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石大政复决字第9号
索引号 | 640202039/2025-00028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6-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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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石大政复决字第9号
申请人:连某,男,1996年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181号。
主要负责人:王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岗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岗法制审核员。
申请人连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25年4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行为违法(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针对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投诉处理职责行为。申请人于2025年3月22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履职申请的事项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3月24日签收申请人寄出的挂号信《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被申请人截止申请人提出复议还未对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申请人不服特提起复议。
申请人认为,首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具有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该法定职责的法定请求权,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的投诉权利,申请人因为购买到不合法产品或者其消费接受到了不合法的服务内容,导致其自身的财产权受到侵害,消费购买的产品无法使用或者服务不合规即导致了其退款索赔事宜的消费纠纷,该事宜系可寻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可能会得到救济,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其导致申请人不可能得到救济,即被申请人的不作为其会侵害申请人的根本合法权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5年3月24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应该针对该投诉举报信中投诉和举报按照法定程序分别进行处理,针对投诉被申请人应当在4月2日内作出投诉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即履行投诉处理职责,申请人在此期间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方式的告知,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三条“行政复议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行政复议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四十四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第四十六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被申请人应当充分举证,履行针对投诉事项的受理并告知的义务。针对通过书面告知应当举证邮寄的内容为书面投诉受理决定材料的证据和申请人签收的签收记录相关证据。电话告知的应当举证相关与申请人的通话记录的视听资料,通话内容应当明确针对投诉事项进行决定受理并在电话内容中进行告知。针对短信方式告知应当举证其短信送达的相关发送,接收记录的证据证明申请人收到对应的告知内容。
复议机关应当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针对被申请人在复议期间收集制作证据不予采纳支持,针对在法定期限内无相关证据证明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行政不作为,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现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一事,答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称:2025年3月18日申请人通过抖音购物平台购买了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种子,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快递发货,申请人签收后发现其产品无相关要求标识标志(种子溯源码等种子必要的标识标志),其售卖行为违法,请求依法组织调解并赔偿损失。经被申请人审查,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故于2025年4月2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于4月3日邮寄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
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
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
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可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本案中,申请人购买的产品为假种子,其投诉纠纷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故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5年4月3日按照投诉举报信上的地址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上述文书。因2025年3月31日(星期一)至2025年4月1日(星期二)期间正值宁夏回族自治区开斋节放假(地方性节日),上述期限不计算在内,故被申请人自3月24日收到投诉之日起至4月3日告知申请人仅经过六个工作日,未超过法定七个工作日。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内容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2025年3月18日申请人在网上店铺购买“现挖现发宁夏新鲜玉环甘露子地环宝塔螺丝菜地葫芦地蚕地溜子种子”500克。
2025年3月22日,申请人认为该种子无相关要求标识(种子溯源码等种子必要标识),售卖行为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
2025年3月24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该投诉举报信。
2025年4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关于连某购买假种子投诉举报的回复》,并于2025年4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5年4月5日,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和《关于连某购买假种子投诉举报的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账单详情截图,快递截图,购买商品图片,商家聊天截图,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挂号信照片,物流详情截图;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关于连某购买假种子投诉举报的回复》,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截图等。
本机关认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作出投诉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2025年4月2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关于连某购买假种子投诉举报的回复》,于2025年4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5年4月5日收到《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关于连某购买假种子投诉举报的回复》,期间3月29日至4月1日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开斋节,不属于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复议受理前已按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连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连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0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