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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武口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大武口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3月01日 来源:大武口区财政局


星海镇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现将《大武口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大武口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1.《大武口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2.大武口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大武口区财政局   大武口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228日      



大武口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脱贫攻坚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等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和工作要求,结合大武口区实际情况,统筹整合使用,形成资金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二章  支出范围与资金下达

按照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实际,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实行“负面清单制”,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使用效益。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积极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条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原则上当年安排当年使用完毕,确需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章 资金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公告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管理部门要将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报告制度。星海镇、各街道办、区直各部门每月末应及时向扶贫办、财政局上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支出进度等情况。

十五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问责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出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结转结余现象。区财政局、扶贫办定期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于资金结转结余情况严重的单位报大武口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

十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自201931日起施行。本办法中与上级部门办法不一致的,请遵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大武口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扶贫资金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切实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大武口区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如期完成,按照区委、政府强化扶贫资金监管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大武口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扶贫资金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发展能力,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扶贫开发工作应做到职责明确,按照扶贫项目“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管,并按照“资金一笔一笔审核”的要求,对扶贫资金进行逐笔逐项的审查和监督。相关部门和星海镇、办事处负责扶贫项目实施全过程的日常管理,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第四条  星海镇、办事处要积极配合区财政、扶贫及相关部门对本区域扶贫项目的实施和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检查采取定期与不定期、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扶贫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检查前应由相关部门会同星海镇、办事处先进行自查,财政局、扶贫办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检查,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在审计、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关部门或星海镇及时整改。

  承担扶贫开发任务的各部门要相互配合、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严格把关、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进度,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

  切块到星海镇、办事处的扶贫资金,星海镇、办事处要做到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 评价与奖惩

  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财政每年都将对星海镇、办事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执纪与问责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加强对扶贫项目的巡视、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制止,并视其情节进行整改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项目单位违反本制度,虚报、骗取、套取和挪用扶贫资金的,财政将会同相关部门收回资金并在年以内不予安排扶贫项目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

  第十对违反本制度,虚报、骗取、套取、冒领、截留、挤占和挪用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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