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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28日 来源:大武口区


大武口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高我区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规发〔20222)要求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26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农业保险体系。纳入国家补贴险种的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主粮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奶牛、生猪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纳入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的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5%以上;纳入全区特色优势产业险种的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业保险深度达到1.5%以上,农业保险密度达到500/人以上。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通过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保人积极主动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三、承范围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的补贴。财政补贴保险险种承保范围,包括大武口辖区内(除宁夏农垦集团所属国有农场)的农户(农工)、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四、保险标的

(一)种植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稻谷、小麦、玉米、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三大粮食作物(稻谷、小麦、玉米)制种。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枸杞、酿酒葡萄。

3.大武口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等)、日光温室、拱棚、苜蓿、西瓜。

(二)养殖业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标的: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

(三)森林

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公益林、商品林。

五、保费补贴

(一)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1.种植业:中央财政补贴45%,自治区财政补贴25%,大武口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2.养殖业: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25%,大武口区财政承担5%,投保人自缴20%

3.森林:(1)公益林:森林产权属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大武口区财政承担20%;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补贴30%,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承担20%。(2)商品林:中央财政补贴30%,自治区财政补贴40%,大武口区财政承担10%,投保人自缴20%

(二)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

在中央财政奖补政策支持下,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共补贴50%,大武口区财政承担30%,投保人自缴20%

(三)大武口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

自治区财政补贴40%大武口区财政承担40%,投保人自缴20%

六、保险金额

(一)种植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的80%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1.中央补贴险种:稻谷600/亩、小麦500/亩、玉米500/亩、马铃薯600/亩、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400/亩,制种稻谷700/亩、制种小麦600/亩、制种玉米900/亩。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枸杞(果实)2000/亩、酿酒葡萄(果实)1500/

3.大武口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等)1000/亩、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10000/亩、拱棚3000/亩、苜蓿600/亩、西瓜500/

(二)养殖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产成本80%确定,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1.中央补贴险种:犊奶牛(畜龄≤3月龄3000/头、后备奶牛(3<畜龄<12龄)6000/头、成年奶牛(畜龄12龄)10000/头,能繁母猪(畜龄≥1年)1500/头、育肥猪(畜龄≥2龄)800/头。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补贴险种:犊肉牛(畜龄≤3月龄3000/头、后备肉牛(3<畜龄<8龄)6000/头、成年肉牛(畜龄8龄)10000/肉羊(畜龄2600/只。

(三)森林:单位保额原则上按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的80%确定。公益林1000/亩,商品林1300/亩。

七、保险费率

1.粮油作物:稻谷、小麦、玉米4%马铃薯、油料作物(胡麻、油葵、油菜籽大豆等制种稻谷、制种小麦、制种玉米小杂粮5%

2.果蔬:枸杞(果实)、酿酒葡萄(果实)西瓜6%露地蔬菜(西红柿、辣椒、茄子、黄瓜、白菜芹菜、黄花菜等)5%

3.设施农业:日光温室、拱棚4%

4.其他作物:苜蓿5%

5.养殖业:能繁母猪犊奶牛、后备奶牛成年奶牛6%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育肥猪5%

6.森林:公益林2‰,商品林4

7.倾斜支持脱贫户农业保险:为了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可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期内,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倾斜支持,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缴纳,不足部分由财政承担。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同中央及自治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相关政策保持一致。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由区乡村振兴局确认,并提供相应名单和证明材料。

8.作物套种面积:粮食作物间作、套种模式进行投保的,面积确认要以主要作物为主,并按照套种作物播种面积占比,分别计算各类作物投保面积。

八、保险期间

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森林保险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枸杞、酿酒葡萄、林果自当年果树开花起至成熟收获止;养殖业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育肥猪、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按年度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一年止(保险数量按投保时存栏量的2倍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九、保险责任范围

(一)保险责任

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对应相应险种,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包括森林火灾)、意外事故、动物疾病疫病、重大病虫鼠害、野生动物毁损、气象指标等作为保险责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雨涝、旱灾、风害、冰凌、冻害、雪害、雹害、雷电、沙尘暴等。

2.意外事故。主要包括地震、水灾、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坠落等。

3.种植业病害主要包括。主要包括霜霉病、晚疫病、白锈病、疫霉根腐类病害、灰霉病、叶霉病、菌核病、褐斑病、炭疽病、黑星病、叶斑病、早疫病、白粉病、锈病、枯黄萎病、青枯病、疫霉根腐病、茎基腐病、菌核病、蔓枯病、立枯猝倒病、根结线虫病、病毒病、细菌性病、瓜类果斑病、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等。

4.动物疾病疫病。奶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日本血吸虫病;能繁母猪及育肥猪:口蹄疫、猪丹毒、猪肺炎、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害、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非洲猪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肉牛:口蹄疫、炭疽、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等;肉羊:巴氏杆菌病、炭疽、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链球菌病、羊痘、羊快疫、羊坏死杆菌病、羊猝狙、羊黑疫、羊肠毒血症、传染性胸膜肺炎、支原体肺炎、小反刍兽疫等。

5.重大病虫鼠害。主要包括:霜霉病、晚疫病、白锈病、疫霉根腐类病害、灰霉病、叶霉病、菌核病、褐斑病、炭疽病、黑粉病、叶斑病、早疫病、白粉病、锈病、枯黄萎病、青枯病、疫霉根腐病、茎基腐病、菌核病、蔓枯病、立枯猝倒病、根结线虫病、病毒病、细菌性病害、瓜类果斑病、黄瓜绿斑驳花叶病毒、条锈病、赤霉病、农田害鼠、蝗虫、蚜虫、叶螨、草地贪夜蛾、小地老虎、双斑莹叶甲、草地螟、黏虫、蛴螬等。

6.野生动物毁损。农作物被野生动物毁坏。

(二)免赔及优惠

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户合法权益。财政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种植、商品林保险标的应在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启动保险赔偿。

(三)保险管理

1.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列入中央财政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市、区级财政部门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2.自治区财政厅参照上年度我区农业保险情况,按照中央和自治区补贴比例,分批次下达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保费补贴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补贴资金。

3.承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向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应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承保数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以正式文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根据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审核结果,在30日内完成补贴资金复核及拨付工作。

4.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30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核,承保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区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保险方案。包括承保机构、保险区域、保险品种、单位保费、费率、保险责任、种植养殖数量、投保数量、参保率、赔付率等。

2)补贴方案。总保费(其中:中央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自治区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区级保费补贴比例及金额、农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资金来源情况、资金支付情况、资金结余情况。

3)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措施、风险保障情况等。

4)生产成本收益情况。自治区相关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内容,农业保险补贴资金占比等情况。

5)填报相关报表。填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表》、《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情况表》及当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

5.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区财政局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及当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清算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并拨付当年剩余保费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时,应当要求承保机构提供保费补贴资金对应业务的《承保机构保单级数据统计表》。相关保单级数据要做到可核验、可追溯、可追责,并由区财政局至少保存10年。

6.区财政局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财政厅另行制定)进行自评,编报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并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评价报告于每年315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综合绩效评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各项综合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对照绩效指标及评价标准,逐项填写全年实际完成情况并计算分值。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和改进措施。对未完成绩效指标的原因逐条进行分析,书面作出说明并提出改进措施。相关表格区财政局应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表》。

7.区财政局应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根据补贴险种的投保面积、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补贴比例等情况,测算下一年度各级财政应当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预算报告并填报《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测算表》,于每年720日前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8.区财政局应当根据农业保险承保进度及签单情况,及时向承保机构拨付保费补贴资金,不得拖欠。

十、保费管理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应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部门向财政部申请列入中央财政年度预算。自治区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十一、业务管理

根据自治区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管理有关要求,坚持规范有序、适度竞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原则实施承保机构遴选作。承保机构应按照遴选确定的服务承办区域,依法依规展业。

1.业务开展。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并将相关信息在乡镇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公示,必要时可在区级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同时,通过短信、微信、电子化公示等方式,将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告知投保人,做到公开透明。

2.理赔服务。农业保险承保机构要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应当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偿金直接支付到受损投保人指定账户,避免影响投保人的后续抗灾、救灾工作,对未能据实理赔或理赔严重逾期的经办机构,可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予以处理,情况严重的直接取消业务经营资格。

3.绩效考核。以结果为导向,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承保农业保险的承保机构上一年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达不到要求的承保机构进行调整。

4.政策处罚。对各种虚假承保、虚假理赔、骗取补贴等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及投保人,一经查实,对保险机构直接取消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资格;对投保人列入农业保险黑名单,两年内不享受农业保险政策性补贴。

十二、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政策性强、参与面广,为确保农业保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成立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区乡村振兴局、星海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及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为成员单位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指导我区农业保险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区财政局:负责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的年度预算、管理、拨付及清算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区财政或承保机构不得引入保险中介机构,为农户与承保机构办理财政补贴险种合同签订等有关事宜;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手续费或佣金。

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部门成立农业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研究制定查勘定损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予以规范。负责研究提出农业保险政策建议,加强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协助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做好险种开办、现场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做好防灾、防疫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做好森林保险开办、现场查勘、责任界定、理赔定损等工作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的甄别和确认,并提供相应名单和证明材料,并对投保人及保单数据进行审核。

气象部门:负责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提出气象灾害防御的合理化建议,对农业气象灾害进行评估认定,为投保人提供有效的气象服务。发生自然灾害且启动保险理赔时,气象应及时出具书面气象证明,为农业保险灾害损失鉴定委员会和承保机构开展理赔工作提供依据。

银保监部门:主要负责保险业务指导、监督;指导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监督农业保险机构做好勘查定损和理赔兑付工作;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相关乡镇(街道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本辖区内农业保险管理职责,负责动员和组织做好农业保险承保工作,协助保险机构做好理赔服务等。

保险机构:1.承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应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验收及承保数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区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在30完成补贴资金拨付工作2.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30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报区财政局进行审核。3. 承保机构要履行社会责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兼顾经济效益,不断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与质量服务三农全局,统筹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积极稳妥做好农业保险工作4.承保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准备金管理办法》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使用并于每年531日前,将上一年度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5.承保机构应积极开展灾害损失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坚持主动服务、科学查勘、精准定损、合理理赔、赔付到户的原则,在与投保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保险赔款支付到被保险人指定账户。保险合同对赔款期限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承保机构应当按规定在村(组)显著位置或企业公示栏,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和监管要求进行公示,做到公开透明。

十三、监督检查

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区财政局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自然资源局部门及承保机构工作人员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施行有效期至20261231日。《大武口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石大政办发〔2020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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