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03/2022-00106 | 文号 | 石大政发〔2021〕49号 | 生成日期 | 2021-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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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的通知
石大政发〔2021〕49号
区直各部门、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驻地各有关单位: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及标准,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和《大武口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石大政发〔2021〕3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
第二条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事项及标准的认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以下规定之一的,为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事项及标准:
(一)制定或调整全区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收入分配、社会保障、住房、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方面的;
2.城乡规划、城市更新改造、征收、补偿标准等方面的;
3.优化营商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
4.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
5.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
6.其他对全区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共政策。
(二)制定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国土空间规划;
3.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4.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等重大规划;
5.全区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等重大行业规划;
6.道路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信、供热、燃气、环境保护、城市绿化、安全生产、保障性住房等重大设施专项规划;
7.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
2.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方面的;
3.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
(四)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包括;
1.制定或者调整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
2.中心城区城市交通主干道需要采取断交、限制车辆行驶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或者需要在城市特定区域采取限制车辆通行等重大交通管制措施6个月以上的;
3.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4.涉及土地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旧区(包括城中村、旧小区、旧村宅)改造、绿化市容、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城市建设与管理领域的重大政策、措施;
5.涉及农村改革、农业生产及发展、农民增收等“三农”领域的政策、措施;
6.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等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六)其他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四条 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等报告的重大行政事项,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上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大武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
第六条 区直各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照本规定,确定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