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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11”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23年12月26日 来源: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11”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2023101118:30许,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枣香村工厂化南美对虾养殖项目工地上,发生1起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星海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区总工会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11机械伤害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启动调查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一)建设单位(发包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

(二)实施单位(发包方)。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枣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于2019725日,法定代表人赵*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N2640202MF0822092J。经营范围: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村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利益分配等。

(三)承建单位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17日,法定代表人李*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1200MA76LBHX8J。经营范围: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宁)JZ安许证字〔2021003829,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1422日至2024421日,发证机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格证书》证号编号:D364040711,有效期至2026427日,资质类别及等级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参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发证机关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建设和交通局。

(四)监理单位。银川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68日,法定代表人谢*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1007150823378。经营范围: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按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经营);工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代理及咨询服务;建筑工程监理;市政公用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咨询管理、技术咨询。该项目实际监理人员为沈*龙(取得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00427903,注册专业:市政公用工程、农林工程)

(五)混凝土提供单位。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1025日,法定代表人安*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40200MA76G47K1U。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一般经营范围: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水泥制品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日用百货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物业管理;水泥制品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六)车辆及驾驶员情况。涉事车辆B15398号牌混凝土泵车,品牌型号:中联牌ZLJ5422THB125-47型,车辆识别代号:LZVABGLF369870242;发动机号码:028138;外形尺寸12270×2500×3980mm额定载重量41850kg;注册日期:200949日;机动车所有人:石嘴山市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北路。该车辆购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强制保险,车辆保险时间:2023519日至2024518日。

经调查,201995日,该混凝土泵车由石嘴山市申磊混凝土有限公司出售给自然人李*,身份证号:640203********1038,因该车辆存在抵押情形,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但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或事件,均由李*承担全部责任。李*B15398号牌混凝土泵车的实际所有人,雇佣泵车司机宋*及操作员丁*该车辆自20222月至今停放在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和司机宋*及操作员丁*由该公司统一管理使用。李*与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签订租赁及相关协议,双方口头约定租赁费用由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用商品混凝土核算支付给李*,用于泵车使用费用(含人员工资),李*将商品混凝土变现后,用现金支付司机宋*及操作员丁*工资

1.混凝土泵车驾驶员:宋*,男,住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初次领取驾驶证日期:1998914日;准驾车型:A1A2D;有效期限:20149142024914日。

2.混凝土泵车操作员:丁*男,住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初次领取驾驶证日期:201134日;准驾车型:B2;有效期限:201734202734;持有建筑工程机械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操作证,岗位名称:混凝土泵车操作,级别:高级,证书编号:BJJJ20220406SD1275,发证日期:202246日,有效期限20224月至20284月。

(七)死者情况

*银,男,回族,身份证号:640221************岁,现住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平罗县**********。由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孝安排罗*荣(现场工作人员)雇佣同乡的岳*银、罗*红、金*荣等10人从事工程施工工作,约定每日工资300元,按月结付。

二、相关方关系及合同签署概况

(一)基本情况。石嘴山市星海镇枣香村工厂化南美白对虾养殖项目于2023630日取得大武口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石嘴山市星海镇枣香村工厂化南美白对虾养殖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石大发改审发〔202384号),该项目建设地址位于枣香村四合院组,工程概算总投资668.39万元。202383日通过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招标公告(招标编号:JHZX2023ZB034号),2023822日由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二)相关方关系及合同签署概况。2023823日,发包方与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石嘴山市星海镇枣香村工厂化南美白对虾养殖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枣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体组织实施,由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发包方与银川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石嘴山市星海镇枣香村工厂化南美白对虾养殖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由银川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监理职能。

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由其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王*孝,通过电话联系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按照其工程量配送相应混凝土并进行泵送浇筑作业(双方未签订混凝土配送的相关合同)。

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无混凝土泵车,使用租赁自然人李*的混凝土泵车(宁B15398),并安排李*雇佣的司机宋*及操作员丁*开展混凝土泵送作业(双方未签订混凝土泵车租赁的相关合同)。

三、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一)建设单位(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枣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星海镇人民政府于2023921日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中阿博览会暨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排部署了辖区内设施农业及涉农企业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工作;星海镇枣香村村委会2023827日组织召开枣香村工厂化养虾工地图纸会审、交底及开工安全生产会议;99日联合设计方、监理方开展工地基础验槽安全检查工作;926日组织建设单位、审计方在施工工地开展图纸会审及安全生产会议;105日召开会议,强调在建工地的安全工作

(二)承建单位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了《全员生产责任制清单》,开展了隐患排查建立了《项目部隐患排查记录表》提供了《入场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该项目驻工地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如下:项目经理张凯(取得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宁26242010201103599),安全员马*(取得了建筑施工企业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编号:宁建安C320190001926)。该公司向自然人王忠孝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委托王*孝为该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

)监理单位。银川正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隐患排查,组织召开了相关会议,制定了该项目《旁站监理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执行了监理旁站制度,向承建单位下达了《监理工程师通知书》3份。实际监理人员为沈*龙(取得了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编号:00427903)。

(五)混凝土提供单位。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制定了《车队管理制度》、《安全手册》。未制定《混凝土泵送施工方案》,混凝土泵送施工现场,未设置专门的指挥和组织施工的调度人员,浇筑过程中未对模板和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1]

四、事故发生经过、救援及善后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1011日,该项目因需开展虾池墙体、基础垫层等混凝土浇筑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王*孝电话联系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并开展泵送作业。13时许,泵车操作员丁*受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调度,驾驶宁B15398的混凝土泵车到达石嘴山市星海镇枣香村工厂化南美白对虾养殖项目施工工地,泵车驾驶员宋*14时许到达该项目工地,与丁*一起完成混凝土泵车支腿工作后,开始在暖棚虾池墙体进行混凝土泵送浇筑作业,于当日1730许完成浇筑工作。因施工方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王*孝要求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将刚送入施工现场的10吨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再组织工人收工下班。17:50分许,泵车司机宋*和泵车操作员丁*将该泵车开到储存池旁的中间位置,选好泵车支腿位置,二人相互协助,开始做泵车支腿支撑的前期准备工作。因停车位置土质松软,第一次泵车支腿工作失败,于是泵车司机宋*告知施工负责人王*孝,王*孝让宋*再次挪位置。宋*、丁*换了两次支撑位置后,利用工地的石头木条垫在泵车左侧支腿下面完成了泵车支腿工作,但没有完全达到压实垫平支腿的作业条件便开始作业。18时许,由操作员丁*操作混凝土泵车,在养殖大棚储存池从右侧向左侧开始基础垫层混凝土浇筑作业(长60米,宽1.2米,厚10公分),岳*银手持软管负责控制混凝土从软管出料,把持软管方向;**负责混凝土的找平和摊开工作1830分许,浇筑至最左侧时,泵车左前支腿沉陷至松软的泥土中,导致3米高的臂架向下倾倒在地上,前臂弯头击中岳*银头部,软管绕住脖颈致岳*银倒地。

(二)应急处置情况

一同作业的**荣听到响声后,看到岳*银头部被软管夹住,二人将岳*银从软管里拉出,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王*孝当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进行求救,1850分许,120急救车到达现场,经医护人员诊断,岳*银已无生命体征。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负责人王*随即拨打110报警。接报后,政府相关领导及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应急管理局、住建交通、星海镇等相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三)善后处置情况

20231012日凌晨3时许,死者家属与事故责任企业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并将赔偿款汇入指定账户。根据家属意愿,死者已由家属运回户籍所在地平罗县***葬。

五、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0万元。

六、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混凝土泵车左侧支腿的支撑地面为未压实的回填土,土质松软,泵车臂架升至36米距离进行泵送浇筑作业,导致整个泵车受力向泵车左前支腿集中,致使左前支腿塌陷至松软的土中,泵车后尾翘起距地面2米,导致事故发生。

2.混凝土泵车操作员丁*、混凝土泵车驾驶员宋*未对泵车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充分评估确认,施工场地地质情况风险辨识不清;未对支腿底部地面(松软)采取有效加固处理措施,且在泵车发现左前支腿倾斜的事故隐患后,对地面支撑基础处理未做到规范到位,未能彻底消除支腿倾斜的事故隐患,导致进行泵送作业时,泵车左前腿陷于地面以下,车辆发生侧倾、大臂倾倒砸在手持泵管浇筑的施工人员岳*银头部,导致岳*银死亡。

(二)间接原因

1)混凝土泵车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缺位。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制定《混凝土泵送施工方案》,未设置专门的指挥和组织施工的调度人员,操作员*、宋*在操作泵车浇筑过程中未观察模板和支腿稳固情况。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现场施工负责人王*在泵车作业前及浇筑作业时未对项目工程混凝土浇筑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放松了现场安全管理,事发当日项目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安全巡查检查。

2)混凝土泵车的内控管理有漏洞。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制定外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未督促混凝土泵车操作员严格执行泵车安全操作规程,泵车支腿的支护标准和处置流程不明确。现场操作人员就地取材、凭经验选位,未按照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规范操作。

3)施工现场统筹协调不到位。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筹协调不到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混凝土泵车在第一次支撑支腿失败后,未对现场风险进行辨识,只是简单的让泵车司机重新更换支撑位置进行浇筑作业,未对支撑后的位置进行辨识和确认,也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项目未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施工现场应封闭管理,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及材料加工区地面应硬化处理。项目经理及安全员未制止砼泵车操作人员的违规操作行为,未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停止砼浇筑作业。

4)未组织安全技术交底。1011日混凝土泵车浇筑作业时,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对泵车操作员丁*和泵车驾驶员宋*作业现场的危险因素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0·11机械伤害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

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如下: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作为混凝土泵车操作员,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未对泵车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充分评估确认,未将混凝土泵车停放在平整坚实的地面,选取不符合支腿安全作业的支撑地面作业,未采取安全可靠的处理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泵车泵送作业过程中,泵车左前支腿发生倾斜时,未及时发现和发出警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3]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属地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2.*作为混凝土泵车驾驶员,未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未对泵车作业现场环境进行充分评估确认,未将混凝土泵车停放在平整坚实的地面,选取不符合支腿安全作业的支撑地面作业,未采取安全可靠的处理措施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泵车泵送作业过程中,泵车左前支腿发生倾斜时,未及时发现和发出警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4]之规定,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属地公安机关进行立案调查。

3.*俊。作为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督促、检查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5]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6]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5000元的罚款。

4.*科。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7]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8]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43397元的罚款。(108493×40%=43397元)

5.*作为星海镇枣香村工厂化南美对虾养殖项目经理,对外来入场作业的混凝土泵车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9]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第二款[10]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8000元的罚款。

(二)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1.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作为混凝土泵车的直接使用和管理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未明确混凝土泵车驾驶员、操作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制定外出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管理不到位,未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混凝土泵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当天未委派车队管理人员到南美白对虾养殖项目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支腿支撑位置,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11]、第四十一条第二款[12]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13]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31万元的罚款。

2.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事故项目施工承包单位,未做到对项目工地进行统筹协调,未将混凝土泵车纳入工程施工现场主要机械设备进行统一管理,事故当天工地现场安全管理出现缺失现象,事故时间段无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安全巡查,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14]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第二款[15]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4.9万元的罚款。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1.宁夏众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认真开展问题整改。一是要层层落实公司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公司混凝土泵车驾驶员、操作员、调度员等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二是要制定混凝土泵车驾驶员、操作员、调度员等外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外出作业人员的现场作业管理;三是要完善混凝土泵车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泵车支腿安全支撑和防护规范作业,并全面开展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四是要强化日常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混凝土泵车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及时发现和制止员工缺岗缺位、违章指挥、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等不安全行为。

2.宁夏诚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统筹做好项目工地的施工安全工作,加大外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外来车辆的现场协调管理,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和巡查力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顿活动,及时消除工地各类事故隐患。

3.星海镇人民政府、枣香村委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加大项目施工工地安全隐患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4.农业、住建等各行管部门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法定职责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开展农业、房建市政等项目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加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预防减少各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发生,为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10.11事故调查组

2023127

附件:

施工现场平面示意图


[1]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JGJ/T10-2011 3.1.1混凝土泵送施工方案应根据混凝土工程特点、浇筑工程量、拌合物特性以及浇筑进度等因素设计和确定。

5.1.1混凝土泵送施工现场,应配备通信联络配备,并应设专门的指挥和组织施工的调度人员。

7.2.1用于泵送混凝土的模板及其支承件的设计,应考虑混凝土泵送浇筑施工所产生的附加作用力,并按实际工况对模板及其支承件进行强度、刚度、稳定性验算。浇筑过程中应对模板和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裁量基准】违反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裁量处以罚款:1.未履行第一项至第七项中任一项职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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