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武口区现役军人立功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03/2021-12517 | 文号 | 石大政规发〔2021〕4号 | 生成日期 | 2021-1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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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武口区现役军人立功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双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石嘴山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慰问褒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党退役军人发〔2020〕1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对2012年11月8日出台的《大武口区军功奖励办法》(石大政办发〔2012〕86号)进行重新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执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现役军人立功奖励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军人成为社会尊崇的职业”重要论述,大力弘扬拥军优属传统,激发大武口区户籍现役军人和大武口区参军入伍高校学生安心服役、建功军营的政治热情,让军人成为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石嘴山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石嘴山市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慰问褒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党退役军人发〔2020〕1号 )文件精神,入伍的现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荣获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凭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的奖励通知书对其家属或本人按规定发给立功奖励金,标准如下:
第一条 被中央军委授予“八一勋章”荣誉称号的发放奖励金50000元,在全区主要媒体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并通报表扬。
第二条 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发放立功奖励金20000元,在全区主要媒体广泛宣传先进事迹并通报表扬。
第三条 荣立一等功的发放立功奖励金10000元,由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庆功会。
第四条 荣立二等功的发放立功奖励金6000元,立功受奖喜报由区委、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送达,人武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召开庆功会。
第五条 荣立三等功的发放立功奖励金3000元,立功受奖喜报由人武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同志送达,街道(镇)召开座谈会。
第六条 被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发放立功奖励金1000元,立功受奖喜报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同志送达。
第七条 年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合并计算给予授奖。
第八条 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 受理和发放工作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2012年11月8日出台的《大武口区军功奖励办法》(石大政办发〔2012〕8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