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公安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表
索引号 | 640202070/2025-0001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6-06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备案表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检查 比例 | 同一企业检查 频次 | 可联合检查部门 | 备注 |
1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旅馆业(含民宿)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旅馆业(含民宿)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每季度 10% | 1次 | 文体旅广电部门;消防部门 | |
2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60日备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 娱乐场所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每季度 10% | 1次 | 文体旅广电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消防部门 | |
3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改)》第四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废旧金属收购业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每季度 10% | 1次 | 应急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消防部门 | |
4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2021、《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办法》、《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银行业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 | 按照公安部、公安厅的工作部署,每年开展2次。 1、上半年(春节元旦前)安全检查。 2、下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工作。3、公安部、公安厅和当地政府特殊情况下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 30% (注:上一年新审批验收合格网点不参加本年度和下一年度的安全评估检查) | 1次 | 市、县2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金融机构单位和国家金融监管局联合检查 | |
5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 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企业 | 1、县区公安局每季度抽查检查一次。 2、重点单位辖区派出所每月日常检查一次。4、公安部、公安厅和当地政府特殊情况下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任务。
| 100% | 1次 | 市、县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专管民警可以安排一起联合检查。 | |
6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爆破作业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条 | 爆破作业单位 | 县区公安局治安部门及属地派出所按季度检查 | 每季度 50% | 1次 | 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辖区派出所联合检查 | |
7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民用枪支配售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规范要求》(GA1016-2012)5.1.1.8;《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六条 | 民用枪支配售单位 | 县区公安局治安部门及属地派出所按季度检查 | 每季度 100% | 1次 | 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辖区派出所联合检查 | |
8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公务用枪配置单位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宁夏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范(试行)》宁公通[2021]22号,《宁夏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专项督查工作方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356号),《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规范要求》(GA1016-2012)5.1.1.8 | 公务用枪配置单位 | (外部单位)县区公安局治安部门及属地派出所按季度检查 (内部单位)县区公安局治安部门及属地派出所按月度自查 | 每季度10% | 1次 | 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辖区派出所联合检查 | |
9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公安部GA898-2010),《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安部GA183-2005),《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公安部GA899-2010)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 按照审批燃放时间确定 | 全年100% | 1次 | 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辖区派出所联合检查 | |
10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公安部GA898-2010),《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安部GA183-2005),《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公安部GA899-2010)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 按照审批燃放时间确定 | 全年100% | 1次 | 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辖区派出所联合检查 | |
11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营业性射击场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二条 | 营业性射击场 | 县区公安局治安部门及属地派出所按季度检查 | 全年100% | 4次 | 县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辖区派出所联合检查 | |
12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运营单位落实反恐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 全市反恐重点目标(企业)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全年 100% | 1次 | ||
13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公安部令第151号)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 等级保护系统运营企业 |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100% | 1次 | 网信、保密、密码、工信、卫健等保护工作部门 | |
14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公安部令第151号)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全年50% | 1次 | 文体旅广电部门 | |
15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互联网国际联网备案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 第八条第一款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公安部令第151号)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 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 互联网使用单位 |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全年25% | 1次 | 网信等部门 | |
16 | 大武口区公安分局 | 对第一类管制类化学品运输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二条 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第一类管制类化学品运输企业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全年 100% | 1次
|
本级: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卫健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 县、区级:县、区公安局禁毒部门
| 本市暂无第一类管制类化学品运输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