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03/2022-00019 | 文号 | 石大政办发 〔2020〕25号 | 生成日期 | 2020-0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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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大武口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的通知
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救助体系,提高殡葬惠民水平,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 (宁民发〔2016〕86号)精神,制定 《大武口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
依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大武口区特殊群体殡葬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亡故人员;
(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伤残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参核人员、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等)亡故人员;
(三)未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特困人员 (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中的亡故人员;
(四)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
二、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享受低收入高龄津贴中的亡故人员,在殡仪服务机构火化的,按照上年度全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殡葬救助金;在国家批准的公墓内土葬的,按照上年度全区城乡居民月人均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殡葬救助金。在公益性公墓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10%实施殡葬救助;在经营性墓区安葬的,公墓服务单位按墓穴销售价格下浮20%的标准实施殡葬救助。
(二)未纳入集中供养的城乡特困人员亡故后,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 (宁民发 〔2020〕31号),特困供养人员死亡的丧葬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基本殡葬服务标准,最高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平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的40%。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在殡仪服务机构火化的一次性发放4000元的殡葬救助金;在公墓内土葬的,一次性发放2000元的殡葬救助金。
(三)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等由区民政局与公墓协商定价,采用火化进行一次性救助安葬。对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产生的尸体停放、报纸公告、尸检等费用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议。
三、不予救助的情形
(一)火葬区范围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在公墓内购买高档墓穴或公墓规划区外散埋乱葬者,不予救助。
(二)救助对象中已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亡故后可享受丧葬救助金的,不再重复给予殡葬救助。
(三)城乡特困人员财政供养对象亡故后,通过其他保障措施可以解决丧葬问题的,不再重复给予殡葬救助。
四、申领程序
殡葬救助资金由区财政拨付的自治区社会救助专项资金中列支,区民政局根据申领情况,按照救助标准核发。申领殡葬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丧属须向区民政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逝者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和丧属本人的身份证明;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及是否参加养老保险相
关证明、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证、特困供养人员供养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合法有效证件;
(三)殡仪服务机构出具的安葬证明、火化证;
(四)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是否参保的证明材料;
(五)未纳入集中供养范围的城乡特困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等,由区民政局自行据实核报。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实行。 2012年出台的 《大武口区殡葬救助暂行办法》 (石大政办发 〔2012〕 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大武口区特殊困难群体殡葬救助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