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推动轻工业发展财政奖补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27/2025-00023 | 文号 | 石大工信规发〔2024〕1号 | 生成日期 | 2024-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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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工信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工信局 |
区直各部门、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各单位:
《大武口区推动轻工业发展财政奖补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版)》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武口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大武口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
大武口区科学技术局 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武口区财政局
2024年7月15日
大武口区推动轻工业发展财政奖补暂行办法(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壮大服务主体,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石嘴山市主辅分离试点区建设,全面提高大武口区轻工业在整体工业中所占比例,力争轻工业占比在三年内提高至5%,进一步引导轻工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轻工业增容扩量、提质增效,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六新”“六特”“六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壮大我区实体经济、推动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轻工业企业奖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财政奖补的轻工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于“十四五”规划期间实施主辅分离,且申报时连续正常生产经营的轻工业企业。
(二)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实体生产企业不少于2个。
(三)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50%。
(四)必须在大武口区投资建设生产型实体企业,并且每个公司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
第五条 大武口区探索开展推动轻工业发展财政奖补三年行动。享受奖补政策的轻工业企业须就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等事宜作出书面承诺。
第六条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奖补,奖补因素包括基础因素、辐射因素和投入因素三类。其中:
(一)基础因素(权重60%):主要根据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度电产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
(二)辐射因素(权重10%):主要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等指标。
(三)投入因素(权重30%):主要体现企业科技创新综合水平与能力,根据科技研发投入、技术改造投入、科技活动投入等指标。
第七条 财政奖补根据以下标准测算:
奖补资金=基础因素权重*年营业收入*[奖补比例-0.25*(全员劳动生产率未完成差值‰+度电产值未完成差值%+工业增加值能耗未完成差值%)]*-辐射因素权重*带动就业人数未完成差额*最低工资标准*12-投入因素权重*研发技改指标未完成差额。
其中:奖补比例综合考虑各类因素,以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为主要依据进行确定。若带动就业、研发技改指标未完成的,相应扣除。具体根据以下标准区分:
1.当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含)以上、30亿元(不含)以下,带动就业超过2000人,科技创新投入超过2000万元,度电产值、全员劳动生产率高于大武口区上年度平均值10%、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大武口区平均值5%,奖补比例为10‰。
2.当年累计实现营业收入达到30亿元以上,带动就业超过3000人,科技创新投入超过3000万元,度电产值、全员劳动生产率高于大武口区上年度平均值15%、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低于大武口区平均值10%的,奖补比例为11‰。
3.奖补资金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八条 奖补资金由大武口区积极争取自治区、市转移支付以及统筹各类财政资金拨付。
第三章 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九条 轻工业企业认定程序。申请认定的轻工业企业,由企业向区工信局提交认定条件所需材料,经区工信局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报区商投局、财政局协审,协审通过后报区政府备案。
第十条 扶持政策申报程序。由企业提供有关年度营业收入、带动就业人数、研发及技改投入等相关明细情况,向区工信局提出申请,经初核无误后报区统计局、区商投局、区人社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将奖补资金拨付到区工信局,由区工信局统一拨付到企业。区工信局、商投局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强化内控管理,健全完善企业认定、政策申报、奖补测算、资金拨付等全过程原始凭证财务资料,确保奖补资金安全高效。
第十一条 兑现奖补政策。财政奖励周期以年度为单位,以全年指标为基数,于次年度1月31日之前综合核算上年度整体指标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轻工业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年复核一次轻工业企业资质,已认定为轻工业企业的,出现达不到轻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认定条件、提供虚假材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等情形的,取消其奖补资格,三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轻工业企业奖补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要对大武口区内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业进行指导监管。享受扶持政策的轻工业企业必须依法依规经营、依法纳税,按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企业的会计业务要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其经营情况,并做到及时足额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收,没有偷税、逃税行为,否则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企业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若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资格等违反承诺的相关情形的,取消其享受扶持政策资格,停止兑现扶持政策,要求退还已取得的全部奖补资金。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如果存在因非市场因素致使年营业收入异常下降,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支撑的,要求退还上年度取得的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区工信局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及时跟进企业发展情况。同时会同区商务、财政部门开展不定期核查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轻工业及其主辅分离的销售公司。本办法由区工信局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将重新议定实施。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企业已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的,按原政策执行,不再追溯;尚未申请财政奖补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