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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11号

索引号 640202039/2025-00013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大政复决字第11

  

申请人: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地址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朝阳西街181号。

负责人:王,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法制审核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管理法制审核员,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515日作出举报结案反馈答复,于20246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515日做出的举报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 202447拼多多平台店铺宁夏特产商行,支付花费9.9元购买网店题宣称枸杞一份,商家通过韵达快递发出,于2024410日签收。打开食用,发现问题后,于2024427日在12315平台进行举报。

2024515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的举报告知书,得知已经结案,理由:详见附件。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回复,不予认可。

请人于2024427日在全国12315平台实名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附上营业执照、店铺详情、产品照片等相关图片,并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逐一列举说明。被申请人并未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也未与申请人联系核实商家的违法行为,而是直接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被申请人回复称商家可以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但申请人表示并未看到相关材料,不知道所检测的产品与申请人所购买的产品是否为同一产品同一批次,也不知道所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故申请人对此回复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便结案的行政行为,属于形式回复,未充分、全面履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令及总局第20令规定的充分、公平、全面、程序合法的原则,属于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综上所述,此被申请人的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涉嫌虚假宣传欺诈的产品无法退货退款(由于购物平台在商家发货10天后就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商家,商家由于申请人拆包使用不予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不予追究结案,商家更不会办理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产品对身体健康产生的影响无法维权;损害消费者的财产权、对购买质量和检测报告等的知情权、身体健康权等合法权益,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复议请求及事实理由,依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现答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4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平台上的举报单。申请人举报其于

202447日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宁夏特产商行购买网店枸杞一份,金额9.9元,到货后发现存在以下问题:问题一、产品网页特级,查看产品存在无价值颗粒与破碎颗粒,且通过执行标准,无法确定产品质量等级,认为商家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问题二、打开包装产品有刺鼻的硫磺味,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检测出产品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详见附件二氧化硫测试),认为该产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问题三、该产品店铺网页标题宣称为免洗枸杞,其中砂砾和灰尘多,不具备免洗即食的卫生要求,如若免洗即食则会引起食品安全卫生问题;问题四、商家无法提供本批次产品原料来源证明、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故要求被申请人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扣分、删链接、封店。

2024511日,被申请人对拼多多平台店铺经营者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商行(以下简称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核查完毕后,于2024513日通过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实的立案与否进行告知,答复内容为:当事人已于2024419日对拼多多平台店铺宁夏特产商行进行了闭店处理,已及时改正其网点网页宣传相关问题。同时,当事人于2023725日从宁夏枸杞产业有限公司购进举报人购买的同批次枸杞,并现场提供该批次枸杞的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不予立案。申请人收到此答复后于2024

625日申请行政复议。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及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见,案源核查是立案前的法定程序,通过核查结果决定是否立案,同时该规定也明确了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立案的情形。

结合本案,首先,被申请人于2024427日收到举报线索,核查完毕后,于20245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该期限未超出上述规定要求的十五个工作日。

其次,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一及问题三涉及的网页宣传特级”“免洗枸杞问题,被申请人通过在拼多多平台搜索店铺宁夏特产商行进行确认,结果显示该店铺不存在。经询问,该店经营者称其拼多多平台网店已于2024419日关闭,网页宣传相关的违法事实已无法确认。与此同时,该经营者承认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一及问题三属实,其确实无法提供特级”“免洗枸杞的相关证明资料,该经营者在网店产品介绍页面当中误导消费者,存在使用绝对化用语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二及问题四,经营者现场提供了申请人购买的同批次枸杞的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产品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的检测结果合格,符合DBS64/001-202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枸杞》要求,且执法人员现场通过嗅觉对该同批次枸杞进行嗅辨,未确认到刺鼻硫磺味。因此,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二及问题四涉及的违法事实不成立,但问题一及问题三涉及的违法事实成立,经营者确实存在使用绝对化用语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该经营者首次违法,且自其设立拼多多网店以来销量不佳,网店累计销量共3单,系违法行为轻微,且在被申请人核查前已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不予立案的情形,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三、申请人的举报行为具有一定的职业性

被申请人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发现,截至2024429日,申请人共发起投诉20次,举报6980次,远超一般生活所需频率,不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者,充分说明申请人非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第三十七条规定,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被申请人建议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综上,被申请人已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赋予的法定职责,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在审查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447日,张某拼多多平台店铺宁夏特产商行购买网店宣称枸杞一袋,净含量为200g,价格9.9商家通过韵达快递发出,张某2024410日签收。2024417拼多多平台显示订单成交。2024427日,张某以购买的枸杞存在问题:一、产品网页特级”,查看产品存在无价值颗粒与破碎颗粒,且通过执行标准,无法确定产品质量等级,故认为商家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二、打开包装产品有刺鼻的硫磺味,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测出产品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详见附件二氧化硫测试),该产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三、此商品店铺网页标题宣称为免洗枸杞,其中砂砾和灰尘多,不具备免洗即食的卫生要求,如若免洗即食则会引起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四、商家无法提供本批次产品原料来源证明、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等问题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实名举报。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张某的举报单后于2024430日分流到市场监管所,2024511日,执法人员立即对张某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检查,发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商行已于2024419日对该店拼多多平台店铺宁夏特产商行进行了闭店处理,已及时改正其网店网页宣传相关问题,并现场提供该批次枸杞的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明。销货清单记载:产品名称红枸杞,单位箱,数量10,单箱1800,金额18000元,供货单位加盖宁夏枸杞产业有限公司公章,系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商行销售的枸杞于2023725日从宁夏枸杞产业有限公司购买,2023722日该批次枸杞由银川技术中心实验室进行鉴定,检验报告单记载检验结论为合格。

2024515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张某的举报事项进行告知,告知结果为不予立案。张某对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作出的结案反馈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商行,经营者。成立时间:2020324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石嘴山市大武口区70号。经营范围:土特产、烟、酒、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日用百货、水果、蔬菜、电子产品及配件、工艺品、纸制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 电线电缆、五金机电、卫生洁具、酒店用品、厨房用具、音响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夏枸杞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成立时间:2018330日,核准日期:20191210日,登记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组成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场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57号。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土特产、日用百货、电子产品、工艺品、纸制品、办公用品、计算机软硬件、体育用品、针纺织品、电子元件、电线电缆、机电产品、卫生洁具、酒店用品、厨房用具、音响设备的销售;枸杞产品的研发及销售;枸杞、茶叶的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消费者投诉举报书、订单截图、照片;被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答复书、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检验报告、销货清单、拼多多网店页面截图、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申请人张某的举报事项进行了全面调查,并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了告知,履行了调查处理和告知的法定职责。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申请人举报的产品网页特级”,查看产品存在无价值颗粒与破碎颗粒,且通过执行标准,无法确定产品质量等级,故认为商家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打开包装产品有刺鼻的硫磺味,二氧化硫检测试剂测出产品含有大量二氧化硫残留(详见附件二氧化硫测试),该产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此商品店铺网页标题宣称为免洗枸杞”,其中砂砾和灰尘多,不具备免洗即食的卫生要求,如若免洗即食则会引起食品安全卫生问题;商家无法提供本批次产品原料来源证明、出厂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等证明文件,侵害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等问题,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商行已于2024419日对该店拼多多平台店铺宁夏特产商行进行了闭店处理,已及时改正其网店网页宣传相关问题。涉案枸杞经过银川技术中心中卫实验室检验合格,不存在举报的问题。且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商行出具该批次枸杞的进货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及出厂合格证明,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

515日作出的举报结案反馈答复。

申请人张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4829日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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