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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起生产安全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8日 来源: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宁夏博德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6.24”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1年6月24日16时52时许,位于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荣园路以西的宁夏博德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大武口公安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长胜街道办事处、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宁夏博德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6·24”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启动调查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2年10月14-18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并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宁夏博德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6·24”灼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依据《宁夏博德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6·24”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履行业监管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的评估清单,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座谈问询、现场检查,听取事故单位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评估组反馈,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一)事故人员责任认定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面责任。
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0290元罚款。
2.淳云美,宁夏博德凯耐磨材料有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正确履行其职责,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持证上岗作业,不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等劳保防护用品,未执行高处作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冒险违章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五十四条,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意见: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评估核查情况
1.经评估组核查2021年9月15日,该企业法人朱振波罚款10290元,已全部上缴石嘴山市非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心(罚没票据见附件4)。
(一)事故单位责任认定
宁夏博德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工作存在疏漏,对于厂长淳云美违章高处作业,其他人员未及时纠正制止,暴露出作业人员互相监督、互相制止违章作业意识差。现场管理缺失,高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进行作业审批、未安排专门的监护人员,工人习惯性违章作业严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6万元的罚款。
(二)评估核查情况
经评估组核查该企业罚款于2021年10月21日-2022年5月25日分6批次,共计缴纳26万元,该企业罚款已经全部上缴石嘴山市非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心(罚没票据见附件4)。
(一)事故调查报告要求
1.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宁夏博德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责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标准,特别要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严格落实特殊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尤其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特殊作业必须履行作业审批程序,并派专人监护。严格安全生产过程风险管控,加强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督促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制止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宁夏博德凯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必须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地落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建章立制,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层层落实责任,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班组、落实到岗位,“压实”安全监管,严禁“虚化”安全教育培训,实现安全生产本质化,坚决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
3.加强属地监管。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履行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切实明确相关人员及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并抓好落实。高新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大园区企业安全检查力度,将作业人员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当作一项专门的安全检查,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评估核查情况
1.切实落实特殊作业有关管理规定,加强风险管控。该企业修订完善了危险作业审批、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定期开展高处作业安全培训,但目前未取得高处作业证;天车维保由第三方公司定期进行,作业人员持证,办理了高处作业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企业对作业风险、设备设施风险进行辨识,采用量化的评价方法对风险进行分级,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及隐患排查”体系,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整改台账。
2.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该企业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明确了各个岗位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签订了全员安全目标责任书,建立了安全绩效考核体系,但缺少有效的运行管理。编制了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共组织18次教育培训,员工参与率100%。
3.加强属地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2年6月20日协同自治区巡查组对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共发现12项问题,已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完毕。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3月24日,对该企业进行1次执法检查,从企业制度落实、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12个方面检查,共发现1项问题,企业已整改完毕。
4.事故企业具体采取的整改措施。
(1)编制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辨识生产过程中风险,加强风险管控及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加强特殊作业过程管控,防止事故发生。
(4)加强公司各岗位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学习、管理制度的学习,熟练掌握生产工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制度要求人,以制度管理人。
评估核查结论:经评估组核查该企业事故整改措施已落实完成。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均已按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发生单位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加强岗位人员日常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应急能力。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的认识有了较大转变,加大安全投入,从本质安全入手,为天车检修作业配置了液压式升降器,降低了天车检修作业风险;在管理上,与天车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协议,由持证人员对天车进行检维修,作业时严格执行高处作业管理制度,办理作业票审批管理,规范了天车检修流程。
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23”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1年8月23日12时30分许,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110国道以东、姚汝路以北(长胜煤炭加工区崇岗立交桥向东300米)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大武口公安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长胜街道办事处、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23”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启动调查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一 、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2年10月14-16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并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23”中毒和窒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评估依据《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23”中毒和灼烫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履行业监管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的评估清单,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座谈问询、现场检查,听取事故单位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评估组反馈,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一)事故人员责任认定
1.徐明义,作为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面责任。
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18000元罚款。
2.肖红利,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活化炉加料工,自我安全防范意识淡薄,不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要求,在产生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环境下,未佩戴有效防护用品,未经检测,无人监护,冒险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百零四条,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意见: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3.马炳宏,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不严不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意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项之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6000元罚款。
4.王浩,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活化车间班长(兼职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意见: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一项之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
(二)评估核查情况
1.经评估组核查2021年12月14日,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徐明义罚款18000元、安全管理人员马炳宏罚款6000元、活化车间班组长王浩罚款5000元,已全部上缴石嘴山市非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心(罚没票据见附件4)。
2.鉴于肖红利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一)事故单位责任认定
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教育工作存在疏漏,对于加料工肖红利的违章作业行为,其他人员未及时纠正制止,暴露出作业人员互相监督、互相制止违章作业意识差。现场管理不到位,监督管理不严格,作业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
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2万元的罚款。
(二)评估核查情况
经评估组核查该企业罚款于2021年12月14日,缴纳22万元,该企业罚款已经全部上缴石嘴山市非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心(罚没票据见附件4)。
(一)事故调查报告要求
1.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从落实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入手,培养作业人员良好的工作作风,自觉养成良好的遵章守纪的习惯。增强特殊作业安全意识,切实提高事故预防能力。
2.宁夏恒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强现场可视化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企业现场管理的“五项制度”,做到警示醒目、设置规范、岗位风险辨识明确;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足应急装备、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及时进行演练,不断提高全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本质水平。要加强对作业场所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加强作业现场人员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力度,督促辖区企业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二)评估核查情况
1.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该企业制定了教育培训制度,编制了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共组织培训18次,员工参与率98%,通过播放安全事故视频,讲解安全案例,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建立特殊作业管理制度,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中执行审批管理,办理相关作业票证。
2.开展风险辨识,加强作业现场管控。该企业组织开展作业活动风险辨识工作,针对作业中存在的风险,制定管控措施,严格执行活化炉顶操作必须登记记录和中控班长跟进制度,作业人员需穿戴过滤式防毒面具,佩戴便携式测漏仪,双人进行作业;对活化炉顶一氧化碳浓度超标问题,拆除了活化车间四周玻璃,并把车间顶部四周彩钢板全部更换成防风板,活化车间炉顶加装了3套轴流风机,加强了车间内外空气对流,降低作业面的一氧化碳积聚;同时活化炉炉顶安装了3台一氧化碳泄漏报警器,一氧化碳超标后现场进行声光报警,提醒作业人员,但对报警器缺少日常巡查、维护、报警信息的异常处置等方面的管理;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五项制度”,危险作业公示制度,车间作业现场可视化管理,较大危险场所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装备、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但应急装备日常欠缺必须维护,现场员工对应急装备使用不够熟练,员工的应急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3.加强属地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022年6月2日协同自治区第二巡查组对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共发现6项问题,已督促企业落实整改完毕。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于2022年5月5日、7月5日对该企业进行2次执法检查,从企业制度落实、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12个方面检查,未发现问题。
4.事故企业具体采取的整改措施。
1.对活化车间炉顶东南西北彩钢板进行了更换,换成带网眼的彩钢板,增强了空气对流置换,降低CO浓度;
2.
在活化炉顶加装了6台轴流风机,加强了通风置换,解除了CO带来的安全隐患;安装一氧化碳检测仪,泄漏超标及时报警提示;
3.
对全员开展了安全培训,针对8.23事故,各车间认真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4.
员工上炉顶操作必须佩戴4合一气体检测仪、穿戴好防毒面具;实行炉顶操作必须登记,中控班长跟进制度;
5.
落实现场安全管理“五项制度”,危险作业公示制度,车间作业现场可视化管理,完善安全警示标志;
6.
全员签订《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7.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8.
各车间现场配备了事故应急专柜,应对突发事件。
评估核查结论:经评估组核查该企业事故整改措施已落实完成。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均已按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处理到位。事故发生单位能够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注重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加强岗位人员日常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员工应急能力。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管理的认识有了较大转变,加大安全投入,从本质安全入手,在作业现场安装了一氧化碳检测仪、轴流风机,拆除更换活化车间彩钢板,加强作业面的通风换气,降低作业场所的一氧化碳浓度;在管理上,执行活化炉顶操作中控班长跟进制度,进行作业许可登记,未经许可严禁作业,并为岗位作业员工配置防毒口罩、便携式四合一检测仪,规范作业流程。
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4.26”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1年4月26日10时许,位于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城路的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在建项目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开展初步调查,并对该起事故进行了提级调查。后石嘴山市应急管理局又交由大武口区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该起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8日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 高新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大武口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石嘴山高新区生态环境与规划建设局、长兴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4·26”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启动调查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2年10月16-21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并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4·26”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依据«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4.26”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履行业监管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的评估清单,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事故单位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反馈,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 、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评估核查情况
(一)事故人员责任认定
1.王利民,作为共享能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发生的事故未能按照要求上报直至被监管部门发现,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面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意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152705元元罚款。
雷永强,安全意识淡薄,在擅自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持证上岗作业,不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要求,未按规定佩戴安全绳等劳保防护用品,作业时脚踩的搭建在钢平台的竹胶板未固定在平台上,因单边受力不均,导致人从5.6米高的钢结构平台坠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五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意见: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评估核查情况
1.经评估组核查,该企业法人王利民罚款152705元,已全部上缴石嘴山市非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2.鉴于雷永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三 、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评估核查情况
(一)事故单位责任认定
1.共享能源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并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
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对发生的事故
隐瞒不报直至被发现。
处理意见:由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2.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对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责令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同时,对公司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人员按照公司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后将处罚结果书面报告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处理意见:责令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负有责任的部门及人员按照公司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评估核查情况
经评估组核查该企业罚款500000元已经全部上缴石嘴山市非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已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同时,该公司将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人员处罚结果书面报告,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四、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整改措施评估核查情况
(一)事故调查报告要求
1.共享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做到遵章作业,遵章管理,严禁“三违”现象的发生。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体系,让从业人员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各岗位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等知识。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治理力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进行登记,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方案落实具体责任人,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要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事故发生后依法上报,杜绝瞒报、迟报、漏报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杉杉能源(宁夏)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对厂内施工项目的统一协调管理。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项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进一步加强施工人员的出入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园区在建工地的监督管理,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规定履行主管业务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承揽工程的监督管理,指导园区建筑领域相关企业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二)评估核查情况
经评估组核查该企业已经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事故报告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均已按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处理,事故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该企业应加强承包商管理,对承包商资质、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对入厂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涉及较大作业时应制定施工方案经技术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建设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承包商作业面的监督和检查,涉及较大危险的作业应办理作业票证,发现违章作业应及时制止。
石嘴山市吉安福工贸有限公司“4.27”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1年4月27日11时45分许,石嘴山市吉安福工贸有限公司在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一棵树拆除屋顶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导致现场一名工人重伤,经医院紧急抢救无效于5月2日凌晨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局、大武口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长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石嘴山市吉安福工贸有限公司“4.2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启动调查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2年10月16-21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并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石嘴山市吉安福工贸有限公司“4·2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依据«石嘴山市吉安福工贸有限公司“4.27”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履行业监管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的评估清单,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事故单位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反馈,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评估核查情况
(一)事故人员责任认定
1.邹学斌,作为石嘴山市吉安福工贸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企业安全管理不善,对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处理意见:由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其处以12600元罚款。
2.门小六,作为石嘴山市吉安福工贸有限公司的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对施工作业人员违章作业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由石嘴山市吉安福工贸有限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马志强,临时雇佣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知识掌握不够,对作业时自身存在的危险因素估计不足,未进行风险源辨识,未佩戴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没有严格履行操作规程,严重违章作业,造成高处坠落死亡,在此次事故中负有责任。
处理意见: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评估核查情况
1.经评估组核查,对该企业法人邹学斌作出的罚款12600元的行政处罚,经催告、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后依旧未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已移交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已出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2.经评估组核查,该企业门小六由石嘴山市吉安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并将处理结果报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3.鉴于马志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三、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评估核查情况
(一)事故单位责任认定
石嘴山市吉安福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施工作业安全防护用品配备不齐全、缺乏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监管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之规定。
处理意见:由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版)第一章第一节三十六项一款之规定,对其处以2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二)评估核查情况
经评估组核查,对企业作出的罚款210000元的行政处罚,经催告、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依旧未缴纳行政处罚罚款,已移交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已出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四、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整改措施评估核查情况
(一)事故调查报告要求
1.石嘴山市吉安福工贸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时刻紧绷安全生产这根弦,把安全生产贯穿于项目全过程。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将安全措施落实到每个岗位和环节。要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切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杜绝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有效防范人身伤害和安全事故发生。
2.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要以此为戒,提高站位,落实责任,全面保障安全发展,强化“红线”意识,筑牢“底线”思维,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要进一步加强执法检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要责令立即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严肃处罚,决不姑息。
(二)评估核查情况
经评估组核查,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项整改措施未落实。
五、评估核查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的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均已按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处理,事故企业及企业负责人未缴纳的行政罚款已申请行政强制并经法院受理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流程已闭环结束。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各项整改措施未落实。
宁夏潼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29”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2021年9月29日7时40分许,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188号的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炭洗选中心(太西片区)厂区内,宁夏潼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大武口公安分局、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星海镇、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宁夏潼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29”事故调查组,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启动调查程序,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一、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22年10月16-21日,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原事故调查组组成单位有关人员,邀请区纪委监委、区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并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宁夏潼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2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工作。。依据«宁夏潼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9.29”高处坠落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履行业监管职责,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的评估清单,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事故单位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事故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反馈,形成了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
二、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评估核查情况
(一)事故人员责任认定
1.郭代红,作为宁夏潼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面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20534元罚款。
2.王双金,安全意识淡薄,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持证上岗作业,不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安全措施要求,擅自解开安全带等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贸然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五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意见: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二)评估核查情况
1.经评估组核查,该企业法人郭代红罚款20534元,已全部上缴石嘴山市非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2.鉴于王双金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
三 、事故责任单位责任追究评估核查情况
(一)事故单位责任认定
1.宁夏潼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核实王双金是否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让其进行高处作业。在管理过程中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消除并发现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处理意见:由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由区应急管理局给予31万元的罚款。
2.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选中心,对外发包的项目施工单位监督管理不到位,未认真监督项目施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处理意见:由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公司负有责任的部门及人员按照公司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评估核查情况
经评估组核查该企业罚款310000元已经全部上缴石嘴山市非税收收入征收管理中心。
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大武口区人民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同时,该公司将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部门人员处罚结果,书面报告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
四、事故发生单位事故整改措施评估核查情况
(一)事故调查报告要求
1.宁夏潼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从这起事故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强化公司内部管理,进一步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对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对于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施工人员坚决不准上岗作业;要有效督促员工在作业时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制度;要规范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选中心严格企业外包工程的管理,严禁将建设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体。加强对厂内施工项目的统一协调管理。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各项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进一步加强施工人员的出入管理,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3.高新区管委会、区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星海镇、各街道以及各行管部门要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辖区内和各自领域内企业高处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加大对企业内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巡查力度,并督促辖区内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排查事故隐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生产安全。
(二)评估核查情况
经评估组核查该企业已经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事故报告的要求进行了整改,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五、评估核查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评估组认为:本起事故中事故责任人员和事故责任单位均已按区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处理,事故整改措施已落实到位。该单位在管理中应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临时用工的管理,对雇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三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企业要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作业过程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加强承包商管理,对承包商资质、人员资质进行审查,对入厂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交底,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应安排专人负责承包商作业面的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