行造成巨大影响,对城市居民生活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等的供热事件。
1.4 工作原则
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等原则。以保障供热安全和居民正常采暖为首要目标,积极开展供热行业突发事件预防工作,确保全区城市供热安全稳定。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
大武口区辖区内发生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大武口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统一指挥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区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星海镇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青山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街道办事处、长城街道办事处、长胜街道办事处、长兴街道办事处、石炭井街道办事处、白芨沟街道办事处、锦林街道办事处、沟口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2.2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城市供热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工作及供热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
(4)承担编制、修订和完善《大武口区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
(5)对各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
(6)加强与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办理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供热突发事件工作流程和有关制度,在区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做好对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区政府关于城市燃气事故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工作部署;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供热突发事件的有关新闻报道、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网上舆情信息的监测、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大武口区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做好供热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煤炭、天然气等生产要素的调度工作,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持与保障。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保障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评估。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区医疗卫生队伍、及时组织医疗应急专业队伍对城市供热突发事件中伤亡人员以及抢救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受伤人员心理疏导等工作;协助统计人员伤亡情况。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大武口区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企业的抢险救援物资、人员及煤炭等应急运输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市星瀚集团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收集城市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核实与研判,做好信息报告工作;组织、协调专业队伍实施抢修作业,为抢修救援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区民政局:做好因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受灾群众临时基本生活救助。
区气象局:负责协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和预测预报。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在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组织协调辖区道路、市政设施的抢修与恢复。
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维护供热应急抢险突发事件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负责协调对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提出控制事态和防止污染扩大的建议;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置;指导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参与涉环保事件的调查评估。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负责调查供热事件单位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并在突发事件善后工作中依法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指导各通信服务基础运营商等单位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协调通信保障应急物资、队伍。
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负责突发事件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城市供热突发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配合做好因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引起的应急安全工作。
星海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4 现场指挥部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和救援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任命。现场指挥部成员由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协调事件现场的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主要职责:
(1)划定事件现场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
(2)研究判断事件性质及危害程度,制定抢险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现场处置,组织控制和消除事件危害源;
(3)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现场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现场应急结束建议,经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宣布现场应急结束。
2.5 专项工作组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分别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区委、区政府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工作。
(2)宣传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警戒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者现场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治安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紧急疏散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疏导周边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督促相关部门清点人数,确认受灾点无人员滞留和受伤。
(5)抢险救灾组
牵头单位: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和应急方案的实施。
(6)技术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星瀚集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主要职责: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审查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7)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
成员单位:区气象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8)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辖区医疗机构参加救援,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和组织现场救护、伤员转移以及人员救治等工作。
(9)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紧缺物资的调拨,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供应。
(10)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风险防控
每年度供热季前1个月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供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加强供热行业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供热应急预案演练,提高风险预防和安全生产意识,对重点风险源及事件风险进行预防。
3.2 监测与预警
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机构职责分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积极与供热企业加强沟通,及时收集、分析、汇总大武口区辖区内供热隐患信息,完善信息预测预警机制。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重点对可能产生供热突发事件风险区域进行重点监测预警,提高监测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3.3 预警信息报告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信息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会商或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政府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区相关单位要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及时上报石嘴山市安委会办公室,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城市供热事故预警信息后,及时报告区指挥部,按照统一安排部署,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指挥部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大武口区应急管理指挥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石嘴山市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和大武口区委、区政府上报事故信息,同时做好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4.2 先期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第一时间组织本单位、本行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上报区应急指挥部。
4.2.1 事发企业初期处置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在先期处置过程中,事发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允许不得破坏原始数据、原始现场,以便于事后开展的事故原因、性质调查工作。
4.2.2 区应急指挥部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突发事件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根据事故类型点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安全地带撤离。
4.3事件分级
根据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供热突发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4个级别。
(1)一般事件(Ⅳ级):造成100万平方米以上200万平方米以下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或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下,或1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突发事件。
(2)较大事件(Ⅲ级):造成200万平方米以上300万平方米以下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突发事件。
(3)重大事件(Ⅱ级):造成3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居民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供热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造成500万平方米以上居民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或者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供热突发事件。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4 分级响应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自治区、石嘴山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应对重大以上、较大、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根据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各级指挥部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
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本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4.5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大武口区负责一般事故(Ⅳ级)响应启动,较大及以上事故响应由石嘴山市或自治区启动,大武口区做好配合工作。
4.5.1一般事故(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及时上报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故研判,达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企业、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后及时开展救援工作,当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石嘴山市应急救援部门增援。
4.5.2较大事故(Ⅲ级)
迅速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长签发,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应急指挥部在做好Ⅳ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将指挥权移交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其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5.3重大事故(Ⅱ级)
迅速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5.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迅速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自治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6响应措施
4.6.1 区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对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协调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向区委、区政府以及石嘴山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必要时请求石嘴山市给予支持。
(5)尽快指定现场联络人,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开通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6)确需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石嘴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研判情况作出应急响应。
4.6.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2)通知指挥部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6.3 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
(2)听取各有关单位情况汇报。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
(4)传达和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5)完善初步处置方案(意见),形成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交通管制、现场管控、组织营救、医疗救治、监测预警、疏散撤离、避护安置、治安维持、卫生防疫、信息发布,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等。
(6)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任务。
(7)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8)实地督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
(9)向区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和现场最新情况、处置方案、处置情况。
(10)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1)定时组织督查,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12)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4.6.4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紧急处置措施
接到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公安、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2)责令事故企业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开展自救。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6.5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对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公众防范措施和初步的核实情况等,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并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撰写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8响应调整与中止
4.8.1 响应调整
供热系统突发事件出现难以控制,呈扩大或发展的趋势,且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需要调整应急救援和应急范围的,区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接到请求,尽快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赶赴现场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原响应级别继续存在,归属上级预案管理。
4.8.2 响应终止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供热恢复正常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终止应急响应;重大和特别重大供热突发事件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的结束。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应急行动组予以撤销。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偿,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和有关规定,各成员单位要配合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等进行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起因、抢险救援和吸取的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
5.3 恢复重建
对受突发事件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5.4 总结及改进建议
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各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发生供热突发事件系统基本情况,原因,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主要教训和突发事件责任人及其处理等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同时,认真分析原因,从城市供热系统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等各方面提出改进意见,杜绝类似突发事件发生。
6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响应通信保障制度,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区应急指挥部与现场指挥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热单位通讯联络畅通。
6.2 应急支援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协调市星瀚集团制定紧急情况下供热设施、抢险设备、物资供应的调配方案。供热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6.3 应急队伍保障
市星瀚集团等供热企业应当依照本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战备情况。
6.4 救援物资保障
市星瀚集团等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储备制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供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
6.5 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后,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需要,协调组建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进入救灾现场,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必要时组织动员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7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预案演练计划,按照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规定,组织不同类型的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2 宣传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积极利用媒体、网站、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知识,增强供热突发事件防范意识。
7.3 责任与奖惩
对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大武口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应急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武口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各部门、供水企业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依据职责分工,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应对紧急情况。
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依据行政区域、供水范围、突发事件性质,建立分层分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应急处理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挥、协调、处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供水企业按照职责负责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城市供水以保障供水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强化政府监管、企业规范经营相结合的长效管理原则。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的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预案启动、应急程序,落实城市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应急责任机制。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石嘴山市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大武口辖区内发生影响城市供水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可划分为自然灾害、工程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三类。
自然灾害包括以下情况:
(1)连续出现干旱年,取水水源水位持续下降,取水设施无法正常取水,导致城市供水设施不能满足城市正常供水需求等。
(2)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冰冻等自然灾害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输配水管网破裂,输配电、净水工程和机电设备损毁等。
工程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1)战争、恐怖活动等导致城市供水水源破坏、取水受阻、泵房(站)淹没,机电设备损毁等。
(2)取水构筑物等发生垮塌、断裂致使城市水源枯竭,或因出现危险情况需要紧急停用维修或停止取水。
(3)城市主要输供水干管和配水管网发生爆管,造成大范围供水压力降低,水量不足甚至停水,或其他工程事件导致供水中断。
(4)城市供水消毒、输配电、净水构建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液氯严重泄漏等。
(5)城市供水调度、自动控制、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或损坏。
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以下情况:
(1)城市水源地或供水设施遭受有毒有机物、重金属、有毒化工产品或致病原微生物污染,或藻类大规模繁殖等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城市水源地或供水设施遭受毒剂、病毒、油污或放射性物质等污染,影响城市正常供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
大武口区辖区内发生影响城市供水的突发事件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大武口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城市供水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1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星海镇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青山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街道办事处、长城街道办事处、长胜街道办事处、长兴街道办事处、石炭井街道办事处、白芨沟街道办事处、锦林街道办事处、沟口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2.2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执行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工作及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报送和发布工作;
(4)承担编制和修订《大武口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预案演练、业务培训和应急物资储备;
(5)对各单位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6)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7)建立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抢险专家库和抢险队伍联络网络,组建应急抢险专家组;
(8)办理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区政府关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工作部署;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相关网上舆情信息的监测、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改《大武口区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接收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报警、预警信息,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后续报告;负责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和人员疏散等运输保障工作;参与由交通运输事故造成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协助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参与调查较大等级的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及救援工作。
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负责对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案件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负责突发事件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提供事故企业建设项目的信息,配合事故救援;负责相应急物资储备、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区民政局:做好因遭遇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区财政局:指导、协调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监督应急资金的使用。
区自然资源局:做好水源地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下监测、预防。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水质的应急监测;分析饮用水水源污染原因,提出处置建议;对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件责任单位作出处罚;对环境修复提出建议。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配合供水紧急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城市道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的应急审批、处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协调做好供水水源供给保障工作;指导供水单位做好供水工程运维管理和协调水量调度工作,参与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调查取证;参与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以及善后处置、生态恢复等后期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协调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件发生,负责应急期间的价格监管工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指导各通信服务基础运营商等单位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协调通信保障应急物资、队伍。
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城市供水突发事件中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配合做好因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引起的供水中断过程中的应急供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及心理救援工作;协助开展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水质应急监测。
区气象局:负责协调应急期间气象灾害的监测及预报预警工作,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有关信息,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
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后期处理工作;同时按照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切实做好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专项工作组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分别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区委、区政府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工作。
(2)宣传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3)警戒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或者现场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治安工作,防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4)紧急疏散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疏导周边群众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督促相关部门清点人数,确认受灾点无人员滞留和受伤。
(5)抢险救灾组
牵头单位: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与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和应急方案的实施。
(6)技术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等。
主要职责: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审查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7)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做好水源地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下监测、预防工作。
(8)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辖区医疗机构参加救援,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和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等工作,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9)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过程中紧急紧缺物资的调拨,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供应。
(10)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5专家组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立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由供水相关专业以及应急救援方面的专家组成。
工作职责:参加区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在应急响应时,按照区应急指挥部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协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应急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参与事件调查,对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6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及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一般事故,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者区委、区政府指定同志担任;较大及以上事故,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或者区委、区政府指定同志担任。成员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参与事故处置和救援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风险防控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对区内城市供水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研判,确定区内城市供水系统重大安全风险,形成清单,开展重点检查执法,督促和指导有关供水企业建立防控方案、落实风险防控措施,整改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各供水企业要加强对供水范围内设施监控,确保供水能力和供水水质,对有关可能导致供水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密切关注,及时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区应急救援部和专家通报情况,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2监测预警
区综合执法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等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行业内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整合信息监测预测资源,建立健全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监测、预测、预警系统,加强对有关信息的收集、风险分析和动态的监测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供水企业应对城市供水水源水量、水质、供水工程情况及其他灾情信息进行监测,对各类不利情况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成因、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供水等方面造成的影响等信息及时汇总,对各类不利城市供水情况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并提出应对措施。
3.3信息报告
3.3.1信息报告程序
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或供水相关部门报告。
供水企业在发现或接到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报告后,要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后补的方式。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属地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措施工作,迅速了解和汇总相关信息,甄别供水突发事件等级与发展趋势,在突发事件发生一个小时内将事件相关信息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后按照危害程度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若确认为一般及以上城市供水突发事件,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及时、准确地要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单位;若确认为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还必须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3.3.2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应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规模、水厂座数、水源地(地表、地下)处数;
(3)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类别;
(4)简要经过;
(5)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6)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突发事件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3.4预警行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行业事故预警信息后,及时报告区指挥部,按照统一安排部署,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和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当本级指挥部认为事故较大,有可能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告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处置实行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为主、分级负责。当事件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应先期处置,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抢险物资、队伍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群众避难等。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同时,按规定程序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4.2事件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10年发布《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编制导则》针对供水突发事件的分级指标,结合石嘴山市实际,将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城市供水突发事件(Ⅳ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城市居民总人口的10%—20%饮水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20%—30%。
(2)较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城市居民总人口的20%—30%饮水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30%—40%。
(3)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城市居民总人口的30%—40%饮水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40%—50%。
(4)特别重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城市居民总人口的40%以上饮水居民连续停止供水24小时以上。或受影响的供水范围占城市总供水范围的50%以上。
4.3分级响应
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供水事件时,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时,由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接受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4.4响应启动
按照城市供水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大武口区负责一般事故(Ⅳ级)响应启动,较大及以上事故响应由石嘴山市或自治区启动,大武口区做好配合工作。
(1)一般事故(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及时上报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故研判,达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企业、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后及时开展救援工作,当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石嘴山市应急救援部门增援。
(2)发生较大事故时(Ⅲ级),迅速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长签发,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应急指挥部在做好Ⅳ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将指挥权移交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其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3)发生重大事故时(Ⅱ级),迅速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Ⅰ级),迅速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自治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5响应措施
4.5.1区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对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协调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向区委、区政府以及石嘴山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必要时请求石嘴山市给予支持。
(5)尽快指定现场联络人,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开通与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6)确需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石嘴山市报告,由石嘴山市安委会根据研判情况作出应急响应。
4.5.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2)通知指挥部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5.3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
(2)听取各有关单位情况汇报。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
(4)传达和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5)完善初步处置方案(意见),形成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交通管制、现场管控、组织营救、医疗救治、监测预警、疏散撤离、避护安置、治安维持、卫生防疫、信息发布,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等。
(6)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任务。
(7)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8)实地督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
(9)向区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和现场最新情况、处置方案、处置情况。
(10)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1)定时组织督查,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12)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4.5.4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紧急处置措施
接到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公安、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2)责令事故企业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开展自救。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5.5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4.6信息发布
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期间,对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供水突发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公众防范措施和初步的核实情况等,并根据供水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撰写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响应调整与中止
4.7.1响应调整
供水系统突发事件出现难以控制,呈扩大或发展的趋势,且有可能影响周边省(自治区)、市或县区,需要调整应急救援和应急范围的,区应急指挥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后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市应急指挥部接到请求,尽快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赶赴现场协助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原响应级别继续存在,归属上级预案管理。
4.7.2响应终止
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检测、评估、鉴定和专家论证,确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供水恢复正常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应急结束建议,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宣布终止应急响应;重大和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件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响应的结束。应急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应急行动组予以撤销。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供水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工作。包括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妥善安置、慰问、后续医疗救治、赔偿,征用物资和抢险救援费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5.2保险赔付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各城市供水企业及重点供水用户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3调查评估
供水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供水突发事件由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报备,区政府负责调查,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较大供水突发事件,报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评估,区政府做好配合工作。
重大、特大突发事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评估。由市应急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较大及以上的供水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市政府报告;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有事件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区政府配合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5.4恢复重建
对受突发事件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制定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社会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保障
各专业应急抢修部门和单位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供水突发事件发生时,应按照预案调动应急队伍进行处置。应对抢险救援骨干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模拟演练,以提高施救人员业务素质和应急处置能力。
6.2应急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调用应急装备物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供水企业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设备、物资应满足抢险急需。
6.3应急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及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系统现状,储备一定数量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以备应急抢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等应急使用。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需要,快速协调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进入救灾现场,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必要时组织动员区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6.5基础设施保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要及时协调修复受损毁的电力和通信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通信需求,保障突发事件地区电力、通信畅通。
6.6治安交通保障
发生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后,现场应实施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保持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根据需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形成快速、高效、顺畅、协调的应急运输系统。
6.7气象服务保障
区气象局负责协调提供天气预报并加强对极端天气的监测和预警。根据预防和应对供水突发事件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7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预案演练计划,按照供水应急预案及相关预案的规定,组织不同类型的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各供水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供水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供水工作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确保负责应急、抢修的队伍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准备状态。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大武口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和效率,最大程度减少大面积停电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范围内发生的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用于指导和规范星海镇及各街道、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协调联动开展抢险救援、事故处置、电力供应恢复等应对工作。
大面积停电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造成区域性电网或城市电网大量减供负荷,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和威胁的停电事件。
1.4 工作原则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密切配合、综合协调,属地为主、分工负责,保障民生、维护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电力企业、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2.1.1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区政府成立大武口区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建立调度指挥系统,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相关工作开展。
2.1.2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大武口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大武口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2 成员单位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农水局、区文旅广电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供电公司、星瀚市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在大武口区总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发电公司等单位和企业组成。
2.2.1 成员单位职责
(一)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发布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区委网信办: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应对、处置工作。
(三)区发展和改革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省大面积停电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协调电力企业设备设施修复建设项目计划安排。
(四)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组织应急救援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和协调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必需品的供应等工作。
(五)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安排,做好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及时妥善处理由大面积停电引发的治安事件,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交通疏导,保障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地进行。
(六)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受事件影响群众实施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
(七)区财政局:负责协调电力应急抢险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植物的行为进行监管,负责对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为恢复重建提供用地支持。
(九)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恢复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公用设施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客货运输车辆,保障发电燃料、抢险救援物资、必要生活资料和抢险救灾人员运输,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的、抢险救灾物资公路运输通道畅通。
(十)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的监测,提供相关信息。
(十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配合做好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做好安全播出。
(十二)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当地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情的发展和蔓延。
(十三)区应急管理局: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国家、自治区负责开展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防灾抢险。
(十四)高新区经济发展局:组织协调高新区相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高新区重点企业设备设施修复建设项目计划安排。
(十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
(十六)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协助区应急指挥部做好事故灾难的救援工作。
(十七)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供电公司:组织研判、核实大面积停电预警信息,并对事件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后向上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及时报告;及时上报应急处理和供电恢复情况;负责组织开展电力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承办自治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联合演练等工作。
(十八)国能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组织、协调本系统及所属发电企业做好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应急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工作,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2.3 专项工作组
大武口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2.3.1 电力恢复组
由区发改局和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供电公司牵头,区工信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农水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组织电力抢修恢复工作,尽快恢复受影响区域供电工作;负责重要电力用户、重点区域的临时供电保障。
2.3.2 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广电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供电公司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多媒体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舆情管理,引导舆论导向;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
2.3.3 综合保障组
由区发改局和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供电公司牵头,区工信商务局、高新区经发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交通局、区农水局、区文旅广电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电力企业。
主要职责: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受灾情况进行核实,指导恢复电力抢修方案,落实人员、资金和物资;组织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维护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正常运行;维护铁路、道路等基本交通运行;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2.3.4 社会稳定组
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工信商务局、区民政局、区住建交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参加,视情增加其他部门。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以及趁机盗窃、抢劫、哄抢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排查纠纷化解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4 电力企业
电力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下同)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在政府组织指挥机构领导下开展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供电公司负责全区主网、所辖供电区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对处置,电网调度工作按照相关规程执行。各发电企业负责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对处置工作。
2.5 重要电力用户
做好生产调整、自备应急电源和保安电源启用准备等工作。
2.6 信息联络员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具体负责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告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7 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电力、气象、地质、水文等领域相关专家组成,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8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区应急指挥部同意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的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电力企业要结合实际加强对重要电力设施设备运行、发电燃料供应等情况的监测,建立与工信商务、农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住建交通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分析各类情况对电力运行可能造成的影响,预估可能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区住建交通局、自然资源局、农水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等部门应将涉及电网安全的相关内容纳入日常监测范围,划分自然灾害易发区,加强预报预测和信息共享协同机制,提高灾害预测和突发事件预警处置能力。
区综合执法局、住建交通局、工信商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道路、桥梁、市政等建设工地的监管,依法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杜绝因外力破坏导致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发生。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电网大面积停电风险预警分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预警四种,分别对应大武口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分级标准中的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四级。各有关部门、电力企业及重要电力用户接到预警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准备工作,落实各项预警控制措施。期间,大面积停电预警级别调整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处理。
3.2.2 预警信息发布
电力企业研判可能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区人民政府,区发改局、区工信商务局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并视情通知重要电力用户。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研判,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并通报同级其他部门和单位。当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区发改局、电力企业同时报告上级单位。
3.2.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电力企业要加强设备巡查检修和运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并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等应急保障准备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做好自备应急电源启用准备。
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维持公共秩序、供水供气供热、商品供应、交通物流等方面的应急准备;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经研判不会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接到大面积停电事件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大面积停电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发改委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按照电网停电范围和事件严重程度,大面积停电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4.1.1 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自治区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
(2)石嘴山市城市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3)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特别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1.2 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自治区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6%以上40%以下。
(2)石嘴山市城市电网:负荷200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2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3)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重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1.3 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大面积停电事件:
(1)自治区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12%以上16%以下。
(2)石嘴山市城市电网:减供负荷20%以上40%以下,或30%以上5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大武口区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60%以上,或者7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4)应急指挥部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较大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4.1.4 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
(1)自治区电网:负荷5000兆瓦以上2000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6%以上12%以下。
(2)石嘴山市城市电网:减供负荷10%以上20%以下,或15%以上3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
(3)大武口区电网:负荷150兆瓦以上的减供负荷40%以上60%以下,或者50%以上70%以下供电用户停电。负荷150兆瓦以下的减供负荷40%以上,或50%以上供电用户停电。
(4)发生下列情况,参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应对:区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机关单位、医院等二级以上重要电力用户电网侧供电全部中断;
(5)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电网设施受损程度、停电范围、抢修恢复能力和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研究确定为一般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者。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若上一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本级单位应提级响应,最高值Ⅰ级封顶。
4.2 响应分级
根据大面积停电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在自治区、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第一时间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应急专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当前形势,会商评估发展趋势,作出决策部署,发布应急响应命令,组成现场工作组,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由区应急指挥部迅速向市政府汇报情况,视情况提出支援请求。
(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或初判发生重大大面积停电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在自治区、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第一时间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应急专家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当前形势,会商评估发展趋势,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发布应急响应命令,组成现场工作组,并由其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由区应急指挥部迅速向市政府汇报情况。
(3)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区应急指挥部分别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析研判当前形势,就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发布应急响应命令,组成现场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对于尚未达到一般大面积停电事件标准,但对社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停电事件,区应急指挥部可结合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
大面积停电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按照“谁发布,谁调整”的原则处理。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相关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减少损失。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抢修电网并恢复运行
电力调度机构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控制停电范围;尽快恢复重要输变电设备、电力主干网架运行;在条件具备时,优先恢复重要电力用户、重要城市和重点地区的电力供应。
电网企业迅速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电网设备设施,根据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向重要电力用户及重要设施提供必要的电力支援。
发电企业保证设备安全,抢修受损设备,做好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准备,按照电力调度指令恢复运行。
4.3.2 防范次生衍生事故
重要电力用户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迅速启动自备应急电源,加强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3.3 保障居民基本生活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相关部门和水、气、油、供热等企业启用应急供水措施,采用多种方式,保障居民用水需求;采用多种方式,保障燃气供应和采暖期内居民生活热力供应;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应急生产、调配和运输,保障停电期间居民基本生活。
4.3.4 维护社会稳定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相关部门要加强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重点单位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停电区域内繁华街区、大型居民区、大型商场、学校、医院、金融机构、城市交通设施、车站及其他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等重点地区、重点部位、人员密集场所的治安巡逻,及时疏散人员,解救被困人员,防范治安事件;加强交通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尽快恢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严厉打击造谣惑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各种违法行为。
4.3.5 加强信息发布
发生大面积停电事件后,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客观统一的原则,加强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向社会发布停电相关信息和应对工作情况,提示相关注意事项和安保措施。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公众情绪。
4.3.6 组织事态评估
及时组织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发展趋势及恢复进度进行评估,为进一步做好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4.4 事件应对
4.4.1 区应急指挥部事件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区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组进行会商,研究分析事态,部署应对工作;
(2)根据需要赴事发现场,或派出前方工作组赴事发现场,协调开展应对工作;
(3)研究决定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提出的请求事项,重要事项报区人民政府决策;
(4)统一组织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组织开展事件处置评估;
4.4.2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件应对
根据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和区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区应急指挥部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及时传达区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等工作。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发布启动响应的命令;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工作安排。
(3)负责做好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密切关注事故发展变化,及时向市发改委、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
(4)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
4.5 响应终止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电网主干网架基本恢复正常,电网运行参数保持在稳定限额之内,主要发电厂机组运行稳定;
(2)减供负荷恢复80%以上,受停电影响的重点地区负荷恢复90%以上;
(3)造成大面积停电事件的隐患基本消除;
(4)大面积停电事件造成的重特大次生衍生事故基本处置完成。
5. 后期处置
5.1 处置评估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鼓励开展第三方评估。
5.2 事件调查
大面积停电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处置建议。
5.3 善后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制订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尽快消除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影响。
5.4 恢复重建
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电网网架结构和设备设施进行修复或重建的,由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恢复重建规划,协调重建工作。相关电力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规划做好受损电力系统恢复重建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电力抢修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其他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等参与大面积停电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处置工作。公安、消防、武警部队等要做好应急力量支援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电力企业应储备必要的专业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和完善相应保障体系。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生产生活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需要。鼓励支持社会化储备。
6.3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工信商务局要建立健全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区住建交通局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分局要加强交通应急管理,保障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根据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有关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车辆,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6.4 技术保障
电力企业要加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制定电力应急技术标准,加强电网、电厂安全应急信息化平台建设;对电力日常监测预警及电力应急抢险工作必要的气象、地质、水文等信息要加强分析研判;要分析和研究电网大面积停电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损失,增加技术投入,建立和完善应急技术保障体系。
6.5 应急电源保障
提高电力系统快速恢复能力,加强电网“黑启动”能力建设。区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应充分考虑电源规划布局,保障各地区“黑启动”电源。电力企业应配备适量的应急发电装备,必要时提供应急电源支援。重要电力用户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应急电源,并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应急状态下能够投入运行。
6.6 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发改局、应急局、工信商务局等有关部门以及各相关电力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大面积停电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 宣传
区发改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供电公司、各发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宣传紧急情况下如何采取正确的措施进行处置,不断增强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供电公司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的电力设施保护意识。
7.2 培训
各电力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对全体员工的事故防范安全生产教育和应急救援教育,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和培训,并通过专业人员的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应急救援业务知识水平。
7.3 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需要协调组织开展1次区域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政府部门、社会机构和各电力企业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各电力企业应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供电公司及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架构图
大武口区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流程
大武口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恪守安全红线,筑牢安全防线,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防范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应对突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时,由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优先。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实施救援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把遇险人员、受威胁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放在首位,牢牢把握“及时进行救援处理”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两个事故控制的关键点,把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现场指挥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按照处置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职责分工和权限,根据事故的性质、影响程度和安全责任,按照分级负责、协调有序、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开展道路运输应急救援、处置和善后工作。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科学规划、全面防范、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应对、措施果断,严格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
快速反应,处置得当。坚持防止事故扩大优先的原则,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多方联动、快速响应,建立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快速、及时、得当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依法行政、合法处置。实施道路运输应急保障措施时,征集、调用相关物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成立大武口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1 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机构组成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星海镇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青山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街道办事处、长城街道办事处、长胜街道办事处、长兴街道办事处、石炭井街道办事处、白芨沟街道办事处、锦林街道办事处、沟口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2.2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及时传达区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等工作。
(2)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发布启动响应的命令;督促有关部门、企业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工作安排。
(3)负责做好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密切关注事故发展变化,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处置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应急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配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城市道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迅速疏散;参与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及伤亡人员中困难家庭的临时生活救助。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提供事发地的区域地形图、市政道路红线内地下管线相关资料;承担地质灾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事故救援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提供事故企业建设项目的信息,配合事故救援;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环境危害成分和程度监测;做好应对危化品道路交通事故引发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生因事故引发环境污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涉及运输危化品等货物的质量检测、质量鉴定和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检测、认定、技术处理,提出应急救援技术措施,对事故救援现场所需特种设备提供技术支持。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通信保障工作,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伤员救护及转运工作;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及相应医疗资源的调配工作;做好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及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调和处置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协调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导事故现场的火灾扑救、现场被困人员的搜救工作;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负责突发事件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
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参与救援处置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本预案中未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职责的单位在应急状态下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协调指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职能。
2.4专项工作组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分别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增补,按照牵头单位要求做好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指挥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等工作,调度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文件和影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救援工作,实施现场指挥部确定的应急处置方案。
(3)社会管控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现场可能危及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加强现场保护和警戒,维护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和疏导。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工作职责:负责协调辖区医疗机构参加救援,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和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等工作,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5)风险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等
工作职责: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污染因子影响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预警,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
(6)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资金、物资装备、生活必需品、避难疏散场所、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服务保障;开辟应急运输绿色通道,确保救援救灾物资装备和人员的紧急输送;组织做好重要救援物资装备的调度、物流应急计划、应急物资投放网络与公路运力的衔接计划;做好受灾人员安置及临时救助。
(7)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8)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3预防与预警
3.1预防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要根据大武口区道路交通委员会本年工作要点,结合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季节性、区域性、行业性等高发频发特点,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完善和强化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并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发现并整改相关隐患。全面强化全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和交通秩序整治等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确保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3.2 预警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并完善与各成员单位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信息汇总和分析研判,或接到应急管理、气象、地震、交通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市政设施事故、危险物品事故、突发大交通流等方面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或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或区域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提示或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有责任及义务立即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属地交警大队报告。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属地交警大队接报后按照危害程度及时进行分析研判,若确认为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及时、准确地要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并上报市公安局;若确认为特别重大、重大供水突发事件,还必须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4.2 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属地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先期开展交通管制,疏导车辆、设立警戒区、疏散现场和周边人员、控制现场相关责任人、伤员前期救治、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等处置措施;应急、医疗等救援专业队伍到达后,应在其指导下根据需要予以调整,配合其他部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扩大警戒区;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待事故险情处置结束后,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组织清理事故现场,尽快恢复交通。
4.3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千万元以上5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千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4分级响应
道路交通事故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自治区、石嘴山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应对重大以上、较大、一般级别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各级指挥部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
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4.5响应启动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等级、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结合应急处置工作实际需要,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由低至高分为IV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
4.5.1 IV级响应
发生初判为一般级别的道路交通事故;由本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及时上报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故研判,达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企业、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后及时开展救援工作,当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石嘴山市应急救援部门增援。
4.5.2 Ⅲ级响应
发生初判为较大级别的道路交通事故;迅速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长签发,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应急指挥部在做好Ⅳ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将指挥权移交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其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5.3 Ⅱ级响应
发生初判为重大级别的道路交通事故;迅速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5.4 Ⅰ级响应
发生初判为特别重大级别的道路交通事故;迅速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自治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6响应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与事故涉及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人迅速赶往事发现场,组建必要的应急工作组并明确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牵头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请求市应急指挥部会同事故处置相关部门组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6.1人员搜救
及时动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开展被困人员救援工作;做好获救人员和伤员的转运安置;搜救过程中尽量避免对人员造成二次伤害。
4.6.2医疗救治
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并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动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医疗急救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事先到达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力量按照救护操作规程,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将伤员送往就近医院。
4.6.3现场管控
及时疏散事故周边区域可能受威胁或影响的人员,设立警戒线封锁现场,严格控制人员出入;及时疏导现场车流,引导车辆改道行驶,必要时实施临时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保障抢险救援车辆和人员优先通行;做好处置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处置人员和群众人身安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哄抢事故车辆、借机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6.4抢险排险
及时扑灭车辆火灾,转移碰撞、翻覆车辆,打捞、起吊翻坠车辆,开展道路清障工作;调集专业队伍,清理现场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传染病源等危险品;加强环境监测预警,开展现场洗消工作,避免环境污染;及时组织修复损毁的建构筑物。
4.6.5现场调查
依法控制肇事人员,组织现场勘查,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走访调查证人,收集相关证据,查明事故原因,必要时组织专家参加现场调查工作。
4.6.6 恢复交通
现场抢险救援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事故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存在事故隐患并一时难以排除的,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4.7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及时发布公众防范措施和初步的核实情况等,并根据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撰写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4.8响应终止
当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遇险人员得到救治,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其他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配合做好相应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保险赔付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5.3 调查评估
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等级、事故调查权限和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情况,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由自治区及国家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应急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区级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事故救援、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恶劣天气路面抢险、医疗救治等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6.2物资装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调用应急装备物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6.3资金保障
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区人民政府保障处置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所需经费。
6.4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5交通运输保障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属地交警大队和参与现场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根据实际情况开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必要时,依法对相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要及时协调相关企业修复受损毁的电力和通信网络,保障突发事件发生地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通信需求,保障突发事件地区电力、通信畅通。
7预案管理
7.1预案修订
当道路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新情况时,区住建交通局应当会同有关单位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7.2宣传和培训
各成员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预案和事故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应急救援培训,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纳入交通安全培训内容。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地震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石嘴山市地震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地震灾害事件、强有感地震事件、地震传言事件、毗邻地区发生对大武口区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抗震救灾工作坚持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平震结合,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无缝衔接、合力应对的工作原则。本预案印发后,即启动实施,相关的指挥机构、组织体系即已建立(发生工作和人员等变动的,继任人员自动充任),可随时对地震应急准备、监测预警、紧急处置、恢复重建等相关工作进行督导检查,以实现对地震事件的全流程、全时段、全地域管理。地震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大武口区辖区内发生地震事件后,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大武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区日常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地震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1.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 挥 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局长
成员单位: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人武部、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地震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综合执法局、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星海镇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青山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街道办事处、长城街道办事处、长胜街道办事处、长兴街道办事处、石炭井街道办事处、白芨沟街道办事处、锦林街道办事处、沟口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2.2工作机构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分管领导担任。
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工作要求;
(2)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区抗震救灾工作;
(3)负责组织地震趋势、震情、灾情会商研判,制定抗震救灾重要措施,指导协调地震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救援、调查评估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4)负责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救援处置;
(5)负责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开展地震灾害的应急救援处置;
(6)负责做好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抗震救灾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区政府关于地震灾害事件的工作部署;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部署和组织地震应急期间新闻报道和宣传工作,并督促落实;发布抗震救灾新闻通稿;协调区外新闻采访事宜。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上舆情的引导和管控,承担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部署和组织机干民兵分队进行现场抢险救援;负责协调石嘴山军分区和武警石嘴山市支队维护社会秩序和震区稳定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进行协调,保障灾区的能源需求;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地震事件救援工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指导各通信服务基础运营商等单位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协调通信保障应急物资、队伍。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监督学校开展防震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学校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及应急队伍建设工作;排查消除学校的不安全设施和因素。
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统筹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承担抢救人员生命、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灾区防火等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交通秩序,保护重要场所。
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抢救被压埋人员,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开展工程抢险,参与医疗卫生、应急通信保障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救灾救助工作,指导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群众的过渡期生活救助。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资金,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组织涉水次生灾害的排查;建立相关专业队伍和专家数据库;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工作;协助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保障灾区供水安全;负责组织抢修农业基础设施,恢复农业生产,联合有关部门做好生物疫情防控、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等工作;核报农业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演练;监督、指导和组织煤矿、非煤矿山、化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企业的次生灾害、隐患的排查、消除等;调集危化品救护队处置危化品泄露事故,指导灾区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防范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并采取紧急处置。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地震事件发生后的医疗救援、卫生防疫、饮用水安全检测,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组织调度医疗器械、药品;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教育;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援助;协调外来医疗救援力量;核报医疗卫生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区综合执法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电、道路、路灯、管网的抢修工作;核报辖市政设施等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组织对灾区环境监测,以及地震灾害引起的污染源泄漏等次生灾害的监测和防控;组织收集灾区环境污染灾情信息并上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分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流通、使用、质量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监管市场价格,采取措施维护灾后市场物价秩序。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负责协调市地震局做好地震监测;建立灾情信息网络;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教育;负责做好震情统计、汇总和上报;协助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和地震现场科学考察;平息地震谣言;负责抢修受损交通设施,保障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对震后现场建筑物的安全性鉴定和损失评估;负责震后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房屋危险评定,参与危房排险、次生灾害处置和防范工作,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组织协调对各类基础设施的抢修、抢险。
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负责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地震救援处置工作,参与协调处理处于灾区的境外来华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核报文化旅游系统地震灾害损失情况。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各种地质灾害的排查,提出预警、消除和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提供灾区影像、现状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对地震可能引发的次生地震灾害进行动态监测,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根据救灾需求制作专题地图,提供数据。
区气象局:负责灾区及周边地区气象灾害的监测及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气象信息。
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负责地震事件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
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防震减灾、应急救援工作;制订本辖区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社区志愿者队伍。
2.4专项工作组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地震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区委、区政府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人武部、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抢险救灾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组织救援人员和物资进行空运空投和铁路、公路运送;清理灾区现场。
(3)群众生活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气象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指导地震事件发生地镇(街道)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组织和统筹安排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参与灾民救助和帮扶等工作;监管市场价格,采取措施维护灾后市场物价秩序。
(4)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协调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防范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干预;制定实施灾区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5)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成员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抢修维护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的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6)次生灾害防范处置和地震监测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对重大地质、水利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化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清理处置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加强震区灾害性天气监测,做好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服务及防范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
(7)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看守所、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8)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灾区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收集、核实灾情数据,确定人员伤亡数量,评估地震灾区范围、地震灾害损失等,指导灾区做好保险理赔和给付,组织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
(9)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组织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发布灾情;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按规定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10)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及其他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2.5专家组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建立地震事件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处置措施建议,参与审查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现场技术鉴定等工作。
2.6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及以上地震事件,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一般事故,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者区委、区政府指定同志担任;较大及以上事故,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或者区委、区政府指定同志担任。成员由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参与事故处置和救援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收集和管理全区各类地震观测数据,做好全区地震预警设备维护运行工作,提出年度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的意见,安排部署加强年度震情跟踪、监测预测、群测群防和应急措施等工作。对监测到可能与地震有关异常现象进行快速上报,情况紧急时可直接上报市地震部门。
3.2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分为3类:
中期预警,“地震重点危险区划分”—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
短期预警,“地震短期预报”—对未来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临震预警,“地震临震预报”—对未来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
地震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宁夏地震局地震预报意见发布。在发布地震短期预报的地区,如果发现明显临震异常,紧急情况下,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并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地震局报告。
3.3预警预防措施
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意见(年度地震重点危险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部署全区防震减灾工作,实施有重点的地震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
3.3.1中期预警预防措施
(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2)适时检查地震灾害防御能力,提出有重点地加强各类建(构)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
(3)检查、落实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准备状况。
3.3.2短期预警预防措施
(1)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会议,部署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3)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准备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对应急救援队伍、物资和抗震救灾资金等进行自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到位。
(4)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供水、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设施,以及危险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应急抢修抢险与救援准备。
(5)加强社会舆情收集与分析,平息地震谣传、误传,维护社会安定。
3.3.3临震预警预防措施
(1)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加强震情监视以及地震前兆、宏观异常核实,随时报告震情变化。
(2)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组织实施地震灾害防御和应急准备工作;依据震情的严重性、紧迫程度和危险区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群众避震疏散,要求学校临时停课。
(3)区人武部组织基干民兵分队,协助政府动员群众避震疏散。
(4)各类应急与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随时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工作。
(5)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
(6)适时按规定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回答社会公众咨询。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1)震情速报。我区境内发生4.5级以上地震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快速获取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参数上报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灾情报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震情、灾情等信息报区委、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应急管理局等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工作组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区公安、交通、水务、教体、卫健、工信等有关单位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发现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及区有关部门要迅速核实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的部门要依据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4.2先期处置
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地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地震事件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立即发动基层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防范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目标警戒,提出需要支援的应急措施建议。同时迅速将灾情上报区委、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立即按照本预案、单位职能职责和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对初判为较大以上地震灾害的,区发展和改革局、交通局、公安局、卫健局等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统筹协调全区运输资源,开展灾情运输侦察,及时运送人员及物资;各通讯运营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抢修受损通信设施,快速组建灾区应急通信网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民政局立即排查道路受损情况,提出交通管制和救援力量、救援物资投送等措施与建议,紧急开展道路抢险抢修;供电公司立即组织排查电网设施设备受损情况,并迅速协调资源,抢险抢修电网设备设施,优先保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电力供应。
4.3地震分级
地震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事件4类。
4.3.1在人口稀疏且远离重大生命线工程地区发生的地震,在地震灾害等级初判时可适当降低灾害等级。其中: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石嘴山市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50人—29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石嘴山市境内发生6.0—6.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10人—4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大武口区境内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大武口区境内发生4.5—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3.2强有感地震事件
是指震感强烈,但未造成人员死亡的地震事件。大武口区境内城市区发生3.5≦M≦4.4级地震,初判为强有感地震事件。
4.3.3地震传言事件
是指城市或人口密集地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4.3.4毗邻地区地震事件
是指发生在邻近地区、预估或已经对我区造成灾害损失或社会影响的地震事件。
4.4分级响应
根据震情、灾情以及应急行动的不同,地震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以下几类:
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响应,对应强有感地震事件。
地震传言事件应急响应,对应地震传言事件。
毗邻地区地震事件应急响应,对应毗邻地区地震事件。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地震灾害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4.5响应启动
应对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政府Ⅰ级、Ⅱ级响应的命令,由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开展前期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应对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及专家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提出响应级别建议。经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由市人民政府向有关单位发布命令。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指挥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支持。
应对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地震事件应急预案,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灾区进行支援。
4.6响应措施
4.6.1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应对较大以上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以下紧急处置措施:
(1)派遣消防、公安救援队伍和医疗卫生救援队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协调石嘴山军分区和武警石嘴山支队派遣专业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
(2)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
(3)组织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地区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4)组织抢修通讯、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通讯、电力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的畅通。
(5)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救援。
(6)配合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强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加强治安管理,加强重要目标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组织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所辖非灾区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9)视情对前往或途经灾区旅游实施限制,对道路交通运输进行管制等。
(10)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11)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灾情及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研究提出需市人民政府支援的事项。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紧急处置措施:
(1)根据需要派出地震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群众生活保障、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等工作组,赴灾区协助、指导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视情派遣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被困群众,转移救治伤病员,开展卫生防疫等。必要时,协调驻石部队派遣专业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3)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
(4)指导、协助抢修通讯、广播电视、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
(5)协调区辖非灾区、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6)提出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4.6.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应对较大以上地震灾害,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紧急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地震灾害现场。
(2)及时召集成员单位紧急会商、分析研判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批准后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
(3)贯彻区委、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事发地及区辖非灾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对处置工作。
(4)及时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5)接待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及工作组和国家、自治区、省外地震灾害救援队等。
(6)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研究制定新闻工作方案,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
(7)指导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地震应对处置工作。
(8)起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总结评估地震应对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贯彻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事发地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区辖非灾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对处置工作;及时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向区委、区政府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情况;掌握震情监视和分析会商情况,指导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起草和整理归档等工作。
4.6.3各成员单位紧急处置措施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大武口区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规定》和工作组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紧急开展处置工作。
4.6.4现场处置措施
事发地协助配合或组织设立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负责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搜救人员。立即组织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广大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同时组织协调区人武部、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调配大型吊车、起重机、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抢救被埋压人员。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救援队伍之间要加强衔接和配合,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做好自身安全防护。
(2)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区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特别是加大对重灾区及偏远地区医疗器械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辖区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加强灾区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水源进行监测消毒,加强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妥善处理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粪便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加强鼠疫、狂犬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监测、防控和处理,及时接种疫苗;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日报告制度。
(3)安置受灾群众。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各类救灾物资,解决受灾群众吃饭、饮水、穿衣、住宿等问题;在受灾镇、街道设置生活用品发放点,确保生活用品的有序发放;根据需要组织生产、调运、安装活动简易房;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器材,严防火灾发生。救灾物资优先保证学校、医院、敬老院的需要;优先安置孤儿、孤老及残疾人员,确保其基本生活。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灾区学校复课。
(4)抢修基础设施。抢通修复因灾损毁的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需要和应急工作需要。
(5)加强现场监测。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积极协调自治区地震局组织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实时跟踪地震序列活动,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对震情形势进行研判。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气象变化。区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加强空气、水源、土壤污染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6)防御次生灾害。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要加强次生灾害监测预警,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造成新的人员伤亡。
(7)维护社会治安。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戒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8)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区委外事办、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民政局妥善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统一涉外表态口径;协调安排国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行动,并做好相关保障。
(9)开展灾害调查与评估。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地震烈度、发震构造、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深入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环境影响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4.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4.7.1强有感地震事件
当我区发生强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意见,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督导各级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并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市应急管理指挥部。
4.7.2地震传言事件
当我区出现地震传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事发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传言发生,积极采取措施,做好新闻宣传及信息发布,平息地震传言;视情派出工作组分析传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宣传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迅速处置有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相关情况要及时报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4.7.3毗邻地区地震事件
地震发生在我区邻近地区,但预估或已经造成我区灾害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震级大小、灾情严重程度,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响应级别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地震灾害事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地震灾害事件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地震震情,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等灾情情况,抗震救灾进展情况,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次生、衍生灾害监测和预警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社会动员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根据地震灾害的紧迫性、危害性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地震灾害发生后,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鼓励动员社会力量依法进行捐赠和援助。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震灾害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10响应终止
在抗震救灾抢险救援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有关部门要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市星瀚集团、市润泽供排水有限公司、国网大武口供电公司等单位要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工程设施抢险抢修队伍建设。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等部门,要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建立行业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和工作队伍。星海镇、各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5.2物资及经费保障
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民政局等物资储备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网络和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震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地震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和药品等的生产供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必要的防震减灾专项工作经费,在物资储备中适当安排防震减灾物资,做好震害防御和应急准备等各项工作。
5.3基础设施保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工作体系,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通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区文化旅游广电局要协调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建立完善应急广播体系,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国网大武口供电公司要加强电网基础设施、电力调度系统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公安、交通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保障体系,加强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抗震救灾顺利进行。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要协调星瀚集团不断强化生命线工程设施软硬件建设、物资储备,确保在最短时间内恢复服务。
5.4避难场所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区教育体育局等有关部门,利用广场、绿地、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应急指挥、医疗卫生、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等设施设备和生活物资,满足地震灾害后的紧急疏散和临时生活需要。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要配置报警装置和救生避险设施,设置应急疏散通道,并确保畅通。有关单位要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总结评估
(1)地震灾害处置工作结束后,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发地政府提交的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区委、区政府,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6.3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事发地应当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机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做好地震应急管理、震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全区各级各类学校要把防震减灾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区教育体育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等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要结合本乡镇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7.2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区应急指挥部下设抗震救灾各工作组组长单位,定期单独或联合牵头开展地震应急演练;及其应急管理指挥部要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广泛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地震事件应急预案后,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交通、水利、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和学校、医院,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地震事件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就抢救压埋人员、紧急医疗救护、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报送灾情信息等制定地震应急处置方案,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备案。
7.4地震应急检查
根据工作需要,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地震局)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督促、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切实提高地震灾害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能力。检查对象包括: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基层组织等。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地震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设、地震应急救援法制及标准的贯彻执行、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地震应急和救援队伍建设及地震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建设、技术体系建设、物资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动员机制建设、科普宣传教育等。
7.5责任与奖励
对在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地震灾害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科学、及时、有效地组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指导应急抢险,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事故、排除隐患,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不含供水、供气等市政运行,下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大武口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工作,各部门及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依据职责分工,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应对紧急情况。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依据行政区域、突发事件性质,建立分层分级、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应急处理体系。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挥、协调、处理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保证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指挥机构
大武口区辖区内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事故后,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大武口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2.1.1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指挥部机构组成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星海镇、朝阳街道办事处、青山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街道办事处、长城街道办事处、长胜街道办事处、长兴街道办事处、石炭井街道办事处、白芨沟街道办事处、锦林街道办事处、沟口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2.2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收集、汇总及报告工作;
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分析会商,研判事故影响程度、范围及发展趋势;
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督促各有关部门、企业落实应急指挥部工作安排。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处置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提供事故企业建设项目的信息,配合事故救援,指导、协调和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的处置;事故发生时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调动抢险队伍、机械设备及救援物资,实施抢险救援;负责调集运输车辆,运送人员和救援物资。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配合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参与调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调查工作。
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警戒、周边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负责突发事件区域的道路管制和交通疏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协调提供事故企业建设项目的信息,配合事故救援;负责协调相关应急物资储备、满足应急救援需要。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对事故伤亡人员中困难家庭的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保障监督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协调配合对事故项目用地规划性质和涉及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调查。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区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环境的监控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配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处置过程中涉及城市道路损毁、抢修破路等事宜的应急审批、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协调事件中特种设备的应急处置、检测检验,预防次生事件发生,负责应急期间的价格监管工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指导各通信服务基础运营商等单位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协调通信保障应急物资、队伍。
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挥调度消防救援队伍参与事故现场救援。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事件中的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协助开展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水质应急监测。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等气象服务。
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的应急、后期处理工作;组织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专项工作组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讯、救灾物资和装备等救援资源的调配;被困人员和抢险救援人员后勤保障;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向现场指挥部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配合应急指挥部确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有关人员实施抢险救援;组织人员搜救和疏散转移。
(3)警戒疏散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警戒保卫,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疏散人员和物资。
(4)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紧急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和抢险救援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应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气象局等。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对相关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
(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卫生健康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按规定及时发布事故有关信息。
(7)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2.5专家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型和部门应急职责,组织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与审查论证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必要时参与现场技术鉴定工作。
3 预测、预警机制
3.1 风险防控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及监督机构依法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风险防控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风险点、危险源辨识、评估,制定防控措施,防范化解事故风险,消除事故隐患。
3.2 监测预警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要及时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监控信息。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或接收到有关自然灾害信息可能引发事故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通知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对事故风险和隐患排除前或者控制、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针对可能发生事故的特点、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指令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单位进入待命状态。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得到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事件信息后,立即通知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相关人员须30分钟内组织完毕。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同意,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等。
3.3 预警行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其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报送有关信息。
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情况,积极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1)向有关企业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通知其采取预防措施;
(2)派人员赴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
(3)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并传达指导意见;
(4)做好应急救援队伍、器材装备、物资等调集准备工作;
(5)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值班室报告。
3.4 信息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半小时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发生一般及以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当在1 小时内向大武口区委、区政府和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上报事故信息,同时做好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事故发生后及时上报以下内容: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事故类型;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1)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求助要求;
(2)事故报告单位、人员通讯联系方式、签发人、报告日期等;
(3)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产权人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4)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及后续救援措施;
(5)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求助要求;
(6)事故报告单位、人员通讯联系方式、签发人、报告日期等;
(7)有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产权人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
(8)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及后续救援措施;
(9)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3.5 先期处置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有效应急救援措施,组织开展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按照属地原则,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职责认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组织抢险专家、物资、队伍赶赴现场,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组织群众避难。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对事故现场进行有效的保护,以便于事后开展事故原因、性质调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重大涉险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2 分级响应
事故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市、县(区)分别负责应对重大及以上、较大、一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根据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各级指挥部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伤亡情况分级启动预案响应程序。
4.3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大武口区负责一般事故(Ⅳ级)响应启动,较大及以上事故响应由石嘴山市或自治区启动,大武口区做好配合工作。
4.3.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Ⅳ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组织调动事发事发企业、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迅速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长签发,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应急指挥部在做好Ⅳ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将指挥权移交市应急指挥部,在其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3.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程序的命令,同时报请自治区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在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
4.3.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在国家和自治区工作组的指导下,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进一步加强现场指挥部力量。在做好Ⅱ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在自治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4 响应措施
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现场指挥机构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1)迅速组织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控制事故的蔓延;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同时,迅速组织群众撤离事故危险区域,维护好事故现场和社会秩序;
(2)设置警示标志,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受过专门的训练,配备相应的防护(隔热、防毒等)装备及检测仪器(毒气检测等);
(4)立即调集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掌握事故发展情况,及时修订现场救援方案,调集补充应急救援力量。
4.5应急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指令,在技术保证的前提下立即对事故进行紧急处置,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加剧。
抢险救助组和医疗救护及善后组接到指令,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人员伤亡进行紧急救治处理,对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做好救治准备工作。
综合协调组接到指令,负责应急物资、设备等筹集、调拨,保障应急处置物资供应;负责应急所需通信、电力保障及其他应急处置保障;提供应急救援现场人员办公、食宿的后勤保障;做好上访群众接访工作。
若安全事故有继续扩展趋势,需要转移和疏散群众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并在科学预测的基础上,按照事故危害性质,划定需转移群众的范围和转移方向,及时组织群众转移和疏散,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安全事故基本控制稳定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集后援力量展开事故处置工作,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对人员、物资配备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宣传报道组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安全突发事故报道工作。新闻稿件统一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审核。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委、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事故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事故以石嘴山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一般事故以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4.7 应急结束
4.6.1 应急结束条件
(1)突发事故现场搜救工作已经完成;
(2)幸存人员已撤离、疏散;
(3)伤亡人员已经得到妥善救治和处理,重要财产已进行必要保护;
(4)对事故现场、应急人员和周边群众已采取有效防护和安置措施;
(5)事故所造成的各种危害已被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4.6.2 应急结束程序
经突发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符合应急结束条件,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发布应急结束指令。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因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出其他处理。要妥善安置伤亡人员,落实有关救济、补助和赔偿措施。
5.2 保险赔付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财政局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行业应按照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5.3 调查和评估
区委、区政府根据事故等级、事故调查权限和应急处置工作实际情况,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一般事故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较大事故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重大及特别重大由自治区及国家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市、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发生、应急救援情况和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4 恢复重建
对受事故损害的公共区域,在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必要时可申请区政府给予支持。
6应急保障
6.1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企业救援队伍等应急力量依法参加救援工作。
6.2应急救援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需要调用应急装备物资,各相关单位按照调度指令全力保障事故处置装备物资需要。
6.3应急救援经费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按照属地原则和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原则,由区政府协调解决。
6.4其他保障
有关部门和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指挥部指令或应急处置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7应急预案管理
7.1预案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预案,每年组织一次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修订完善预案。
7.2宣传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企业做好本行业生产安全及应急抢险的相关知识宣传,增强企业、公众预防、避险、减灾等常识。
7.3责任与奖惩
区应急指挥部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健全大武口区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恐怖活动、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突发辐射事故,提高应急反应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和减轻突发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修正)、《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预案及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事件(核事故除外)。主要包括: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伴生矿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恐怖活动引发的辐射事故;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可能对大武口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境外核试验、核事故及辐射事故、国内外航天器在大武口行政区域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办法》之规定“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科学处置”的工作原则。
2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1.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1.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2.1.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1.4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核与辐射事故对我区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辐射事故。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2.2.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2.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2.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2.3.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3.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2.3.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2.4.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4.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2.4.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者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2.4.4测井用放射源落井,打捞不成功进行封井处理;
2.4.5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辐射污染后果。
3 组织体系
3.1 组织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大武口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大武口区各通讯运营公司等部门以及星海镇、各街道、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组成。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局长兼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相关所(室)负责。
大武口区辐射事故应急24小时常设值班电:0952-2011907;大武口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52-2018521;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52-4615228。(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24小时常设值班电话:0951-5160880;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951-5160920)
3.2 职责
3.2.1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在大武口区党委、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辐射事故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辐射事故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完成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2)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处置、救援、报告、信息发布和应急终止等工作;
(3)负责组建成立响应的专业救援队伍;
(4)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提供必要条件;
(5)负责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信息,经批准后向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汇报的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报告;
(6)指导、督促星海镇、各街道做好相关应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援;
(7)若辐射事故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大武口区辐射应急指挥机构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可申请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进行指导应对处置工作。
3.2.2 大武口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实施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
(2)承担应急信息的接收、处理、报送工作;
(3)组织编制辐射事故报告和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4)制定和修订大武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组织有关辐射事故的应急培训和演习,管理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库。
3.2.3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承担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现场及周围环境的辐射应急监测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对辐射事故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和应急状态终止建议;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保持应急响应能力常备不懈;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应急专家咨询组并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依据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授权,向社会发布应急处置工作各阶段信息;加强新闻媒体宣传报道,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辐射事故有关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展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组织开展综合应急处置工作。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负责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丢失、被盗(或人为破坏)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对辐射事故危害涉及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理,对可能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人员进行辐射剂量估算,对辐射损伤人员进行医学救护;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宣传及其它相关处置行动。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受辐射事故影响导致困难的群众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习、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和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经费保障工作。
区各通讯运营公司: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星海镇、各街道:负责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落实区人民政府和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负责开展受辐射影响群众的转移安置、协调等先期处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后勤保障和必要的便利。
3.2.4 区辐射事故各应急工作组职责
(1)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各通讯运营公司、星海镇、各街道、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按照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现场协调、指挥工作,组织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协调做好应急物资的调配和受困人员安置;编制、报送辐射事故实时报告和现场应急信息,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区人民政府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2)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协调市级、或自治区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负责为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咨询;审定应急监测、处置技术方案;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并对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安全保障组:由大武口区公安分局牵头,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星海镇、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追缴丢失、被盗放射源,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对案件进行研判;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与封控、安全保卫、交通管制、治安秩序维持、人员疏散转移和救援工作。
(4)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星海镇、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受辐射事故影响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对受辐射损伤的人员或受到放射性污染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医学救治及心理干预;根据需要,协调、调动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援助。
(5)事故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牵头,大武口区公安分局、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星海镇、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的调查分析、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与后果预测等工作,负责起草辐射事故影响评估报告。
(6)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牵头协调,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星海镇、各街道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应急监测报告;承担辐射事故现场丢失放射源定位、确认工作,为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的划定和应急处置行动后果预测提供数据支持;提供应急响应终止的监测指标。
(7)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牵头,区应急管理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和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星海镇、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丢失放射源的收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置。
(8)舆情信息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星海镇、各街道及成员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网络舆情监控和引导工作;收集汇总辐射事故相关应急资料信息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编写舆情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拟定舆情应对措施,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对建议;编写对外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组织媒体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
4 预防预警
4.1 预防
核技术利用单位要严格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辐射事故风险识别、评估、防控和隐患排查整治。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加强放射源和放射性物品在生产、销售、运输、贮存与使用环节的监管,定期对所有辐射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检查和有效性确认,确保各项防护措施运行正常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发生。
4.2 预警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测的突发辐射事故,根据预测事故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预警。预警分为4级,分别对应四个事故等级,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根据事件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红色和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由市级人民政府或委托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发布。信息公告包括辐射事故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预警信息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挥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程序与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先期处置,并在2小时内向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报告;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同时向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同时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相关部门要立即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后,立即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请求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派出救援队伍赶赴现场,组织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必要时,可以直报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1.2 信息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三类。
(1)初报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表1),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紧急时也可电话直接报送,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单位名称、事故发生地点和时间、事故类型和人员受辐射照射或污染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响应措施等相关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表2),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处置过程及结果,事故潜在的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事故教训及须开展的善后工作。
5.2 启动响应
5.2.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级预案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事故单位可以直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指令后立即行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5.2.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辐射事故时,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本级预案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事故单位可以直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指令后立即行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积极配合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2.3 Ⅲ级、Ⅳ级响应
发生较大、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Ⅲ级、Ⅳ级响应,统一领导和指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单位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请求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给予应急支援。
5.3响应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属地化的原则,发生辐射事故时,属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市、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导。
5.3.1先期处置
辐射单位立即组织工作人员撤离,设置警戒线;根据操作规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备好必要的防护设施,携带辐射应急监测仪器查找丢失的放射源;将事故信息立即报告大武口区或市、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抢救受照射人员,控制非事故应急处置人员进入事故区域。
5.3.2 一般或较大辐射事故
由区人民政府(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应对处置工作。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在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监测、保障、救护和人员撤离等工作,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最大程度减少辐射环境污染、保障人员健康。如超出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急能力范围,立即向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请求支援。
5.3.3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
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响应,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实施对事故所在地应急响应指导及支援。有关人员接获应急行动指令后,应迅速准备好应急装备和器材,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投入应急行动。如有必要,向国家救援体系寻求外部支援。
5.4 应急监测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市生态环境局、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5.5 公共安全防护
5.5.1人员安置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时,根据辐射事故影响程度,及时转移、疏散、安置受辐射威胁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筹集和调运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移动厕所等物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问题。
5.5.2救治伤员
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者照射受伤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和医疗救援措施,在采取有效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彻底清除污染并根据需要实施医学检查和医学救治。
5.5.3现场管制
对辐射事故现场及受污染场所周边严格管制,未达到安全监测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确保将事故后果和影响控制在最低程度。全力追缴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援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要害部门加强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5.4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和监测装备,加强个人照射剂量监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应急监测结果,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二)根据事发时我区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提出污染控制范围建议;
(三)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四)必要时,将易失控放射源暂时收贮。
5.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5.6.1 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发布信息,5小时内要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要举行新闻发布会。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及时发布信息。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5.6.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
辐射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5.6.3信息发布形式
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7 响应终止
当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确认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无继发可能,辐射事故现场的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响应即可终止。
5.7.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应对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设施基本正常,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7.2重大辐射事故
应对重大辐射事故工作基本结束后,所有生产生活基本恢复后,由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7.3较大、一般辐射事故
应对较大、一般辐射事故工作基本结束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或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理
6.1 后续工作
6.1.1丢失、被盗放射源的辐射事故
从接到报案或者检查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作阶段报告,并提交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配合并给予技术支持;
6.1.2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科学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遭受辐射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6.1.3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审批、管理去污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2 善后处置
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照射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资源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6.3 总结评估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调查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处置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1个月内将总结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践经验,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大武口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7应急保障
7.1 物资准备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任务,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防辐射装备和应急物资,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各项工作准备充分。
7.2 力量保障
建立培养一支常备不懈,熟悉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知识的应急救援队伍,掌握各类突发辐射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措施,不断提高应对突发辐射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完善辐射事故应对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力量,提高科学应对辐射事故能力。及时了解和掌握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情况,必要时,组织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参与辐射应急现场处置工作。
7.3 通信保障
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和现场协调联络畅通,各通讯营运单位根据辐射事故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辐射事故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 资金保障
辐射事故应急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7.5 应急宣传、培训和演习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辐射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习。根据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加强辐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有计划地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实战演习,通过综合演习和专项演习,逐步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6 预案管理与更新
7.6.1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7.6.2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习,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高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星海镇、各街道及其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
8 附则
8.1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故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辐射事故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和石嘴山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2预案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事故单位名称 | (公章) | |||||||||||
法定代表人 | 地址 | 传真 | ||||||||||
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 | ||||||||||
£丢失£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 参数 | ||||||
事故经过情况 | ||||||||||||
报告单位 | 报告时间 | 年月日时分 | ||||||||||
报告人签字 | 联系方式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称 | 地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 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传真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人员污染 | 受照人数受污染人数 | ||||||||||
£丢失£被盗£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 | 污染面积(㎡) | |||||||||||
序号 | 事故源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名称 | 型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情况 | ||||||||||||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话 | ||||||||||||
传真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
附件:
辐射事故分级量化指标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重大辐射事故(二级)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4Bq,且小于5.0E+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 km2,且小于3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3Bq,且小于1.0E+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较大辐射事故(三级)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11Bq,且小于5.0E+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 m2,且小于0.5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1Bq,且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E+12Bq,且小于1.0E+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一般辐射事故(四级)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 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E+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大武口区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粮食安全领域风险防范,提升应急保障能力,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全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全区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平稳,维护全区粮食安全与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粮食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在粮食应急状态下,对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底线思维。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把保障粮食安全和应急供应作为首要任务,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调得快、用得上”。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党政同责要求,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区本级、星海镇、各街道按照地方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强化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加强风险防范化解,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反应及时、处置高效。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部门联动、协同应对。各部门、星海镇、各街道之间加强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社会多渠道粮食经营主体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2组织体系
2.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设立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统计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农发行石嘴山分行、星海镇以及各街道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2.1.1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负责粮食应急保障工作。
(二)做好粮食市场跟踪监测,根据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上涨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相关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负责区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统筹协调和指导各相关部门、星海镇及各街道落实粮食应急措施,并组织进行督导检查。
(四)及时向石嘴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粮食应急保障情况。
(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2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承担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一)掌握市级成品粮储备企业库存情况,监测和掌握全区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动态,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和方案。
(二)根据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星海镇及各街道开展应急工作。
(三)综合有关情况,起草(上报)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四)协调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五)组织相关部门对本预案进行演练。
(六)完成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统筹粮食应急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事发单位(镇、街道)做好粮食安全事件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指导职能部门对网上涉及粮食安全有害信息进行研判处置。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加强粮油零售价格监测,及时掌握粮油零售市场价格动态,在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建议;负责组织粮食调运和供应企业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和依法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需要,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的运输任务量,协调补充应急运力,对粮食应急运输车辆给予优先通行保障。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求情况,采取有力措施稳定粮食产量,促进产需基本平衡,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重点商贸流通企业成品粮油进货、销售工作,同时提供重点商贸流通企业粮油供应相关信息。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粮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指导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引发的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区统计局:配合做好粮食应急工作相关的生产和消费数据统计监测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粮食市场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质量进行监管,对粮食加工、销售中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农发行石嘴山市分行:负责落实应对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贷款。
星海镇及各街道:负责本辖区粮食应急工作。
2.1.4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专项工作组及其职责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5个专项工作组。具体如下:
(一)监测预警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
主要职责:监测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情况,对粮食市场供求、价格等信息进行定期监测和趋势分析。应急状态下对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粮食市场价格实施日监测,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提出并落实应急调控措施。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粮食市场波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应急供应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员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农发行石嘴山分行
主要职责:提出储备粮动用方案、调入(进口)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建议;制定下达应急粮食的出库和供应计划;指导监督成品粮商贸企业及时向应急供应网点运送成品粮;协调落实应急成品粮运输所需车辆和接运工作;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负责粮食应急加工、销售和成品粮储存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发行石嘴山分行
主要职责:落实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所需资金;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动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安排应急运输工具;负责组织运粮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四)信息宣传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主要职责: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的粮食应急信息和宣传口径,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宣传报道,开展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
(五)治安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主要职责:维护粮食应急时期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妥善防范和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2 星海镇、各街道
星海镇、各街道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粮食日常监测工作。如果本辖区内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价格大幅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情况需立即向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汇报。区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 粮食应急状态和分级
3.1 粮食应急状态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起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粮食脱销断档、供应中断、价格大幅上涨、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态。
3.2 粮食应急状态分级
粮食应急状态按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3.2.1 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辖区内星海镇、各街道均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以特别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形。
3.2.2 重大粮食应急状态:8个街道(含星海镇)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以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形。
3.2.3 较大粮食应急状态:4个街道(含星海镇)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以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形。
3.2.4 一般粮食应急状态:1个街道(含星海镇)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区委、区政府认为需要以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形。
4监测预警
4.1 市场监测预警
4.1.1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等部门对全区粮食市场供求变化进行监测和预警分析,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库存、流通、价格、质量等信息,同时加强粮食市场信息发布,有效引导市场预期。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现有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4.1.2 星海镇、各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监测预警与分析,并按照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4.2 应急报告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建立全区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一个或多个街道(含星海镇)洪涝、区域地震、干旱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三)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5 应急响应分级和措施
5.1 响应级别
大武口区粮食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分为IV级响应、III级响应、II级响应、I级响应。发生粮食应急状态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
5.1.1 IV级响应。出现一般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研判,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IV级响应,并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必须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
(一)实施全区粮食市场监测日报告制度,实时监测各地粮食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分析供求形势,及时向石嘴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
(二)指导星海镇、各街道做好粮食应急处置。
(三)派出工作组赶赴应急现场,协调指挥应急处置。
(四)视情况协调组织粮食应急调运、加工和供应。
(五)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六)密切关注粮油市场动态,随时掌握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5.1.2 III级响应。出现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研判,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III级响应,并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一)启动III级响应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1)动用社会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以及资金安排。
(2)动用社会成品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包括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3)其他配套措施。
(二)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组,按职责开展工作。实施全区粮食市场监测日报告制度,实时监测各地粮食生产、库存、流通、消费、价格,分析供求形势,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情况,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三)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相关授权的社会商贸企业负责执行动用计划,落实粮食出库点,及时拟定上报运输计划,协商有关部门合理安排运输,确保粮食在规定时间内调拨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
(四)组织粮食应急调运、加工和供应。
(五)向应急地区居民公布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临时设立的粮食发放点。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六)根据需要,依法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并给予科学合理补偿。
(七)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维护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
(八)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1)4小时内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粮源组织筹集和调运情况。
(2)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备应急供应网点和临时发放点日供应粮食品种及数量。
(3)向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备应急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和调运企业加工、配送和运输等情况。同时向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需支援的事项。
(九)执行区委、区政府或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1.3 I级和II级响应。出现特别重大、重大粮食应急状态时,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研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响应建议,由区委、区政府宣布启动I级和II级响应,并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对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及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24小时监测我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统一安排和调度、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迅速落实石嘴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下达的各项指令。
5.2 分级动用机制
储备粮实行分级动用机制,IV级响应先动用社会粮油,若社会粮油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III级、II级、I级响应先动用社会粮油,若社会粮油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人民政府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申请,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5.3 信息发布
各级粮食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粮食应急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依法、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客观。应急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等措施,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问题,加强舆论引导。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级层面的工作信息由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组织发布并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开展相关新闻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矛盾和紧张预期。
5.4 应急结束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区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粮食应急预案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报石嘴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逐步恢复正常秩序。
6恢复和重建
6.1 应急经费的清算
6.1.1 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粮油发生的合理支出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
6.1.2 对应急动用的粮油,相关企业要单独设账,加强财务管理,以便审核监管和补贴。
6.1.3 粮油因动用出库发生亏库和价差损失,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核定后,区财政局拨付款项。
6.2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调入等措施,充实粮食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6.3 开展调查与评估
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和相关政策。
7保障措施
7.1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由有关部门通过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对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进行政策和资金支持,确保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7.1.1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销售、投放网络。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选择认定一批信誉好的粮食零售网点、连锁超市、商场等粮食零售企业和社会商业网点,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7.1.2 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应急配送中心的布局,科学规划,提前确定好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安全有序。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7.1.3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粮食应急保障单位管理,应当与应急保障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名单要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应急保障单位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
7.2 资金与人员保障
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规定,将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必要保障;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统筹利用储备、加工等有关单位、企业人才资源,建立专业粮食应急保障队伍,加强人员和设施的配备建设。
7.3 信息化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综合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现代物流信息等技术,加强粮食应急信息化建设,积极融入地方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发挥综合应急调度作用,在应急状态下实现重大信息统一发布、关键指令实时下达、多级组织协调联动、发展趋势科学预判。
7.4 基础设施设备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定期对仓储、装卸、运输等粮食应急基础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更新和维护,确保应急状态下正常运转。
7.5 培训与演练
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星海镇和街道要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结合重特大突发事件情景构建,重点演练应急指挥、响应机制、协调联动、综合保障等工作。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粮食应急措施贯彻落实。
8附则
8.1 奖励与责任
8.1.1 对粮食应急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1.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视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相应责任。
(一)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
(二)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拒不执行粮食应急指令,指定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四)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
(五)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2 预案管理
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牵头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8.3 预案解释
8.3.1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8.3.2 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着眼于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增强能源供应保障能力,提高能源系统保供灵活性,强化能源安全风险管控,保障全区能源安全,为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加快恢复经济社会秩序提供坚实有力支撑。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事件后,能源(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煤炭)供应出现缺口,需要加强能源保障工作或跨区域能源供应保障等情形。因突发事件导致的大面积停电、油气中断按对应的专项预案处置。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措施予以应对处置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事件、食品和药品安全事件、动物疫情、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等。
1.4 工作原则
政企协同,密切配合。各有关政府部门与能源供应企业及广大用户在应急处置中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能源企业负责能源应急调运,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引发的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政府统筹,分级负责。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履行能源保障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的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组织安排能源企业应对工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星海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企事业单位等做好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工作。
强化储备,快速调用。加强应急储备工作,建立储备监管机制,完善保供资源预设调运线路和调用应急快速反应机制,政府和企业及时报送能源储备情况,发生突发事件后迅速采取相应调用措施,确保能源供应保障工作高效、有序。
保障重点,科学应对。优先保障关系国计民生的能源供应和需求,最大限度减少能源供应短缺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提高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与石嘴山市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辖区各能源供应保障企业的应急预案组成应急预案体系。依据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体系及领导小组构成
在大武口区应急管理指挥部下,成立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担任,负责领导、组织、协调能源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如遇紧急情况,根据工作需要,由副组长组织有关单位在事发现场成立区能源供应保障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现场能源保障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高新区经济发展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辖区各交警大队,兰州铁路局石嘴山机务段及电力、油气、发电、涉煤企业等组成。
2.2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决策和部署。
(2)指挥、协调全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相关工作实施和进展情况。
(3)研究部署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4)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
(5)按照自治区、市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构成及职责
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
(1)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负责与有关部门、有关指挥机构的对接和协调。
(2)负责建立成员单位间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分析评估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形势,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指导全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调度工作。
(3)负责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的监测、分析、汇总、报送等工作,组织和制订有关处置方案,向领导小组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
(4)经领导小组批准,启动、调整、终止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响应等级。
(5)按照领导小组的命令和指示,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组织协调跨区域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6)对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有关处置方案和恢复重建进行综合评估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2.4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及相关能源企业。主要职责:
(1)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落实突发事件能源保供管辖责任,负责园区内能源供应的监测、分析,负责园区内领导、组织、协调能源保障应急处置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组织研判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发展态势,及时向市发改委和区委、区政府报告能源供应保障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电力行业行政监管,协调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制定短期、中期电力运行调控目标和措施,牵头负责电力工作组工作。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全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做好能源供应保障综合风险评估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配合做好能源保供工作,负责工业企业天然气使用综合协调、企业自备能源运行调度;负责全区成品油资源组织调配,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做好辖区加油站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牵头负责成品油供应工作组相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4)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城镇公共供水、天然气调度保供工作,指导城镇供水、节水、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排放)、燃气的运行维护管理,保障民生基本需求。牵头负责天然气工作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公路运力,为保障能源供应的人员、物资、设备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5)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城乡供水一体化调度;负责水情、汛情的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协调相关水域的水情监测和调度工作;牵头负责供水工作组相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6)区应急管理局:承担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煤炭生产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能源保供企业抢险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各级单位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参与突发事件发生后能源供应保障综合风险评估、事故的调查,协同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相关工作;督促落实煤炭安全保供目标任务,牵头负责煤炭供应工作组相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8)兰州铁路局石嘴山机务段:负责组织协调大武口站点铁路运力,为保障能源供应的人员、物资、设备快速运输提供支持保障。
(9)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网内电力运行调度、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负责保障城乡居民和重要用户用电调度供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天然气供应企业:负责全区天然气运行调度和天然气供应;负责所属天然气管道设施的管理维护,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对所属管道设施的抢修恢复;做好天然气生产运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国能大武口热电有限公司:负责合理安排生产、基建、设备检修、燃料物资保障等工作,确保按调度需要发电;做好本企业的事故抢险和应对处置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2)煤炭供应企业:做好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煤炭应急供应储备;与燃煤发电企业建立稳定的购销关系,优先保障紧急状况下的电煤供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加强突发事件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大武口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加强突发事件期间保障能源供应运输车辆安全通行基本条件,开辟绿色通道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现场指挥部构成及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经领导小组同意,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
(1)按照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协调处置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
(2)负责协调当地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资源,处置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相关问题。
(3)组织能源供应保障企业进行情况分析,适时提出解决跨区域能源供应保障措施和建议,供领导小组分析研判决策。
(4)各相关牵头单位分别成立电力保供工作组、成品油保供工作组、供水保供工作组、天然气保供工作组、煤炭保供工作组,制定相应预案并加强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中电力、成品油、供水、天然气、煤炭等能源的供应保障应急处置。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防机制
领导小组办公室健全完善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关于做好能源供应保障工作要求。加强对辖区内能源供应保障企业的检查指导,及时掌握能源生产、供应、应急储备动态情况。协调解决能源储备和应急调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有关重要事项。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分析灾害对能源供应保障的各种影响,修订完善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保障能力。各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应加强安全运行监控,保障能源供应运行安全。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和设备、储能情况的监测及事件快速评估能力建设,建立运行管理台账。加强政企协作,完善信息报送渠道。
3.2 预警监测
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各成员单位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能源供应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预警监测功能,及时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各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建立预警监测机制,及时分析各类灾害对能源供应保障可能产生的影响,评估影响的程度和范围,提升处置能力和效率。
3.3 预警分级
按影响程度,将能源供应保障预警划分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严重(III级)和一般(IV级)4个等级,依次对应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对应的情形如下:
红色预警级别(I级):发生能源供应保障事件征兆,经研判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I级应急响应;接到自治区、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需要启动I级(红色)响应的保障任务。
橙色预警级别(II级):发生能源供应保障事件征兆,经研判较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II级应急响应;发生其他重大以上突发事件,超出我区处置能力的;接到自治区、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指令需要启动II级(橙色)响应的重要保障任务;区委、区政府交办与本等级相应的重要保障任务。
黄色预警级别(III级):发生能源供应保障事件征兆,经研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超出我区处置应对能力,可能造成III级应急响应;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区委、区政府交办与本等级相应的重要保障任务。
蓝色预警级别(IV级):发生能源供应保障事件征兆,经研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可能造成IV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我区处置应对的;区委、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交办与本等级相应的重要保障任务。
3.4 预警通报
根据报送信息,III级、IV级预警由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确认,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向领导小组确认、通报;II级及以上预警由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通报,并上报市级应急指挥机构。预警信息的通报范围为星海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各成员单位、各能源企业的应急管理机构,预警通报一般采用文件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记录等方式,事后以文件形式补发。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需经领导小组批准。
3.5 预警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及各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情况。信息报送以“及时、准确、权威、高效”为原则,按照信息报送“首报、续报和终报”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收集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及企业根据能源供应缺口大小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向相应指挥机构报送有关信息。报告内容包括能源供应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交通信息以及基础设施损毁、网上舆情、社会治安稳定等情况和已经采取的能源供应保障措施。在无失泄密风险的前提下,信息报送可采用文件、传真、邮件、微信、短信、电话等多种方式。
4.2 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各能源企业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信息,优先保障重要的公共设施及民生使用能源。
4.3 响应级别
从高到低分别为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较严重(III级)和一般(IV级)
4.4 响应条件
按照突发事件响应的等级启动相对应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响应等级。
4.5 分级响应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会同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做好相应能源供应保障协调、应急供应。
4.6 启动程序
(1)I级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提出启动I级响应建议。由领导小组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后实施。必要时,由区政府报请自治区政府、市政府支援,由自治区政府、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工作。
(2)II级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提出启动II级响应建议,经领导小组决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支援,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能源供应保障应对工作。
(3)III级或IV级响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突发事件影响程度和发展态势,提出启动III级或IV级响应建议。领导小组决定后,成立现场指挥部并进行应急处置。
(4)各成员单位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协同应对突发事件中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5)各能源供应保障企业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配合完成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4.7 响应措施
(1)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制定工作目标和方案。如任务紧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派出有关人员赴现场组织协调能源供应保障处置工作。
(2)领导小组负责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部门、企业间的资源调度、支援保障等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根据会商确定的事项及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开展工作。
(3)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以任务通知书的形式向各成员单位和能源供应保障单位下达任务,并监督执行情况。特别紧急的情况下,可以口头形式下达任务,并在48小时内补发任务通知书。各相关单位接到任务后,立即组织保障队伍开展工作,提出应急保障需求或建议,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任务执行情况。
(4)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建立值班值守、后勤保障、信息报送、宣传报道等工作机制,做好相关工作。
4.8 工作措施
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进行能源供应保障。
(1)电力调度:电力工作组立即启动预案,启动应急发电车,首先满足城乡居民、重要用户和区域的用电需求;按调度指令,组织电力生产企业按最大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做好应急调用准备;电力公司迅速组织应急线路的电力调运工作,当本级电网电力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上报市发改委协调外部资源进行保供。
(2)成品油调度:成品油工作组立即启动预案,组织未受影响的成品油行业企业按最大能力组织供应,并做好应急调用准备;当本级资源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立即组织成品油行业企业协调调拨外部资源进行保供。
(3)天然气调度:天然气工作组立即启动预案,组织天然气供应企业迅速开展应急天然气的调运工作,增大未受影响的天然气管线输送量,选择未受影响的线路迅速供应液化天然气;当本级天然气资源不能满足应急供应时,立即协调调拨外部资源进行保供;必要时采取天然气压减措施,保障天然气供应满足基本的需求。
(4)煤炭生产调度:煤炭工作组立即启动预案,组织辖区内煤炭资源进行保供;协调辖区涉煤企业组织生产,做好应急调用准备;协调宁煤白芨沟煤矿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应急煤炭的生产工作,满足能源供应保障需求。
4.9 应急值守与信息报送
根据不同级别的应急响应,启动如下应急值班和信息报送流程:
(1)启动应急值班制度。I级、II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守,成员单位联络员之间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III级、IV级响应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能源供应保障单位安排好应急值班,保持通信畅通。
(2)启动信息报送流程。I级响应时,各能源保供单位每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报送4次保供信息;II级响应时,各能源保供单位每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报送2次保供信息;III级、IV级响应时,各能源保供单位每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报送1次保供信息。各单位信息报送按照时限要求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4.10 信息通报和发布
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与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事态变化及应急处置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正确引导的原则,统一信息发布口径。
4.11 军地联合保障
必要时,领导小组启动军地联合保障机制,协调大武口区人民武装部参与能源供应保障。
4.12 响应终止
根据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情况,突发事件结束,能源供应水平基本恢复正常后,按照谁发布谁终止的原则,宣布响应终止,同时向上一级指挥机构报告。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各保障单位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中能源供应保障情况的统计和汇总,以及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和评估,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上报总结评估情况。
5.2 征用补偿
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成员单位应分级筹措、及时补充恢复能源储备量,及时归还征用的能源保障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指导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尽快恢复被损坏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6. 保障措施
各级能源供应保障工作组和企业要从人员、物资、技术等方面着力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源供应保障能力。
6.1 队伍保障
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供应保障应急专业队伍,加强能源资源调用程序里的关键设备维护和应急抢修技能方面的人员培训,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组织社会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参加能源供应保障工作。
6.2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连同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健全应对能源供应保障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形成可靠的通信保障能力,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设备的运输;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要加强突发事件期间社会治安、维护秩序,辖区各交警大队保障运输车辆安全通行基本条件。
6.3 技术保障
能源供应保障企业要强化能源储备技术、调配技术、监测技术的储备与研发,加强应急能源供应保障信息化平台建设。
6.4 资金保障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以及能源供应保障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能源供应保障事件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对能源储备设施建设运营提供政策支撑。税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6.5 监督检查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对能源供应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应急工作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执行情况,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应急物资储备及调用情况。
7. 附则
7.1 预案编制
能源供应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处置预案。
7.2 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成员单位至少每两年组织开展1次全区突发事件能源供应保障应急联合演练。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能源企业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各能源企业要根据生产实际,至少每年组织开展1次本单位的能源供应保障专项应急演练。
7.3 宣传和培训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成员单位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能源供应保障知识,提高各单位的能源供应保障意识。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能源供应保障企业要针对能源供应保障进行应急业务培训,开展救援技能培训,相关技术交流和研讨,提高能源供应保障业务水平。
7.4 奖惩与表扬
按有关规定,对在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对能源供应保障工作不力的单位,及时予以提醒,必要时约谈有关部门负责人,并督促整改到位。对在能源供应保障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7.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组织架构图
大武口区能源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应急响应流程图
大武口区燃气应急抢险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应对燃气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我区燃气行业安全突发事故的综合指挥能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预警预防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燃气应急抢险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区域内涉及天然气城市输配、液化石油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废弃处置等过程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以专业生产经营部门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部门、燃气企业职责,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最大程度地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居安思危,以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高度重视燃气生产、经营的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做好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度,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依靠公众、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应急管理联动协调机制。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对燃气公共安全研究的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燃气突发事故的综合素质。
2组织指挥体系
2.1指挥机构
大武口区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各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警戒保卫和组织人员疏散、抢险救灾、抢救治疗、新闻发布、后勤保障等事宜。
2.1.1区燃气应急抢险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
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星海镇政府、朝阳街道办事处、青山街道办事处、人民路街道办事处、长城街道办事处、长胜街道办事处、长兴街道办事处、石炭井街道办事处、白芨沟街道办事处、锦林街道办事处、沟口街道办事处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或减少成员单位。
2.2成员单位职责
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贯彻落实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区政府关于燃气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的工作部署;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相关单位对较大以上燃气应急抢险工作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区委网信办:负责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管控、引导、处置工作。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根据区人民政府和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及时修订、完善燃气应急抢险预案;负责大武口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在燃气应急抢险工作中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市星瀚集团(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在燃气应急抢险工作中组织协调辖区道路、市政设施的抢修与恢复。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煤炭、天然气等生产要素的调度工作,为突发事件处置提供必要的物资支持与保障;协调处理天然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指导各通信服务基础运营商等单位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协调通信保障应急物资、队伍。
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组织燃气应急抢险工作区域的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群众疏散和现场处置工作,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参与燃气应急抢险工作的调查处理。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突发事故中遇难人员及亲属的安置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为燃气应急抢险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处置现场燃气泄漏对环境产生污染;调查燃气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时间。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督促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协调上级部门及相关检验机构对事故所涉及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检测,提出救援技术建议。
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辖区燃气经营企业、单位燃气用户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和搜救人员;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和事故原因调查,控制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
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对事发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确保事发地应急救援通道便捷畅通;引导排险保证救援车辆通行畅通。
区气象局:负责为事发地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信息,组织专业人员开展专项气象服务;负责组织对发生雷击灾害事故的现场勘查和鉴定、评估。
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负责协助处置燃气应急抢险工作处置过程的属地保障和善后工作;必要时组织群众疏散,特殊情况下组织群众进入紧急避难场所,避免次生灾害事故发生。牵头负责对占压燃气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清理工作。
2.3工作机构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处置燃气应急抢险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燃气应急体系建设;编制、管理区燃气应急抢险预案;负责做好全区燃气应急抢险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区燃气应急抢险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负责组织指导全区燃气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组做好燃气事故调查工作;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突发事故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风险分析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影响程度和范围,协商应对策略;收集、整理有关信息,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区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具体实施,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故现场;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指示和批示精神及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4专家技术组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组织区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市星瀚集团(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成立燃气应急抢险工作专家组,完善相关资讯机制,负责事故危害程度和危险涉及范围评估,提出划定事故的中心区域、波及区域、影响区域建议,对应急抢险工作提出处置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2.5专项工作组
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分别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开展燃气应急抢险工作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增补,按照牵头单位要求做好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成员单位: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在区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协调其他各工作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区委、区政府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工作。
(2)危险源控制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燃气性质立即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设备、设施、工具等。
(3)伤员抢救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组织重伤员到医疗机构进一步治疗。
(4)灭火救援组
牵头单位: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
成员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的搜救、设备容器的冷却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
(5)安全疏散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大武口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及人员疏散区域内的治安巡逻。
(6)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
成员单位:区气象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质的成分及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可能危及下游地区环境污染的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
(7)物资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
(8)专家技术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主要职责:负责燃气突发事故的危害程度和事故危险涉及范围评估,提出划定事故的中心区域、波及区域、影响区域建议,负责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9)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委网信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主要职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向有关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负责协调和指导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10)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等。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及其他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2.6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及以上燃气突发事故,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订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
一般事故,指挥长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者区委、区政府指定同志担任;较大及以上事故,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或者区委、区政府指定同志担任。成员由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参与事故处置和救援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及专家组成。
3预警预防
3.1监测预防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燃气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实施监控。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应当定期研究燃气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抢险应急队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消防专业队伍是燃气突发事故抢险的主力军,燃气应急抢险工作要充分发挥消防专业队伍和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市星瀚集团(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和单位燃气用户对燃气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根据本预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负责建立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预案演练;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设施,及时进行维护更新,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必要时服从安排协助开展燃气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的预报信息,相关单位和个人监测、发现的异常信息,可能影响或威胁燃气安全的其他信息。
预警信息来源有气象、地质等专业部门的预报;其他专业单位通过对监测数据资料的分析,得出可能引发燃气泄漏事故的险情信息,群众或有关单位报告的信息。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筛选、评估、分析,根据可能对城市公共安全、社会影响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应对方案和建议;对可能引发一般燃气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督促和指导各相关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明确预警的工作要求、程序、部门和落实预警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按权限适时发布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
当各种渠道的信息显示事态发展将可能威胁公共安全和燃气安全,经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单位或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3预警预防行动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故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送有关信息。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情况紧急时,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石嘴山市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
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规定上报。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向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和大武口区委、区政府上报事故信息,同时做好跟踪和续报事故及救援进展情况,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4.1.1首次报告
(1)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时,应报告: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损坏设备的类型和数量;对供气的影响情况;已经或正在采取的抢修措施;
(2)发生燃气泄漏、燃烧、爆炸时,应报告:重大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伤亡情况的简要经过;已经或正在采取的抢救措施;
(3)发生燃气泄漏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报告: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估计泄漏数量;人员伤亡情况;已经或正在采取的措施;对周边环境影响情况;可能的发展趋势。
4.1.2阶段报告
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发生的原因;在阶段性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4.1.3总结报告
突发燃气事故结束后,对重大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快速了解和掌握突发事故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动态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现场新情况等。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首报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等。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先期处置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事故情况及发展态势;区应急指挥部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对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现场控制,根据燃气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4.2.1事发企业初期处置
城市燃气事故发生后,事发企业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确保应急救援人员人身安全和避免发生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前提下,立即组织开展关阀泄压断料、灭火控火防爆、紧急疏散人员、集结专业救援力量等初期应急处置。
在先期处置过程中,事发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保护好事故现场,未经允许不得破坏原始数据、原始现场,以便于事后开展的事故原因、性质调查工作。
4.2.2区应急指挥部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先期处置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1)核心区控制。对事故核心区和相关责任人实施现场控制。
(2)核心区警戒隔离。根据燃气特性和泄漏、扩散的情况及火灾、爆炸所涉及的范围设立警戒区,并对通往事故核心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
(3)现场处置。迅速了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情况,掌握所涉及城市燃气种类、数量、特性、状态等信息,调集公安、消防、医疗、交通、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专家,根据事故类型现场处置要点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医疗救治、环境监测等工作。现场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危险特性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4)人员撤离与安置。根据事故可能波及范围,立即组织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有秩序地向上风、侧风向避难场所或安全地带撤离。
4.3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
一般事故(Ⅳ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5000人以上的事故。
4.4分级响应
城市燃气事故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自治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应对重大以上、较大、一般级别燃气事故。根据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各级指挥部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
上级成立现场指挥部时,本级指挥部应纳入上级指挥部并移交指挥权,继续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当事故超出区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
4.5响应启动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响应。大武口区负责一般事故(Ⅳ级)响应启动,较大及以上事故响应由石嘴山市或自治区启动,大武口区做好配合工作。
4.5.1一般事故(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上报事故信息,根据事故情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事故研判,达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企业、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后及时开展救援工作,当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请石嘴山市应急救援部门增援。
4.5.2较大事故(Ⅲ级)
迅速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由指挥长签发,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应急指挥部在做好Ⅳ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将指挥权移交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其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5.3重大事故(Ⅱ级)
迅速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4.5.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迅速成立区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发,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区委、区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在国家、自治区、石嘴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4.6响应措施
4.6.1区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对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事故应急处置要求,指令区有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协调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救助行动。
(4)向区委、区政府以及石嘴山市委、市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必要时请求石嘴山市给予支持,及时通报波及或可能波及的周边地区。
(5)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6)协调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
(7)协调对获救人员进行疏散、转移。
(8)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9)尽快指定现场联络人,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开通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10)必要时,区人民政府协调驻石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11)确需启动三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石嘴山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研判情况作出应急响应。
4.6.2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2)通知指挥部成员进入紧急工作状态。
(3)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现场。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派遣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6.3现场指挥部处置措施
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深入现场实地察看情况。
(2)听取各有关单位情况汇报。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会商。
(4)传达和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5)完善初步处置方案(意见),形成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交通管制、现场管控、组织营救、医疗救治、监测预警、疏散撤离、避护安置、治安维持、卫生防疫、信息发布,以及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抢修等。
(6)根据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部署应急处置任务。
(7)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8)实地督查应急处置方案落实情况。
(9)向区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和现场最新情况、处置方案、处置情况。
(10)根据现场处置情况、领导批示(指示)精神及专家意见,进一步完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11)定时组织督查,书面汇总上报现场处置情况。
(12)落实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4.6.4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紧急处置措施
接到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公安、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措施:
(1)根据有关规定,立即将事故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告。
(2)责令事故企业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开展自救。
(3)紧急调配辖区内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4)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6.5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1)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接到事故信息和指挥命令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预案和处置规程,密切配合,相互协同,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2)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在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和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单位的配合下果断、迅速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有效控制和切断灾害链。
(3)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尚未指定现场指挥长的,最先带领处置力量到达现场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临时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负责指挥在场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抢险救援,协调医护人员开展现场医疗救援、转运受伤人员,协调有关单位加强交通指挥和疏导、控制事件危险源、疏散转移群众等。现场指挥官指定后,临时现场指挥官要将指挥权进行移交。
4.7处置要点
4.7.1燃气泄漏事故一般处置方案
(1)接警。接警时应明确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危险化学品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隔离事故现场,建立警戒区。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根据燃气泄漏的扩散情况、火焰辐射热、爆炸所涉及到的范围建立警戒区,并在通往事故现场的主干道路上实行交通管制。
(3)人员疏散。包括撤离和就地保护两种,撤离是指把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在有足够的时间向群众报警,进行准备的情况下,撤离是最佳保护措施;一般是从上风侧离开,必须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就地保护是指人进入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内,直至危险过去;当撤离比就地保护更危险或撤离无法进行时,采取此项措施;指挥建筑物内的人关闭所有门窗,并关闭所有通风、加热、冷却系统。
(4)现场控制。针对不同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应急人员应根据事故特点和事故引发物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
4.7.2燃气火灾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火灾发生位置;
(2)确定引起火灾的物质类别(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等);
(3)所需的火灾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明确火灾发生区域的周围环境;
(5)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6)确定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
(7)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含火灾与爆炸伴随发生的可能性);
(8)确定火灾可能导致的后果对周围区域的可能影响规模和程度;
(9)火灾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控制火灾蔓延、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0)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7.3爆炸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爆炸地点;
(2)确定爆炸类型(物理爆炸、化学爆炸);
(3)确定引起爆炸的物质类别(气体、液体、固体);
(4)所需的爆炸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5)明确爆炸地点的周围环境;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爆炸可能导致的后果(如火灾、二次爆炸等);
(8)确定爆炸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再次爆炸控制手段、工程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9)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救援队伍、企业消防队伍等)。
4.7.4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泄漏事故处置方案要点
(1)确定泄漏源的位置;
(2)确定泄漏的化学品种类(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
(3)所需的泄漏应急救援处置技术和专家;
(4)确定泄漏源的周围环境(环境功能区、人口密度等);
(5)确定是否已有泄漏物质进入大气、附近水源、下水道等场所;
(6)明确周围区域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分布情况;
(7)确定泄漏时间或预计持续时间;
(8)实际或估算的泄漏量;
(9)气象信息;
(10)泄漏扩散趋势预测;
(11)明确泄漏可能导致的后果(泄漏是否可能引起火灾、爆炸、中毒等后果);
(12)明确泄漏危及周围环境的可能性;
(13)确定泄漏可能导致后果的主要控制措施(堵漏、工程
抢险、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
(14)可能需要调动的应急救援力量(消防特勤部队、企业救援队伍、防化部队等)。
4.7.5安全防护
根据燃气突发事故的特点及其引发物质的不同以及救援人员的职责采取不同的防护措施: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不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一般配备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护服、防毒手套、防毒靴等;工程抢险、消防和侦检等进入污染区域的应急人员应配备密闭型防毒面罩、防酸碱型防护服和空气呼吸器等;同时做好现场毒物的洗消工作(包括人员、设备、设施和场所等)。
根据不同事故特点,组织和指导群众就地取材(如毛巾、湿布、口罩等),采用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自我保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疏散的组织、范围、方式、路线、人员的照顾等)。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时,应选择安全的撤离路线,避免横穿危险区域。进入安全区域后,应尽快去除受污染的衣物,防止继发性伤害。
4.7.6事故检测与评估
环境监测及化学品检测机构负责对水源、空气、土壤等样品就地实行分析处理,及时检测出有毒物质的种类和浓度,并计算出扩散范围等应急救援所需的各种数据,以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并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4.8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重大以上燃气安全事故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较大燃气安全事故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燃气安全事故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一般燃气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区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燃气安全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事故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财产损失情况、处置进展情况;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9社会动员
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指挥部根据燃气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组织基层单位人员开展自救、互救,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应急指挥部安排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10响应终止
应对燃气安全事故工作基本结束,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善后处置工作完成,经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市星瀚集团(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相关燃气经营企业等有关单位要建立和完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应急专家的通信联络及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和区人民政府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协调驻区通讯运营企业应保证通信线路畅通,必要时及时组织故障抢修,保障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5.2装备保障
市星瀚集团(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要配备应急抢险救援装备,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要指导有关单位和相关企业根据实际补充完善应急救援装备,储备相关特种装备(泡沫车、药剂车、联用车、气防车、化学抢险救灾专用设备等),建立完善相应的保障措施,加强装备管理,合理布局全区现有装备资源。
5.3队伍保障
区应急救援队伍以燃气经营单位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以相关大中型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重点,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人员、装备。
5.4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期间发生的费用由事发单位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燃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和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及污染物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6.2保险
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单位保险理赔工作。
6.3调查报告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般燃气安全事故调查由区应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燃气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组织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星瀚集团(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员工宣传生产、储运或使用燃气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燃气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知识培训,并对培训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预案演练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市星瀚集团(市星泽燃气有限公司)等燃气经营企业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各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指挥部。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根据预案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与奖励
在燃气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规定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对在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并成绩显著;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援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及有其他特殊贡献。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满足居民日常基本生活需要,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生活必需品保供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大武口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突发原因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肉类、蔬菜、蛋品、水产品、奶制品、食糖、食盐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严重失衡,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价格猛涨或商品脱销,影响社会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由大武口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影响,分为不同情况,由大武口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职责明确、分工合作:区政府有关部门处置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职责任务和分工,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武口区政府确定的各部门职能为基础确定,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密切配合。
(3)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认真做好日常信息收集、监测预警等工作。建立并维护辖区生活必需品保供重点企业库和应急投放网络。
2.协调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
设立大武口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方面的应急工作,统一指挥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组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组长: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区财政局(金融局)、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气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审批服务局、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供销社)、星海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各交警大队等部门组成。
2.2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办公室
2.2.1 确定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任务及工作分工;
2.2.2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指挥、协调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协调处置任务;
2.2.3 掌握消费品市场日常运行情况,判断事件形势和事态发展走向,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措施进行决策,指挥、协调有关部门、星海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2.4 决定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有关事宜;
2.2.5指导相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组织保供商品的调运工作;
2.2.6研究、落实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事项。
2.3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区融媒体中心:按照有利于市场稳定、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原则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的统一组织下协调应急信息的发布和新闻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舆情监测处置,做好全区新媒体管理。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收集、核实、处理、传递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信息;接收、传达和执行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的各项决策和指令,检查、报告执行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区市场运行监测及预警系统,及时掌握生活必需品供需情况,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承办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的其他工作;负责组织应急所需日用工业品的生产和铁路运输的协调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管理,积极对接市发改委调取生活必需品价格监测数据,统计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情况,必要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价格调控意见建议。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测米、面、油价格,负责储备粮食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区财政局(区金融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资金的保障。负责协调农业发展银行石嘴山市支行等金融机构,生活必需品政府储备的政策性贷款支持。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提供生活必需品应急所需运力,确保出租车和客运车辆随时调用,保障道路畅通。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供销社):负责协调相关专业合作社、种植(养殖)大户、龙头企业做好应急生产工作;负责肉禽蛋及水产品等的生产、加工和应急供应工作。负责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监管工作,加强对应急供应农产品生产的指导,对生产中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适时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检测信息。区供销社协调农村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确保主要农副产品的货源充分、流通顺畅。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对食品污染等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对涉疫生活必需品处置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下居家健康管理以及居民的生活必需品保供提出意见建议。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配合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协调。
区民政局:负责灾后困难群众救助及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辖区各交警大队:各卡点负责办理宁夏道路货运车辆疫情期间防疫保障快速通行证。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流通环节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负责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负责加强市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坚决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监管秩序;负责加强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区司法局:负责保供期间矛盾纠纷的调解、化解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提供及时的气象服务,对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预警,发布预警信息。
石嘴山市邮政管理局:协调推进邮政快递企业提高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推行无接触错峰配送。督促快递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管理,做好快递、邮件的规范消杀。建立快递企业车辆储备库和社区配送车辆(电动三轮车)保障。
星海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工作,在区政府、区协调小组的统一指挥下,严格执行各项职责。
2.4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
大武口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0952—2167882。
大武口区协调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的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信息的收集、核实、处理、传递等工作;接收、传达和执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和大武口区协调小组的各项决策、指令,检查、报告执行情况;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协调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日常工作及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区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市场供应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后,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要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风险分析研判;及时向区委、政府和市协调小组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区协调小组的决定,组织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突发事件处置中的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5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5.1市场供应和生产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分局、区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粮油、肉类、食糖等商品的储备管理及市场调控工作,及时掌握生活必需品供需情况,完善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所需农产品和日用工业品的生产、加工、供应;做好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
2.5.2 市场秩序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分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公安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进行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生活必需品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秩序。
2.5.3 交通运输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成员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局和商务局、辖区各交警大队主要职责:负责保障生活必需品应急车辆公路运输畅通,协调铁路运输等。
2.5.4 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成员单位:区财政局(区金融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援、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气象服务、政策性贷款支持等工作。
2.5.5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
主要职责:及时掌握舆情信息上报区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媒体播发相关新闻和信息;按照事件的严重和紧急程度,在区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5.6 专家咨询组
牵头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高校及研究机构有关领导和专家。
主要职责:提出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对措施建议;提供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决策服务。
3.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级次
肉类、蔬菜、蛋类、水产品、奶制品、食糖、食盐和卫生清洁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出现消费者抢购商品、库存严重不足,导致商品脱销、价格异常波动,影响社会稳定的异常状态,根据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影响范围大小,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出现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级次划分,按照《大武口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执行。
3.1 一般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市场异常波动:
(1)大武口辖区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般市场异常波动的。
3.2 较大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
(1)在石嘴山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区)内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特殊情况需要划为较大市场异常波动的。
3.3 重大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市场异常波动:
(1)在首府银川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石嘴山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重大市场异常波动的。
3.4 特别重大市场供应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市场异常波动:
(1)在自治区和1个以上相邻省份省会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2)在自治区与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2个地级以上城市发生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3)在全国数个省(自治区、市)内呈多发态势并波及自治区内市场异常波动,供应短缺;
(4)特殊情况需要划为特别重大市场异常波动的。
3.5监测预警
3.5.1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对应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次,市场应急预警信息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
(1)预警信息报告。在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预警预报信息,或市场异常波动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由大武口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当地及毗邻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向区有关部门和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可直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信息。
(2)预警信息发布。有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预警预报信息,或市场异常波动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由大武口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生活必需品市场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协调小组和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毗邻或相关地区通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预警信息。
协调小组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者进行风险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重大、特别重大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区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区协调小组有关成员单位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
3.5.2 预防预警行动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协调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应急值守,及时受理和报送相关信息;
2.评估市场波动等级、影响范围和程度;
3.及时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发布预警启动情况,向相关周边地区发出预警信息;
4.通知有关储备商品承储企业做好投放准备工作,核实汇总应急商品数据库相关商品和企业信息,启动与铁路、公路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应急商品调运准备;
5.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4.应急处置
4.1信息收集及报告
4.1.1 信息收集
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如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商品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等情况,影响到社会稳定,事发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市商务局报告,并抄报有关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续报。对经核实为较大以上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的,区人民政府及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核实后,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商务局。较大以上事件信息,从首接单位收到信息到上报到市人民政府及市商务局,超过1小时为迟报。
4.1.2 信息报送
(1)信息报送要求。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应指导有关经营生活必需品的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制定与当地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方案并向其备案。应急方案中应细化大型批发、零售企业出现抢购生活必需品,导致商品价格在较大范围内猛涨或商品断档脱销等情况,影响到社会稳定,事发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商务部门报告;监测到市场异常波动或接到报告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区协调小组报告,并抄报有关责任部门,同时向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信息,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置情况,随时续报。
对经核实为较大以上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的,区人民政府及商务部门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周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市场异常波动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信息报告内容。突发事件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报送信息单位名称、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造成的影响、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可能造成的进一步危害、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及建议等内容。
在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联络员报告制度的通知》有关要求,报告应急处置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时间。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区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区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市场应急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市场供应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负责开展应急处置的区人民政府和区协调小组可视事态发展及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由区人民政府和区协调小组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协调小组。
4.3.1分级响应机制及程序
4.3.1.1 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时,区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由区协调小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一级响应的命令。
4.3.1.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在对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评估研判或组织成员单位紧急会商后,由协调小组报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区人民政府、协调小组按照上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通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相关专业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发展动态,按照协调小组决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1.3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后,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和综合评估后,由协调小组报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按照上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指挥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协调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
4.3.1.4 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发生时,区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区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和综合评估后,由区协调小组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市协调小组,经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决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必要时,市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大武口区开展响应处置工作。
5.响应措施
5.1 重大以上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一级、二级)响应措施在落实一级、二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商务主管部门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值班,确保通信畅通。
(2)协调小组办公室加强辖区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控,每天向协调小组报送有关地区市场异常波动形势分析研判、处置进展及建议等情况。
(3)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负责供应保障成员单位落实市场货源,组织调运,加强市场供应。组织各地农产品种养殖、日常工业品生产、加工基地及企业加大生产供应,落实重要商品确保有最低库存;组织区内重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物流企业与周边县区、重要生活必需品主产地加大对接采购、异地调运,加大货源供给。
组织重点商贸流通企业、大型连锁超市对接区外供货单位开展供应链采购,增大供应库存;依托重点配送中心、批发市场等流通基础设施,设立应急商品集散地和投放网点,稳定供应渠道。
(4)协调小组办公室依照程序投放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各类重要商品储备,视情况申请动用上级储备商品投放市场。
(5)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向自治区、有关市、县(区)申请紧急商品物资支援,实施异地商品余缺调剂。
(6)当区内相关生活必需品产量、供应不能满足需要时,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报请市商务局,迅速组织外调。
(7)在情况特别严重时,协调小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重要物资和商品储备、调拨和投放,引导和调控市场。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监测等工作,对供应短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
(8)在区协调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生产供应保障、市场秩序维护、交通运输保障、信息舆论引导等工作。
5.2 较大市场供应突发事件(三级)响应措施在落实三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协调小组办公室落实值守应急制度,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值班,确保通信畅通。
(2)区协调小组加强市场监控,掌握有关商品价格波动情况、原因和发展趋势;每天向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当地市场异常波动形势分析研判、处置进展及建议等情况。
(3)区协调小组督促本地流通企业组织货源,引导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畅通货源调运渠道,引导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生产加工、开展产销对接,适时投放区级储备物资,增加市场供应。向周边地区农产品种养殖基地、大型批发市场、重要商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对接采购,扩充货源渠道。
(4)区协调小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石嘴山市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必要时对供应短缺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实行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5)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市场秩序。
(6)区协调小组协助周边未发生市场异常波动地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协调小组,开展紧急商品调运,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做好市级储备物资动用准备,适时投放市场。指导大武口区重点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区人民政府临时储备。适时增加应急响应企业,统筹组织货源,进行应急升级处置准备。
(7)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协助做好应急商品投放网络建设、重要商品调拨和紧急供应、交通运输畅通、市场秩序维护等工作。
5.3 一般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四级)响应措施
(1)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启动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日报制度,每天定时向市商务局报送市场价格和销售情况;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落实值守应急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专人不间断值班,确保通信畅通,随时接收情况反映。
(2)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加强市场监控,对市场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收集、整理企业的生产、经营、商业库存等有关信息,掌握有关生活必需品价格波动情况、原因和发展趋势;每两天向区人民政府报送当地市场异常波动形势分析研判、处置进展及建议等情况。
(3)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督促本地流通企业组织货源,引导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畅通货源调运渠道,引导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加大生产加工、开展产销对接,适时投放本级政府储备物资,增加市场供应。
(4)当情况较为严重时,区协调小组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石嘴山市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
(5)加强市场监管,组织市场监管、物价、卫生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市场秩序。
(6)区协调小组适时组织本地区商贸流通企业从周边未发生市场异常波动地区紧急调运商品,进行异地商品余缺调剂;指导本地区有储存条件的企业增加商业库存,必要时建立临时性政府储备,做好市级储备物资动用准备,适时投放市场。
(7)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应向区人民政府请求,及时开展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5.4 现场处置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以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商务部门为主,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责参与的应急处置机制。必要时,区协调小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6.1 信息发布
(1)信息发布的管理。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一般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民政府名义、较大的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一般的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坚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对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造成的影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和下一步措施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6.2 社会动员
根据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倡导调动大型生活必需品生产加工企业、骨干流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集生活必需品、交通工具,调集人员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6.3响应终止
应对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秩序恢复正常,价格基本稳定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关研究决定终止响应。
7.应急保障
7.1物资保障
(1)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商品储备。为应对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区级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建立食糖、食盐、肉类、蔬菜等生活必需品的政府储备。具体储备数量及资金补贴规模由相关责任单位会同区财政局研究,统一安排储备计划和资金补贴,并落实储备企业;同时监督承储企业加强管理,及时轮换储备商品。未经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储备商品。
(2)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名录库。根据应急工作的需要,选择当地产品质量好、生产规模较大、交通运输方便的粮油加工、蔬菜生产加工,牛羊、生猪、家禽饲养,卫生清洁等生产加工企业和骨干流通企业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应急保供企业名录库,及时掌握重要商品产销情况、商品调动渠道、供货商基本情况。如遇突发事件,可随时调动。
(3)建立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分销网络。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通过各重点监测企业和社会运力,将重要生活必需品配送到确定的若干家应急投放点、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保证各类商品及时进入零售市场,满足应急消费需求。
7.2 经费保障
为调动应急保供企业发挥政府调控市场载体作用的积极性,根据应急保供企业在日常监测和应急波动时发挥调控所受到损失的实际情况,财政部门动用有关调控资金或增加平抑市场专项补贴,给予应急保供企业一定的经济补偿。
7.3 交通运输保障
建立应急商品铁路、公路运输“快速通道”,减少交通延误,提高应急商品运输效率,确保应急商品运输畅通,在必要时,加强运输监管,控制货源流出。
7.4 治安保障
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等部门做好重要应急救援物资的安全保护工作,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维护社会治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制假售假等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必要时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
7.5 通信保障
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通过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多种形式,确保应急状态下24小时应急通信畅通。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通信联络。
7.6 其他保障
税务部门要积极宣传和落实中央、自治区、石嘴山市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确保经营户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帮助经营户特别是应急保供企业在市场异常波动期间正常经营,积极组织货源。
7.7 应急终止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状态消除后,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协调小组组长批准后,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生活必需品正常流通秩序。
8. 善后工作
8.1 事件调查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的调查工作由区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报区人民政府。
8.2 恢复与重建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事件平息后,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要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积极做好恢复生产经营活动,维护社会安定。
9.日常管理
9.1 宣教培训
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和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开展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应急商品管理系统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做好市场监测信息、商品供求信息和市场供应保障措施的宣传、发布,积极指导企业生产经营,引导居民消费。
9.2 预案演练
区协调小组每2年协调组织1次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加强和完善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9.3 预案管理和更新
应急预案应根据客观情况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经验,不断调整和完善。市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工作由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负责,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各相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及时响应。
9.4 责任追究
对在应对市场供应应急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附则
10.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制定并负责管理,并报石嘴山市商务局备案。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10.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大武口区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工作机制,保证应急通信指挥调度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满足突发情况下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因突发事件造成的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及大武口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重要通信保障任务。
1.4 工作原则
通信保障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严密组织、高效应对,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的原则。
1.5预案体系
大武口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体系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石嘴山市通信保障应急管理工作手册》《中国电信石嘴山分公司通信保障组织预案》《中国移动石嘴山分公司通信应急保障方案》《中国联通石嘴山分公司应急预案》《中国铁塔石嘴山分公司通信保障应急预案》《中国广电石嘴山分公司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成。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通信中断突发事件后,成立大武口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气象局、人武部、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分公司、各通信运营商,并可根据需要,吸收其他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遇重大突发事件,负责执行上级通信保障应急指令,启动、实施、终止本级应急响应,下达通信保障应急指令;协调各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之间的关系;在紧急情况下,统一调用全区通信业各种资源,做好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2.2工作机构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办公室联络员,日常事务由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承担。
主要职责:负责落实区指挥部的部署,组织专家为区指挥部提供保障通信决策建议;建立通信保障协调工作机制,协调与各成员单位、运营商之间的应急工作,完成通信保障各项任务;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通信设施损毁、应急保障及通信恢复情况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汇总通信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掌握全区通信保障情况,组织制订有关处置方案,向指挥部报告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建议、协调跨地区、跨企业通信保障和军地联合通信保障等应急工作,协调调度军地通信资源;落实区指挥部议定的通信保障工作安排,指导全区通信保障工作;经区指挥部批准,通报、调整通信保障预警和响应等级。
2.3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通信应急处置工作的宣传报道、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区委网信办:统筹指导全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配合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协调工作;统筹协调供电相关部门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支持通信保障应急有关项目建设。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协调各基础运营商等单位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及时向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为区级应急通信保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及灾后恢复提供必要经费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险新情况。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为通信保障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在土建方面提供技术指导;区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组织协调开通绿色通道;指导协调应急通信装备和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优先抢通通信设施通行的干线公路;跟踪监视地震活动态势,提供地震预警信息,研判震情趋势。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协调做好重点水域监测,提供可能引发水灾的预警信息,及时通报各地汛情。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救灾物资。
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对通信网络事故中涉嫌违法犯罪的开展侦查调查工作。
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保障应急通信车辆交通管制等工作。
区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及预报,提供天气实况及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人武部:负责与地方有关部门建立应急通信保障协调机制,实现军地应急通信保障资源共享和电磁波谱共管;组织军队通信保障力量、民兵通信保障力量参与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为应急通信保障提供必要的消防救援支持或消防应急通信装备及人力支持。
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公司:负责确保应急通信保障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协调电力通信网络资源。
各街道(星海镇):负责及时向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报送通信面积中断信息并配合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各基础运营商:负责储备和管理通信保障应急抢修物资,负责落实本单位职责内的通信网络保障和应急抢修工作,确保尽快恢复基本通讯。及时向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报告本企业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建立大武口区通信保障队伍和应急物资调度机制;落实各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加强本单位通信保障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事故预防预警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的组织、响应和处置能力。
2.4 工作组
2.4.1预警监测组: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通信应急保障,全面监测、预警各种自然灾害,做好地质、地震、山洪等灾害对通信设施造成破坏的趋势预测,做好党政机关、重要通信枢纽及其它电信设施的应急保障工作。
2.4.2新闻宣传组:区委宣传部、网信办、基础通信运营商、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通信设施损毁、应急保障及通信恢复情况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的组织工作,及时准确发布灾情,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2.4.3现场抢修组:基础通信运营商、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分公司
主要职责:根据区指挥部的安排,组织协调开展全区通信保障恢复工作,实施通信网络抢修恢复的各项具体工作,保障通信畅通。
2.4.4治安保障组: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大武口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主要职责:根据指挥部的安排,负责查处打击破坏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组织做好军队与地方通信协调工作,保障公路通信应急物资、人员、车辆运输通行畅通。
2.5 现场指挥部构成与职责
启动应急响应后,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或区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各相关成员单位、各基础电信运营商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按照指挥部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指挥事发地通信抢修和恢复工作;组织联合救援行动;统一调度事发地通信保障资源,协调解决各基础通信运营商联合处置中的有关问题。组织各基础通信运营商提出应对方案和急需跨行业、跨部门协助支援的建议。必要时设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具体负责事发现场通信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
2.6 专家组及职责
由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牵头成立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由具备应急通信管理和技术经验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决策咨询任务;提出通信保障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对有关处置方案和恢复重建进行综合评估。
3 预防和预警
3.1预防机制
各基础通信运营商在通信网络规划和建设中,要贯彻落实网络安全各项工作要求,健全网络安全防护、监测预警和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网络的自愈和抗毁能力;强化对网络运行安全和网间互联互通安全的监测及风险隐患排查;加强对通信机楼(站)等重点场所安全生产的管理,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修订完善各级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宣传教育,定期组织演练。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加强对各基础通信运营商网络安全防护、安全运行和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提高通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3.2 预警机制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络应急指挥系统的监测预警功能,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区基础通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建立和完善网络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通信网络实时运行监测。
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及时将监测预警信息通报至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预警发布单位的预警信息后,要做好通信中断事件的应急准备,一旦出现通讯中断,立即采取应对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3.3 预警分级
通信预警级别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严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依次标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
特别严重(I级)预警: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全区90%街道(星海镇)通信面积中断的情况。
严重(II级)预警: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全区70%街道(星海镇)通信面积中断的情况。
较严重(III级)预警: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全区50%街道(星海镇)通信面积中断的情况。
一般(IV级)预警:电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全区30%街道(星海镇)通信面积中断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预警相应级别。
3.4 预警监测
3.4.1与主灾部门建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与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气象局等主要灾害管理部门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
监测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监测信息基本情况描述、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应对措施等。
3.4.2基础运营企业建立预警监测机制
各基础通信运营商要建立和完善网络预警监测机制,加强通信网络运行监测。强化通信网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的预警监测功能,密切关注汇总通信预警信息并及时向主灾部门和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监测信息报送内容包括:监测信息基本情况描述、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应对措施等。
3.5 预警通报
I级II级预警由区委、区政府确认后通报,并向市指挥部和市政府报告。III级预警由区指挥部报区委、区政府确定后报市指挥部。IV级预警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通报,并向区指挥部报告。
预警信息的通报范围一般为通信行业内部、上级主管部门及各成员单位。预警通报采用文件传真形式,紧急情况下可以采用电话记录等方式,事后要以文件形式补报。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需经市政府批准。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通报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应的通信保障应急准备工作。
3.6 预警行动
区指挥部负责Ⅲ、Ⅳ级预警行动的组织实施;区指挥部在通信保障上级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做好Ⅰ、Ⅱ级预警行动组织实施。
3.6.1 Ⅳ级预警:接到预警监测信息后,经区指挥部办公室核定达到Ⅳ级预警级别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相应预警行动:
(1)立即上报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并向相关单位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2)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方案,组织各基础通信运营商做好保障准备;
(3)各基础通信运营商启动信息报送流程和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事态进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3.6.2 Ⅲ级预警:接到预警监测信息后,经区指挥部核定达到Ⅲ级预警级别时,启动相应预警行动:
(1)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及市指挥部,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报送有关情况;
(2)研究确定通信保障应急准备方案,组织辖区各基础通信运营商做好保障准备;
(3)各基础通信运营商启动信息报送流程和应急值班制度;根据事态进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
3.6.3 Ⅱ级/Ⅰ级预警:接到预警监测信息后,区指挥部核定达到Ⅱ级/Ⅰ级预警级别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做好Ⅲ级/Ⅱ级预警行动的基础上,按照市指挥部的指挥,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和处置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工作机制
4.1.1 分级响应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因素,设定Ⅰ、Ⅱ、Ⅲ、Ⅳ四个通信保障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在市指挥部的指挥下,由区委、区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响应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Ⅳ级响应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
4.1.2 指挥联动
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后,区指挥部在市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协调组织全区各部门、企业和军地资源调度及支援保障等指挥协调工作。启动Ⅲ、Ⅳ级响应后,由区指挥部负责全区的各部门、企业和军地资源调度及支援保障等指挥协调工作,各基础通信运营商在指挥部的指挥下,负责企业内资源的统一调度。
设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后,事发现场各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物资等接受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调配。
4.1.3 信息报送
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通信损失及保障恢复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自下至上、逐级报送,重大事项及时报市指挥部、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和自治区通信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各单位指定专人,按照时限要求报送信息,所报信息需要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
事件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基本情况描述、事件级别、初步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影响的用户及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1.4 会商
紧急状态下,区指挥部启动会商机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通信损失和保障恢复情况及事态发展,研究、制定和审议相关工作方案,协调决策通信保障中交通、电力、油料保障等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单位提出的保障需求。
4.1.5 通信联络
预案启动后,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要保持通信畅通,必须确保具备两种以上通信联络手段,主要包括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卫星电话、会议电视、传真等。报告涉密的有关内容时,应采用保密电话、保密传真等方式。
4.1.6 现场应急通信保障
在发生突发事件并造成基础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的情况下,应确保至少有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1)基础通信运营商应迅速派出应急通信保障队伍,携带机动应急通信设备,立即赶赴现场并开展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各部门、街道(星海镇)通信保障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提出需求,协调调度专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予以支持。
(3)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协调上级指挥部组织跨部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和装备,启动军地联合通信保障机制,及时调度军地卫星通信、短波通信、车载移动通信、车载固定通信等应急通信装备赶赴现场,快速搭建包括天、空、地多种有线、无线手段在内的应急通信保障系统,满足地面公众通信网络恢复之前现场应急处置中的音视频和数据传送等通信要求。
(4)全区通信保障力量不足时,由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向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支援,协调市级专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予以支援。
4.2 先期处置和信息报送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基础通信运营商应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信息;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信息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上报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及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
4.3 Ⅳ级响应
4.3.1 响应条件
公众通信网络中断,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辖区30%以上通信面积中断;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
4.3.2 响应启动
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事件达到Ⅳ级启动标准,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情况上报至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通报各基础通信运营商,组织各成员单位经过会商研判,向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并启动区级Ⅳ级响应。
4.3.3 响应行动
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指导各部门、街道(星海镇),开展应急响应行动。
4.4 III级响应
4.4.1 响应条件
公众通信网区级网络中断、重要通信枢纽楼遭到破坏等,造成辖区50%街道(星海镇)通信面积中断;发生其他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
4.4.2 响应启动
经区指挥部办公室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III级启动标准,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建议,以区指挥部文件印发启动III级响应文件,向区委、区政府及市通信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通报各基础通信运营商。
4.4.3 响应行动
区指挥部:组织成员单位会商研判,了解先期处置情况,分析研判事故现状及发展态势,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制定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及时调整方案;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根据各部门、街道(星海镇)请求调动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及时、统一发布事故发展态势、抢险救援等信息;按照市工作组指导意见,落实相应的工作措施;每日向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情况。保障力量不足,需要市指挥部协调支援时,应上报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支持。
区指挥部办公室:传达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和保障方案,及时了解当地网络运行情况,应急保障队伍及装备资源和现场通信保障需求,组织成员单位做好通信恢复;收集掌握事故信息及进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发布启动响应的命令;按照区指挥部领导安排,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调动区级应急队伍和物质装备等工作;加强值班值守和信息报告,密切关注事故发展变化、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向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通信保障情况。
各成员单位:基础通信运营商启动7×24小时值班。各基础通信运营商和成员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协同开展通信保障工作,区气象局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区自然资源局要密切关注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险新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密切关注河流水文情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救灾物资;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事故现场救援工作;区委宣传部、网信办等部门要关注舆情变化。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运送工作。其他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工作。
4.5 II级响应
经区指挥部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II级启动标准,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II级应急响应建议,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启动应急响应文件,并向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在做好相应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区委、区政府及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指挥下,做好II级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
4.6 I级响应
经区指挥部分析评估,认定灾情或事件达到I级启动标准,向区委、区政府提出启动I级应急响应建议,以区政府文件印发启动应急响应文件,并向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区委、区政府在做好相应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市、自治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领导、指挥下,做好I级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工作。
4.7 网络拥塞处理
针对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网络话务量持续大幅激增造成网络拥塞的情况,各基础通信运营商及各分支机构要在预案中制定限呼工作方案,并报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限呼工作方案要按照保重点的原则,保障政府应急指挥系统的正常运行。
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持续大话务量导致网络拥塞时,相关基础通信运营商要及时书面报告指挥部办公室,经批准后启动预案中规定的限呼工作方案,以避免网络拥塞的扩大和蔓延;遇有紧急情况,相关基础通信运营商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并先口头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启动限呼工作方案,事后将实施情况书面补报备案。
4.8 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
(1)启动应急值班制度。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守制度,成员单位联络员之间保持24小时通信联络。
(2)启动信息报送流程。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各部门、街道(星海镇)、基础通信运营商和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区委、区政府规定报送信息。
(3)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报送信息分析汇总,向区委、区政府、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根据需要向有关部门及单位通报相关信息。
4.9 决策部署
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根据掌握的信息及区委、区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通信抢修和保障工作:
(1)召开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议,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制定通信保障工作目标和方案。
(2)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并派出有关人员赴现场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组织跨部门、跨企业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及应急装备的调用。
(4)根据事发地公众通信网资源状况及各成员单位专用通信保障应急资源部署情况,征用公众通信网或成员单位专用通信网应急资源。
(5)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究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和方案建议;落实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区委、区政府、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向各基础通信运营商和相关成员单位下达通信保障和恢复任务,并监督执行情况。
4.10 现场指挥
(1)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与有关部门、街道(星海镇)的沟通协调,主动了解通信保障需求。
(2)研究确定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启动现场指挥机构与交通、能源等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确保事发现场重要通信畅通。
(3)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通信队伍和资源。
(4)及时收集汇总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并上报。
(5)根据事态发展和通信保障应急情况,向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军队应急通信保障力量的使用需求。
4.11 响应结束
应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基本结束后,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通信保障指挥机构领导签发终止响应的决定。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估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相关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通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及任务完成情况的总结和评估。
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一般通信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以及事故原因的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开展有关事件的调查。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负责对较大以上通信保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以及事故原因的调查,提出改进意见,并协助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开展有关事件的调查。
5.2 建立补偿机制
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街道(星海镇)应及时归还征用的通信物资和装备;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适当补偿。
5.3 恢复与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部门、街道(星海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上报区政府批准,并组织基础通信运营商尽快实施。
6 保障措施
6.1 队伍保障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由基础通信运营商及广电和铁塔公司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机构组成。各基础通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众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配备,满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6.2 基础设施保障
基础通信运营商及铁塔公司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的防护装备),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能够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并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管理、维护和保养,健全采购、调用、补充、报废等管理制度。具有专用通信网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通信保障机制。
6.3 能源保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优先保证应急通信设施的用电、用油、用气等需求,确保通信枢纽、重要场所、通信基站等通信设施的能源供应及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等能源供应。
6.4通行保障
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交通警察等部门负责为通信保障应急车辆配置执行应急任务特许通行证。开通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输的绿色通道,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通信保障应急车辆及通信物资能够迅速抵达事发地点。在特殊情况下,负责为应急通信物资的调配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车辆支持,以保证应急物资迅速到达。
6.5资金保障
区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政策,对区级处置突发事件和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所发生的通信保障费用及灾后重建资金给予保障。因通信网络安全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恢复等费用,由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承担。
6.6 必备资料
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机构和基础通信运营商的应急通信管理机构必须常备1:400 万全国地图、1:35万自治区、市、区地图、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相关规章制度、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储备器材(型号、数量、存放地点等清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相关单位联系方式列表、需要重点保障电力、油料供应关键通信节点列表、保障队伍的人员花名册、联系方式列表、专业应急通信资源数据库等,并及时更新。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各基础通信运营商,平时应加强对通信网络安全和应急通信的宣传以及对通信保障应急指挥管理机构和保障人员的技术培训,以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的能力。
7.2 预案演练
平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通信保障应急演练,以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实战能力。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制定,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7.4 责任与奖励
为提高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效率和积极性,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级有关规定,对在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应急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保障不力,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追责处理。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务必保持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思想作风。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大武口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8.2 名词术语解释
通信:信息通过媒质从一点传递至另一点的过程。
通信事故:是指由突发事件造成的通信枢纽楼破坏、大面积骨干网中断等情况。
基础通信运营商:指中国电信大武口区分公司、中国移动大武口区分公司、中国联通大武口区公司、宁夏广电大武口区分公司、中国铁塔大武口区分公司。
大武口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和防御工作水平,高效有序地做好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救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快速反应、因地制宜、依法规范。
2应急组织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2.1指挥机构
发生突发地质灾害后成立大武口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大武口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区指挥部组成如下:
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财政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气象局、区人武部、星海镇、长兴街道办事处、长胜街道办事处、长城街道办事处、石炭井街道办事处、白芨沟街道办事处、大武口区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大武口区供电公司负责同志。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局长担任。
2.2现场指挥机构
大型及以上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指挥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救援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助联动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关工作组,将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抢险救援救助等应急处置工作。根据灾害现场实际,各工作组可适当调整。
2.3区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落实自治区、石嘴山市及区政府交办的地质灾害应急调度指令,及时向成员单位发送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要求,提供应急工作服务;根据地质灾害的特点适时组织召开多部门联合协调会,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御研讨工作,负责落实地质灾害应急联络员制度;整理汇总各成员单位报来的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信息;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业务培训和地质灾害科普宣教工作;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职责落实情况。
2.4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把握地质灾害应急宣传工作导向;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新闻宣传单位做好有关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全区地质灾害科普宣传、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宣传。
区委网信办:统筹指导我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相关网络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建立舆情通报制度,发现敏感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整治网络谣言和清理网上非法信息,净化网络空间环境。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地质灾害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根据地质灾害程度和应急响应级别,积极争取受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相关防治规划的编制实施;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排查;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及时共享、会商研判和发布预警信息;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协调地质专家参与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确定地质灾害发生类型、成因和规模;组织对灾害点现状稳定性开展监测评估,提出防范次生灾害、应急防治措施和人员转移安置建议。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指导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指导各地开展灾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抢险排险、应急评估、安全鉴定等工作;负责灾后重建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参与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市交通局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加固,抢修震损公路、桥梁、隧道等设施;协调开通救灾专用通道,确保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组织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协助对公路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安全工作,及时提供灾区洪水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修复工作;负责灾区动物防疫工作,协调和指导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开展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和消毒灭源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监测,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及时开展灾后农牧业灾害调查、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区财政局:根据灾害发展情况,及时追加救灾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资金使用的监督和评价;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灾害恢复重建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扶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接收并按规定安排使用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参与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核定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传播、蔓延;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负责提供抢救灾民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协助统计人员伤亡情况;核报卫生系统灾害损失情况。
区气象局:负责开展灾区气象动态监测服务;及时发布灾区中短期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根据已经出现或有可能出现的气象灾害信息和影响天气信息提出应急处置建议;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核报气象系统灾害损失情况。
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公安干警参加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的交通秩序;负责查处散布谣言、干扰破坏减灾和救灾的行为等。
区民政局:组织引导社工队伍和志愿者有序参与地质灾害救灾工作;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协助转移安置灾民,做好灾民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生活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发挥社会救助政策性保障作用。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抢修和恢复我区管辖范围内的排水系统;协助其他部门根据引起事故导致城区内地面破损进行修复。
区应急管理局:指导全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地质灾情核查、灾害损失评估、救灾捐赠等灾害救助工作,拟定地质灾害应急救灾物资储备需求计划,指导做好全区应急救灾物资调用工作;指导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调度综合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抢险救援;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准备和督查检查,协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并采取紧急处置。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核报工业企业灾害损失情况;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等工作;指导协助调运生活必需品,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供给。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大武口区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灾区交通秩序。
大武口区供电公司:负责抢修和恢复被损毁的供电线路和设施。
区人武部、消防救援大队:做好地质灾害救援准备工作;按照区指挥部命令,开展消防救援队伍的力量调集、力量投送、警戒破拆、营救群众、安全疏散等工作。
星海镇、各街道:迅速了解灾情,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本辖区应急救灾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本辖区的抢险工作。
2.5专项工作组
区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需要,将个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地质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决策部署和工作指令,统一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处置和救援工作。做好灾情和救灾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2)灾害信息组:
牵头单位:区自然资源局
责任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气象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与各工作组之间的联系,做好地质灾害的预测、预报、监测和灾情的收集、上报和评估等工作。
(3)抢险救灾组:
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人武部、大武口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抢险救灾人员赶赴灾区现场救援,负责组织、指导遇险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工作;负责统一调集、指挥现场施救队伍,实施现场抢险救灾;负责实施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措施,抢救遇险人员和转移财产。
(4)转移安置组:
牵头单位:星海镇及各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等成员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灾民的临时安置工作;救灾物资的调运、储存和发放;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抢险救灾人员的生活保障;负责应急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5)设施抢修组:
牵头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成员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综合执法局、大武口区供电公司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分析掌握灾情组织实施工程抢险应急和防护;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讯设施设备抢修工作,确保受灾区域网络畅通;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受灾区域道路维护,及时疏通受阻道路;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其他成员单位做好本职工作。
(6)治安管理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大武口区交警大队、高新区交警大队、隆湖交警大队、区人武部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维护灾害现场社会治安秩序;负责灾区治安工作;对地质灾害区现场实施戒严封锁;组织灾区现场治安巡逻保护;负责疏散受灾区内无关人员,协助抢险救灾组转移灾区人员及财产。在必要时,根据区指挥部的指令对有关地段实行交通管制,协助抢险和强制群众撤离。
(7)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迅速组建、调集现场医疗救治队伍;负责联系、指定、安排救治医院,组织指挥现场受伤人员接受紧急救治和转送医院救治,减少人员伤亡;负责调集、安排医疗器材和救护车辆;负责向上级医疗机构求援;认真做好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在灾情发生后不发生各种传染性疫病。
(8)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网信办、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民政局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处置和救援的宣传报道,及时发布救灾进展情况,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9)技术专家组
区自然资源局要依托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的技术力量,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专家组,专家组负责组织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指导灾害周边隐患点的排查巡查,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开展地质灾害灾情会商研判,预测发展趋势,为地质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风险预警级别由强到弱依次为I级(红色)、II级(橙色)、III级(黄色)和IV级(蓝色)预警。
I级(红色):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很大,风险极高。
II级(橙色):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风险高。
III级(黄色):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风险较高。
IV级(蓝色):有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有一定风险。
3.2预警行动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由区自然资源部门与气象部门联合发布。
地质灾害风险三级预警(黄色预警)和四级预警(蓝色预警)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各镇街实行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务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加大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巡查监测力度;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做好应对响应准备。
地质灾害风险二级预警(橙色预警)发布后。区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部门立即组织群测群防、组织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监测,及时告知受灾害威胁对象,提醒其加强防范。气象、水务等部门加密监测和收集雨情、水情,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自然资源局会同应急、气象、水务、交通等部门加强地质灾害趋势会商研判。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
地质灾害风险一级预警(红色预警)发布后。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立即组织群测群防、专业监测人员加强巡查,加密监测频次。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动态会商。请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分析掌握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应急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一旦发现地质灾害临灾征兆,应及时发布紧急撤离信号,组织疏散受灾害威胁人员,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请求自治区有关部门的专业技术力量支持。
3.3信息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群测群防员立即向村(居)委会、镇(街道)上报险(灾)情信息,村(居)委会、镇(街道)等应立即向自然资源部门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在收到信息后,进行信息核对和收集,将险(灾)情的发生地点、时间、类型、规模、威胁或受灾情况等信息及时向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局部门报告。
3.4先期处置
镇街和村(居)委会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报告自然资源部门,并派人赶赴现场开展调查核实,转移疏散受威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
4应急响应
4.1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
地质灾害险(灾)情按照危害程度分为I级(特大型)、II级(大型)、III(中型)和IV级(小型):
I级(特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II级(大型):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要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 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III级(中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IV级(小型):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4.2响应措施
发生地质灾害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按有关地质灾害报告规定,迅速向区指挥部及上级政府部门报告。
1.发生特大型、大型和中型地质灾害,由自治区、市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区政府协助组织应急救灾、舆论引导工作。紧急情况下,在上级调查组(工作组)未到达之前,区政府应及时划定抢险救灾区,并采取抢险、交通管制等措施。
2.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立即派出应急调查组或工作组,赶赴灾区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灾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扩大,并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
3.区指挥部接到启动灾害应急响应建议后,应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进行灾情会商,研究部署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
4.3信息发布
区人民政府或区指挥机构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损害情况、应对措施等。
4.4响应终止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根据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意见,及时解除灾害应急期,撤消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并予以公告。
5应急保障
5.1应急救援队伍
按照《关于加强全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应急指办〔2022〕1号),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责任单位要加强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指导组织镇(街道)、村(社区)建立基层地质灾害抢险救灾队伍,并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
5.2技术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承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工作,在自治区、市专业技术力量指导下,开展应急调查、监测预警、应急处置、远程会商等工作。自然资源部门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平台的作用,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和专业监测点异常信息。自然资源部门与应急管理部门建立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为本辖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3经费保障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应急防治工作经费按照规定予以保障。
5.4物资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备必需的应急装备,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工程抢险装备,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
5.5通信、交通保障
工信部门负责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所需要的通信网络,确保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信息畅通。相关部门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的运输通畅。
5.6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参与应急处置的星海镇、各街道、各部门及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依法调用民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6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因抢险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灾害应急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区指挥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地质灾害的类型、成因、性质、规模、灾害损失等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等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及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7预案管理
7.1宣传培训
星海镇、各街道及其相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通过入村入户、校园、社区等区域广泛宣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突发地质灾害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的地质环境保护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防灾避险、自救互救能力。
7.2预案演练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协调组织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每年至少开展组织一次全要素的综合应急演练,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能力;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专业特点,加强抢险救灾的实战演练,提高抢险救灾能力,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手段及时到位。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牵头编制,并根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指挥部要适时组织地质、工程等专家对全区的地质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论证,做好地质灾害预测,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制订具体的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任务,逐项落实具体职责,保证抢险救灾应急行动有序进行,并报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4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对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本预案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泥石流、滑坡、崩塌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本预案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救援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19〕13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83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宁党办〔2022〕14号)、《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通知》(石党办发〔2021〕64号)、《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主要包括:因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的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石嘴山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武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消防救援大队、交警各大队、区综合执法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分公司、各通讯运营公司等部门(单位)及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组成。
2.1.1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类别等情况提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原则要求;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求助支援;及时研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重大事项,向区委、区政府、石嘴山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及时上报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2.1.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
2.1.3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实施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承担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环境应急信息的接收、处理、报送工作;组织编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应急响应总结报告;制定和修订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统筹协调相关单位及事发地(企业单位)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应急监测、调查处理、损害评估、环境修复等工作,确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2.1.4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负责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加强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网信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网络舆情应对工作,密切关注网络舆情信息,及时做好网络舆情监控、引导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负责突发环境事件能源物资应急保障综合协调工作;对接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状态下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调控和流通管理工作
区教育体育局: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学校师生转移、临时安置和教学工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协调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调度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制定和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组织推动工业节能降耗工作;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等工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活动,依法受理查处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及行政部门适用于环境污染行政拘留的治安事件。
交警各大队:组织、协调事发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
区财政局: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督促矿山开采区落实必要的防治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负责耕地的生态保护工作,参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自然资源损害的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指导相关生态修复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和修订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协调配合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市环境监测站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和应急终止建议;协助公安部门查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参与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接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综合执法局:参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参与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水文资料等;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跨区域水事纠纷,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工作;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评估工作;做好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农业环境污染、农业外来物种入侵及农作物病虫害等突发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相关生态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区卫生健康局: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病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开展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专家及卫生应急队伍储备库,根据指令和要求,调派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给予指导、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机构的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参与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及医疗救助:负责组织医药储备应急调度。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调拨应急物资;统一协调指挥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衔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在救灾时做好人员安置和救灾物资的调拨;按照职责范围,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工作,定期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工作;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应急处置,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影响居民的安置,统计报送人员安置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医用药品质量安全;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情况发生。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影响居民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置,协助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有毒有害物质泄露事故的现场控制和洗消;协调救援队伍和装备,按照事发现场的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
区融媒体中心:根据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授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的发布工作。
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分公司:负责确保应急通信保障过程中电力供应及协调电力通信网络资源。
各通讯运营公司等部门:负责通信保障应急抢修,落实通信网络保障,尽快恢复基本通讯。及时向区指挥部汇报通信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
2.1.5 大武口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现场协调、指挥各工作组开展工作,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和文秘、会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卫健局、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消防救援大队、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测站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监测部门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应急监测报告。
(4)应急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牵头,建立专家库。主要职责: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审定应急处置和应急监测技术方案,适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
(5)医疗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融媒体中心、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信息发布,向公众宣传普及相关知识,积极回应社会关切。
(7)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区分公司、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物资、经费保障和人员安置等工作。
(8)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民政局、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及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维护现场秩序,开展心理疏导,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恶意囤积行为。
(9)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牵头,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气象局、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市生态环境监测站及其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污染损害、事件调查、恢复重建等评估工作,总结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要服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响应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应对工作。
2.1.6 现场应急指挥部
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简称“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现场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2)协调各部门、各专业应急力量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维护社会稳定等应对工作。
(3)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超出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由石嘴山市人民政府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
3.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依次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1 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1.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3.1.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1.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3.1.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3.1.5 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2 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3.2.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3.2.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2.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2.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3.2.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2.6 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3 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3.3.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3.3.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3.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3.3.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3.3.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3.6 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4 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3.4.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3.4.2 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4.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4.4 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3.4.5 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4.预防、监测和预警
生态环境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预防、监测和预警机制,监督指导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工作,压实“防”的主体责任,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获取、监测预警、先期处置等工作。
4.1 预防
由区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督促辖区镇街、有关企事业单位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识别、评估和防控工作,研究制定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管理办法。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和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配备相应的物资、装备等。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
4.2 监测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制度,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监测体系,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监测,对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导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制定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备案,做好一企一案。
4.3 预警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预测事件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预警,预警分为4级,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识。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预警(Ⅰ级):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Ⅱ级):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Ⅲ级):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Ⅳ级):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一般危害的。
进入预警状态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4.3.1 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事件级别,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3.2 发布预警信息。红色和橙色预警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黄色和蓝色预警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预警信息及时通过互联网新媒体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发布可能引起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4.3.3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3.4 指挥各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3.5 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健康防护措施;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3.6 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5.1.1 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向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向区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和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5.1.2 信息报告时限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接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在4小时内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因情况特殊,难以在1小时内报告的,各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事件报告后,必须在30分钟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先于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要求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信息。
5.1.3 报告内容与方式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信息报告应当采用书面报告,紧急时也可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
(1)初报应当报告事件单位名称、事生地点和时间、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事件类型、人员伤亡和污染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续报时间为次日下午15:00前。
(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的时限应确定在应急响应终止之时。
5.2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为第一处置责任主体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开展应急处置,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第一时间向区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上报。
区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立即派出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3 启动响应
5.3.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命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提请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5.3.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命令。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原则上由市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5.3.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原则上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对于突发环境事件,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视情况调度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4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应急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5.4.1 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切断和控制污染源,做好污染物质的安全处置工作。当责任主体不明时,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超出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需要有关专业应急力量支援时,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请求,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5.4.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当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应急管理部门牵头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居民,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5.4.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事发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现场救治,并根据伤病情况及时转运到具备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学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5.4.4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监测站负责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4.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协调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确保市场物资供应充沛、价格稳定,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5.4.6 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4.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后,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事发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8 社会动员
(1)区人民政府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或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救援。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5.5 响应终止
当污染物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工作基本结束、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讯和供水等基本正常、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响应终止主体相一致”的原则,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或其组织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6. 后期处理
6.1 事件调查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的单位牵头,联合有关单位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调查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2 损害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适时给予指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评估情况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6.3 善后处置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处置、污染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4 总结评估
区人民政府在查明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并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7. 应急保障
7.1 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和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2 力量保障
抽调相关应急救援队伍,保障应急监测、紧急物资和人员运输、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应急专家组作用,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应急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武警及大型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发挥市级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区应急管理局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7.3 通信保障
工信部门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通讯运营公司提供通信保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7.4资金保障
强化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应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人民政府按照地方事权和财政支出责任及属地管理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5 技术保障
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卫生健康应急各项保障工作,加强有毒、有害等应急队伍和救治基地建设。
7.7 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
区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环境应急管理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公益宣传,定期组织新闻媒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环境应急知识等方面的学习培训。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协调联动、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至少进行1次模拟真实场景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应开展综合性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制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8.2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并完善本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3 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目标考核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负责解释。
9.2 以上、以下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大武口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科学高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缓和降低污染影响,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适用于本预案。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日AQI大于200,即空气环境质量指数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预案体系
大武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有关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区域统筹、属地管理,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分级管控、精准减排,协同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
设立大武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大武口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挥协调。传达落实国家相关部门,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大武口区党委、政府指示、指令;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总指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改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公安分局、交警各大队、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综合执法局、区融媒体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分局、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区气象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分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
2.2 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为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日常工作由大武口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负责。
2.2.2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组织实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转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形势进行预测预报和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建议;协调组织各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和应对工作总结评估等,并指导做好应急信息公开、新闻宣传、政策解读;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和修订大武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3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加强信息管理,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进行指导,确保及时、准确、客观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区委网信办:加强舆情监测,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正面引导舆论。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运行调度、保障工作;按职责做好应急状态下化石燃料控制和能源保障有关工作;协调煤炭、成品油、天然气等调度;配合督促煤电等涉气重点排污企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并配合区工信局对相关企业限产、限排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督促指导各企业单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督促有关重点工业企业按要求落实停产、限产、错峰生产措施,并对相关企业停产、限产、错峰生产等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抽检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的安装和使用情况;监督落实干洗行业低挥发性溶剂及先进工艺设备使用;负责规范废品回收、报废机动车拆解等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查处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流动加油车,查处劣质油品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落实幼儿园、中小学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组织落实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等防护措施;组织开展相关应急知识教育培训。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大武口区公安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负责打击禁放区内烟花爆竹燃放违法行为;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社会治安工作。
交警各大队:落实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等管控措施;推动老旧车淘汰;严格管控高污染排放车辆通行,严格检查处罚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违法行为;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做好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督检测。
区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应对重污染天气地理信息保障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采矿区扬尘污染整治等工作;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落实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露天开采)扬尘综合防治实施方案。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承担大武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工作;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并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执法检查;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大气污染控制和应急减排措施落实;组织重点排污企业编制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动态更新。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做好重点排污企业临时停产、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禁放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布点管控。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扬尘控制方案,执行建筑工地及城市道路扬尘防控应急响应措施;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排放烟尘污染的监管力度。
区综合执法局: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落实调度指令,对城市区及道路开展喷雾洒水湿扫等作业;负责加大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烟尘污染的监管力度。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落实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利用,做好秸秆禁烧监督管理,加大秸秆禁烧、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焚烧污染的监管力度。
区卫生健康局:实施卫生健康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组织医疗救治;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环境与健康宣传教育,普及科学健康防护知识。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分局:负责加大对生产和流通领域民用煤和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源头控制。
区民政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文明祭祀工作,劝导重要节日烧纸、烧冥币等行为,加大文明祭祀巡查力度。
区融媒体中心:负责指导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信息的发布工作。
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负责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区人民政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
区气象局:落实会商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预报,通报预警提示信息。
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分局:负责配合区直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电力运行调度、保障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单位应服从自治区、市、大武口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相关工作。
2.4 各专业工作组职责
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各专业工作组,包括应对管理组、预测预警组、应急响应组、污染源监察组、信息宣传组和专家咨询组。
2.4.1应对管理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牵头,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分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星海镇、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指挥和调度,组织各工作组有效开展应对工作;编制、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信息,开展总结评估,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应对工作情况。
2.4.2预测预警组。由区气象局、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牵头,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落实会商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和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测预报,通报预警提示信息;根据预警分级标准,结合预测情况,及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请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级别调整、解除。
2.4.3应急响应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牵头,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教育体育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交警各大队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状态下落实相应级别的各项强制性和建议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实施重点排污企业减排限排,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实施机动车临时限行或禁行,实施临时限制或停止建筑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加强道路洒水降尘,落实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或停课,开展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救治等。
2.4.4污染源监察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牵头,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综合执法监督局、国网石嘴山供电公司大武口分公司、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组织相关人员对重点排污企业减产限产、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建筑工地限制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作业及扬尘防治、秸秆禁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类偷排、超标排放、露天焚烧等环境违法行为。
2.4.5信息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融媒体中心、区气象局、各通讯运营公司、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网络舆情管控和引导工作;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组织媒体采访。
2.4.6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抽调、邀请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参与重污染天气会商研判,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对策建议。
3.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信息资源,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
建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机制,充实有关科研机构、气象气候、环境监测等方面的专业力量,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
强化会商研判。在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每日动态开展数据分析、监测评价和趋势预判,实行日报告制度;会商研判认为需要启动区域预警时,提前1-2天上报发布预警建议,包括发布预警的城市、污染程度、主要污染物、启动时间、气象条件等信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重污染天气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咨询组参与会商。
3.2 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结果、空气污染程度、重污染天气持续时间等因素,将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500微克/立方米。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或监测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650微克/立方米。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或监测二氧化硫浓度(1小时均值)>800微克/立方米。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结合本地空气质量状况及污染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细颗粒物、二氧化硫等指标,进一步降低各级别预警的启动条件,以便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3.3 预警条件与发布
3.3.1 预警条件
(1)预判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相应级别预警。
(2)接到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或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提示信息时,根据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3.2 预警发布
(1)发布黄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批,并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备,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发布。
(2)发布橙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发布。
(3)发布红色预警,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区人民政府市长审批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具体发布。
应当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若遇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判断满足预警条件时,可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各通讯运营公司及时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相关预警提示信息。
3.4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2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1次重污染天气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由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发布,并报自治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4.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应急响应。
4.1.1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2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预警时,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各企业单位应启动不低于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4.2 响应启动
预警与应急响应同步启动,即预警启动的同时采取相应等级的应急减排措施。
各单位部门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信息后,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预测本辖区将要或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启动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3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
4.3.1 总体要求
(1)统一应急减排比例要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在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分别达到本地区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的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2)编制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配合市生态环境局督促本地分类制定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减排清单。重点行业涉气企业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其他行业涉气企业视情况纳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情况,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推进企业编制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要规范、科学、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一厂一策”操作方案并留存备案。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合理制定工业源减排措施。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前提下,按照国家绩效分级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要求,根据重点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环保绩效情况,开展评定分级,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低其减排比例。长期停产企业不应纳入应急减排范畴。
(5)明确移动源减排措施。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可采取特定区域内柴油车辆禁行措施。倡导公众在重污染期间减少出行和使用公共交通出行。
(6)加强扬尘源及其他面源减排措施。施工扬尘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和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其他面源减排主要包括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水平。
(7)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环节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对,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2 Ⅲ级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应进入应急响应状态,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幼儿园、中小学减少户外体育课、运动会等活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倡导公众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尽量通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减少能源消耗,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排污单位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各相关部门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4)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停止除应急抢险外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转运、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室外喷涂、粉刷作业,停运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自然资源部门督促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等停止露天作业。
(5)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Ⅲ级响应减排措施。加强交通管制,限制高排放车辆上路行驶;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其他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树叶、垃圾等露天禁烧措施,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落实烟花爆竹禁放、限放措施。
4.3.3 Ⅱ级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当避免户外活动;幼儿园、中小学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建议性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Ⅱ级响应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绩效等级为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
移动源减排措施。加强交通管制,扩大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范围;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
其他减排措施。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
4.3.4 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教育部门根据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停止举办大型露天活动。室外执勤、作业等人员应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卫生健康部门督导医疗机构合理调整医疗救治力量,满足市民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就医需求。
(2)建议性减排措施。交通运输、交警大队部门进一步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3)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I级响应减排措施。移动源减排措施。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4.4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
应急响应级别与预警级别相互对应,并同步启动、同步调整和同步终止。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5应急响应报告和通报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和解除后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期间,各部门每日17时前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并编制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及通报。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情况。根据实际需要,加强与周边县区沟通。
4.6信息发布
4.6.1信息发布内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4.6.2信息发布形式: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渠道,通过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专家访谈、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5.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及污染扩散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每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各部门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送应急响应工作总结报告。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适时修订本级应急预案,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各职能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6.2 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对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响应、监督检查、应对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6.3 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4 监测与预报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配合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持续做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加强本级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设置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业务机构和岗位,配备专人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建立本级气象条件监测、预报系统及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实现3-5天预报能力。
6.5 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通信保障体系,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提供通信保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畅通。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日常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融媒体中心应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加强涉污染防治方面舆情监测,正确引导舆论。
7.2 预案演练
各企业应定期、不定期组织预案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
7.3 预案管理与备案
7.3.1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负责本预案制定,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7.3.2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负责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根据自治区、石嘴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
7.3.3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各企业应制定并完善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3.4工业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涉及的企业在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的指导下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备案。
7.4 责任落实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单位应急行动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应急体系建设、应急响应措施的组织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因工作不利、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查处。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按规定降级处理。
8.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大武口分局)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特制订本预案。
1.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3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体系
2.1大武口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大武口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在区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衍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食品应急管理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指挥: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局长
成员: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教体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卫健局、辖区交警大队、星海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部门)负责同志。
2.1.1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纪委监委:负责依规依纪依法对在食品安全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新闻及公众信息发布,并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管理和舆情的引导。
区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网络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跟踪了解和掌握网络舆情动态,指导涉事部门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组织实施对生产加工环节不安全食品的查封和召回等工作;负责食品流通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的查封和召回等工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协助乳品、转基因食品、酒类和食盐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协助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备、装备及相关产品的保障供给;负责对区级重要食品储备进行管理,以区级重要商品储备为基础,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保障。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并协助开展事件调查。
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做好应急处置中的治安保障。
辖区各交警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交通保障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所需资金的保障和管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及初级水产品生产环节,畜禽饲养、畜禽屠宰、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依法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组织协调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护,配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必要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
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各专项工作组
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事件调查组
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纪委监委、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对认定的监管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区纪委监委负责进行追责问责;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办理部门立案侦办。
(2)危害控制组
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会同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结合事件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转治。
(4)检测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技术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协调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
(5)维护稳定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事件发生地派出所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委网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做好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善后处置组
组长单位: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做好事件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
2.2 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食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值班电话:2025425/2011670,传真:2025425/2011670
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区应急管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区食品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区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管理和查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相关违法广告;对食品包装、容器等相关产品质量安全开展调查;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镇、各街道做好相关应对工作;承担区食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区委、政府和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区食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专家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由区食安委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对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区委、政府和区食品应急指挥部。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
3.2分级标准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级别,对应Ⅰ级、Ⅱ级、Ш级和Ⅳ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Ⅰ级为最高级别。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由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设区的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发现在我区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上死亡的;在全区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由自治区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全市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由市级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在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由县(区)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要组织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及时向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场监管局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及时报告区委、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和发布方案,经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委、政府和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并按照石嘴山市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关工作。
3.4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5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由发布预警信息的原机关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对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区食安委成员单位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委、政府报告信息,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石嘴山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对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区食安委成员单位接到事件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委、政府报告信息,区人民政府要向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快速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动态向区委、政府报告现场最新情况等。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在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区委、政府总值班室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先期处置
对一般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的突发事件,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统一组织协调开展事件评估,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提供依据。评估内容应当包括: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区卫生健康局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对食品安全事件患者的救治;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件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区卫生健康局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停止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及时组织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4.3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І级、Ⅱ级、Ш级、Ⅳ级四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事件时,启动І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应急管理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事件时,启动Ш级响应。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建议,经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市食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一般事件时,启动Ⅳ级响应。由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1)区食品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发生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件时,及时向区委、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汇报相关情况,按照自治区、市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及时向区委、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应急响应命令,按照大武口区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食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区委、政府和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区食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值守应急等工作。
(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各成员单位应当在区食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迅速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区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指导事发地派出所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区纪委监委进行调查,对监管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核查处置;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对涉及进口食品安全问题开展调查评估,做出调查结论,采取防范措施。
4.5现场处置
设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区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
(1)事态控制。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2)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组织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应急检验检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当组织协调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产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事件调查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产品予以解封。
(4)事件调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迅速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工作。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重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自治区发布,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办)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闻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社会动员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向社会宣传“12315”等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专业指导,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可以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或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设备、设施。
4.8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更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1)级别提升。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自治区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级别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及时终止响应。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要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件核实、级别核定、事件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5.2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相互通报值守电话,畅通信息通报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及时沟通和有效利用。
5.3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快速便捷、高效救治、功能完善的医疗救治体系,建立快速医疗救治绿色通道,确保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5.4技术保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等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5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补充更新与调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急抽样及检验等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5.6交通保障
辖区交警大队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保证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支付,对应急抽样及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与无害化处理;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并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6.2总结报告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食品应急指挥部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食品安全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行业责任部门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报市食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要开展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2预案演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2年不少于1次。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按要求备案。同时,抄送区应急管理指挥部。
区食安委成员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应急预案的修订及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责任追究
对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名词释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石大政办发〔2018〕45号)相应内容随之废止。
大武口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指导大武口区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健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事件应对处置能力,最大限度消除、减少和控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辖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体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预警工作。对事发地不在我区,但事件所涉及药品可能流入我区的,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部署进行处置,及时向社会发布用药警示,做好事件所涉药品的封存、召回、流向追踪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协同应对,以人为本、依法处置,属地管辖、分级响应,快速反应、信息共享,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组织体系
2.1大武口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大武口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药品应急指挥部),在区委、区人民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指导、组织、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辖区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衍生事件的应对和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局长
成员: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教育体育局、大武口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信访局、辖区各交警大队、星海镇及各街道办事处。
2.1.1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提出突发事件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报道及公众信息发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管理,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舆情引导。
区委网信办:负责做好网络舆情信息的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加强对事件舆情动态的跟踪和协调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组织制定药品突发公共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理的具体工作,组织药品的监督抽检和流通秩序整顿,组织人员培训和提供技术支持。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学校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置,做好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学校师生、家长的安抚、稳控与摸排工作,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大武口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犯罪案件的侦查;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障工作。
辖区各交警大队: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交通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所需经费。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以及患者心理疏导工作,及时组建应急医疗救治队伍,指定急救的医疗机构,对所需的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并统计、通报救治情况;配合市场监管局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必要时,采取相关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区信访局:负责办理和接访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事项。
星海镇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各部门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2应急处置工作组
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分组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衍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区药品应急指挥部可增设其它工作组。
(1)调查评估组
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大武口公安分局及有关方面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对引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行为、事件发生的原因和药品质量进行调查,对相关药品进行监督抽样和应急检验,组织专家分析、评估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预测事件后果,为事件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解除及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提出调查结论、事件处理和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大武口公安分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办理部门立案侦办。
(2)产品控制组
组长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
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大武口公安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监督指导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及职能部门对引发事件的药品采取停止使用、下架召回及封存等紧急控制措施;查处事件所涉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案件,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查找和确认可疑病例,结合调查评估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受害人员救治工作。
(4)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委网信办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跟踪舆情动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受理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处置工作信息。
(5)社会治安组
组长单位:大武口公安分局
成员单位:区信访局、区委网信办、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密切关注突发事件发展动态和社会治安动态,指导事发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化解处置由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做好事件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2.2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区药品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值班电话:2012667/2011670,传真:4615678/2011670。
区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大武口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分类管理工作;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测预警措施;组织编制和修订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大武口区域内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或建议,监督检查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组建和协调区应急事件专家组开展处置工作,提供决策的技术和信息支持;指导监督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实施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等应急管理工作;承担区药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按照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药品安全事件时,区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经市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药品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市药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工作。
2.3业务技术机构
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相关药品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的信息收集、核实、汇总、分析、上报等工作,提交研究分析报告供决策参考;督促监测信息报送工作;保障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网络正常运行。
抽检送检机构负责建立应急抽检送检程序,组织对事件所涉及的药品的应急抽检送检,及时索取检验报告。
医疗机构负责做好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监测和报告工作,负责事件发生后病人的救治工作,配合完成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2.4专家组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设立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专家库由药学、临床医学、药理毒理学、流行病学、统计学、生物医学工程、不良反应监测、工程技术、公共卫生管理、法律、心理学、材料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会同有关部门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咨询和指导,参与事件调查,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3预报预警
3.1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要建立健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制度,构建部门间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会同区卫生健康局完善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药物滥用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网络和检验检测体系,积极开展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2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群体性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药品安全事件。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下同)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下同)的人数超过10人;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3例以上患者死亡;短期内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同一药品发生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其它危害特别严重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0人、少于5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5人、少于10人;同一批号药品短期内引起1至2例患者死亡,且在同一区域内同时出现其它类似病例;短期内,2个以上的市因同一药品发生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其它危害严重的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少于3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3人、少于5人;短期内,我市2个以上县(区)因同一药品发生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其它危害较大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或)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药品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的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少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涉及人数超过2人、少于3人;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其它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1)责任主体。发生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含疾控中心,下同)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及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鼓励其它单位和个人向区人民政府及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
(2)信息报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紧急情况可同时越级报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报告;医疗机构在发现或获知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等单位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药品安全问题,应当第一时间向区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必要时向自治区药品应急指挥部报告。
预警分级。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四个级别。
红色预警:已发生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橙色预警:已发生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黄色预警:已发生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可能发生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蓝色预警:有可能发生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信息发布。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分别由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相关部门确定发布。市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要及时向市药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人民政府通报,督促和指导开展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及方案,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通报市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和微信等渠道,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按照自治区统一指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预警行动
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制度,对可以预警的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并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药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药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和调查核实,符合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相应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所涉及药品警示,加大对药品安全应急科普宣传,告知公众停用不安全药品,宣传避免、减少危害的科学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有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件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通报舆情信息。
3.5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区药品应急指挥部对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区药品应急指挥部报告信息,由区药品应急指挥部向市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信息。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按照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展报告等。初次报告要快报事件发生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事件所涉药品或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规格、包装及批号等信息,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已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潜在危害及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进展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产品控制情况、事件影响评估、采取的控制措施等。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每日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重要情况随时上报。
一般事件信息,从事发到报至市委、市人民政府,电话或短信报送不得超过事发1.5小时,文字报送不得超过2小时;对较大以上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敏感性突发事件信息,电话或短信报送不得超过事发40分钟,文字报送不得超过1小时。
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区人民政府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区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区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负责人为应急处置联络员,负责快速了解和掌握突发事件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动态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现场新情况等。区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星海镇及各街道办事处在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等。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4.2先期处置
发生药品安全事件,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及有关部门接报后要立即予以核实,通过组织、指挥、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实施先期处置,迅速控制事态。在处置过程中,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收集、汇总突发事件有关信息,根据现场实际或征询有关部门意见进行研判,确定药品安全事件等级,掌握现场动态并及时上报。
相关责任单位要按照预案,迅速指挥、调度本单位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和资源,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原则,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4.3响应启动
按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响应。按照自治区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市药品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对较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响应。市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经市药品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应应急程序的命令。市药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申请自治区药品应急指挥部予以援助。
应对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Ⅳ级响应。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药品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1)区药品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执行自治区药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指令。发生较大药品安全事件时,执行市药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指令。发生一般药品安全事件时,及时启动Ⅳ级响应,同时向各成员单位发布应急响应命令,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派出各专业工作组开展现场救助、控制、调查工作;根据事件事态发展,紧急调动增援力量;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衍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区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市药品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市药品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对事件进行调查,并对相应的药品、医疗器械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处理因涉及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引起的突发事件,依法对药品突发事件涉及的假劣药品、非法或不合格医疗器械采取停止生产、销售、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组织落实行政处理决定。
(3)各成员单位或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在区药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迅速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区卫生健康局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大武口公安分局指导事件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积极化解因事件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4)控制措施。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立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核实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药品或器械名称、突发事件表现、发生药物滥用的严重程度,并向市药品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相关人员赶赴现场,查实涉事药品生产批号,对涉事药品立即采取封存、召回等措施,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责令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24小时内发出通知,在全区范围内暂停销售、使用涉事问题产品。
由事发单位汇总涉事药品生产、销售情况,于24小时内向区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医疗机构、戒毒机构或其它相关部门立刻停止使用涉事药品,统一封存并报告市市场监管局。
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指定专人查收或组织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内填报《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等报表资料;组织人员对药品不良反应数据库资料进行统计汇总,并于2小时内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同时,密切跟踪事件发展,并于24小时内将病例报告、既往数据资料、文献资料等其它相关检索资料汇总上报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召开专家组会议。
由于医疗用麻醉、精神药品滥用引起的群体性药物滥用事件,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公安局做出控制措施。如涉及疫苗接种,由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及市疾控中心联合处置。
4.5现场处置
设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指挥部,由区药品应急指挥部成员、专家组成员、各专业工作组负责人、事发单位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4.6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特别重大、重大药品(不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由自治区发布,较大、一般药品(不含疫苗)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其授权的市场监管局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7社会动员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向社会宣传“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鼓励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排查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接受药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专业指导,及时消除药品安全隐患。
4.8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因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超出应急处置能力或突发事件升级时,应及时报告市药品应急指挥部。
(1)级别提升。当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涉外、全国性或自治区重要活动期间发生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2)级别降低。当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及时终止响应。
(4)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应对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工作中,应按照“应急响应启动与解除主体相一致”原则,需启动更高级别响应时,由区药品应急指挥部报请市药品应急指挥部。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研究决定降低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要建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队伍保障。区药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专家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及区药品应急处置力量是全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5.2技术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应配备与现场应急处理、抢救、控制相匹配的装备,包括移动指挥装备、运输物资(伤员)车辆、医疗抢救设备及车辆等。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加强系统集成与信息共享,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撑,必要时,设立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首席专家。加强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事药品的检验及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5.3医疗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应急专业医疗救治队伍和指定急救机构,准确掌握急救资源状况,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时提供药品、医疗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治工作。
5.4后勤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网络和紧急物资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的及时供应,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根据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及时安排拨付资金,并监督此项资金的安全使用。
5.5治安保障
大武口公安分局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5.6交通保障
辖区各交警大队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畅通,保证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必要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持。
(1)对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归还、补偿;对应急处置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及时予以支付,对应急抽样检验费用及时拨付;对污染物进行收集、清理和无害化处理;要组织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损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妥善处理因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群众来信来访及其它事项。
(2)根据事件调查和认定的结论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确定为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组织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调整生产和使用政策;确定是药品质量导致的,依法对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调查,涉嫌生产、销售假劣药品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定是临床用药不合理导致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有关医疗机构依法处理;确定是其它原因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3)造成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救治及后续治疗保障等所需全部费用。
(4)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按有关规定办理。
6.2事件评估
较大、一般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牵头,组织区卫生健康局、大武口公安分局、专家组对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药品应急指挥部。
6.3总结报告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组织相关部门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应对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市药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药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开展对药品安全监管人员、药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药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药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引导公众正确认识和对待药械不良反应,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加强合理用药宣传,提高全民对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意识,减少不合理用药引发药品不良事件。
7.2预案演练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牵头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每3年组织演练不少于1次。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并按要求备案。
区药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或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行动方案和保障计划。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市药品应急预案的修订以及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
7.4责任与奖惩
对在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者严重虚报、瞒报重要情况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处置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解释。
8.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大武口区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大武口区生物灾害,加强和规范对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高效生物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生物灾害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大武口区农业、林业生产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2 工作原则
1.2.1 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立足预防,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做到抓早抓实,争取主动,防患于未然,把灾害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大生物防治、生态控制、物理防治和科学用药等综合防治技术的推广力度。
1.2.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大武口区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物灾害处置工作。
1.2.3 依法行政,果断处置。一旦发生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迅速反应,协调合作,果断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农业农村部《农业重大有害生物及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的防控、处置工作。
本预案的生物灾害指暴发性、危险性、突发性或者大面积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事件。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大武口区层面指挥机构
发生生物灾害事件后,成立大武口区生物灾害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区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区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民政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气象局、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和星海镇及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2.1.2成员单位职责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生物灾害的防治技术方案,起草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应对生物灾害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预警机制;做好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监测、普查,迅速对灾情等相关情况作出全面分析和评估,并制定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监督、指导灾区实施封锁、铲除、扑灭工作;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药品、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组织应急防治物资的调拨及紧急配送工作;组织开展生物灾害防治宣传工作;负责做好疫情灾情发布相关工作。
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安排生物灾害应急防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大武口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资金,并加强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大武口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力量开展生物灾害防治技术科研攻关,为灾害防控提供技术支撑。
大武口区民政局:负责灾后过渡期满后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负责生物灾害发生后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灾害发生区的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灾害发生区的封锁和公路植物检疫监督检查站工作。
大武口区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大武口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应急处置人员和有关物质的运输工作,保障应急运输工作进行。组织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对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所需的物资进行运输保障,协助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实施检疫措施,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工具传播。
大武口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生物灾害区域及城区的管理等工作;监督各小区物业公司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除治工作。
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灾害发生时救灾、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队伍。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大武口区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突发生物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2 工作机构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分别设立农业生物灾害、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应急指挥办公室,由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大武口区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区生物灾害的预防、控制管理等日常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承办指挥部会议会务工作;负责及时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并按照大武口区指挥部的要求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督促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和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2.3 专家组
指挥部设专家组,由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建,参与灾情研判与趋势分析,评估灾害损失,为应急防控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研究分析成灾原因,提出恢复农业、林业生产的建议意见,对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3监测、预警、报告
3.1 日常监测
以植保站、农业服务中心、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国有林场等为核心,建立覆盖全区、快速反应、高效运转的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植物检疫性病虫害、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在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的领导下,星海镇、各街道及相关单位组织开展有害生物的系统监测,分析发展态势,发布生物灾害中、长期预报和预警。对有害生物的发生基数、发生面积、种群消长、迁移、蔓延、扩散等实时监测,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和取样鉴定,派专人管护发生现场,实时监控。如不能鉴定确认的,要及时采集标本送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或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进行复核和确认。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对外来物种入侵动态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重点抓好美国白蛾、草地贪夜蛾、草地螟、粘虫、二化螟、稻飞虱、稻纵卷叶螟、小麦蚜虫等迁飞性害虫和小麦条锈病和松材线虫病、赤霉病、稻瘟病等流行性病害、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瓜类果斑病、苹果蠹蛾、沟眶象、斑衣蜡蝉、稻水象甲、黄瓜黑星病、番茄溃疡病、梨火疫病、马铃薯甲虫及黄花刺茄、刺苍耳、加拿大一枝黄花有害植物等重大疫情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同时,密切注视其他突发性、迁飞性和新上升病虫的发生动态。
3.2 预警和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负责生物灾害紧急情况的报告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植物病虫草害大面积暴发流行、非本地常见植物迅速扩大,以及不明原因发生农作物、森林和草原大面积受害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报告,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在现场调查核实后,2小时以内将结果报告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并在6个小时内逐级报告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特殊情况时可直接报告。
3.2.2 报告内容
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灾害类型;发生时间与地点;发生数量、面积、范围、症状、危害程度和初步诊断结果;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有效程度;报告单位及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
3.2.3 预警
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III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I级)四级,颜色表示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接到生物灾害紧急情况报告,经初步核实后,在24小时内组织有关专家赴现场勘察、会诊和进行实验鉴定,确认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及时发布预警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建议。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有害生物种类、预警级别、预警区域、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发生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后,大武口区指挥部应立即对灾情进行综合评估,对其类型、性质、影响面及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采取措施进行先期处置,并将灾害的发展趋势、处置情况、突出问题和建议6个小时以内上报至石嘴山市指挥部。
4.2 分级响应
4.2.1 I级(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I级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共同确认,自治区级指挥部负责部署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实施I级(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统一指挥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启动大武口区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4.2.2 Ⅱ级(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Ⅱ级重大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发生后,由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共同确认,石嘴山市指挥部负责部署生物灾害的防治工作,实施Ⅱ级(重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统一指挥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行动。同时启动大武口区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4.2.3 III级(较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III级较大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共同确认,大武口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III级(较大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大武口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资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的同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超出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报请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请求在技术、物资等方面的支援。
4.2.4 Ⅳ级(一般生物灾害)应急响应
Ⅳ级一般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事件发生后,由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确认,大武口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本级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实施Ⅳ级(一般生物灾害)应急响应行动。大武口区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部署灾害发生地的生物灾害防治工作,统一指挥生物灾害应急处置行动,保障防治药品及物资及时到位,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的同时,上报至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
4.3 响应措施
在进入应急状态后,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区外,其他地区应当保持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但要加强对疫情的监测工作。
疫区应当采取下列应急响应措施:
(1)依法对规定的区域采取封闭隔离措施,切断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渠道,未经作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禁止携带有害生物及其产品和相关运输工具出入疫区。
(2)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有关应急处置力量按照方案的要求迅速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3)做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要迅速组织协调应急工作人员和应急物资赶赴、运至灾区。
(4)做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监测站点进行定时监测。负责监测的单位应当按要求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度。
(5)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有害生物检疫检查站,对过往的交通运输工具进行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扩散蔓延。
(6)做出应急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应当选派专家赶赴灾区,具体指导灾区处置工作。
4.4 响应调整和终止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专家对生物灾害事件的处置效果、灾情变化情况进行评估,认为应当调整响应级别和终止响应的,要及时提出建议,并报做出响应决定的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4.5 信息发布
生物灾害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由大武口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生物灾害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灾害事件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损失情况、防治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5恢复与重建
5.1 善后处置
(1)应急响应结束后,对于生物灾害造成减产、绝收的,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应制定灾后生产计划,帮助受灾地区的农、林户和林场尽快开展生产自救,弥补因灾害造成的损失。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要开展相关配套的灾后行动,尽量减少对农产品市场供应、旅游业、出口贸易等造成的影响,确保相关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2)大武口区指挥部要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技术人员对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原因和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
(3)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结束后,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要继续加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和研究,随时掌握动态,防止再度暴发。
5.2 社会救助
事发地镇、街道应当建立社会救助机制,切实解决好受灾人员的生活。灾后过渡期满后,事发地镇、街道应依据社会救助政策,对因受灾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的群众,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5.3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在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生物灾害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损失、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结果应当报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并抄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石嘴山市农业农村局、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
6保障措施
6.1 组织保障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生物灾害应急指挥体系、预防控制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整合和充实各级力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保障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要根据日常掌握的情况及有害生物的发生特点,建立应急预防、控制和应急物资的储备,负责物资储备和调配。储备库应设在交通便利、具有储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6.3 经费保障
大武口区财政局应当将预防、控制、处置、物资储备所需的各项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为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6.4 人力保障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其对农作物、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的识别、防治、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生物灾害应急处置人才、专家资源库、当灾害发生时,统一调配使用。
6.5 宣传演练
利用媒体对农业、林业和草原生物灾害进行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对生物灾害的防范意识。生物灾害的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在指挥部的领导下进行,按照《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和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参与生物灾害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行动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实战演练,提高生物灾害的处置能力。
6.6 技术保障
强化农业、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生态学、流行学研究,推进生物传播规律、传染源、快速检测技术、检疫处理技术和综合防控技术研究,完善相应的应急技术措施,建立健全应急防控技术服务平台。
7 预案管理
7.1 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牵头制定,报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组织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 名词解释
有害生物:是指影响农作物、饲养动物、森林、林木、林木种子、草原和牧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原物、虫、螨、杂草、啮齿类动物、寄生性种子植物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外来有害生物:是指本地系统中原来并没有该物种的存在,通过借助人类活动越过不能自然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本地生态系统并对本地农作物、饲养动物、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的正常生长发育造成严重危害损失的生物。
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等人为因素传播,经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对出入境货物中禁止携带应施检疫的有害生物。
省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自治区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禁止传播的林业有害生物。
8.2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8.2.1 农业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农作物生物灾害发生的性质、种类、波及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将灾害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Ⅳ级(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区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发现从国外、区外传入我区或我区局部已发生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极大、特别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Ⅰ级(特别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Ⅱ 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市内该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发生范围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大、高度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Ⅱ级(重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县(市、区)内该
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较大的;
(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中等危险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Ⅲ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Ⅳ级(一般农作物生物灾害)
(1)危害农作物的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经预测发生趋势为大发生,或已经产生危害,成灾面积为一个县(市、区)内该
作物播种面积的25%以上,控制难度不大的;
(2)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虽有零星发生或偶然传入但发生范围不广的检疫性或外来有害生物经风险性分析综合评价风险较小的;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Ⅳ级(较大农作物生物灾害)的。
8.2.2 林业生物灾害分级标准
Ⅰ级(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
(1)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的;
(2)首次发现国(境)外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的;首次发生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3)首次发现可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林业有害生物且林木受害面积大于1亩的。
Ⅱ级(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区内分布的国家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1000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
(2)自治区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暴发,新增疫区连片成灾面积5000亩以上,树木死亡严重,危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生态安全的;
(3)非检疫性有害生物跨市级行政区发生,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5万亩以上的;
(4)特殊情况经专家组评估确认为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
Ⅲ级(较大林业生物灾害)
在市级行政区域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15万亩以下,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5万亩以上、1.5万亩以下的。
Ⅳ级(一般林业生物灾害)
在县级行政区域内集中发生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或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亩以上、0.5万亩以下的。
8.2.3 草原生物灾害分级
Ⅰ级(特别重大草原生物灾害)
(1)发生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对人类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草原有害生物的;
(2)同时有2个(含)以上市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国(境)外新传入的迁移性较强、密度较高的草原有害生物;
(3)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超过500万亩的,或一个市成灾总面积达150万亩以上,或在一定地域内成灾面积达50万亩以上。
Ⅱ级(重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300万亩至500万亩的,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0万亩至100万亩的。
Ⅲ级(较大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在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20万亩至50万亩的,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5万亩至15万亩。
Ⅳ级(一般草原有害生物灾害)
指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草原重大鼠虫灾害总面积达5万亩至10万亩,或在一定区域内成灾面积达3万亩。
大武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公共卫生安全、人民身体健康以及畜牧业造成的危害,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石嘴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区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辖区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区人民政府和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要迅速作出反应,在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损失小。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组织体系
2.1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局长
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科技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区综合执法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组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媒体和有关单位对疫情应急处置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报道。
区网信办:负责跟踪境内外舆论,及时对外澄清事实,公开相关信息,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有关内容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警,配合有关部门保障灾后市场供应。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组织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措施,检查、督导防控工作;根据农业农村厅授权,发布动物疫情信息,并向毗邻区(县)通报疫情,开展疫病联防协作。
区科技局: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等。
区公安分局:负责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疫区的社会秩序。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救助受灾群众。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预防、监测、应急处置及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源调查和疫病监测;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后,及时上报指挥部,并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协助做好公路交通设卡堵疫工作,保障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疫苗、消毒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突发动物疫情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情况监测,做好肉类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适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保障通讯畅通。
区卫生健康局:发生人畜共患疾病或突发不明原因动物疫情时,负责做好人员防护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医学观察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监管疫区内相关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和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区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餐厨垃圾收集和处置工作,增加车辆和人员,加大餐厨垃圾收集力度,确保餐厨垃圾收集全覆盖,不留死角,防止疫情通过餐厨垃圾传播。
星海镇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突发动物疫情预防、处置等各项应急管理工作。
各有关畜牧行业协会负责教育引导本行业企业和会员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防疫工作。
2.3 应急工作组职责
(1)疫情处置工作组
组长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成员单位: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区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的预测、预警、诊断、报告;负责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执行疫区封锁和现场处置;维护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关闭屠宰场;负责应急物资采购、调运和发放等。
(2)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长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人间病例及疑似病例的隔离与救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管理;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监测;承担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3)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长单位:区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
主要职责:负责疫情处置相关新闻审核、发布;相关部门要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知识、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
(4)善后处理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主要职责:负责受灾群众安置、救助;负责生产恢复。
2.4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排查、控制、处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落实重大动物疫情预防、预警和控制措施;编制、执行相关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应急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传工作;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或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信息,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趋势、危害程度和范围等;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督导各成员单位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等工作。
2.5 专家组职责
指挥部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咨询专家库,聘请相关专家建立大武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具体职责:
(1)对相应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提出应对技术措施;
(2)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工作提出建议;
(3)参与大武口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应急预案、防治措施的起草、修订工作;
(4)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并对有关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5)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6)承担指挥部及其办事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要积极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控工作,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监控,及时对重大动物疫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发现疫情隐患,要及时报告同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3.2 分级标准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3.2.1 特别重大(Ⅰ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的市或者5个县(区)发生疫情;或在1个设区的市内有3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态势,并感染到人。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的市的相邻区域或者5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病毒引发的疫情。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2个以上相邻设区的市或者8个县(区)发生疫情;或呈大面积扩散蔓延态势。
(4)动物发生牛海绵状脑病等外来人畜共患病或非洲马瘟等外来动物传染病。
(5)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2 重大(Ⅱ级)动物疫情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全区2个—4个县(区)发生疫情;或出现新的高致病性禽流感病毒毒株引发的疫情。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设区的市内2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者在自治区内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非洲猪瘟在21日内,在全区5—7个县(市、区)发生疫情。
(4)在1个潜伏期内,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等其他一类动物疫病。
(5)在全区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又有发生。
(6)指挥部认定的其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2.3 较大(Ⅲ级)动物疫情
(1)在1个县(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
(2)在1个县(区)发生口蹄疫疫情。
(3)在2—3县(区)发生非洲猪瘟疫情。
(4)在1个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鸡新城疫等动物疫情。
(5)在1个潜伏期内,3个以上县(区)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出现感染到人的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6)二、三类动物疫病在3个以上县(区)呈暴发流行。
3.2.4 一般(Ⅳ级)动物疫情
(1)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县(区)发生小反刍兽疫、牛结节性皮肤病、非洲猪瘟、鸡新城疫等动物疫情。
(2)在1个潜伏期内,在1个县(区)发生动物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
(3)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区)呈暴发流行。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可根据大武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实际情况、应对能力等,对较大和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和较大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本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相关单位或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疫情进展情况,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做好预警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送有关动态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动物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情,并有权向区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4.1.2 报告形式
大武口区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4.1.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置措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现场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在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疑似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和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的,由大武口区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样病料及相关样品送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4.1.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存栏数、免疫情况、发病数、死亡数、临床症状、诊断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流行病学和疫源追溯情况;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2 特别重大、重大级别动物疫情信息报告
对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的动物疫情或者疫情本身比较敏感,
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级动物疫情的,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向区委、政府以及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疫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概况,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报告区委、政府的信息要按照疫情分级标准,注明疫情级别。
4.3 先期处置
突发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政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动物疫情的发展。
4.4 响应启动
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依次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并根据疫情的性质、特点、疫情发展趋势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动物疫情发生和蔓延情况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或恐慌。动物疫情有扩大蔓延趋势或已蔓延,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辖区,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要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增强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1)Ⅰ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紧急分析研判影响及发展趋势,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区人民政府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宣布启动Ⅰ级响应的命令。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时,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紧急分析研判影响及发展趋势,向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区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的命令。区指挥部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时,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后,向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动物疫情发生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时,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后,由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动物疫情发生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5 响应措施
4.5.1 Ⅰ级响应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区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紧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行政区域的,由涉及跨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决定。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设置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运载动物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组织镇、街道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紧急措施。组织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开展有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控技术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增强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进行综合评估。
(3)区级动物疾病预防控制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紧急措施。负责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自治区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现场指导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4.5.2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自治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1)区指挥部紧急措施。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扑疫工作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紧急措施。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评估、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教,增强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镇、街道紧急措施。疫情发生地镇、街道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实施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5.3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动物疫情情况,提出启动Ⅲ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1)区人民政府或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紧急措施。组织、指挥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扑疫工作和群防、群控工作;根据需要调集各种应急处置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按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2)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紧急措施。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按照规定向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农村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镇、街道紧急措施。疫情发生地镇、街道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4.5.4 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区人民政府根据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时采取有效防控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6 现场处置
由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动物疫情处置、染疫或疑似染疫人员的隔离救治等。必要时,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7 安全防护
应急处置人员应当配备防护用品用具,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特别是在处置一些危害严重的人畜共患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处置人员应采取疫苗接种、配备防护服等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加强应急处置人员进出疫区的管理,严格进出疫区人员的消毒。
4.8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较大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处置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1)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动物疫情病种及监测和预警情况。动物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死亡动物及同群动物数量,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数量,动物疫情处置进展情况等;事件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等。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
4.9 社会动员
(1)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动物疫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和调运车辆、物资、人员等。
(2)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10 响应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按规定处理后,经过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病例,经彻底消毒评估合格后,由原应急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
5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对应急队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实时调整人员数量和专业结构。区人民政府建立由农业农村、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武警等有关单位人员及专家组成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2 经费物资保障
区人民政府要将重大动物疫情确认、疫区封锁、疫情监测、扑杀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溯、应急防控物资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区财政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所需资金保障。区财政在保证防控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要加强对防控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并负责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和更新。
5.3 基础设施保障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具备符合生物安全要求的兽医系统实验室、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和临时掩埋场、动物及动物产品指定通道等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
5.4 交通运输保障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要保证应急处置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和优先放行,优先组织运送紧急防控人员和物资。
5.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保障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
5.6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监测,做好筛查、隔离与治疗工作,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应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通报疫情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7 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限制、流通控制等措施。根据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恢复生产工作,做好损失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屠宰厂(场)开放、按规定恢复生产等,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对在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过程中感染人畜共患病或造成伤亡的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医疗救治及经济补偿,具体补偿金额和标准由大武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拿出方案报区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后实施。
6.2 总结评估
(1)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评估;较大及一般动物疫情,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评估。
(2)突发动物疫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大武口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形成处置突发动物疫情专项工作报告,报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逐级市、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
7日常管理
7.1 宣传培训
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动物防疫知识科普,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等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在没有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2年组织开展1次应急演练,始终保持组织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能力。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制定,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要根据农业农村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重大动物疫病病种调整、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7.4 责任追究
区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8.2 名词术语
(1)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2)全区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等在我区曾发生过,但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3)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4)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5)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6)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8.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武口区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及发生次生、衍生事故,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8)《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9)石嘴山市党办印发的《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石党办〔2019〕22号)
(10)《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
(11)《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
(12)《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
年第114号)、《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市场监管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宁市监发〔2019〕129号)、《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石市场监管规发〔2022〕16号)
(13)《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199号)
(14)《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事故。
本预案应纳入大武口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是大武口区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公共危害,同时做好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在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以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为应急处置主体,以事故发生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动员社会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1.4.3科学救援,持续改进。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及时总结救援经验,持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及装备、设施和手段,不断提高应急救援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大武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指导协调机构、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组成。
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作为大武口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指导协调机构工作任务,在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配合下,指导协调相关方面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供电、通讯、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生产使用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2.2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及职责
2.2.1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组织协调等工作,决定组建并派出应急指导协调组,督促指导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
发生较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后,领导小组应该及时派出应急指导协调组赴现场。
2.2.2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局长
副组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分管特种设备的局领导
成员:特种设备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岗、综合管理岗、宁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石嘴山分院的主要负责人。
组长负责主持领导小组工作,决定并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确定应急指导协调组人员名单,并负责现场专业协调的有关工作。
2.3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2.3.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岗,岗室负责人任主任。
2.3.2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建立与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组织制订、修订、完善特种设备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制订特种设备专项应急救援指导书;组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为事故发生地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情况,提出在全区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级别和响应级别及建议;指导督促特种设备事故预防措施落实,指导协调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发生单位实施科学救援行动,负责事故情况的报告;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协调事故应急处置和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3.3有关机构职责:
(1)综合管理岗。依程序向大武口区委、政府和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上报预警信息和事故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等;负责组织事故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以及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等;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有关工作经费、装备保障等;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救援有关工作的交通、后勤保障等。
(2)特种设备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岗。负责接收事故报告,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提出预警和响应级别建议;参与现场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提出应急指导协调组人员、专家建议名单;指导督促隐患整改和事故预警预防;积极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整理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建立并管理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石嘴山分院。负责收集事故预警处置技术方案;指导大武口区专业抢险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提出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议名单。
2.4应急指导协调组及职责
2.4.1应急指导协调组由特种设备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石嘴山分院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等组成。
2.4.2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针对事故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提出防范措施和建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应急工作及事故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2.5监管部门职责
2.5.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大武口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5.2在大武口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设备数据库,施行分类分级监管,督促生产使用单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重点设备的监控措施。
2.5.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通过监督检查,督促生产使用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对发现的严重事故隐患应建立台账,并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必要时报告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2.5.4信息采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5.4.1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组织网络。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镇和街道)、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5.4.2将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检验检测情况纳入自治区特种设备动态信息监管系统信息监测范围。
2.6生产使用单位职责
公众聚集场所、电站锅炉和涉危化品等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3预警和预防
3.1预警范围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实行重点监控:
(1)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
(2)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
(3)重要地区或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
(4)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
(5)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
3.2预防措施及义务
3.2.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安全负责,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
(1)按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2)建立特种设备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等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并认真组织实施。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5)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校验、检定或者检修。
(6)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7)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种设备风险辨识并形成风险清单,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8)制订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公众聚集场所、电站锅炉和涉危化品等高风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
3.3预警级别及预警行动
3.3.1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和危害程度,预警分为以下四级:
特别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重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较大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一般事故: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3.3.2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
(1)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震等地质灾害,或者暴雨、大风、雷电、大雾等气象灾害;
(2)特种设备受到爆炸、火灾威胁;
(3)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区域突然停电;
(4)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异常情况。
3.3.3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及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必要时,及时报告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3.4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大武口区以外区域的,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事故报告
4.1.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4.1.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在接到事故报告或从媒体等其他渠道获知有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应当现场核实有关情况,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报告,通报大武口区应急管理部门,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业主名称,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2)事故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5)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4.2分级响应程序
4.2.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4.2.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在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开展应急救援:
(1)发生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时,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实施应急响应。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按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逐级上报。
(2)发生特种设备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时,按规定向市市场监管局逐级上报。
4.3现场指导协调
(1)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根据事故设备种类、介质和事故主要表现形式等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技术措施或建议;
(3)针对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议;
(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取证和初步分析,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和保全需求;
(5)在不影响应急救援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的保护。
4.4应急处置程序和要求
4.4.1事故初始评估。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4.2确认危险因素。根据发生事故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及危险源的类型、特性和数量,提出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建议,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防止事故扩大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
4.4.3建立现场工作区。根据事故的危害、气象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提出设立现场抢险救援安全工作区域的建议。对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建议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4.4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提出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建议,指导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4.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4.6事故现场处置。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提出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后处理技术措施建议。
4.5现场安全防护
4.5.1参加应急救援的人员,须按要求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安全装备。事故现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5.2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6社会力量动员
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根据需要建议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
4.7新闻发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需要发布特种设备事故信息时,按国家、自治区、市和大武口区委、区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4.8应急响应终止
领导小组视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或根据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响应终止决定,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发生事故及事故波及的特种设备,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修理价值的,生产使用单位应予以报废。事故中有发生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等情形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检查并确认无危险时,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2事故调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3应急救援总结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导协调组应将应急救援期间有关文字资料、图片资料、录像资料整理归档,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应根据应急救援情况,对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改进。
6保障措施
6.1信息和装备保障
6.1.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建立与有关部门及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1.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在大武口区政府的支持下,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等抢险救援装备,保证在应急情况下及时调用。
6.2技术和队伍保障
6.2.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库,并适时更新。根据设备种类和事故形式,专家库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6.2.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应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数量和分布,依托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共同建立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
6.2.3相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有能力的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3宣传和应急培训
6.3.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应当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宣传普及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
6.3.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或者督促生产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培训及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6.3.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6.4监督检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培训及演练情况进行检查。
7附则
7.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7.1.1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车辆等设备、设施。具体范围按照现行《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7.1.2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自身原因损坏、失效或者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相关规定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
7.1.3特种设备事故分级,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7.1.4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7.1.5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1.6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评价,根据特种设备本身的安全状况、使用环境、管理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社会影响等因素,通过评估、计算、分析,确定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者某一种设备在某一时期的安全状况的活动。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每两年或者发生事故后,进行评审和更新。修订后报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3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联系部门:特种设备与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岗联系电话:0952-4615699
7.4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武口区特种设备紧急事件报告表
报告单位 | 报告时间 | ||
事件发生单位 | 事件发生时间 | ||
事件特征 | 爆炸□介质泄漏□机械伤害□其它 | ||
事件级别 | I级()II级()III级() | ||
伤亡情况 | 死亡()人重伤()人轻伤()人 | ||
设备种类 | 锅炉□压力容器 □ 压力管道□ 电梯□ 大型游乐设施□ 客运索道□ 起重机械□ 场(厂)内机动车辆□ | ||
事件概况(简要经过、状况、 影响) | |||
处理意见 |
记录人:记录时间:
常见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设备 类别或 场所 | 介质特性 | 事故可能 形式 |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措施 | 所需主要 装备 |
锅炉 | 蒸汽及热水 锅炉 | 1.爆炸; 2.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3.倒塌; 4.炉膛爆炸。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等; 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调用锅炉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4.协调企业抢险队现场抢险。 | 1.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 2.专抢险用防护用品。 |
导热油锅炉 | 1.爆炸; 2.失火; 3.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4.倒塌; 5.炉膛爆炸。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调用锅炉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4.协调企业抢险队现场抢险; 5.切断导热油路。 |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
移动式压力容 器(槽罐 车) | 易燃 易爆 | 1.爆炸; 2.泄漏; 3.失火; 4.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事故车辆司机、押运员抢险工作;4.罐体降温; 5.倒罐或堵漏。 | 1.倒罐专用车辆及倒罐所需机泵和配件;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有毒危险化学品 | 1.爆炸; 2.泄漏、扩散; 3.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指导事故车辆司机、押运员抢险工作; 4.罐体降温; 5.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6.倒罐或堵漏。 | 1.倒罐专用车辆及倒罐所需机泵和配件;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5.特殊降温物品。 | |
贮 罐 区 (气库) | 易燃易爆 | 1.爆炸; 2.泄漏; 3.失火,导致周边贮罐升温超压; 4.倒塌; 5.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罐体降温; 4.倒罐或堵漏; 5.隔离事故设备。 | 1.倒罐专用设施;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有毒危险化学品 | 1.爆炸; 2.泄漏; 3.失火,导致周边贮罐升温超压; 4.倒塌; 5.受压部件或附件损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罐体降温;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5.倒罐或堵漏; 6.隔离事故设备。 | 1.倒罐专用设施;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5.特殊降温物品。 | |
化工生产装置成套设备 | 易燃易爆 有毒危险化学品 | 1.压力容器或压力管道事故; 2.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3.调用压力容器类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5.事故设备(管道)降温、隔离、堵漏。 |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3.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4.特殊降温、隔离物品。 5.进入险区(易燃、有毒)的专用车辆或设备。 |
气瓶 | 易燃易爆 | 1.爆炸; 2.泄漏、失火。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4.事故气瓶隔离。 |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2.隔离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有毒危害介质 | 1.爆炸; 2.泄漏; 3.扩散。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2.堵漏.隔离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 |
压力 管道 | 燃气 | 1.爆炸; 2.泄漏、失火; 3.外力破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管道及气瓶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切断介质来源、堵漏、降温; 4.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 1.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 2.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3.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4.测漏、检爆专用仪器具。 |
有毒危害介质 | 1.爆炸; 2泄漏扩散; 3.外力破坏。 | 1.事故现场群众疏散; 2.调用压力管道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3.切断介质来源、堵漏、降温; 4.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 5.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或隔离。 | 1.堵漏专用设备和器具; 2.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3.对有毒介质进行中和、稀释的设备和物品; 4.专用抢险车辆及工器具5.测漏专用仪器具。 | |
大型 氧舱 | 1.爆炸; 2.失火。 | 1.减压开舱,抢救受伤人员; 2.调用压力容器类专家、启动相应抢险技术方案。 | 抢险技术方案相关仪器设备。 |
常见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设备类别或场所 | 事故可能形式 | 现场紧急处置主要措施 | 所需主要装备 |
客运索道 | 1.主驱动系统故障; 2.重要部件损 坏;
| 1.通过广播、对讲装置等稳定 乘客情绪,防止乘客自行爬出车厢; 2.抢救伤员和通知医疗部门; 3.实施现场人员秩序控制,保护事故场; 4.启用辅助驱动系统,疏导设备上滞留客; 5调用机电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6.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 1.T型滑杆、缓降器、救护带等抢险专用设备和器具;2.安全带等抢险专用防护用品。 |
大型游乐 设施 | 1.设备故障; 2.重要部件损坏; 3.安全装置失效。 | 1.通过广播、对讲装置等稳定乘客情绪, 防止乘客自行爬出车厢; 2.抢救伤员和通知医疗部门; 3.实施现场人员秩序控制,保护事故现场; 4.调用机电类专家、相应专业抢险队和抢险所需设备和器具; 5.协调指导企业抢险力量现场抢险。 | 1.云梯等抢险专用 设备和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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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大武口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疫苗安全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疫苗安全事件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0号)《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药监药管〔2019〕40号)《卫生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9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0〕1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石嘴山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大武口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大武口辖区内突发或区外发生涉及大武口区疫苗安全事件的防范应对、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和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按照国家制定的应急预案或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较大疫苗安全事件按照自治区制定的应急预案或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1.4分级标准
本预案所称的疫苗安全事件,是指发生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群体不良事件,经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家调查诊断确认或者怀疑与疫苗质量有关,或者日常监督检查和风险监测中发现的疫苗安全信息,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疫苗安全事件。
根据疫苗安全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疫苗安全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依次对应Ⅰ、Ⅱ、Ⅲ、Ⅳ级响应。
1.5处置原则
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法规范、科学处置的原则。
2组织体系
2.1指挥机构
成立大武口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负责指导大武口区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应对和应急处置,配合自治区、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做好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2.2工作机构
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五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五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风险控制和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和舆论引导组。
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大武口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整理各有关部门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向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相关培训、演练;修订和完善疫苗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向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疫苗安全信息;承担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办公室值班电话:2012667/2011670,传真:4615678/2011670。
综合协调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司法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
风险控制和事件调查组: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牵头,区卫生健康局、大武口公安分局、区教育体育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监督、指导星海镇及各街道办事处召回、封存涉事疫苗,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调查疫苗安全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研判发展趋势,提出事件防范意见和建议,做出调查结论;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调派医疗救治和公共卫生专家,实施疫苗安全事件患者救治,协助有关部门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应急保障组:由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牵头,大武口公安分局、辖区各交警大队、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区级应急医药、疫苗储备调拨和保障,提供应急救援资金,协调组织调运应急救援设施,协助征用交通工具,妥善安置受影响人群,维护应急现场安全和救援秩序,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舆论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委网信办、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等部门配合,根据国家药监局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公布的疫苗安全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2.3专家组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遴选相关专家成立区疫苗安全应急专家组,对疫苗安全事件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参与一般及以上级别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2.4技术支撑机构
各级药品检查、不良反应监测、检验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疫苗安全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
各级药品检查、不良反应监测、检验机构依职责开展应急抽样、不良反应监测,数据和信息收集与分析,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及时出具检验或评价报告;对疫苗储存运输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异常信号。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日常监测工作,负责收集信息、发现异常信号,对需调查事件进行核实调查并及时出具调查报告。
医疗机构负责事件发生后的患者救治,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临床资料收集,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全面配合开展事件处置。
2.5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疫苗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国家统一发布或授权发布的疫苗安全信息,组织疫苗安全事件相关新闻报道,加强对新闻媒体管理和舆情的引导。
区委网信办:加强属地网络信息内容管理,做好涉疫苗安全网上舆情监测,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网上舆论引导。
区教育体育局:协助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开展学校(含托幼机构)学生在校疫苗安全事件原因调查及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发生疫苗安全事件学校(含托幼机构)师生、家长的安抚、稳定工作。
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组织协调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疫苗、药品保障。
大武口公安分局:组织、指导、协调疫苗安全事件涉及犯罪案件的侦查,依法严厉打击危害疫苗安全犯罪行为,负责事发地治安秩序维护。
辖区各交警大队:负责事发地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应急救援道路畅通。
区司法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处置的相关法律顾问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的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开展疫苗安全事件处置、救治等工作,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疫苗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区应急管理局:协助配合做好疫苗安全事件应急物资协调调配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收集和上报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控制突发事件所涉及的相关疫苗;负责对疫苗质量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对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涉物资的质量监督,查处商标侵权、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星海镇及各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召回、封存涉事疫苗,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监测、预警、报告
建立统一的疫苗安全事件监测和报告体系。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负责开展疫苗安全事件涉及领域的日常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疫苗安全事件监测、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作用,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和防控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疫苗安全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制度,对各类风险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要通过日常疫苗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渠道,主动收集疫苗安全信息,及时发现疫苗质量有关异常信号。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要切实加强疫苗安全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发现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与疫苗安全有关的信息应当立即报告区卫生健康局和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接获疫苗安全信息和数据后,应对辖区内疫苗安全事件相关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对可能危害公众健康的风险因素、风险级别、影响范围、紧急程度和可能危害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危险因素进行会商、研判,提出分析评估意见,根据风险分析结果进行预警。认为构成疫苗安全事件的,应当报请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认为需要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的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获悉疫苗安全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规定,立即向区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报告。报告方式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涉密信息的报告按保密有关规定处理。
4应急响应
疫苗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1先期处置
疫苗安全事件发生后,在事件性质尚不明确的情况下,星海镇及各街道办事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先期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依法采取必要紧急控制措施,对涉事疫苗进行查封扣押,责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暂停使用涉事疫苗,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医疗救援,积极开展患者救治,对相关患者病历资料进行封存,对涉事疫苗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大武口公安分局加强事件现场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管理。区委宣传部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工作。其他部门依照职责做好相关先期处置工作。
4.2Ⅰ、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疫苗安全事件,按照国务院、国家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事件涉及本行政区域或需要本行政区域参与处理的,对应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响应措施。
4.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疫苗安全事件,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部署,事件涉及本行政区域或需要本行政区域参与处理的,对应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响应措施。
4.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区疫苗应急指挥部上报至市疫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疫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自治区疫苗应急指挥部授权启动Ⅳ级响应,在依法开展应急处置的基础上,主要落实以下工作:
(1)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2)立即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事发地和有关单位,开展事件调查处置工作。
(3)组织医疗专家组赶赴事发地,指导医疗救治工作。
(4)组织对涉事疫苗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并抽样送检,对于涉事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外省的,报请自治区药监局及时通报当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并提出应急处置要求。
(5)根据调查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专家组会议,对事件性质、原因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决策建议和意见。
(6)及时报请市疫苗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及警示信息,设立并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密切关注社会及网络舆情,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7)做好疫苗接种者亲属安抚、信访接访等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8)区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重大事项,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处置工作措施。
4.5响应调整与结束
在事件处置过程中,应遵循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在事件原因调查清楚、安全隐患或相关危害因素得到消除或处置结束后,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解除应急状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与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各项工作交接,负责指导下级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后续工作。
4.6善后处理
各有关部门、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协调受害人员的疫苗补种,做好事件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工作。
5信息发布
5.1发布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科学公正的原则。
5.2发布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疫苗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特别重大及重大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由国务院、国家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发布。
较大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由自治区疫苗应急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工作机构发布。
一般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经市疫苗应急指挥机构报请自治区疫苗应急指挥机构授权,由市、区疫苗应急指挥机构发布。
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及个人无权发布疫苗安全事件信息。
5.3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报道等形式。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各级疫苗安全事件信息监测机构要建立健全信息收集、报送体系,密切关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事件发生时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发现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等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6.2人员及技术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健全专家队伍,为事件调查、风险评估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6.3物资和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和物资,应急装备和物资使用后应及时进行补充。疫苗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
7应急演练
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定期组织一般疫苗安全事件应急演练,并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区卫生健康局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疫苗安全应急管理培训。
8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进行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大武口区疫苗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质量安全事件分级标准和响应级别》)
事件类别 | 分级标准 | 响应级别 |
特别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5例以上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其他危害特别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 | Ⅰ级响应 |
重大疫苗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一批号疫苗短期内引起2例以上、5例以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10人、不多于2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疫苗安全问题,涉及2个以上省份的; 4.其他危害严重且引发社会影响的疫苗安全突发事件。 | Ⅱ级响应 |
较大疫苗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疫苗引起1例患者死亡,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5人、不多于10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2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3.确认出现疫苗安全问题,涉及本区的; 4.其他危害较大且引发社会影响局限于本区的疫苗安全事件。 | Ⅲ级响应 |
一般疫苗安全事件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和区域内,批号相对集中的同一疫苗引起临床表现相似的,且罕见或非预期的不良事件的人数超过3人、不多于5人,或者引起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可能对人体造成永久性伤残、对器官功能造成永久性损伤或危及生命)的人数超过1人,疑似与质量相关的事件; 2.其他一般疫苗安全事件。 | Ⅳ级响应 |
备注:本表中的“以上”“不多于”包括本数,“以下”“超过”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