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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销上报事故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年06月11日 来源: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2月21日13时20分,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胜利东街325号埃肯碳素(中国)有限公司车间作业区域,叉车驾驶员在实施物料转运作业过程中,驾驶叉车碰倒并推行1名人员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批复成立了埃肯碳素(中国)有限公司“2.21”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要求,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并向区人民政府呈报了《埃肯碳素(中国)有限公司“2.21”人员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区人民政府批复了该《事故调查报告》。
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调查制度>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应急〔2023〕143号)总说明第(十一)条之规定,对该事故不予纳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现对本起事故统计提出核销建议,并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7天(2025年6月10日-16日)。公示期间,对公示的该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请来电反映(电话:0952-2015578,邮箱:dwkyjglj@163.com)。如公示期内无异议、意见的,区应急管理局将以大武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按程序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予以统计核销。
以个人名义反映的签署或自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加盖单位印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得诽谤和诬告。
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