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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2003/2023-00051 文号 石大政办发〔2023〕3 号 生成日期 2023-01-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政府办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石大政办发〔20233 


区直有关部门、星海镇、长胜街道、长兴街道:

《大武口区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已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16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关于2023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2023年,自治区下达我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6790万元(其中中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资金6543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47万元),主要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结合资金使用指标及我区实际,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如下:

  1. 资金分配情况

2023年我区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共谋划67个项目,计划总投资45455.14万元,已全部纳入项目库。本次资金分配共涉及项目库中的19个项目,其中产业项目11个,分配资金5150万元,占比75.8%;基础设施项目3个,分配资金1189万元,占比17.5%;农村安全饮水提升及综合救助保障项目1个,分配资金280万元,占比4.1%;教育帮扶项目1个,分配资金15万元,占比0.22%;金融保险配套项目1个,分配资金20万元,占比0.29%;就业扶贫项目1个,分配资金130万元,占比1.9%;乡村治理和乡村文明建设类项目1个,分配资金6万元,占比0.09%

二、资金使用要求

一是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3年度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安排的通知》(宁乡振发〔2022114号)、《自治区财政厅乡村振兴局发改委民委农业农村厅林草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宁财农发〔2021268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乡村振兴局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县(区)级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2.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不得用于购买或补贴各类保险。

3.依托企业等生产经营主体实施的单个项目投资规模达到100 万元以上的,县(区)级项目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尽职调查。

二是实行项目化管理。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要严格按照《大武口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招标、采购等程序;要按《自治区乡村振兴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委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宁乡振发〔202283)相关规定做好公示,确保程序公平、公正、公开。

三是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在保证项目质

量的前提下精心组织实施,加快资金支付和项目建设进度,尽

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照任务目标、时间节点保证项目如期完

工,确保项目完工资金支付完毕(除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全过程实行绩效管理,规范项目绩效目标设置,落实资金使用者的绩效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要提升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资金使用方向合法合规,对资金使用方向、使用进度、绩效等信息要进行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示。


附件:2023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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