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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1号

索引号 640202039/2025-0001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5-02-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大武口区司法局 责任部门 大武口区司法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1


申请人:张某,男,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181号。

负责人:王某,系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于某,系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综合管理法制审核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综合管理法制审核员,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张某对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大武口分局)投诉答复行为不服,于2024114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119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11日作出的投诉答复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保障个人合法权益不被侵犯,于20231231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大武口区某成人用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申请人于202412日受理,后于2024111日作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1.投诉人表示购物方式为电视电话购物及邮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存在网店。2.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商品.3.执法人员查看投诉人所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在该店购买,也不能证明该产品无执行标准,无批准文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在平台申请的是投诉,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处理投诉应当采用调解的方式,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组织调解,其为程序错误,并且作出的行政行为告知内容明显不当。2.申请人是在该实体店购买,只不过是使用微信付款,然后让被投诉人给其发的快递,不是线上网店购买,被申请人未全面调查便直接办结,不符合程序规定。3.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销售给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并未联系申请人索要证据,也未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办结回复敷衍了事不符合办案程序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业务不精,程序错误等,因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贵单位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大武口区某成人用品店企业详情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

一、案件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123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APP小程序的投诉单,申请人投诉其通过微信在大武口区某成人用品店购买的一盒麦可那非伟哥、两瓶海参鹿鞭片,共消费1000,后发现上述该几款产品厂家信息为虚假信息,并且该几款产品无执行标准、无批准文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并组织调解。

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之规定,于2024111日通过平台,对申请人的投诉进行答复,答复内容为“1.投诉人表示购物方式为电视电话及邮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存在网店。2.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商品。3.执法人员查看投诉人所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在该店购买,也不能证明该产品无执行标准,无批准文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申请人于2024111日看到此答复,并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投诉的处理结果在接到申请人投诉后,因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被投诉人不予认可;又因经查证被投诉人确实未开展线上经营,不承认通过网络向申请人出售涉案产品,故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1.投诉人表示购物方式为电视电话及邮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存在网店。2.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商品。3.执法人员查看投诉人所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在该店购买,也不能证明该产品无执行标准,无批准文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答复决定。仅凭被投诉人不予认可的证据,而未向申请人进行核查,也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调解即作出行政行为,确实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

被申请人于2024112日又接到申请人通过12315APP小程序关于同一问题的举报单,同时查看了对申请人12315平台的投诉答复,发现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投诉单在12315平台上,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回复,遂对此答复作出撤销决定,并责令具体办理此事的工作人员再次启动调查并组织调解,被投诉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被申请人组织的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116日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以电子方式送达申请人,主动纠正了行政行为。由于申请人12315平台APP小程序进行的投诉,故原先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的答复无法更改。申请人于2024112日通过12315APP小程序关于同一问题的举报单,被申请人已经受理,目前正在核查阶段,后续会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三、被申请人不存在对申请人的投诉敷衍了事的情况。申请人的投诉诉求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并组织调解,未提出具体的投诉请求,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和第十五条第(五)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五)未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的材料的的规定,申请人的投诉应当不予受理。但是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后,及时与被投诉人进行协商,同时对投诉的内容开展核查,因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被投诉人不予认可;又因被投诉人未开展线上经营,不承认通过网络向申请人出售涉案产品,及时收集调取相关证据。被申请人虽然未能就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达成调解意见,但对申请人的投诉及时进行核查处置,并在法定时间内对处置结果进行回复,不存在申请人指出的敷衍了事的情况。

四、申请人的投诉行为,索要高额赔偿具有一定的职业性。申请人在2022年至2023年向云南曲靖、湖南常德等地方人民政府提起的多宗同类因行政机关对其投诉举报线索未立案查处而提起行政复议,其提起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经营者均为经营成人用品的商店,有理由相信其明知购买的商店是不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仍然进行购买,购买之后,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涉嫌不作为、乱作为提起行政复议,通过政府行政复议的纠错手段,撤销、变更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并通过行政机关以行使行政职权达到申请人的高额索赔目的,说明其知假买假行为具有一定的职业性。其购买涉案商品的目的和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不是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消费行为,不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普通消费者,充分说明申请人非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而是以牟利为目的。同时,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十七条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落实举报奖励制度。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举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建议将有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综上所述关于投诉,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前,已经主动撤销原作出的行政行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已经履行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请求之规定,请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在审查事实的基础之上,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31231,申请人张某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投诉内容为本人在该店购买三盒哥是老大伟哥,一盒麦可那非伟哥,两瓶海参鹿鞭片,共消费1000元,后发现该几款产品厂家信息为虚假信息,并且该几款产品无执行标准,无批准文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现为了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现投诉至贵局,望贵局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并组织调解。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内容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1.投诉人表示购物方式为电视电话购物及邮购,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店存在网店。2.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未发现投诉人所购买商品。3.执法人员查看投诉人所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在该店购买,也不能证明该产品无执行标准,无批准文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同时查明,2024112日,被申请人作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关于撤销对张某投诉回复的决定》,告知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于2023111日对张文禄投诉大武口区某成人用品店销售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事作出的投诉回复,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撤销该回复,并要求朝阳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程序重新作出回复。

2024116日,被申请人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1号),告知张某关于大武口区雅沁成人用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问题投诉的调解过程中,被投诉人(大武口某成人用品店)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故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被申请人通过微信向申请人告知了上述决定书。

另查明,2024223日,申请人邮寄《修改行政复议请求申请书》,要求将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11日作出的投诉答复行政行为修改为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111日作出的投诉答复行政行为违法

上述事实,有《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关于撤销对张某投诉回复的决定》、《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1号)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的内容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虽已于2024112日作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关于撤销对张某投诉回复的决定》,主动撤销了答复行政行为,但申请人坚持要求确认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违法,故依法应当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的答复行政行为违法。另外,被申请人已重新作出答复并告知申请人,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复议请求,因被申请人已主动履行,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该项行政复议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规定,决定:

一、确认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大武口区分局作出的宁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的答复行政行为违法;

二、驳回申请人张某的其他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张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4315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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