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2023年-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37/2024-00032 | 文号 | 石大卫发〔2023〕80号 | 生成日期 | 2023-1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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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卫健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卫健局 |
关于印发《大武口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2023年-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大卫发〔2023〕80号
宁夏第五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基层医疗机构:
现将《大武口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2023-2025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文件要求组织实施。
大武口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武口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2023-2025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健康大武口2030”发展规划》《大武口区妇女发展规划(2021-2030年)》《大武口区儿童发展规划(2021-2030年)》,在大武口区范围内实现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目标,维护母婴健康权益,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宁卫办发﹝2023﹞6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母婴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坚持综合施策,强化政策统筹,与生育全程服务及传染病防控等工作紧密结合,全面落实干预措施;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地区和人群,促进服务公平可及。
二、工作原则
(一)逢孕必检。助产机构对所有孕产妇 (包括流动人口)
在孕12+6周前或初次产前检查时,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纳入必检内容。
(二)逢阳必治。对所有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阳性的孕
产妇,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孕产妇进行抗病毒治
疗;对所有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阳性的新生儿,在知情同意基础上,均进行相应干预治疗。
三、行动目标
(一)到2025年底,实现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结果指标。
1.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至2%以下;
2.先天梅毒发病率下降至50/10万活产及以下;
3.乙肝母婴传播率下降至1%及以下。
(二)到2025年底,实现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其他指标:
1.孕产妇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率达到95%及以上;
2.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治疗率达到95%及以上;
3.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接种率达到95%及以上,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达到95%及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规范开展预防母婴传播服务。
1.预防育龄妇女感染。严格落实艾滋病、梅毒及乙肝防控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青少年、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健康教育和干预服务,减少新发感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检查、青少年保健、性病防治等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开展预防母婴传播健康教育和咨询,引导新婚夫妇、备孕夫妻双方尽早接受检测,及早发现感染育龄妇女,及时提供干预措施,指导科学备孕。(责任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各助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
2.尽早发现感染孕产妇。为所有孕产妇 (包括流动人口)主动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尽早明确其感染状况,孕早期检测率达到70%以上。加强机构间协作,进一步缩短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确诊时间,为临产孕妇开通检测绿色通道。督促感染孕产妇依法履行配偶告知义务,加强对感染孕产妇配偶的咨询检测服务。(责任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各助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
3.规范诊治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完善以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为中心的服务模式,提供病情监测与评估、规范用药、安全助产与科学喂养等“一站式”服务。对感染孕产妇严格实行专案管理,做好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的早诊断、早治疗,为符合治疗标准的乙肝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的抗病毒治疗。加强对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健康管理,确保感染儿童及早获得规范的诊断和治疗。推进中医药参与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责任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各助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
4.提供高质量随访服务。首诊医疗保健机构及疾控中心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进行全程管理及随访,健全流动个案追踪随访和信息对接机制,保证服务的连续完整。针对拒绝随访和失访人群做好原因分析,不断完善相关工作,提升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规范管理水平。尽早明确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的感染状态,及时评估干预效果,强化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指导、计划免疫等常规保健服务。规范开展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重点案例评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各助产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基层医疗机构)
(二)提升消除母婴传播数据质量。
1.完善数据收集与管理、治疗控制和分析利用。区卫生健康局加强预防母婴传播信息管理,不断规范信息报送、审核、分析和质控等工作,强化信息安全与保密管理。定期开展数据治疗评估,及时督促落实整改,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围绕消除母婴传播评估指标,加强监测评估,科学评价工作进展和成效,分析研判消除目标差距,针对薄弱环节重点改进,不断提高评估指标数据的可得性、有效性,为消除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
(三)加强实验室管理。
1.完善实验室检测网络。加强检测机构间的协作配合,提高孕产妇检测服务效率。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基层快速检测点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支持。 (责任单位: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院)
2.强化试剂供应管理。加强试剂供应链管理,规范试剂储备和运送。各实验室做好试剂使用前性能验证,对试剂进行评估和技术验收,规范试剂应用。 (责任单位: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院)
3.加强实验室数据信息管理。完善各级实验室数据的登记、报告和质控管理制度,健全实验室结果反馈和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实验室与临床数据的衔接,保障检测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市疾控中心、市妇幼保健院)
(四)保障感染者权益,促进性别平等和社会参与。
1.保障感染者权益。积极推进现有艾滋病、梅毒及乙肝感染者权益保障政策落实,保护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合法权益。加强相关宣传教育,营造无歧视的医疗环境。 (责任单位:市妇幼保健院、各助产医疗机构、市疾控中心、基层医疗机构)
2.为感染者及家庭提供支持与关怀。整合社会资源,加大对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营养和心理支持。加强部门协同,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帮助感染者家庭获得救助,减轻其医疗负担,提高生活质量。(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妇幼保健院、市疾控中心、各助产机构)
3.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参与。加强沟通协助,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消除母婴传播服务,在疾病防治宣传教育、高危人群行为干预、随访服务、关怀救助等方面协调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市妇幼保健院、各助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
五、实施步骤
(一)实施阶段(2023年10月-2024年8月)。区卫生健康局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各医疗保健机构,全面落实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各项措施,提高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早期检测率,减少母婴传播。
(二)自评阶段(2024年9月-2025年1月)。对照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评估主要指标(附件1)和近三年消除评估数据一览表(附件2)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自评。
(三)验收阶段(2025年2月-2025年4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于2025年1月底前完成对五市的评估,其中每个地市至少抽取2个县(区)进行现场评估。在五市均达到相关要求后,于2025年4月前申请国家级评估。
六、职责分工
(一)区卫生健康局。承担本辖区消除母婴传播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促进社区参与,明确管理、治疗及随访等机构职责,保障预防母婴传播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市妇幼保健院。承担本辖区预防母婴传播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消除母婴传播管理工作。加强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随访管理;做好项目所需检测试剂、药品的申领计划及记录,妥善保管并向辖区医疗机构配发;及时收集、审核、上报报表及个案信息;定期对辖区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三)各助产机构。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服务,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干预服务,参与并接受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整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疫情监测工作,承担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适时与妇幼保健机构互换数据信息。配合开展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诊疗和转介服务。
(五)基层医疗机构。配合做好政策解读、社会宣传和随访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卫生健康局要将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摆在卫生健康工作的突出位置,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深入分析与消除目标的差距,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制定针对性的策略措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保障经费投入。市妇幼保健院作为项目管理机构要科学规划、合理使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经费,建立健全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确保项目经费用于疾病检测、综合干预、随访和管理等工作。加强预防母婴传播相关物资管理,确保物资质量、品目和数量满足工作需求。
(三)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健全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体系,完善相关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加强区域间、机构间、机构内转诊和协作。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健全专家队伍和师资力量,加强对预防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训。严格实验室室内和室间质量控制,提升检测服务水平,确保及时获取检测结果。
(四)促进社会支持。在工作进展成效、信息分析应用和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加强行业交流合作与正面宣传引导。注重做好政策解读和社会宣传,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为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创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支持环境。
附件:1.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2.近三年消除评估数据一览表
附件1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指标定义与计算方法
维度 | 序号 | 指标名称 | 目标值 | 指标定义 | 计算公式 |
结果指标 | 1 |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 (%) | <2% | 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中18月龄诊断为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比例 |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A+B+年度死亡矫正系数*C)/(D+E) A: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存活儿童中,18月龄艾滋病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人数 B: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中,婴儿早期诊断结果为阳性的人数 C: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中,未接受过婴儿早期诊断,或早期诊断结果不详的人数 D: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存活儿童中,在18月龄接受艾滋病抗体检测的人数 E: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已满18月龄的死亡儿童数 |
2 |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 | ≦50/10万 | 先天梅毒报告病例数占活产总数的比例 | 先天梅毒报告发病率=先天梅毒报告病例数(传染病疫情直报信息系统中的胎传梅毒数)/同期活产总数(全国妇幼年报系统中的活产数)×100% | |
3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率(%) | ≦1%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HBsAg阳性的比例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12月龄内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测阳性率=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HBsAg阳性的人数/同期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中12月龄内接受HBsAg检测的人数×100% | |
过程指标 | 4 | 产前检查覆盖率 | ≧95% | 某地区某年中接受过至少1次产前检查 的产妇人数与活产数之比 | 某时期某地区在分娩前接受过至少1次产前检查服务的孕产妇人数/辖区同期活产数 |
5 | 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 | ≧95% | 接受艾滋病检测的孕产妇所占的比例 | 孕期或仅产时接受过至少一次艾滋病检测的孕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 |
6 | 孕产妇梅毒检测率(%) | ≧95% | 接受梅毒检测的孕产妇所占的比例 | 孕期或仅产时接受过至少一次梅毒检测的孕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 |
7 | 孕产妇乙肝检测率(%) | ≧95% | 接受乙肝检测的孕产妇所占的比例 | 孕期或仅产时接受过至少一次乙肝检测的孕产妇数/(住院分娩产妇数+非住院分娩产妇数) | |
8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 | ≧95%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比例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孕期和(或)产时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艾滋病感染产妇数/同期艾滋病感染产妇总数×100% | |
9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 | ≧95%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比例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中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人数/同期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100% | |
10 | 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 | ≧95% | 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梅毒治疗的比例 | 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孕期和(或)产时接受过梅毒治疗的产妇数/同期梅毒感染产妇总数×100% | |
11 |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 | ≧95% |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过预防性治疗的比例 |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中接受过预防性治疗的人数/同期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100% | |
12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 | ≧95%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及时接种首剂乙肝疫苗的比例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出生后12小时内接种了首剂乙肝疫苗的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同期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100% | |
13 | 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 | ≧95%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及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 | 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注射率=出生后12小时内注射了乙肝免疫球蛋白的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产妇所生儿童数/同期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数×100% |
附件2
近三年消除评估数据一览表
序号 | 指标 | 年度1 | 年度2 | 年度3 | 数据来源 | ||||||
分子(n) | 分母(N) | 率 | 分子(n) | 分母(N) | 率 | 分子(n) | 分母(N) | 率 | |||
1 | 艾滋病母婴传播率 | ||||||||||
2 | 先天梅毒发病率 | ||||||||||
3 | 乙肝母婴传播率 | ||||||||||
4 | 产前检查覆盖率 | ||||||||||
5 | 孕产妇艾滋病检测率 | ||||||||||
6 | 孕产妇梅毒检测率 | ||||||||||
7 | 孕产妇乙肝检测率 | ||||||||||
8 | 孕产妇孕早期艾滋病检测率 | ||||||||||
9 | 孕产妇孕早期梅毒检测率* | ||||||||||
10 | 孕产妇孕早期乙肝检测率* | ||||||||||
11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 | ||||||||||
12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抗艾滋病病毒用药率 | ||||||||||
13 | 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 | ||||||||||
14 | 梅毒感染孕产妇充分治疗率* | ||||||||||
15 | 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预防性治疗率 | ||||||||||
16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免疫球蛋白及时 注射率 | ||||||||||
17 |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儿童首剂乙肝疫苗及时接种率 | ||||||||||
18 | 艾滋病暴露儿童早期诊断检测率 * | ||||||||||
19 |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检测率* | ||||||||||
20 | 梅毒感染孕产妇配偶/性伴检测率* | ||||||||||
21 | 艾滋病暴露儿童18月龄抗体检测率* | ||||||||||
22 | 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乙肝疫苗全程接种率※ | ||||||||||
23 | 乙肝感染孕产妇所生高暴露风险儿童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血 清学检测率* | ||||||||||
24 | 高母婴传播风险乙肝孕产妇抗病毒治疗率※ |
注:以上24个指标反映了各市消除母婴传播工作概况,与实现消除目标密切相关。除13个主要评估指标外,其他标※号的11个指标定义及算法详见中国疾控中心妇幼中心发布的《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评估指导手册》(2022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