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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640202003/2022-00103 文号 石大政发〔2021〕50号 生成日期 2021-11-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政府办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通知

区直各部门、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驻地各有关单位: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反馈,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713 号)、《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和《大武口区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办法》(石大政发〔2021〕3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后的效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包括:

(一)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六)其他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拟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机关组织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建议,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后评估的具体时间,可以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时一并确定,也可以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方案应当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专业咨询机构等进行评估。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

法律法规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资质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  评估机关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受委托评估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开展评估,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  决策后评估要以有利于检验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效益、效率,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有利于决定决策的循环使用为目的。

第十  开展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全面调查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注重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受委托评估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评估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  有关行政机关和组织应当配合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向评估机关、受委托评估机构提供相关书面资料,如实说明重大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  参加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决策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  决策后评估可以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十  决策后评估应当针对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他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

(二)决策是否得到全面、准确的实施,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三)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符合;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

(五)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  决策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抽样调查、网络调查、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十  决策后评估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评估报告形成阶段。

二十  评估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参与评估人员等内容;

(二)制定调查提纲;

(三)其他评估准备工作。

二十一  评估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调查、评估;

(三)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第二十  评估报告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估报告草案;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评估机关召开会议评审评估报告草案;

(四)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十  重大行政决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的内容;

(三)评估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  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  评估机关应当及时将评估情况报告制定机关,并根据评估报告向制定机关提出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等具体建议。

第二十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制定机关决定采纳修改、废止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应当按照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执行;决策执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制定机关决定采纳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建议的,应当及时研究落实。

第二十  经决策后评估,确认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行政过错情形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  决策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

第二十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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