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 640202031/2021-0000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8-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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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教体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教育局 |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的职能配置、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和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大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石党办发〔2024〕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教育局是大武口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牌子。
第三条 大武口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局,接受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研究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措施、教育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区教育局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区教育局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区教育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贯穿教育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加强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教育改革发展政策措施,起草全区教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关于加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大武口区属各类学校党的建设、意识形态、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协助做好区属学校(幼儿园)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选拔和推荐工作。指导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教学改革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领域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和群团组织工作,负责中小学校舆论宣传和稳定工作。
(三)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并组织实施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协调基础教育、民族教育等工作,推进全区教育现代化。协调落实区属中小学校设置标准。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规划并组织实施教育数字化工作。
(四)负责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区基础教育,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制定实施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基本文件。组织实施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计划,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组织指导教师队伍管理改革、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教学指导和教学评估标准。对全区教育工作和各类学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六)负责全区民办教育(民办就业技能培训机构除外,下同)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落实民办教育管理政策措施,规范民办教育办学秩序。负责协调推进面向中小学生(含幼儿园儿童,下同)的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工作,规范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
(七)统筹管理区本级教育经费,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筹措、基础建设投资等措施。提出各类教育基建投资项目的建议。监测大武口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归口管理教育捐赠、援助、学生资助和助学贷款,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
(八)指导大武口区属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劳动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及安全稳定等工作。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九)统筹大武口区属各类学校教师管理、教育培训以及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落实中小学校教师资格制度。指导大武口区属各类学校师德建设工作。
(十)统筹管理大武口区教育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开展教育科研、教学研究等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全区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落实大武口区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统筹指导大武口区语言文字应用和普通话推广工作。
(十四)统筹协调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维护和保障学校师生的合法权益。指导协调大武口区属各类学校法治教育、校园稳定及安全监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制定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学校教育督导工作,发布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报告。
(十六)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的燃气安全履行管理职责,定期开展行业、领域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十七)完成大武口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区教育局贯彻党中央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要求,落实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教育局根据本规定第五条所明确的主要职责,编制权责清单,逐项明确权责名称、权责类型、设定依据、履责方式、追责情形等。在此基础上,制定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等,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规范权力运行。
第八条 区教育局设置6个岗位:
(一)综合管理岗位。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信息、宣传、机要、保密、信访、综治、政务公开、网络安全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和行政审批、行政应诉等涉法事务。负责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负责全区教育对外合作与交流。拟定全区教育事业年度计划,负责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监督检查事项的统筹协调工作。负责人大、政协意见建议及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教育大事记、教育年鉴、教育志编纂工作。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大武口区教育系统国家安全工作。
(二)政工人事管理岗位。负责大武口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思想政治教育、意识形态、纪检监察等工作。指导教育系统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和群团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党员发展、党员干部培训管理。承担区属学校(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推荐、考核、教育、培训和后备干部培养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队伍建设。承担区委教育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和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教师队伍师德建设。负责教师资格认定、注册工作,协调中小学教师招录、人员调配、岗位聘任等工作,统筹推进系统内人事制度改革。承担中小学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负责区属学校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和教育系统教师表彰奖励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统筹指导语言文字应用和普通话推广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事管理。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服务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
(三)基础教育管理岗位。落实基础教育发展政策规划及改革措施,负责全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民族教育、民办教育工作。组织中小学校实施国家课程计划,监督学校规范使用国家统一教材,规范教辅资料管理。落实合作办学管理工作政策措施。统筹管理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工作。推进基础教育考核评价制度改革并指导落实。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评估标准,检查评估中小学校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中小学德育、科普教育、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创新素养教育、家校共育和双拥工作。承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负责大武口区民办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监管工作,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负责创城创卫工作,承担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相关工作。
(四)规划财务管理岗位。负责编制预算内教育系统基本建设投资和教育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校舍维修工作。负责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经费管理等措施,完善落实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监测全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组织编制区本级教育经费预决算并组织实施。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学校)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教育收费标准及管理政策,指导和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承担教育扶贫和学生资助工作。归口管理教育捐赠和援助,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统计、核查、分析与发布。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
(五)体育卫生艺术和安全生产监管岗位。指导区属中小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禁毒教育、法治教育、反恐防暴及反诈骗普法宣传等工作。指导并积极推动学校体育活动广泛开展,指导学生军训工作。负责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各类学校学生参加体育竞赛、艺术交流活动。负责协调指导大武口区各级各类学校安全、法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区教育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措施并组织实施;落实大武口区安委会有关工作要求和大武口区安委办安排的工作任务;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组织协调全区教育领域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组织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执法,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置等工作。指导区属学校加强安全教育、校园稳定及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和学校稳定工作。指导学校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指导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协调处理突发事件。负责教育系统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负责教育领域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开展教育领域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六)教育督导岗位。负责制定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学校教育督导工作。发布教育督导和评估监测报告。督导评估政府工作部门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方针政策情况,督导评估学校完成教育改革发展任务情况和教育教学工作,评估监测区属各类学校教育质量和教育均衡发展情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和信息交流,总结推广教育督导经验。指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工作。
第九条 区教育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督学1名。
第十条 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大武口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