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武口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消纳场建设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90/2024-00061 | 文号 | 石大政发〔2024〕50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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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
石大政发〔2024〕50号
区直相关部门、长兴街道办事处:
《大武口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消纳场建设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晓磊 联系电话:15009523568)
大武口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消纳场建设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因实施大武口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消纳场建设项目,为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大武口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消纳场建设项目。
二、征收范围及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位于大武口区兴民村,大汝公路以东,大武口沟以西,西环路以北,兴民村农田以南。总面积为42.39亩,其中集体土地23.55亩,国有土地18.84亩(以现场调查确认结果为准)。
三、补偿范围
占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红线外边角地、夹心夹角地、改渠、改路、单宗种植面积≤0.2亩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自《大武口区建筑垃圾回收利用消纳场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预通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大政规发﹝2021﹞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通〔2023〕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补偿安置方式
1.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进行货币补偿。
2.二轮承包地全部被征用或者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的,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文件执行。
六、实施主体
具体工作由长兴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七、工作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对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数量须第三方技术单位、长兴街道办事处、村集体、村民(权益人)共同签字确认。
长兴街道办事处在测绘单位测量基础上,与村民(权益人)按政策要求签订补偿协议。
本方案未明确事宜,根据工作需要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行。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