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6号
索引号 | 640202039/2025-00010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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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6号
申请人:李某,女,汉族,住宁夏石嘴山市。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某公安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402000101072820。机构地址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以北纬一路以东。
负责人:丁某,系石嘴山市某公安局局长。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某公安局作出的石大公(青山)行罚决字[2024]103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通知利害关系人牛某、田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并听取第三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认为补申请人所述与事实不符,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石嘴山市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违法行为人田某及田某儿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请求复议机关重判,严惩不法分子行为人田某及儿子牛某。
申请人称,3月15日下午6时在某街及某路口,由于田某骑电动车不看路撞了我,后不仅不道歉还口气态度十分恶劣,我就说了一句“你撞着人了,还这态度”,田某就停下电动车骂到:“老娘就撞你”。随手就来抓我,我没动,她这时满嘴脏话,第二次又来抓我,我就把她手挡了回去。我准备走她第三次又来抓我,踢我,还嘴里骂到“就打你,老娘有的是钱”。情急之下我还了她一脚。并没有向被申请人所述的互相,自始至终我是被打的,其后我看田某是非常不讲理的人,我就报了警。而田某给儿子牛某和她的朋友打电话,我想儿子朋友来肯定讲理本来没有啥事情,谁知她儿子牛某不一会就骑电动车过来直接撞我,当时我已经吓傻了,躲了一下撞到了我腿,随后牛某就恶语指责不问原由一把将我从头发撕倒在地,从头到身拳打脚踢。并不是像被申请人所说牛某是打电话得知,牛某骑电动车到达现场后用电动车撞了一下。这根本与事实不相符,以上所述事实真实有效,如有半点欺骗,本人愿负一切法律责任。当时由于发生在红、绿、灯交叉路口,所以有摄像头录制的视频做为有效证据,当时报警出警的警察到来之后,牛某还对着我儿子(13岁,杨某进行威胁和恐吓,对我进行威胁说:“你家在某小区,你等着。”)。对于这种先动手打人后还叫帮手直接往死里撞人,欺负妇女儿童的恶霸黑势力,希望复议单位公平公正以法处理。所以被申请人所述违背事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我本人的处罚,并对田某、牛某判刑。保障我的合法权益,还我一个公道。综上,申请人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贵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贵局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石嘴山市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称,一、案件基本情况:2024年3月15日18时许,在大武口区某街某路口处,李某与田某因骑车碰撞发生争吵,田某与李某互相推搡后相互殴打。田某的儿子牛某打电话得知田某与李某发生争吵,遂骑电动车到达现场后撞了一下李某,并将李某殴打,公安机关当日受理调查,因李某住院治疗,2024年4月23日办案民警将李某带至某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其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结果为轻微伤。2024年4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某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二、本案取得的证据如下:1、申请人李某的陈述和申辩:(1)案卷第16至19页,申请人李某报案时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其与田某在某路与某街路口处因骑电动车过马路(李某要左拐,田某直行),两人因交通事故发生争吵后打架,田某的儿子牛某得知此事后到场对李某实施殴打。(2)第32至42页,申请人李某笔录中陈述,3月15日18时许,在大武口区某路与某街路口处,其骑电动车与田某因电动车相撞引发争吵,田某先动手推了其一把,田某对着其面部、脖子抓挠,其在田某抓挠的过程中也还手打了田某的手。后田某的儿子牛某打骑电动车到场撞了其一下,并撕扯其头发将其殴打。2、牛某的陈述和申辩:案卷第20至25页,牛某笔录中陈述,在3月15日18时,牛某给其母亲田某打电话得知田某与一名路人(李某)发生争吵,牛某骑电动车到大武口区某路与某街路口处,牛某到场后骑电动车撞了李某双方发生争吵,后牛某撕扯李某的头发并将其殴打。3、田某的陈述和申辩:案卷第26至31页,田某笔录中陈述,3月15日18时许,其骑电动车至大武口区某路与某街路口处时,与李某骑的电动车相撞,双方发生争吵并撕打对方,其先推了一下李某脸部,李某推了其一下,田某踹了李某一脚,李某也踹了其一脚,李某又一脚将其踹开了。后其儿子牛某骑电动车到场撞了一下李某,并与李某发生争吵,后牛某将李某打倒在地。4、调取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案卷第58至第 59页,我局依法调取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某街与某路由西向东监控视频显示18时24分李某与田某骑车发生碰撞,18时24分至18时26分之间田某先推了李某一下,李某也还手推了田某一下,随后双方互推搡、撕扯并用手殴打对方,过程中田某踹了李某一脚,李某也踹了田某一脚,李某将田某一脚踹开。18时31分牛某骑电动车到达现场后,牛某骑电动车撞了李某一下,18时31分至18时32分牛某对李某实施殴打。三、关于本案的处罚依据及答复意见。(一)就申请人提出的撤销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答复本案受理后,民警多次联系申请人李某,其均称在医院看病无法配合调查。4月8日对李某进行传唤,其到所后称身体不适无法进行谈话,继续住院看病。4月15日传唤李某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后民警告知其权利义务、履行行政处罚前告知程序,李某对处罚有异议,民警于16日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经审核不予采纳,程序合法。本案中,李某与田某因交通事故中,李某有过错在先遂发生争吵,田某先动手推搡了李某,后李某也推搡了田某一下,田某踹了李某一脚,李某也踹了田某一脚。客观上,双方发生了相互殴打、伤害对方身体的违法事实,主观上存在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属于互殴行为,应当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综合案件事实、原因及情节,我局依法给予李某贰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证据有申请人李某陈述和申辩,牛某、田某的陈述和申辩,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予以证实。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请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予以维持。
第三人牛某称:我觉得对处李某罚有点轻,整体的事件她也是主要导火索,她骂人的行为很让人怒斥,这才是激起我动手的原因,而且她也不是没还手,只是她打不过我而已。而且就当时的事件来讲对周围环境产生的负面影响,这个处罚只轻不重。请行政复议机构根据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据依法处理。如果李某这种行为都不被处罚,我就上街见谁骂谁,总有火气大的动手打我,反正法律不处罚,我都可以靠这个发家致富。李某捏造事实的水平太高了,我和她打了一架我又不认识她,当时怎么可能知道她家在哪。我也没有威胁和恐吓过她儿子。
第三人田某经本机关依法通知后未提出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15日,石嘴山市某公安局某路派出所接李某报警称“2024年3月15日18时许,在大武口区某街某岔路口出,报警人李某称与路人田某因骑车碰撞发生争吵,后被田某和其儿子牛某殴打”。同日,石嘴山市某公安局某路派出所受案后,于2024年4月1日、2024年4月15日、2024年4月16日分别向李某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2024年4月15日石嘴山市某公安局某路派出所向李某播放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李某观看视频后描述了视频记录的事发经过。
石嘴山市某公安局某路派出所于2024年4月7日分别向牛某、田某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上述笔录内容中均有2024年3月15日,牛某、田某对李某殴打的相关表述。
2024年4月16日,石嘴山市某公安局审核同意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当日,石嘴山市某公安局某路派出所分别对李某、牛某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李某拒绝签字,执法记录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牛某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024年4月19日,石嘴山市某公安局某路派出所再次向李某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记载“违法嫌疑人李某拒绝签字,全程执法仪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陈某、王某,2024年4月19日 15:16”。
2024年4月19日,石嘴山市某公安局对李某、牛某、田某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进行送达。后申请人李某不服处罚决定,认为对其处罚错误遂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另查明,石嘴山市某公安局某路派出所于2024年4月23日向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委托对李某因本案被殴打导致身体受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石嘴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鉴定文书,鉴定意见为李某右侧额颞头皮毛发缺失评定为轻微伤。同日,石嘴山市某公安局某路派出所将鉴定意见分别通知了李某、牛某、田某。
2024年4月26日,石嘴山市某公安局某路派出所以调取证据通知书向某路派出所调取本案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行政案件阳光办案告知卡、传唤证、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全国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询问笔录及处罚告知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材料。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某公安局是依法设立的执法机构,某路派出所是其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及第九十一条规定,有权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某路派出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石嘴山市某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第三人牛某、田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9日
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第九十一条 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