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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关于“林下经济”管理办法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6日 来源:区自然资源局


大武口区关于“林下经济”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关于深入推进山林权改革加快植绿增绿护绿步伐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入推进以新发展理念引领山林权改革,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制定了大武口区“林下经济”管理办法,现对本办法在大武口区人民政府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826-926日,公示期3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大武口区政府委托部门(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反映情况。

地址:大武口区朝阳西街99号区政府院内3号楼211

联系人:鄂海霞 联系电话:13519265262



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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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发展“林下经济”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山林权”改革,推进山林资源生态价值转化增值,生态效益优化提升,放权赋能,吸引社会资本进山入林,促进林业资源和效益同步增长,实现林业增效益、生态受保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行国有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改革,放活林地经营权。在坚持林地所有权、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通过“承包、出租”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可以为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方式,允许经营主体利用二级国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退耕还林地、特色经果林等林上、林间、林下空地适度培育林下种植、养殖、林产品深加工、观光采摘等多种模式的林下经济产业,探索多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逐步实现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的目标。

二、经营内容

第四条 在保障林地不被破坏,林木管护质量稳步提升,林木资源只增不减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林上、林间、林下空地适度种植药材、菌菇等作物,养殖家禽、蜜蜂等动物,开发林产品深加工,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下经济,围绕林下种植、林下养殖等产业,合理开展森林观光、森林采摘体验等文旅产业。

三、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保障经营主体的收益权,经营主体在林地经营期内依法享有由经营所产生的收益,依法享有经营性各类补偿补贴政策。

第六条 经营主体获得林地经营权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经营林下经济所有行为负责,并承担林地管护责任及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经营主体享有林地的承包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承包的国有林地进行买卖、转租、转让、抵押、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林区基础设施。

第八条 在不采伐林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的前提下,经行业监管部门同意并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经营主体可以在林间放置移动类生产设施,在林区非林地上建设必要的生产管护设施、生产资料库房和临时储藏室。

第九条 经营主体须服从林权所有人的管理,对经营范围内的林木进行科学抚育,负责林木养护、病虫害防控和林区防火等工作,做好林地的卫生、市政、环保等工作,妥善处置在管护林地中产生的绿化废弃物,做好农药包装袋(瓶)等物资的回收,严禁焚烧绿化垃圾、污染生态环境等行为,确保林木资源安全健康。

第十条 严禁经营主体在经营区内发生违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挖沙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不得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四、管理措施

第十一条 通过公开竞争,采取“实地考察”或“双向考察”等方式择优选择有实力、有市场运营能力、有发展项目的企业、组织或个人作为经营主体,由经营主体承包经营林地、发展林下经济。

第十二条 林权所有与经营主体签订承包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明确经营权的内容、范围和期限,林木管护质量、标准,地面附着物的权属以及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 承包期满后经营主体不继续经营、续签承包合同的,应当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将林地恢复原状后退场。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在经营期内因经营不善自行退出承包,需保证林权所有人的各项权益,经营主体应当补齐缺株,清除林间临时设施等。

第十五条 林权所有人负责开展林木管理技术服务,指导经营主体开展林木管护,实现动态监管,及时纠正营林过程中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加强监督考核,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对经营主体管护林地进行定期考核,确保林木保存率达到约定标准,生态成果不减,如达不到管理质量,造成林木资源减少,有权责令经营主体退出经营权,经营主体需承担造成损失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本办法由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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