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大武口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90/2024-00032 | 文号 | 石大自然资规发〔2024〕1号 | 生成日期 | 2024-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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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大武口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石大自然资规发〔2024〕1号
各森林草原防火成员单位:
《大武口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石嘴山市林草系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重点森林草原防火期(每年1月15日至4月15日)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行为。
森林草原防火区是指林(草)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一百米范围内的区域。重要设施规定的安全范围,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任何公民都有举报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权利和义务,鼓励公民第一时间举报。举报人应当对举报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条 森林草原防火举报受理核查遵循属地为主原则。
第二章 举报和受理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来信来访等方式向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或星海镇、街道办事处举报违规野外用火。公安、应急、自然资源、镇街、村(社区)等单位在依法依规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现违规野外用火的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此办法。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大武口区重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未经批准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有以下情形的纳入举报奖励范围:
(一)烧蜂驱兽、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烧纸钱、野炊、烧烤、吸烟、投放孔明灯等野外用火。
(二)未经批准报备的烧荒、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等农事用火。
(三)未经审批实施炼山造林、防治病虫鼠害、爆破、勘察、抢修设备和各种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四)故意纵火行为。
(五)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第七条 区级设立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有奖举报电话0952-2019868;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也应将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核查和处理
第八条 举报人需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有效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多人联合举报同一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分别提供相关信息。
(二)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主体的名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能够说明违法违规情况的照片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重要线索。
第九条 对于举报行为未造成森林草原火情或火灾的,由所在镇街先进行初步核实后,确实属于举报奖励范围的,于7个工作日将印证资料以书面形式移交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再次核实,核实无误的按照相关程序发放奖励资金。对于举报行为已经造成森林草原火情或火灾的,由公安机关、自然资源局和所在镇街联合进行核实。
第十条 举报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对于举报事项举报人要求答复的,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举报件办理结束后,承办单位负责将举报记录、核查或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处理结果、反馈情况等进行整理,建立举报档案,按举报事项分类及时统一归档,每半年对举报件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三条 经查证属实后,对有效举报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举报并使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得到有效处置的,奖励100元至500元。具体细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奖励1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2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奖励3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奖励4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元以上的,奖励500元。
(二)发现故意纵火者第一时间举报并协助有关部门侦破该案件的奖励1000元至3000元。具体细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奖励15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奖励2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的,奖励25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40000元以上的,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举报线索无法核查的,或经核查后,举报事项不存在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具有森林草原防火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地区违法野外用火行为举报的。
(五)经查实,为已经审批的农事、林事计划用火等。
(六)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处理部门认为举报人举报的事项不适用本办法奖励规定的,应告知举报人不予奖励的决定及理由。
第十五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单位登记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第一署名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人接到领取通知后,应当在各地规定的时间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取手续。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取权利。因举报人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举报人未收到奖金的,由举报人负责。
第十七条 奖金发放须严格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采取非现金方式支付。资金来源为大武口区拨付的森林草原防火资金。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案件受理、调查、奖励等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当做好沟通,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参与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举报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陷他人或制造事端、恶意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6年6月30日,本办法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
2.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奖金审批单
附件1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受理单
编号: 年第 号 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人 | 联系方式 | ||
接报人 | 接报时间 | ||
举报事项 | (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 | ||
拟办意见: | |||
审批意见: | |||
办理情况 | |||
备注:举报事项自核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
附件2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奖金审批单
编号: 年第 号 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情况 | 举报人 | 举报时间 | ||
举报内容 | ||||
受理情况 | 受理单位 | 受 理 人 | ||
案件名称 | 受理时间 | |||
案件查证 情况 | 经查,举报人提供的举报信息准确详实,xx存在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 |||
奖励建议 | 奖励依据 | 大武口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第**条第**款 | 奖励金额 | 大写:*元整 (小写:***元) |
经办意见 | 经办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