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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武口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通告》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2003/2023-00036 文号 石大政发〔2022〕45号 生成日期 2022-09-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政府办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大武口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通告通知


石大政发〔2022〕45号


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涉农涉林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单位:

进入秋冬季以来,我区天气干燥,且大风天气较多,森林草原火险等级为高度危险,森林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了严格控制野外火源,坚决消除火灾隐患,确保各项高火险应急响应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向全区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在进山入林要道、景区、防火布控点等重点路段、区域、点位张贴宣传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2929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通告


为有效保护我区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草原防火条例》等规定,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发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令。

一、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即每年101日起至次年531日。其中,115日至415日为我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戒严范围:星海镇、全区各涉林涉农街道办事处、驻地有林单位、区林业专业单位管护的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景区、宽幅林带的林区和林缘均属戒严范围。沟口生态林区、北武当生态林区、旱生植物园、大武口森林公园、奇石山文化旅游区、世纪大道沿线林带、星光苗木生态区和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为重点防火地区。

三、森林草原防火戒严要求

(一)全区所有林区或距林区200米范围内禁止一切烧荒、烧草场、烧秸秆、烧田埂、焚烧垃圾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禁止在林区、自然保护区内上坟烧纸、燃放鞭炮、吸烟、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禁止一切人员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林区内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由其监护人负责监护,防止使用明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义务,一旦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迅速报告区人民政府、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或区自然资源局(电话:0952-20198680952-2039701)。接到扑火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投入扑救。

四)凡进入我区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生态景区游览的人员,应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安全有关规定。森林公园、生态景区管理人员应对游人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并认真开展巡视检查工作。

(五)重点林区管理单位,要在重点路口、景区入口、墓区通道等主要地段设立临时检查站,对进入林区人员和车辆例行检查,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并在进入林区路口设立永久性的警示牌。

(六)戒严期内,林业管理部门、重点林场、生态景区等林木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领导带班制度。

(七)森林草原防火戒严期内,各林区管理单位,要安排人员携带扑火工具对林区、生态景区、重点地段进行不间断巡护,发现明火且火势较小可控时,应立即实施扑救并向带班领导报告。

(八)凡违反本令规定,造成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严从重从快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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