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03/2023-00090 | 文号 | 石大政办发〔2023〕15号 | 生成日期 | 2023-0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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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转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石大政办发〔2023〕15号
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大武口区委办公室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划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大党办综〔2021〕7号)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我区“一枚印章管审批”改革,经区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区卫生健康局的7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转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将区卫生健康局“诊所(不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港澳台资诊所,不含中医诊所)备案;单位内部职工诊所备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销;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校验”7项行政许可事项划转至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实施。
二、承接运行方式
上述划转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由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行使,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职责,区卫生健康局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履行好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三、工作要求
(一)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与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业务衔接,完成专用网络系统对接、专用电脑和密钥等资产的移交和涉及划转事项的证照、证书等文本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审批服务事项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2.正式移交完成之前已受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及相关业务工作,应按时办结。未办结的须作出书面说明,并将未办结事项的受理资料等要件移交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并协助共同完成后续工作,确保事项移交无缝切换。
3.正式移交完成后启用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区卫生健康局不再行使审批职权,负责相关监管工作。
4.业务正式移交后,区卫生健康局应当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帮助,确保事项划转接得住、不断档。涉及现场勘察、专家评审等特殊程序,提供专业和技术支持。
5.审批职权划转后,区卫生健康局接到涉及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以及上级部门涉及审批业务的各类文件、各种业务培训,要及时转发至区审批服务管理局,便于相关工作的衔接配合。
6.区卫生健康局应积极配合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做好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落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石大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
(二)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1.与卫生健康局做好业务对接工作,完成专用网络系统对接、专用电脑和密钥等资产的移交和涉及划转事项的证照、证书等文本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审批服务事项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2.业务正式移交后,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应确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做好业务办理培训工作,确保事项能够正常办理。
3.区审批服务管理局要和区卫生健康局积极配合,做好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落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行政审批和监管协同联动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石大政办发〔2020〕35号)文件精神,不定期推送审批信息。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