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13号
索引号 | 640202039/2024-00077 | 文号 | 〔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13号 | 生成日期 | 2024-11-20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责任部门 | 选择 大武口区司法局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石大政复决字第13号
申请人:程某,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山水大道与隆湖大道交叉口东北侧。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孟某,系宁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程某不服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程某退出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程某退出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违法并依法撤销该《通知》;2、请求被申请人一次性为申请人补发自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即“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资金,并自2024年8月起继续发放该项费用。
申请人称:申请人原系由宁夏隆德县劳务移民到大武口区的农民。申请人之父原系跟随彭德怀元帅参加起义人员,参加西北地区解放战争,于1985年12月12日转业回原籍。1999年12月,申请人夫妻因宁夏隆德县山河乡政府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时,由于政府工作人员魏某等采取措施不当,造成申请人配偶刘某腹中胎儿流产死亡。此事一直未予以解决。后申请人父亲为此事多次向隆德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此事,要求政府给申请人一家给一个说法。此事后经隆德县人民政府及山河乡政府协商,隆德县人民政府决定于2010年1月开始给予申请人家庭享受“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予以弥补由于山河乡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采取过激措施造成申请人配偶刘某腹中胎儿流产死亡给申请人家庭造成的精神创伤。此后隆德县政府每年给申请人发放一定数额的补贴资金。2019年因《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政策性移民发展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86号)文件的规定,原由隆德县人民政府为申请人发放的“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资金转由大武口区政府负责发放。2021年底,被申请人以复查申请人家庭不符合独生子女政策为由决定给申请人家庭停发“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资金,自2022年1月开始至今,被申请人未向发起人发放过“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资金。由于被申请人在作出停发“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资金的具体行政行为后,从未向申请人履行过告知义务,申请人无法知晓被申请人停发“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资金的合法依据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理由。后经过申请人多次信访,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程某推出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该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作出决定的结果及事实和理由,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对该行政行为不服的权利救济途径。但是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在2021年年底既然已经作出了停发申请人享受“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资金的决定,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其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和权利救济途径等。但被申请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从未向申请人送达过作出停发“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资金的行政决定书,故被申请人作出停发“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资金的行为无任何合法的依据,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纠正确认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依法撤销被申请人违法作出的停止发放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继续为申请人家庭继续发放“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资金并一次性补齐自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资金。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且程序严重违法,因被申请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停发“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资金的决定及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程某推出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不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向贵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贵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申请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关于程某退出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具体事实理由如下:被答复人系固原市隆德县劳务移民到星海镇新民社区居民,依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政策性移民发展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18〕86号)文件规定“户籍迁转前经迁出地认定的农村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户、两女户和少生快富户,保留迁出地认定结果,直接享受迁入地相应的社会保障优惠政策,并纳入动态管理”。2019年起将其在隆德县享受的“农村计划生育少生快富纯女户、独生子女户提前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纳入大武口区享受,并纳入动态年审。2021年年底,星海镇人民政府在对各村(居)所有享受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政策人员进行年审中发现,被答复人妻子刘某在生育长子程功时未达法定结婚年龄,被答复人妻子刘某生育长子程功时系非婚生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第五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款:“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之规定,因被答复人在1973年至2001年期间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婚生育,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条件。故依据《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宁人口发〔2008〕34号)第七条退出条件第四款之规定:“因审批错误,被误列为奖励扶助对象的”,答复人作出《关于程某退出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自2022年1月起停止发放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综上,答复人作出《关于程某退出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答复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12月7日因移民由宁夏隆德县山河乡迁至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程某某系程某与刘某之子。
2007年8月20日,山河乡人民政府向程某、刘某颁发了《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荣誉证》。
星海镇新民社区作出《星海镇新民社区2022年“少生快富”项目户提前享受奖励扶助退出人员公示花名册》,其中记载“经审议,下列41名同志退出“少生快富”项目户提前享受奖励扶助,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19日,如发现被公示对象基本情况不属实的,如实反映,星海镇新民社区举报电话:3909008。”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作出《星海镇2022年“少生快富”项目户提前享受奖励扶助退出人员公示花名册》、《2022年星海镇农村少生快富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享受奖励扶助退出花名册》,其中《星海镇2022年“少生快富”项目户提前享受奖励扶助退出人员公示花名册》记载“经审议,下列115名同志退出“少生快富”项目户提前享受奖励扶助,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20日。如发现被公示对象基本情况不属实的,请如实反映,大武口区人口星海镇计生部门举报电话:2826116。举报信箱设在星海镇民生服务大厅。”
《星海镇新民社区2022年“少生快富”项目户提前享受奖励扶助退出人员公示花名册》、《星海镇2022年“少生快富”项目户提前享受奖励扶助退出人员公示花名册》、《2022年星海镇农村少生快富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享受奖励扶助退出花名册》中均记载大武口区星海镇新,程某,男,2006年1月参加少生快富工程,2019年1月享受奖励扶助,2022年1月退出,退出原因为未到法定婚龄生育。
2024年6月21日,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程某退出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并送达给程某。
程某不服《关于程某退出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于2024年7月19日复议至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要求确认违法并撤销,补发自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即“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资金,并自2024年8月起继续发放该项费用。
另查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的通知》第140序号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08〕30号)现行有效。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关于程某退出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1份、《领取保健费登记证》复印件3张、《银行存折》复印件3张、《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荣誉证》1份。有被申请人提交的《户口簿》复印件2张、户籍证明1份、照片1张、《星海镇新民社区2022年“少生快富”项目户提前享受奖励扶助退出人员公示花名册》1份、《星海镇2022年“少生快富”项目户提前享受奖励扶助退出人员公示花名册》1份、《2022年星海镇农村少生快富独生子女户、纯女户提前享受奖励扶助退出花名册》1份。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大武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武口区镇街责任清单的通知>》(石大政办发〔2021〕25号)第39项的规定,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具有初步审核申请人程某是否应当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的法定职权。
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程某退出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虽然该文件以通知的形式作出,但记载的内容实为系对申请人程某停止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扶持政策待遇,申请人程某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复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的规定,符合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依据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第三条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第(二)款确认程序第4项“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的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08〕30号)第九条第(三)款县级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的规定,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程某退出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认为程某与刘某两人于1988年2月26日生育一子,因刘某未到法定生育年龄,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故而自2022年1月起停止发放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系超越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关于程某请求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一次性为申请人补发自2022年1月至2024年7月期间的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即“少生快富”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资金,并自2024年8月起继续发放该项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海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6月21日作出的《关于程某退出自治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通知》。
二、驳回申请人程某的其他复议请求。
申请人程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30日)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具体做好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和奖励扶助标准
(一)奖励扶助对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试点地区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
(二)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市、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布。
5.地(市、州)、省(区、市)、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标准
符合上述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该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2008〕30号)
第九条 资格确认的基本要求和时间进度:
纯女户奖励扶助当年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和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及退出人员的年审同步进行。
(一)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1.村(居)民委员会对当年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和上年度已享受奖励扶助对象进行逐户上门核实(对外出一年以上,情况不清的对象,暂时不予享受奖励扶助),并提交村委会进行审议,审议后的名单须在村务公开栏、村民集聚地和对象所在村民小组人群往来较集中的地点,按统一内容、统一格式《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公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退出对象名单公示》,张榜公布10天;
2.对公布无误的,填写《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花名册》和《当年新增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花名册》;退出对象填写《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退出报告单》),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时间进度:当年8月31日前完成。
(二)乡级初审并张榜公示
1.由乡镇人民政府组成评审组,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逐人逐户进行核实,调查;
2.初审的奖扶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十天;
3.对经过年审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填写经对象本人和入户审核人员共同签名确认的《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年审表》、《退出报告单》一并上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4.时间进度:当年10月1日前完成。
(三)县级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通过的当年奖励扶助对象和退出对象名单,在乡镇、村(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张榜公示10天,并采取广播、电视等多种形式进行公示。将《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以下称《花名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退出报告单》、《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汇总表》(以下称《退出汇总表》),于当年10月15日前将电子版(文字版)上报市和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四)市人口计生部门汇审、质量抽查。市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县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花名册》、《退出报告单》、《退出汇总表》进行汇审。并按5%—1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将《汇总表》和《退出汇总表》,于当年10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少生快富工作指导处。
(五)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进行审核、抽检。自治区人口计生部门依据市、县(区)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退出报告单》、《退出汇总表》进行审核、抽检。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符合“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汇总表》、《退出汇总表》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奖励扶助金。