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民政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 640202035/2021-0000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8-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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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民政局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民政局(以下简称“区民政局”)的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石党办发〔202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民政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大武口区卫生健康局承担的组织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大武口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老龄工作职责划入区民政局。大武口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
将区民政局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等职责划入中共大武口区委社会工作部。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民政局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 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民政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民政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三)贯彻执行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限和地名管理方面的政策和标准。负责行政区划的设立、命名、撤销、变更等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五)贯彻执行婚姻、殡葬管理政策,组织实施殡葬管理服务规范,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六)承担大武口区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组织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
(七)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八)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
(十)贯彻执行慈善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燃气安全履行管理职责。定期开展对养老机构等所管理行业、领域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二)完成大武口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有关职责分工。
1.区民政局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相关要求, 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2.区民政局有关基层治理、基层政权建设等职责划入区委社会工作部后,涉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工作中需以政府名义出面的,区民政局仍要协助做好工作。区民政局要与区委社会工作部密切配合,形成基层治理合力。
3.与大武口区卫生健康局的职责分工。区民政局负责拟订并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拟定医养结合政策措施,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4.与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的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大武口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大武口区行政区划图。
5.与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的职责分工。区民政局加强对划转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的审批服务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相应监管责任和法律责任。大武口区审批服务管理局具体实施从区民政局划转的审批服务事项,对职责范围内的审批行为及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区民政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区民政局设行政岗位4个:
(一)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信息、档案、督查督办、安全保密、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新闻发布、政务公开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大武口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业务考核和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工作。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
(二)社会救助管理岗位。负责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和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协调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承担慈善宣传表彰、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等工作。
(三)社会事务管理岗位。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等相关工作。承担地名的命名、更名、销名的审核、备案和标志设置等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机构相关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障政策、标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权益保障制度,开展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救助保护等工作。
(四)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岗位。承担大武口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协调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组织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宣传教育,组织实施老年人社会参与政策,承担老年人口状况、老龄事业发展的统计调查工作。协调落实全区促进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工作,组织实施全区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民政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民政领域安全生产规范标准并组织落实。依法组织或参加有关事故调查处置,督促其他涉及行业管理、业务口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组织落实大武口区安委会有关工作要求和大武口区安委办安排的工作任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燃气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第九条 区民政局行政编制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十条 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调整由大武口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