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89/2024-00038 | 文号 | 石大政发〔2024〕1号 | 生成日期 | 2024-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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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石大政发〔2024〕1号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自然资源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胜街道办事处:
《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项目用地补偿安置方案
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决定拟收回大武口区贺兰山东麓大沟、岔沟范围内部分土地使用权,用以建设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项目。为维护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项目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项目拟建地点位于大武口区贺兰山东麓大沟、岔沟范围内的部分土地,占地面积约66.96亩。
二、项目用地范围及现状
项目用地位于大武口区贺兰山东麓大沟、岔沟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以现状调查结合土地确权及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三、土地用途
用于建设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项目。
四、补偿范围
占用项目建设规划红线内的所有国有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红线外边角地、夹心夹角地、改渠、改路、单宗种植面积≤0.2亩的土地及其地上附着物。
自《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贺兰山东麓防洪治理工程项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预公告》发布之后抢建、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五、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标准
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宁政规发〔2023〕4号)和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大武口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石大政规发﹝2021﹞2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
依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通〔2023〕1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六、补偿安置方式
1.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进行货币补偿。
2.对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意见》(宁政发〔2014〕4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政策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七、实施主体
具体工作由长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
八、工作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对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数量须第三方技术单位、长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村民(权益人)共同签字确认。
长胜街道办事处在测绘单位测量基础上,与村民(权益人)按政策要求签订补偿协议。
本方案未明确事宜,根据工作需要由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执行。
九、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