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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最低工资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08日 来源:大武口区宣传部


  我区《最低工资规定》有关问题的解答

  1、什么叫最低工资标准?

  答: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2、什么叫法定工作时间?

  答:是指国家工时制度规定的时间。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8小时,每周44小时,每月23.5天工作制,国家对某些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什么叫正常劳动?

  答:是指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因探亲等按规定休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也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4、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中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是否计入最低工资标准?

  答: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4)37号文件将原统计在保险福利费用中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统计口径作了调整,即:“从1994年起企业的洗理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一律计人工资总额中……。”因此,应将洗理卫生费纳入最低工资组成范围。由于上下班交通费补贴执行起来有一定的条件,有的单位用现金发放了,有的单位没有发放,故暂列在最低工资组成范围之外。

  5、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组成的项目还有哪些补充规定?

  答:用人单位通过伙食补贴、住房等支付给职工的非货币性收入也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项目。

  6、《规定》中,“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定执行”如何理解?

  答:这是关于《规定》调整范围的问题,由于《规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础上产生的,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就是《规定》调整的对象。具体有两层意思,一是对单位来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要依照本《规定》执行;二是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以及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

  7、哪些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答:(1)国家机关中,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2)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没有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作人员;(3)尚未转正定级的学徒工、熟练工以及各类专业学校毕业生;(4)调动工作后,在调入单位试用期未满的职工;(5)离退休后被聘用的人员;(6)在生产正常情况下,由于本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以及企业下岗待工人员。

  8、最低工资标准同职工基本生活费有什么不同?

  答:主要有两点不同:(1)二者发放的前提不同。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职工基本生活费是指停工停产的亏损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确实有困难的前提下,应保证发给职工的最低生活费用。(2)二者发放的标准不同。最低工资标准是根据我区不同经济发展区域制定的,分别为每人每月140元、160元、180元;职工基本生活费是由宁政办发[1993]9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9、劳动者非本人原因造成短期停工时其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劳动者非本人原因造成短期停工在30日内(含30日)的仍适用《规定》的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10、本《规定》未尽事宜请按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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