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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财政局 职能配置 岗位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

索引号 640202028/2021-00010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10-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财政局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财政局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宁党办〔2018〕101号)和中共石嘴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机构改革方案》(石党办发〔2019〕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武口区财政局是大武口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大武口区金融工作局牌子。

第三条 大武口区财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研究拟订大武口区财政、税收的具体贯彻意见。

(二)制定财政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区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阶段性预算执行情况和财政决算。负责本级预决算公开。

(三)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管理大武口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指导和监督会计业务有关工作。联系各金融机构。

(四)负责管理各项财政收支,办理和监督本区财政支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财政拨款。监督财政运行等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意见。管理财政票据。执行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

(五)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管理指导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大武口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小汽车定编管理工作。管理政府出资的国有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落实自治区、市有关人才政策和部署要求,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七)管理大武口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

(八)完成大武口区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1.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对财政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

2.负责大武口区政府债务管理,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第四条  大武口区财政局设置6个岗位:

(一)综合工作岗位。负责起草有关文件;负责文电、保密、档案、财政信息、信访接待、干部考核以及党建、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干部教育培训、法治宣传教育等综合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票据管理、会计管理、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票据的购领、发放、核销、稽查及监督管理。承办辖区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预算管理岗位。负责编制预算报表。负责年度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及预备费、超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制定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和标准。办理部门预算的批复、调整和追加。指导决算报表编制。办理体制补助、专项拨款等事项。研究制定财政增收节支具体管理措施等。负责非税收入资金管理、财政专户管理等工作。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级部门财政资金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批复工作。

(三)国库管理岗位。负责预算资金收支管理。承办财政收支旬、月、季、年报(财政决算)编制。对本级预算单位的账户进行管理。制定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四)行政政法、教科文卫、社保岗位。负责编制对口单位收支预算。做好经费支出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对项目绩效进行考核。

(五)自然资源、农水、经建岗位。负责编制年度财政支农预算计划。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问效,对项目绩效进行考核。负责补贴农民资金、支农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及经济建设资金的收支管理和监督。负责大武口区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六)国有资产、政府采购、金融工作岗位。负责区属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决算。贯彻实施有关政府采购以及购买服务的政策、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工作及公共购买服务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日常综合管理、金融稳定、联系新型金融机构等工作。处置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研究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建议,组织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等工作。

第五条大武口区财政局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人,副局长3名。

第六条 大武口区财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的调整由大武口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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