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重大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81/2023-00057 | 文号 | 石大应急规发〔2023〕1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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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重大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石大应急规发〔2023〕1号
区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大武口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大武口区财政局
2023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重大风险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风险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武口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风险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监察)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归口负责”和“谁核查、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风险隐患按照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
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以及非法转让行政许可、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或者拒不执行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指令的;
(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突出的;
(四)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九)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十)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十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或者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风险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从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立即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报告。有关负责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及时启动整改工作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作用,所属网格员所在网格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举报,除按本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外,对所在网格给予积分奖励,进一步激发安全生产网格员监管主观能动性。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12351”,或者以书信(通信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黄河西街459号院内二楼201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67号大武口区委三楼、邮政编码:753000)、走访等方式向区应急管理局(以下统称区应急局)或区总工会举报重大风险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第十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分类。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受理。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由接报人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附件1);
(三)交办和移送。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填写《安全生产举报移交函》(附件2),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受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四)核查要求。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除调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对手写的匿名信函鉴定笔迹。
(五)核查时限。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按程序核查举报事项,原则上应当在收到办理指令后5个工作日完成,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六)处理。核查属实的,承办举报事项的部门应当自收到办理指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落实督促整改,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反馈至接报单位,同时提供相关行政处罚或者刑事移送等处理决定文书;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核查不属实的,应当自收到指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接报单位。
(七)协调和督办。交办和移送举报件中涉及的问题需要协调解决的,原则上根据举报事项性质由接报单位分管领导负责牵头组织。对情况紧急的举报事项,应当立即协调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八)答复。举报件调查核实结束后5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由接报人采取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并记录在案。
(九)存档、统计和备案。核查或立案调查工作结束后,承办人负责将举报记录、核查或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反馈情况、奖励发放情况等进行整理,建立举报档案,并按举报事项分类及时统一归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半年对安全生产举报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和汇总备案。
第十一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第一个进行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励。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的审批、发放和领取按以下程序、方式进行:
(一)经调查处理后7日内,由受理人员填写《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件3),报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二)举报奖励经审批同意后3日内通知举报人,并核实举报人取得有效信息,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奖金领取时间,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奖金由奖励部门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以现金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签名领取;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奖金签收手续,并提供与《举报信息登记表》登记的举报人姓名一致的银行账号。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应提供举报人和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委托书。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宣传报道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
登记人: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 联系电话 | ||
举报方式 | 举报时间 | ||
举报类型 | □重大事故隐患 □非法违法行为 □其他 | ||
举报事项详情 | |||
领导审批意见 |
备注:此表涉及举报人权益保护,必须专人密存。
附件2
安全生产举报移交函(式样)
石( )移字〔 〕第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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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 年 月 日接到 举报,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现将该举报件移交你单位办理,处理结果请于 年 月 日前函告我局备案,并按规定程序向举报人反馈。
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登记表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年 月 日
附件3
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区XX奖〔20 〕第 号
举报人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举报时间 | ||||
举报事项 | |||||
案件处 理结果 | 案件经办人 | 结案时间 | |||
处罚对象及罚没金额 | |||||
奖励 意见 | 奖励标准: | ||||
奖励金额(大、小写): | |||||
奖金领取方式 | □现场领取 □银行转账(领取后附到账证明) | ||||
审 批 意 见 | 办案人员审核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分管副局长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主要负责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备注:填写此表必须是经过调查核实的举报案件,按件填写,一式三份。承办部门、举报登记科室、财务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