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14号
索引号 | 640202039/2025-00014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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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14号
申请人:杨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位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朝阳西街181号。
负责人:王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法制审核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法制审核员,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杨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处理决定,于2024年7月27日向本机关通过挂号信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8月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行政行为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商家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面包”宣传无糖。请求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告知处置人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称: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现对被举报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承办单位: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人:蒋某、步某。)
申请人不服,现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综上,请求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5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举报单。申请人举报其于2024年1月27日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购买网店某面包(全麦无添加蔗糖轻甜)一份,金额8.8元,到货后,发现该面包在网页中宣传无糖字样,其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不符合无糖的标准。故要求被申请人对违法经营者的行为进行定性,并按照投诉举报人地址邮寄书面答复或在12315平台详细答复。2024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对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名下拼多多店铺开展核查,完成核查后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核查报告及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6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实的立案与否进行告知,答复内容为: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现对被举报人下属责令改正通知书。申请人收到此答复后于2024年7月22日申请行政复议。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规定,由此可见,案源核查是立案前的法定程序,通过核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同时该规定也明确了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立案的情形。结合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2日对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营者)名下拼多多店铺开展核查,由于经营者于2024年5月25日到2024年6月9日去外地出差,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索核查,2024年6月3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将线索核查延长15个工作日。2024年6月11日完成此线索的核查,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6月14日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实的立案与否进行告知,答复内容为: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现对被举报人下属责令改正通知书。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其次是经营者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网店中对涉案食品页面宣称“某面包全麦无添加蔗糖轻甜无负担早餐营养健康批发商用”、在商品详情链接中“是否含糖”标注为“无糖”。而涉案食品的“全麦无添加蔗糖老面包”外包装上标有“蔗糖含量≤0.5%,无添加蔗糖”字样,配料表中未发现添加蔗糖,另在其营养成分表中显示碳水化合物含量为45g/100g,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中碳水化合物含量≤0.5g/100g(固体)才能称为“无或不含糖”。二是由于经营者提供的进货票据无法显示涉案“全麦无添加蔗糖老面包”的购进数量、时间,也无法提供该面包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有实际证据证明上述面包蔗糖含量≤0.5%,故经营者在网页宣称涉案食品标注为无糖的违法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之规定,涉嫌构成了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发布了含有虚假内容的网页广告。鉴于该经营者首次违法,又非生产者,对何种食品可标注为无糖的标准不懂,涉案食品宣传内容均按照商品外包装标注制作网页链接,并非主观故意将涉案食品宣传为无糖。且其自拼多多网店设立以来销量不佳,网店累计销量共2单,交易金额为19.6元,系违法行为轻微,并在2024年6月8日已将涉案产品从网页做下架处理,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予立案的情形,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进行了批评教育。三、申请人的举报行为具有一定的职业性。一是申请人与经营者的交易时间为2024年1月27日,申请人在2024年2月7日收到涉案食品后发现问题,非第一时间进行举报,而是交易之后长达3个月后2024年5月15日才进行举报,不符合日常消费习惯;二是被申请人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发现,截至2024年8月5日,申请人共发起投诉53次,举报2443次,远超一般生活所需频率,不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者,充分说明申请人非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 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被申请人建议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综上,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赋予的法定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在审查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27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中的店铺(该网络店铺由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购买宁夏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面包1袋(平台店铺页面显示该面包宣传用语为“某面包全麦无添加蔗糖轻甜无负家用担早餐营养健康批发商用”),净含量为280g,价格为8.8元。2024年1月28日,商家通过中通快递向申请人发货。2024年2月7日“拼多多”平台显示某店铺与申请人之间的订单成交。
2024年5月15日,申请人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商家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某面包宣传无糖,存在欺诈消费行为。请求其依法依法处理,告知处置人处理结果。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5月22日对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拼多多”店铺开展核查,由于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某于2024年5月25日到2024年6月9日去外地出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线索核查,于2024年6月3日,经办案机构负责人批准将线索核查延长15个工作日。2024年6月11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此线索的核查,并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2024年6月14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12315平台对杨某进行反馈,反馈内容为“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现对被举报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承办单位: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人:蒋某、步某。)”
另查明,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牛某;注册资本为100万人民币;住所为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成立日期为2017年8月1日;核准日期为2024年3月15日;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酒类经营;互联网直播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农副产品销售;鲜肉批发;鲜肉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电子产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家电零售;办公用品销售;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礼仪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新鲜水果批发;新鲜水果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订单截图、面包外包装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答复书、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货清单、拼多多网店页面截图、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本案,宁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依照以上法律规定,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举报的法定职责。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杨某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仅在“全国12315平台”向杨某反馈“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实,现对被举报人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承办单位: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场监督管理所。承办人:蒋某、步某。联系电话:2162622。)”,并未告知其是否立案决定,明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属于程序不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4日作出的结案反馈,并责令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杨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