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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索引号 | 640202003/2021-09438 | 文号 | 石大政办发〔2020〕42号 | 生成日期 | 202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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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政府办 |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星海镇、区直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驻地有关单位:
按照《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的通知》(石大政办发〔2017〕143号)文件要求,我区对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区政府决定,对以下5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或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或区政府文件涵盖或替代的;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区政府文件,予以废止。
1.《大武口区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审查备案制度》石大政发〔2007〕100号。
2.《大武口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石大政办发〔2012〕87号。
3.《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石大政办发〔2011〕96号。
4.《大武口区肉食品流通管理暂行办法》石大政办发〔2012〕83号。
5.《大武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石大政办发〔2014〕26号。
凡废止的区政府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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