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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区2022年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3年10月26日 来源: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分局
大武口区2022年执法典型案例!
1.大武口区某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月22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大武口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各大酒厂商标权利人在当事人处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3瓶五粮液酒,17瓶剑南春酒,6瓶舍得酒,6瓶舍之道酒,2瓶水井坊酒,2瓶天之蓝酒,1瓶°海之蓝酒,5瓶五粮春酒,34瓶贵州茅台酒,6瓶茅台酒(金),6瓶茅台酒,货值金额共计19124元。经鉴定,以上白酒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罚款壹拾万肆仟元(104000元)。
2.宁夏回族自治区某医院使用劣药案
2022年1月26日,分局接到现场匿名举报,称当事人给其调配的中药配方颗粒炒莱菔子已过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中药房进行检查,在中药配方颗粒调配柜前窗台上,发现炒莱菔子配方颗粒剂106袋(批号1812001C,有效期至2021.11),已超过药品有效期。经查:药品超过有效期后,先后调配5次共计12袋给患者使用。炒莱菔子配方颗粒的购进价格为1.14元/袋,销售价格为1.42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151.05元,违法所得17.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劣药炒莱菔子配方颗粒剂106袋;2.没收违法所得17.1元;3.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3.石嘴山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停车场收取消费者多付价款案
2022年1月17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2022年1月10日19点左右将小型汽车停进鸣沙路盛鼎停车场,21点将车驶出停车场,共计收费6元,认为不合理,要求查处,本局于当日调取当事人收费公示牌,当事人停车场收费标准为:中小型汽车白天(08:00至20:00)2元/辆/次,晚上(20:00至次日08:00)4元/辆/次;跨白天和晚上两个时间段的,白天不超过10:00或晚上不超过22:00的,中小型汽车(2吨以下)收取4元/辆/次。按照当事人的收费标准,消费者应付4元停车费,实际支付停车费6元,消费者投诉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4.大武口区某复印部未经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案
2022年2月18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冰墩墩”钥匙扣27个,涉嫌销售侵犯“冬奥”标志商品。现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从网络购进带有北京冬奥标识“冰墩墩”的钥匙扣50个,购进价格6.2元/个。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当事人赠送给顾客12个,实际销售11个,剩余27个,销售价格为15元/个。总货值金额750元,获取违法所得96.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许可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的带有北京冬奥标识“冰墩墩”钥匙扣27个;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5.关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2年3月2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的采取扣押的包含舍之道、剑南春、五粮春等5个品种共计157瓶白酒,经相关部门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经查,当事人系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从事假酒批发的犯罪人供述的末端销售商。且当事人在公安部门移交时,已经将个体经营户营业执照注销,将原来的经营权转移至其妻子。此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舍之道19瓶,五粮春1箱(6瓶),五粮春5箱(30瓶),剑南春1箱(6瓶),口子窖10箱(60瓶),海之蓝5箱(30瓶),黑舍得1箱(6瓶),货值金额34310元。上述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涉案侵权商品;2、罚款壹拾叁万元(130000元)。
6.大武口区某化肥经销部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化肥案
2022年3月2日,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开展2022年春季农资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对当事人销售的腐植酸脲铵氮肥(净含量:40kg/袋)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3月30日,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现查明,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腐植酸脲铵氮肥33吨,其中每袋40kg,换算共计825袋,购进单价为2200元/吨,换算后每袋购进单价为88元/袋,销售单价为95元/袋,货值金额共计为78375元,截至2022年3月30日,当事人购进的腐植酸脲铵氮肥剩余747袋,已销售78袋,违法所得共计54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腐植酸脲铵氮肥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罚款78375元;2.没收违法所得546元。
7.石嘴山市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2022年0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验科进行检查,在三楼普通区的现用冷藏柜中发现血清锌(Zn)测定试剂盒(2-Br-PADAP显色终点法)2盒,外包装上标注信息:湘械注准20152400067,批号Zn 210601,失效日期2022.06.02,规格(试剂1:60mlx2,试剂2:15mlx2),其中一盒剩余试剂1、2各半支,另外一盒剩余试剂1半支,试剂2两个半支。以上试剂盒已于6月2日过期。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6日购进血清锌(Zn)测定试剂盒(批号Zn 210601)2盒,进价728元/盒,放置于检验科现用冷藏柜中,外包装处于开启使用状态。自2022年6月2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共有76名患者检测人血清锌离子的含量。以上过期体外诊断试剂货值金额共计145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过期血清锌(Zn)测定试剂盒(2-Br-PADAP显色终点法)2盒;2.罚款贰万元整(20000元)。
8.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6月20日,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接到投诉举报函,举报人称其于2022年5月21日在当事人处购买的某牌松花皮蛋1盒超过了保质期,单价11.8元,并附有图片、视频资料和付款票据(2022年5月21日)。2022年6月22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货架上有投诉品牌松花皮蛋销售。查阅当事人20210926批次产品的出入库明细报表,当事人共购进投诉品牌松花皮蛋32盒,进价每盒8.43元,有进货票据,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210926、保质期为20220325、保质期为180天,显示2022年5月21日有一盒销售记录,货值金额11.8元,违法所得11.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拾壹元捌角(11.8元)。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9.大武口区某煤厂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无烟煤案
按照《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关于开展车用油品、民用燃煤专项监督抽查的通知》要求,2021年10月25日,分局委托石嘴山市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无烟煤进行监督检验。2021年11月23日,《检验报告》显示样品灰分和挥发分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无烟煤(无烟1号)50吨,购进单价为1150元/吨、销售单价为1200元/吨,截至2021年11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时,当事人购进的该批次无烟煤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无烟煤货值金额为60000元,进货总额为57500元,违法所得为25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无烟煤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30000元人民币,2.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
10.大武口区某汽车配件经销部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用盘制动器衬片案
2022年9月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汽车用盘制动器衬片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并协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抽检。2022年11月24日,《检验报告》载明,当事人销售的汽车用盘制动器衬片(生产日期:20211007)所检项目中摩擦性能不符合GB5763-2018《汽车用制动器衬片》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计购进3盒该批不合格的汽车用盘制动器衬片,进货单价为60元/盒,销售单价为80元/盒,货值金额为240元,截至2022年11月24日检验报告送达时,该批已销售不合格汽车用盘制动器衬片2盒,剩余1盒,违法所得共计4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用盘制动器衬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该批剩余不合格汽车用盘制动器衬片,共计1盒。2.对当事人处不合格汽车用盘制动器衬片货值金额240元的二倍罚款,罚款480元。3.没收违法所得40元。
11.宁夏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保养电梯案
2022年4月20日上午12时左右,执法人员通过手机微信群中他人转发的视频得知,大武口区某小区电梯发生伤人事件,执法人员随即前往核查,2022年4月20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因当事人在2022年4月14日,指派2名电梯维保人员对涉事小区电梯维保时,遗留10部电梯底坑卫生未打扫,二人于2022年4月20日再次前往涉事小区进行处理底坑卫生时,二人在打扫电梯,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在维保现场放置带有电梯检修标识的围挡,落实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4月20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电梯维保人员马某临时接到电话,前往另外一个小区处理电梯故障,留下另外一名电梯维保人员何某某在涉事小区打扫电梯底坑卫生,何某某在打扫完电梯梯底坑卫生时,扒开电梯一层厅门,在其弯腰拿工具时,一外卖配送员见电梯门开着,就直接进入维保现场,从电梯一层跌落至底坑,砸到了正在拿工具的维保人员何某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按照签订的《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当事人因此本案获取违法所得1166.67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及《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用盘制动器衬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1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1166.67元,两项合计11166.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