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 640202090/2021-0000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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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 (以下简称“区自然资源局”)的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大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 (石党办发 〔202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自然资源局是大武口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大武口区林业和草原局牌子。
第三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自然资源局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 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林业和草原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和草原等法律法规。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动态监测、统计分析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保障使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大武口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参与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贯彻执行国家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政策,合理配置辖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四)负责规范自然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职责内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以及涉及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参与开展辖区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执行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林业产业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参与编制、修订并实施石嘴山市辖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林业和草原发展、地质灾害防治、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园林绿化建设、重大林业项目、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等专项规划。参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参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辖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统筹开展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营造林绿化工作。落实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 (除农田整治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组织实施县区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推进林业、草原等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八)负责自然资源保护。负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产遗迹等重要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相关规划和标准。负责区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开展退耕 (牧)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国家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贯彻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参与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实施。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属于区自然资源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矿产、森林、草原、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草原、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湿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指导、组织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开展监督管理辖区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地图市场监管。组织开展测量标志巡查、保护和使用工作。
(十三)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配合市自然资源局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监督执法。
(十五)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大武口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组织实施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大武口区自然资源领域对外合作交流。
(十六)负责统筹保障燃气用地,开展对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占用燃气设施用地情况的认定,协助做好燃气设施与其他建(构)筑物占压的整治处理。
(十七)对接协调生态环保工作。
(十八)完成大武口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局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统一行使林业和草原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一)区自然资源局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二)与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工作。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2.负责组织编制大武口区自然资源领域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应对较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行业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 (单位)森林和草原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应急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有关部门 (单位)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火险、火灾信息。
3.根据工作需要,区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大武口区应急管理局,以大武口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三)与市自然资源局有关职责分工。
1.在建设用地审批和批后监管方面,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大武口中心城区各类项目用地的供应和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指导区自然资源局做好大武口中心城区以外项目用地供应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报批。市自然资源局承担大武口区中心城区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组织开展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指导区自然资源局开展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
2.在城市总体规划管理方面,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总体规划中大武口规划区 (不包含石嘴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3.在城市园林建设管理方面,市自然资源局负责。
第七条 区自然资源局根据本规定第四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区自然资源局设置岗位如下:
(一)综合办事岗位。承担机关日常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负责机要、文电、档案、信息、党建、信访、保密、资产管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各类办公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归口入库以及综合统计工作。
(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用途管制岗位。负责辖区内土地现状、林业资源、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及统计上报工作。参与编制、修订并组织实施大武口区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重大林业项目等专项规划、数据入库及信息系统建设。负责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以及调查勘丈绘图等审核上报工作。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林地、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占用、征收、开发利用,依法对管护范围的草原、湿地、林地、绿地占用、征收进行审批,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实施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三)空间规划管理岗位。参与编制、修订并实施大武口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林业和草原发展、地质灾害防治、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园林绿化建设、重大林业项目、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等专项规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
(四)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和建设岗位。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 (除农田整治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特色优势产业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推进林业、草原等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根据国家、自治区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湿地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拟订及调整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指导、组织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负责辖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辖区内耕地、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林地、湿地、绿化和动植物保护工作,加强对驻地单位庭院绿化的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产遗迹等重要自然保护地。配合自治区、市管理测绘行业和矿产管理工作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承担大武口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管岗位。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参与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并实施。履行森林草原防火、林草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指导开展群策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协调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保障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系统、本行业领域属于区自然资源局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大武口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