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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石大政复决字第7号

索引号 640202039/2025-00027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6-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石大政复决字第7号    

申请人:孙某一1981年出生,汉族。

申请人:孙某二,女,1982年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地址: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以北纬一路以东。

主要负责人:丁惠军,系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局长。

申请人孙某一孙某二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53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张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听取第三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

20252月,因大武口区某酒吧包间内,张某酒后与孙某一孙某二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张某用右手掌朝着孙某一面部推了一把,接着又用拳头朝着孙某一的右脸打了一拳,用啤酒瓶朝孙某一的头上打了一下,造成孙某一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孙某二在拉架的过程中抱住张某张某在挣扎的过程中用胳膊肘击孙某二。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上述与事实不符,事实经过是:张某在第二下击打孙某一时,孙某二起身制止,张某起身一拳击打到孙某二的面部,造成孙某二鼻梁青肿、眼镜断裂后,张某又拿起酒瓶砸向孙某一头部,孙某二为了防止张某再次殴打孙某一,抱住张某胳膊后,张某不断用胳膊对孙某二进行肘击。

综上所述,请依法撤销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殴打申请人孙某一孙某二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2月,在大武口区某KYV包间内,张某酒后与孙某一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张某用右手掌朝着孙某一的面部推了一把,接着又用拳头朝着孙某一的右脸打了一拳、用啤酒瓶朝着孙某一的头上打了一下,造成孙某一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孙某二在拉架的过程中抱住张某的胳膊,张某在挣扎的过程中用胳膊肘击孙某二

20253月,我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取得的证据如下:

1.违法行为人张某的陈述和申辩

202521123时许,在大武口区某KTV包间内,其在喝酒的过程中和孙某一王某在一起聊天,想起之前有一次王某孙某一在一起喝酒没有接其电话,张某孙某一因此事发生了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张某用右手掌朝着孙某一的面部使劲推了一把,接着张某就用拳头朝着孙某一的右脸打了一拳,孙某二拿起桌子上的一碗辣糊糊泼在了张某的身上,张某拿起桌子上一个空的啤酒瓶,王某孙某二见状就分别抱住张某一只胳膊,张某拿着酒瓶朝孙某一的头上打了一下,在王某孙某二抱着张某胳膊的时候,张某眼睛里流进了辣糊糊汤汁眼睛特别疼,其就用力挣扎的过程中,用胳膊肘击到了孙某二,但具体肘击到孙某二身上的什么部位其记不清楚。

2.王某证人证言

202521123时许,在大武口区某KTV包间内,在喝酒的过程中张某认为之前孙某一不让王某张某的电话,后张某孙某一发生了争执,张某用手掌在孙某一的鼻子上推了一把,孙某一的鼻子当时就流血了,王某看到之后就过去劝架了,张某就把其推开了,孙某一看到张某推了王某一把就和张某吵起来了,后张某用拳头在孙某一的脸部打了一拳,王某孙某二就用手把张某的胳膊抱住了,孙某一一直在骂张某张某就开始使劲摇晃身体挣脱,挣脱之后张某拿起桌子上的啤酒瓶打孙某一,其抱着张某把其压在沙发上了,范某打电话报警了,在等警察的过程中王某看到张某的脸上有辣糊糊的汁子,王某就让张某去卫生间洗脸了,全程没有看到张某殴打孙某二

3.范某证人证言

202521123时许,在大武口区某KTV包间内,在喝酒的过程中张某孙某一互相吵起来,接着张某用手掌在孙某一的鼻子上搡了一把,孙某一的鼻子就流血了,王某孙某二看到之后就过去拉架了,王某当时把张某抱住了,孙某二用手抱着张某的胳膊,张某挣脱之后用拳头在孙某一的头部打了两拳,王某就抱着张某张某按在沙发上了,孙某二在拉架的时候一直拉着张某的胳膊,张某在甩胳膊的时候把孙某二的眼镜碰到地上了,其全程没有看见孙某一孙某二所述的张某起身一拳击打到孙某二的面部。

4.申请人孙某一的陈述

202521123时许,在大武口区某KTV包间内,张某与其发生争执,张某朝着其面部用手掌抓了一把,接着张某就直接朝着其右脸打了一拳,孙某二就绕到张某的旁边,张某就站起来朝着孙某二的面部打了一拳,将孙某二的眼镜打坏掉在地上了,接着张某就拿起桌上的一个酒瓶,朝着其头部左侧打了一下,其被打后就头晕躺在沙发上,等其缓过神后,看见王某压在张某的身上抱着张某的左胳膊,孙某二抱着张某的右胳膊,张某当时挣扎用胳膊肘击孙某二的胸部,随后范某就打电话报警了。

5.申请人孙某二的陈述

202521123时许,在大武口区某KTV包间内,在几人喝酒的过程中,其看见张某朝着孙某一的脸上打了一拳,接着张某朝着其面部打了一拳,眼镜就被打掉了,王某当时就在旁边拉架,张某就拿起桌上的一个啤酒瓶其就上前去抱住张某的胳膊,张某为了挣脱,就朝着其胸部肘击了几下,接着孙某二看见张某拿着酒瓶朝着孙某一的头部打了一下,随后范某就打电话报警了。

6.申请人孙某一孙某二提供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申请人孙某一孙某二2025年2月21日提供给公安机关五份疾病诊断证明,其中212孙某一就诊诊断出面部挫伤,217孙某二就诊诊断出胸部损伤,218孙某一就诊诊断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面部损伤,219孙某一就诊诊断出脱位、颞下颌关节损伤、面部挫伤,221孙某二就诊诊断出牙脱位、龈炎。

三、关于就申请人孙某一孙某二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答

申请人孙某一孙某二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描述与事实不相符,认为事情经过应当是张某在第二次击打孙某一时,孙某二起身制止,张某起身一拳击打到孙某二的面部,造成孙某二鼻梁青肿、眼镜断裂后,张某又拿起酒瓶砸向孙某一头部,孙某二为了防止张某再次殴打孙某一,才抱住张某胳膊后,张某不断用胳膊对孙某二进行肘击。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民警对现场的申请人孙某一孙某二以及证人王某范某制作了询问笔录,只有申请人孙某一孙某二在笔录中提出张某朝着孙某二的面部打了一拳,证人王某范某都没有看见张某的这个行为。人民路派出所于2025312日将张某传唤至大武口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询问制作笔录,在张某的笔录中提到孙某二拿起桌子上的一碗辣糊糊泼在了张某的身上,后面张某的眼睛里流进了辣糊糊汤汁眼睛特别疼,于是张某就用力挣扎,用胳膊胡乱肘,是想挣脱王某孙某二去洗眼睛,并不是故意要肘击孙某二。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5312日民警向张某告知处罚结果张某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我局向张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签字后依法将其送至石嘴山市拘留所执行拘留。313日,向申请人孙某一孙某二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可以去法院起诉处理。

关于本案的处罚依据

经查明202521123时许,在大武口区某酒吧包间内,张某酒后与孙某一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张某用右手掌朝着孙某一的面部推了一把,接着又用拳头朝着孙某一的右脸打了一拳、用啤酒瓶朝着孙某一的头上打了一下,造成孙某一身体不同程度受伤,孙某二在拉架的过程中抱住张某的胳膊,张某在挣扎的过程中用胳膊肘击孙某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53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张某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我局办理该行政案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后根据客观事实,履行告知程序,依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请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正确,处罚决定合理合法,本人完全认可。对于孙某一、孙某二的复议申请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

202521123时许,申请人孙某一孙某二与第三人张某,案外人王某范某五人在大武口区某酒吧包间内喝酒聊天期间,张某酒后与孙某二孙某一因琐事引发争执,三人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范某报警,最后民警抵达现场进行处理。

2025212日、218日、219日由第五人民医院三个诊室分别出具孙某一的诊断证明书结果为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面部损伤、牙脱位、颞下颌关节损伤。217日、221日由第五人民医院两个诊室分别出具孙某二的诊断证明书结果为胸部损伤、牙脱位、龈炎。

2025221日申请人孙某一到大武口区人民路派出所报警,大武口区人民路派出所于当日立案,并对孙某一孙某二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情况。

202536日,大武口区人民路派出所办案民警对证人王某范某进行询问。

2025312日,大武口区人民路派出所对第三人张某进行询问。同日,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第三人张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拘留期为2025312日到2025319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案件立案登记表》《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传唤证》《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孙某一的《疾病诊断证明书》3份、孙某二的《疾病诊断证明书》2份、《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行政处罚审批表》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理由如下:

一、事实认定与证据审查方面

张某孙某一的殴打行为由张某在询问笔录的陈述证实其承认推搡、拳击及持酒瓶击打孙某一的事实,与证人王某范某的证言及医疗诊断证明相互印证,事实清楚。

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张某孙某二的伤害行为系张某在挣脱过程中肘击所致,申请人孙某一孙某二及证人王某范某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综上,因没有现场视频证据,申请人认为大武口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明事实与实际事实不符的理由现有证据无法查证,故被申请人张某殴打孙某一孙某二的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二、法律适用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张某孙某一实施殴打行为(推搡、拳击、酒瓶击打),造成多处损伤。对孙某二的伤害行为虽未单独处罚,但被申请人综合考虑案件整体情节,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罚款贰佰元,符合法定幅度。  

综上,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适用正确,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三、程序合法性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案件受理时间为2025221日,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为2025312日,未超出规定的30日办案期限。

综上,结合已经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

维持石嘴山市公安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孙某一孙某二及第三人张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5520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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