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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2003/2022-00104 文号 石大政发〔2021〕39号 生成日期 2021-08-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大政发〔2021〕39号


区直各部门、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驻地各有关单位:

《大武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事项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对遵循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质量和效力并重、力戒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目录管理、草案起草、公众参与和听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

依法应当保密,或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及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决定等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经区长或分管副区长批准,由承办单位直接起草决策草案报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后,提交区政府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条  决策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二)组织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组建运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征集、后评估等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合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组建运行管理,目录征集、后评估等工作。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以下简称执行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工作。

区审计局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监督。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履行情况,作为考核评价承办单位、执行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相关绩效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第二章  目录管理

第八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实施目录管理。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启动决策的,需经区长审核后报区委同意。

第九条 拟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纳入目录管理:

(一)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六)其他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十条 星海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所属单位向区政府提出拟纳入决策目录的建议事项,应当提交包括拟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论证报告。根据区领导批示组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研究论证,应当在二个月内形成书面研究论证报告,并向区政府提出是否纳入决策目录的建议。缺少论证报告的,区政府常务会议不予审议。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相关单位研究论证后,决策机关决定启动或者不启动决策程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书面予以答复,阐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会同区司法局于3月底前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决策事项分管副区长意见。

决策目录清单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执行单位、计划完成时间等内容。对是否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决策程序,在公布的目录中一并载明。

第十三条 决策目录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报区委同意。

第十四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区政府办公室应当通过媒体、门户网站、政务微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目录。

  

第三章  草案起草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明确决策草案起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和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实施步骤和进度安排,并报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备案。

第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执行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草案涉及承办单位以外其他单位职责,承办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

存在较大分歧的,承办单位应当牵头组织协商;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以报请区政府协调,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意见。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的基本情况、论证方式和过程、专家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专家论证。

区政府建立统一的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应当从专家库中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包括行业专家和法律专家,以行业专家为主。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决策规定》,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对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经济风险等进行评估,并形成书面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可以由承办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

第二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见进行全面梳理、综合研究,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应当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开展成本效益分析预测。

第二十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决策事项实际情况,承办单位认为不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或者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决策草案应当由承办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重点审核决策主体的权限、决策方案草案内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决策程序情况等内容,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集体讨论情况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提请区政府审核决策方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前期论证报告、决策草案及其起草说明;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以及其他地方经验做法;

(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和分歧意见协调的相关材料;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相关材料,或者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说明;

(五)成本效益分析预测报告;

(六)承办单位负责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及集体讨论形成的会议纪要;

(七)其他有关材料。

决策方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意见。

区政府办公室按照区政府常务会议相关要求,对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

第二十八条 决策草案在提交区政府审议前,应当由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核。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不得提交区政府讨论。对国家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区政府讨论。

第二十九条 区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认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退回承办单位补充材料。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材料、完善程序或者重新组织论证。补充材料、完善程序、重新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核时间。

第三十条 合法性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情况复杂确有必要,区司法局可以组织实地调研、专家论证。

第三十一条 合法性审核原则上7-10个工作日完成,情况复杂或者存在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经区司法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实地调研、专家论证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内。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当抄送承办单位。

第三十二条 区司法局对决策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提出审核意见:

(一)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同意提交区政府讨论;

(二)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一致,建议承办单位依法作出调整后提交区政府讨论;

(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或缺少成本效益分析预测等材料,建议退回承办单位补充履行相关程序或材料后再送请合法性审核;

(四)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建议不提交区政府讨论。

  

第五章  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提交区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和区政府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区司法局的审核意见,不接受意见应当向区政府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由区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对决策事项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

第三十五条 决策方案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委、区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

第三十六条 决策机关应当通过区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承办单位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依法规范管理。

  

第六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将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纳入督促检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限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执行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执行方案,落实执行措施,建立跟踪调查制度,及时掌握决策执行的进度、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执行方案应当报区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决策机关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区政府认为有必要。

开展决策后评估,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由区政府办公室、区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决策方案在执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的,执行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区政府提出决策方案调整建议。

决策机关根据决策方案执行中的实际情况以及决策评估报告,可以对决策方案作出暂缓执行、停止执行或者重大修正的决定。

决策机关对已经实施的年度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等决策拟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履行相关程序。情况紧急的,决策机关可以决定中止执行决策。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者履行决策程序时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执行单位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者漏报的,由区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细则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星海镇、区直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执行、监督等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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