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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23号

索引号 640202039/2025-00016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23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河北省廊坊市。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181号。

负责人:王某,系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系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综合管理法制审核员,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大武口区商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48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81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复议请求不明确通知申请人补正,202499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2024913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警告的行政处罚,改为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630日通过12345微信公众号投诉举报2024630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烟酒商行购买的豆角干味调味面制品,生产日期是2024121日,保质期为150天,已过期,要求退货赔偿查处。2024710日被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告知收到该案。2024 717日申请人通过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提出履职申请,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交易凭证截屏打印件,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购买过程视频光盘,投诉举报函打印件,信访回复意见书打印件)。2024723日被申请人通过12345微信公众号告知申请人现场检查发现了4袋豆角干调味面制品。当事人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于202475日下发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财产罚,因此涉案商家属于已经对申请人造成财产等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未没收违法所得,未做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的法律规定,召回分为主动召回,通知召回,公告召回。申请人从未接到商家的主动召回电话,不符合上述规定,不符合及时改正消除危害后果。

  综上,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的决定应当依法撤销,责令重做。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

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依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现答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72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单。申请人投诉举报:2024630日,在大武口区商行(以下简称经营者)购买的豆角干味调味面制品的生产日期是2024121日,保质期为150天,现已过期。希望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商家退款赔偿。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单后,于710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已经受理,并要求申请人线下现场调解,申请人以其在河北为由拒绝线下现场调解。716日,因经营者对申请人提出的消费争议不认可,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据,719日收到申请人补充的证据。针对投诉,由于申请人提出的高额赔偿金(申请人提供的710日电话录音可证明),经营者于710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拒绝赔偿书,被申请人于719日做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针对举报,被申请人于75日对经营者开展核查,现场发现有涉案的同批次食品,因经营者经营面积不足30平方米,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小经营店,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于2024719日将投诉终止调解及违法行为查处结果通过12315平台进行回复。并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于 2024814日以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及对举报作出处理结果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分别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

2.被申请人710日(七个工作日内)电话向申请人告知其投诉举报受理情况并了解申请人的诉求,即告知申请人受理投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

3.根据申请人提出2000元的赔偿诉求,被申请人及时联系经营者组织调解,由于经营者716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拒绝调解书,故被申请人于2024719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

4.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举报的违法线索,于75日开展核查,现场发现涉案同批次食品4袋,经营者违法事实成立,因经营者经营面积不足30平方米,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规定的小经营店,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禁止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七)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之规定, 715日,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小销售店和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的,对食 品小作坊、小餐饮生产经营者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小销售店、食品小摊点经营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用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直至吊销登记证或者回收备案卡。规定,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 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之规定,同时也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恰当。之规定。

5.719日被申请人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通过12315平台进行回复,即履行了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及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

6.被申请人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责令经营者向申请人退还货款,但是经营者联系申请人时,申请人要求通过市场监管部门退款为由不接收退款。

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及对举报作出处理结果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三、申请人的举报行为具有一定的职业索赔性。

1.通过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购买涉案食品的视频,发现申请人从购买开始就开启录像,并且直奔涉案商品,在选择涉案食品后,仔细查看食品生产日期等情况,才完成付款,随后重新选购涉案食品,如果该视频未经剪辑,充分说明申请人在此次购买时,已经提前明知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并且在发现问题后,不是第一时间提出更换等合理需求,仍购买涉案食品2次,充分说明申请人不是以消费为目的购买涉案食品,不符合正常消费行为。

2.通过收听申请人提供的与调解人员的通话录音,申请人一天之内在被申请人辖区多家经营中购买过期食品询问其投诉诉求时,申请人自己都不记得自己投诉举报什么问题,且对价值几元的食品提出了1000元、2000元的高额赔偿金。同时从申请人提供的630日一天微信交易明细可以来看,申请人的交易地点涉及银川市、石嘴山市等地。选择的交易场所均是小超市及便利店,而且均是每家经营者都是2笔交易。被申请人仅71日在12315平台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共9起,申请人也无法证明造成的危害后果,投诉举报的内容、请求呈现格式化特点。充分说明申请人非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而是通过投诉举报,利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达到申请人的高额索赔目的,充分说明申请人的不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消费行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者,故其具有一定的职业索赔性。

综上,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赋予的法定职责,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及举报处理结果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请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在审查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某2024630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投诉内容为2024630日花费4元在大武口区烟酒商行购买豆角干味调味面制品属过期食品,望核查处理,并要求商家退款赔偿。202471日,被申请人在平台接到投诉举报单,于202475日前往大武口区商行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有涉案的同批次食品,且商家经营面积不足30平方米,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责令经营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后于710日向申请人电话告知投诉举报受理决定,同时提出要求申请人线下现场调解,申请人以其在河北为由拒绝线下现场调解。经营者于710日向被申请人书面提交拒绝赔偿书,被申请人于719日做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另查明,被申请人2024723日通过平台,将投诉终止调解及违法行为查处结果通过12315平台进行回复。并电话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王某提交的快递存根截图打印件,涉案商品照片打印件,交易凭证截屏打印件,12345微信公众号处罚决定截图打印件,购买过程录像光盘,投诉举报函等证据材料;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笔录,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拒绝调解申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送达回证,大武口区市场监管局职业打假信函登记表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

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的规定,本案申请人即为向被申请人反映大武口区商行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举报人。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之一为申请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一般是指行政相对人,即行政相对人作为申请人,其因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而提起行政复议。除行政相对人以外,其他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主要包括该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等。本案中首先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为大武口区商行,申请人不是该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其次,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并不涉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与其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处罚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

驳回申请人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王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4118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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