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 640202029/2025-0002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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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人社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人社局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范围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监管 |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的行政检查 | 辖区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订)《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落实劳动合同及用工管理制度的监管 | 1.用人单位是否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用人单位是否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职工是否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政检查。 2.用人单位是否妥善保存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检查。 3.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行政检查 。4.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过程中是否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检查。5.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的行政检查。6.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行政检查。 7.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行政检查。8.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行政检查。9.对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行政检查。10.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行政检查。 | 辖区用人单位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用人单位的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情形的监管 | 对用人单位的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情形的行政检查 | 辖区用人单位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集体合同规定》 (2004年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监管 | 1.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检查。 2.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检查。 | 辖区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用人单位落实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监管 | 1.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女职工产假不满法定天数;安排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行政检查。 2.对单位、个人或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检查。 3.用人单位是否使用童工的行政检查。 4.娱乐场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辖区用人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妨碍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管 | 1.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行政检查。 2.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检查。 | 辖区用人单位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伤保险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职业技能培训的监管 | 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是否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行政检查。 | 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用人单位招用、招聘行为的监管 | 1.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是否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行政检查。2.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行政检查。3.用人单位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检查。4.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发布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情形的行政检查 | 辖区用人单位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用人单位落实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监管 | 1.建设单位是否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情形的行政检查。2.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是否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行政检查。3.分包单位是否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是否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检查。4.是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是否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是否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检查。5.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行政检查。 | 辖区用人单位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用人单位落实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监管 | 1.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行政检查。 2.用人单位是否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行政检查。 | 辖区用人单位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行政检查。 2.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用工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行政检查。 5.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的行政检查。 6.用工单位是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政检查。 7.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检查。 8.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义务的情形的行政检查。 9.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设立该单位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行政检查。 10.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的行政检查。 11.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的行政检查。 12.用工单位是否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的行政检查。 | 劳务派遣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的监管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项目)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 辖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 | 1.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行政检查。 2.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发布不真实、不合法的招聘就业信息的行政检查。 3.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行政检查。 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是否按规定提交书面报告的行政检查。 5.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7.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依法进行信息收集、使用、存储、发布 的行政检查。 8.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9.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以及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检查。 10.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11.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12.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13.职业中介机构是否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检查。 1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存服务台账、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检查。 15.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否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机关及监督电话等事项的行政检查。 16.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17.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是否履行备案义务的行政检查。 18.职业中介机构是否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依法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19.职业中介机构是否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政检查。 20.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是否违反职业教育法规定,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行政检查。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管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行为的监管 | 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辖区专业技术教育机构 | 【部门规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2015年8月13日人社部令第25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对专业技术人员所属单位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监管 | 对专业技术人员所属单位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行政检查 | 专业技术人员所属单位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2001年)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大武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点领域跨部门综合监管事项清单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范围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新就业形态涉及的劳务派遣单位的综合监管 |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是否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用工单位是否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是否履行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的法定程序;用工单位是否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岗位以外的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是否超过规定比例;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项的情形;单位或个人是否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用工单位是否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用工单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义务的情形; 用工单位是否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或者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设立该单位的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用工单位是否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 与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备 注 | 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是指为平台企业派遣劳动者的劳务派遣机构或负责组织、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发布工作任务的平台企业的加盟商、代理商等外包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